1、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特种设备管理规定10.1、目的为了规范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根据安全生产法、根据现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即将在2014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条款相冲突的,以新法条款为准),特制订本管理制度。10.2、施工中常见特种设备施工中常见特种设备有:起重机械(门式起重机、桥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缆索式起重机),锅炉(蒸汽、热水、有机热载体锅炉),压力容器(空气压缩机储气罐、油罐、气瓶等);压力管道。10.3、落实责任,健全制度项目经理为使用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使用的
2、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设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依法注册登记、依法定检,保证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按章作业,保证重大危险源防范监控和事故隐患及时整改,制定并演练应急救援预案,发生事故立即报告并积极配合调查处理。10.4、特种设备管理要求10.4.1、安装(改造、维修)开工告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前,施工单位应填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告知单”(见附件)加盖公章,并附下列复印材料。国家质检总局审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隶属所在地质监部门审批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
3、证(电气、机械安装维修、焊接等)”;设备制造监督检验证书、产品质量证明书、产品合格证;施工方案;型式试验合格证(特殊设备)。使用单位必须将上述资料按序号顺序装订一式五份报隶属所在地质监局审核,符合后方可施工。10.4.2、监督检验特种设备安装完工,经自检合格后即可持“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开工告知单”,向“法定检验机构”申请监督检验。10.4.3、注册登记使用单位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监督检验报告书”并填写“特种设备注册登记表”加盖公章即可到隶属所在地质监局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注册登记后方可使用。10.4.4、相关要求作业人员必须持有隶属所在地质监部门审批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物机部
4、应负责保证特种设备应按规定进行“定期年检”;建立档案,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物机部在租赁外来特种设备时必须租赁有特种设备检验证书的设备,并将证书报安环部登记备案。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11.1、目的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预防生产安全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11.2、特种作业人员主要有(1)电压电工作业(2)登高架设作业人员(3)单位内行驶机动车辆的驾驶作业(4)爆破作业(5)国家规定的对操作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害的其他作业人员。11.3、
5、项目经理部所用协作单位在承包项目施工过程中,必须配备足够的承包项目中所需特种作业人员。并取得相应的上岗资格证书,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资格证书的复核等工作。11.4、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和安全员负责对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及劳动安全管理工作。11.5、具备下列条件的人员,经地方政府有关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进行特种作业独立操作。(1)年满18周岁;(2)没有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3)具备相应工种作业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安全技术知识;(4)在本种作业岗位学习实际操作满两年,并经过考核发证单位组织的安全技术培训,或者受过特种
6、作业教育并在本种作业岗位学习实际操作满1年的中等(包括:技工学校、职业高中)、高等院校毕业生11.6、项目经理部安全员不定期组织对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复审考核,对其劳动安全理论、实际操作和身体健康情况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特种作业资格。11.7、在特种作业岗位学习实际操作的人员,必须在特种作业人员的监护和指导下进行特种作业操作,禁止独立操作作业。11.8、项目经理部安环部负责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加强本单位特种作业人员的劳动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11.9、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在操作证规定的本种作业范围内严格按照本种作业安全技术规程操作,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劳动保护监察员的监督检查。11.10、项目部安环部应编制特种作业的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特种设备维护保养规程和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11.11、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项目经理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予以处罚:(1)对使用无操作证的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独立操作的单位,处以1000元罚款,对无证操作人员处以200元罚款。(2)对超出本种作业范围或违反安全技术规程操作的特种作业人员,取消其特种作业资格,并处以200元罚款。(3)对伪造、涂改、转让操作证的,每证处以100元罚款。(4)对违反本规定发生因工伤亡事故的,按项目经理部伤亡事故处理规定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