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71.100.30Y 88 DB52 贵州省地方标准 DB52/T 11712017烟花爆竹安全规程 2017 - 05 - 08 发布2017 - 11 - 08 实施发 布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DB52/T 11712017I 目 次 前言 . II引言 . III1 范围 .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3 术语和定义 . 24 总则 . 85 建筑物危险等级和限定药量 . 96 企业外部安全距离 . 107 建设项目规划和工程设计 . 118 生产经营安全条件和管理 . 379 产品制造的安全技术规范 . 4510 质量检验及燃放试验 . 5411 危险性废弃物处置 . 5512
2、 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置 . 57附录 A(规范性附录)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台账目录. 60附录 B(规范性附录) 技术参数. 63DB52/T 11712017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GB 11652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及GB 50161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贵州省安全生产协会提出。 本标准由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贵州省安全生产协会、贵州省安全生产协会安全工程技术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居
3、荣、刘霞、王惠娟、邓德泉、李伟、初维平、李泰康、张强、 邵冰、 宋燕妮。 本标准首次发布。 DB52/T 11712017III 引 言 本标准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政策,在有关烟花爆竹行业工程设计、安全操作、电气设备安全、防雷、储存运输安全、废弃物处置等国家标准规范的基础上,结合贵州省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和总结企业生产安全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进行编制。 本标准共分 12 章、1 个附件和 23 个附表,主要内容包括范围、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及定义、总则、建筑物危险等级、限定药量、企业外部安全距离、建设项目规划和工程设计、生产经营安全条件和管理、产品制造的安全技
4、术规范、质量检验及燃放试验、危险性废弃物处置、应急预案和事故处置等方面的规定。 本标准编制过程中,对贵州省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进行全面的实地调查,听取企业意见。专程前往湖南、江西、广西等国内烟花爆竹主产区的省、市、县级行政管理机关、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烟花爆竹机械设备制造企业进行考察交流。 收获较多实践经验和体会。 标准编写稿广泛征求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工程设计单位、 安全评价机构、 行业协会和生产经营企业的意见, 历经行业专家多次专题会议逐条审查。之后又在互联网公开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以求不断完善。 本标准的编制力求解决烟花爆竹行业生产经营活动中亟待解决的实际问题, 明确了诸多原有标准中没有涉及
5、但必须进行严格规范的项目规划、设计、建设和生产作业等方面的安全技术要求。也对烟花爆竹生产工艺自动化和危险性废弃物的销毁设施等安全措施进行了具体的规定。 鉴于本标准提出的新措施的可靠性, 请省外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单位在我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进行光纤传导照明技术试验等研究工作,取得了理想的实用效果,解决了危险品仓库夜晚照明问题。 为便于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生产、批发经营单位和安全评价机构开展安全生产相关工作,将国家关于对危险物品管控的要求和烟花爆竹生产经营活动的政策导向, 以及贵州省行政管理部门针对安全生产的规定体现在本标准中。 本标准由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管理,贵州省安全生产协会负责具体内
6、容的解释。 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 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 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送贵州省安全生产协会(地址:贵阳市北京路 204 号,邮编:550001,传真:0851-86891111)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标准在编制过程中,贵州省化工研究院、贵州省烟花爆竹流通协会、贵州省烟花爆竹生产协会、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旧州镇霖鸿炮竹厂等单位给以大力协助,提供了相关的工程图纸、设计数据、国内新成果视频照片资料和开展的新技术现场试验报告等基础性材料。 DB52/T 117120171 烟花爆竹安全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贵州省烟花爆竹生产和经营企业(单位)的建设项目规划、工程设计、设施设备和产
7、品生产、储存、装卸、运输、燃放试验、废弃物处置、通用作业、产品制作、安全条件、安全管理等过程的安全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的新建、 改建和扩建项目的规划和工程设计及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烟花爆竹商品批发业务的企业和烟花爆竹零售店(点)的生产经营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3836.1 爆炸性环境 第1部分:设备 通用要求 GB 3836.2 爆炸性环境 第 2 部分:由隔爆外壳“d” 保护的设备 GB 3
8、836.3 爆炸性环境 第3部分:由增安型“e”保护的设备 GB 3836.4 爆炸性环境 第4部分:由本质安全型i保护的设备 GB 3836.5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5部分:正压外壳型“p” GB 3836.6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6部分:油浸型“o” GB 3836.7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 7 部分:充砂型“q” GB 3836.8 爆炸性环境 第 8 部分:由“n”型保护的设备 GB 3836.9 爆炸性环境 第9部分:由浇封型“m”保护的设备 GB 3836.11 爆炸性环境 第11部分:由隔爆外壳“d”保护的设备 最大试验安全间隙测定方法 GB 3836.1
9、2 爆炸性环境 第12部分:气体或蒸气混合物按照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和最小点燃电流的分级 GB 3836.13 爆炸性环境 第13部分:设备的修理、检修、修复和改造 GB 3836.14 爆炸性环境 第14部分:场所分类 爆炸性气体环境 GB 3836.15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15部分:危险场所电气安装(煤矿除外) GB 3836.16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 16 部分:电气装置的检查和维护(煤矿除外) GB 3836.17 爆炸性气体环境用电气设备 第 17 部分:正压房间或建筑物的结构和使用 GB 3836.18 爆炸性环境 第18部分:本质安全系统 GB 3836.19
10、爆炸性环境 第19部分:现场总线本质安全概念 GB 3836.20 爆炸性环境 第20部分:设备保护级别(EPL)为Ga级的设备 GB 3836.21 爆炸性环境 第21部分:设备生产质量体系的应用 GB 3836.23 爆炸性环境 第 23 部分:用于瓦斯和/或煤尘环境的 I 类 EPL Ma 级设备 GB 5083 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计总则 GB/T 8196 机械安全 防护装置 固定式和活动式防护装置设计与制造一般要求 GB 10631 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 DB52/T 117120172 GB/T 10632 烟花爆竹 抽样检查规则 GB 11652 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GB/
11、T 12801 生产过程安全卫生要求总则 GB/T 13869 用电安全导则 GB 19593 烟花爆竹 组合烟花 GB 19594 烟花爆竹 礼花弹 GB 19595 烟花爆竹 引火线 GB/T 21243 烟花爆竹危险等级分类方法 GB/T 25295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37 建筑地面设计规范 GB 5005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 GB 50053 20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 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5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 5005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
12、规范 GB 5014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 50161 烟花爆竹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AQ 3022 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 AQ 4101 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监控系统通用技术条件 AQ 4111 烟花爆竹作业场所机械电器安全规范 AQ 4112 烟花爆竹出厂包装检验规程 AQ 4114 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标志 AQ 4115 烟花爆竹防止静电通用导则 AQ 4121 礼花弹生产安全条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645号)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55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 采用危险化学品、 易制爆化学品和
13、其他化学物质组织生产烟花和爆竹产品, 以及生产用于烟花爆竹 成品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效果件、点火头等原材料和半成品,配套有危险品生产工房、中转库 房、危险品仓库区等危险性建筑物及场所的工厂。 3.2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 批发各类烟花和爆竹商品,设立有烟花爆竹商品存储库房等危险品仓库区的经营公司。 DB52/T 11712017 3 3.3 外部安全距离 企业内危险性建筑物与企业围墙以外各类目标之间, 在规定的破坏标准下所允许的最小距离。 根据 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和限定药量确定。 3.4 内部安全距离 企业围墙以内的危险品工房、危险场所、库房与相邻建筑物之间,在规定的破坏标准下所允许的最 小距
14、离。根据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和限定药量确定。 3.5 危险品 用于制造烟花和爆竹产品的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效果件、危险性氧化剂、还原剂等,以及用 上述物品制造的烟花、爆竹在制品、半成品、成品等含有可燃可爆成分的物品的统称。 3.6 烟火药 主要由氧化剂与还原剂等组成的,燃烧、爆炸时能产生光、声、色、烟雾、气体等效果的混合物。 3.7 黑火药 用硝酸钾、炭粉和硫磺或用硝酸钾和炭粉为原材料制成的一种烟火药。 3.8 效果件 分为裸药效果件和非裸药效果件, 是经过专门工艺制作成的烟火药或含有烟火药的单个形体 (包括 药粒、药柱、药块、药包、药球、效果内筒、效果引线等)。 3.9 非裸药效果件 用壳体
15、将烟火药紧密包装后的效果件。 3.10 笛音剂 由高氯酸钾、苯甲酸氢钾、苯二甲酸氢钾等组合,能产生哨音效果的药剂。 3.11 爆炸音剂 DB52/T 11712017 4 由高氯酸盐、硝酸盐、硫磺、硫化锑、铝粉等组合,能产生爆炸音响效果的药剂。 3.12 蘸药(点药) 将湿药粘附在效果件、部件点火端上的制作工序。 3.13 组装 将效果件、部件组合在一起的制作工序。 3.14 装、筑(压)药 将烟火药、黑火药或裸药效果件装(填、筑、压)入壳体或模具的制作工序。 3.15 在制品 在各生产工序加工的部件。 3.16 半成品 在某些生产工序已完工,尚需进一步加工的部件。 3.17 危险品生产工房
16、加工生产含有可燃可爆成分危险品的建筑物。 3.18 危险性建筑物 生产或储存危险品的建(构)筑物。包括危险品生产工房、储存库房(仓库)、晒场、干燥烘房、 临时存药间等。 3.19 临时存药间 在危险品生产工房旁由抗爆墙隔离,临时存放危险品药物和含烟火药物件的存储间。 3.20 中转库 DB52/T 11712017 5 危险品生产区域内,用于暂时存放药物、半成品、成品、引火线及有药部件的建(构)筑物。 3.21 危险品仓库区 储存烟花爆竹产成品、化工原材料、药物(黑火药、烟火药、亮珠、药柱、药块)、效果件内筒、 引火线等危险品仓库集中的区域。包括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商品储存仓库区。 3.22 定机
17、 在危险性场所限定的机械设备台(套)数。 3.23 定员 在危险性场所限定的作业人数。 3.24 人均使用面积 工房内每个作业人员平均的岗位工作面积。 3.25 轻型泄压屋顶 危险品工房或危险品仓库的屋顶结构形式,由轻质材料构成(不包括檩条、梁、屋架。当该建筑物 内部发生事故时,具有泄压效能,减轻爆炸冲击波对附近建筑物和物体的破坏。轻型泄压部分的单位面 积重量不应大于0.8 kN/m。 3.26 轻质易碎屋顶 危险品工房或危险品仓库的屋顶结构形式,由轻质易碎材料构成。当建筑物内部发生事故时,具有 泄压效能,且破碎成小块,减轻爆炸冲击波对外部的影响。轻质易碎部分的单位面积重量不大于 1.5 kN
18、/m。 3.27 防护设施 分天然屏障和人工防护设施。能有效阻隔或减轻爆炸冲击波、碎片、火焰等对附近建筑物、设施和 人员的破坏和伤害。 3.28 抗爆工房 由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由厚体实心砖墙构成,能够抵御室内限定药量爆炸危害,保护人员、设备DB52/T 11712017 6 以及危险品安全的生产性工房。 3.29 抗爆屏院 当工房内发生爆炸时,为阻档爆炸碎片和减弱爆炸冲击波,在泄爆方向设置的起保护作用的屏院。 3.30 装甲防护装置 设置于特定场所的金属防护体,防止人员、物资、设备受到火灾或爆炸的伤害和损坏。 3.31 防爆挡墙、泄爆隔热屏 设置于危险品工房泄爆方向,阻档和减弱爆炸冲击波和热
19、辐射的防护装置。 3.32 防热辐射板 危险性工房发生意外爆炸或燃爆时,能抵御瞬间高温热辐射伤害的简易板型材料。 3.33 防火墙 在一定时间内阻隔火焰或火星传播的不燃性实心墙体,耐火时限不小于3 h。不应设门、窗或洞口。 3.34 安全出口 建筑物内人员能直接疏散到安全地带的出口。 3.35 可燃性粉尘环境 可燃性物质粉尘与空气的混合物引燃后,可导致部分或全部可燃混合物爆燃的环境。 3.36 爆炸性气体环境 可燃性物质的气体或蒸气与空气的混合物引燃后,可导致部分或全部可燃混合物爆炸的环境。 3.37 电气危险场所 爆炸或燃烧性物质的数量, 可能达到必须对电气设备的结构、 安装和使用环境采取防
20、范措施的场所。 DB52/T 11712017 7 3.38 允许最高表面温度 电气设备在可燃粉尘或气体环境中运行时,不得超过的最高表面温度。 3.39 独立变电所 变电所为独立的建筑物。 3.40 直接接地 将金属设备或金属构件与接地系统直接用导体进行可靠连接。 3.41 间接接地 将人体、金属设备等通过防静电材料或防静电制品与接地系统进行可靠连接。 3.42 防静电材料 材料中添加导电性物质(碳黑、金属粉、抗静电剂等),以降低电阻率,提高静电消除效果。 3.43 防静电制品 由防静电材料制成,电阻值在51041108 范围内的固体材料。 3.44 静电非导体 体电阻率值大于或等于1.010
21、1010m 的物体,或表面电阻率大于或等于1.0101111 的物体。 3.45 防静电地面 不会产生,或能有效地消散静电荷,防止静电荷积累的地面。 3.46 静电泄漏电阻 物体的被测点与大地之间的总电阻。 3.47 生产区辅助用房 DB52/T 11712017 8 更衣室、盥洗室、浴室、洗衣房,休息室、工具房、厕所等建筑物。 3.48 注引 通过机械设备(注引机)将引火剂浆料注射在爆竹纸筒内壁上,形成爆竹引火源的一种加工工艺。 3.49 危险性废弃物 进入市场前,所有废弃的烟花爆竹制成品、烟火药、黑火药和半成品、引火线等含烟火药的物品以 及可燃、可爆化学品。 3.50 远程灭火系统 由消防
22、水池、加压水泵、消防炮配套组合,工作水压0.6 Mpa1.2 Mpa,消防炮出水口可上下左右 变换方向的固定式远距离喷射灭火装置。 3.51 烟感、温感雨淋灭火系统 由烟雾传感器或温度传感器,感应室内烟雾浓度或温度,引发雨淋喷头自动喷水的灭火装置。 3.52 光纤传感测温 带电的温度测量仪器设置在危险品工房外,通过不带电的光纤传感测量危险性建筑物内各点温度。 3.53 光纤传导照明 带电的照明灯设置在危险品工房或库房外,通过不带电的光纤将光源传导进室内实现照明。 3.54 物体移动感应报警 夜间利用人体或动物移动成像感应,触动智能感应自动开关,启动灯光和电铃报警。感应角度:伞 形115 ,感应
23、距离 6 m。 3.55 临时存药洞 镶嵌在危险性建筑物附近的自然山体内,高度不大于 1.0 m 的临时存放药物的洞室。 4 总则 DB52/T 11712017 9 4.1 全面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坚持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研究烟花爆竹行业危险特性,总结经验教训,推动行业技术进步,改造手工作坊型的生产工艺和改变传统作业习俗,消除危险隐患,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危害社会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烟花爆竹行业安全、文明、健康发展。 4.2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和零售点(店)必须依法设立,在许可的专用场所内,按许可的产品类别、危险级别范
24、围和设计的生产能力进行生产、储存和经营活动。 4.3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严格执行设计、施工和验收各阶段的安全规范,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4.4 有关外部安全距离的规定,也适用于在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存储仓库周边进行居民点、企业、城镇、重要设施的建设规划。其它相邻建筑和设施有外部安全距离要求的,取其中的最大安全距离。 4.5 本标准规定了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存储仓库工程设计的基本技术要求。当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应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4.
25、6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存储仓库的工程设计除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7 烟花爆竹生产、引火线生产、黑火药生产、危险品仓库等建设项目的工程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关的工程设计资质。 4.8 危险品生产工序采用新设备和新工艺前,应按有关规定对其安全性能、安全技术要求进行论证。符合安全生产要求后方可进行工程设计,且按工程设计的技术规范投入使用。 4.9 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源火种进入危险品生产区、仓库区;严禁在危险品生产区、仓库区吸烟、生火取暖;严禁携带无线通信设备进入危险品生产区和仓库区;严禁骑电瓶车、摩托车进入危险品生产区和仓库区。 5 建筑物危险等级和限定
26、药量5.1 建筑物危险等级5.1.1 危险性建筑物的危险等级,按照以下规定划分为 1.1 级和 1.3 级: a) 危险等级为 1.1 级的建筑物:危险品在制造、储存、运输中具有整体爆炸危险或有迸射危险,其破坏效应将波及周围。根据危险品的破坏威力又划分为 1.1-1级和 1.1-2级; 1) 危险等级为 1.1-1级的建筑物,表示该建筑物内限定药量的危险品同时发生爆炸时,其威力相当于同等药量的 TNT 所造成的破坏程度; 2) 危险等级为 1.1-2级的建筑物,表示该建筑物内限定药量的危险品同时发生爆炸时,其威力相当于同等药量的黑火药所造成的破坏程度。 b) 危险等级为 1.3 级的建筑物:表
27、示该建筑物内的危险品在制造、储存、运输中具有燃烧危险,偶尔有较小爆炸或较小迸射危险,或两者兼有,但无整体爆炸危险,其破坏效应局限于本建筑物内,对周围建筑物影响较小。 5.1.2 生产工房的危险等级,应由其中最危险的危险物品种和生产工序确定。仓库的危险等级应由其中所储存最危险的物品确定。 5.1.3 危险品生产工序的危险等级分类,应符合表 B.1 的规定。危险品仓库的危险等级分类,应符合表 B.2 的规定。 5.1.4 涉及氧化剂、可燃物及其他化工原材料的建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 GB 50016 的有关规定。 DB52/T 11712017 10 5.2 限定药量 5.2.1 危险性建筑物或
28、场所内(含生产设备、运输设备和器具里)所允许留存的烟火药、黑火药和在制品、半成品、成品中所含各种类可燃可爆危险品的合计最大药量,称为限定药量。 5.2.2 危险性建筑物或场所内,能形成同时爆炸或燃爆的所有危险品合计药量,称为殉爆药量。 5.2.3 防护设施(屏障)内的危险品药量,应计入该防护设施(屏障)内的危险性建筑物的限定药量。 5.2.4 危险性建筑物中另外设有抗爆工房的,其中抗爆工房内的危险品药量,可不计入该危险性建筑物的限定药量。但应作为该抗爆工房的抗爆结构设计依据。 5.2.5 危险性建筑物中工房与工房之间采取了抗爆墙或防火墙等分隔防护措施,危险品相互间不会引起殉爆或同时燃烧的,限定
29、药量可分别计算,取其中的最大值为该危险性建筑物的限定药量。 5.2.6 危险品生产区库房、晒场、仓库区库房等药量较大的场所的危险品限定药量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危险品生产区内,1.1 级中转库单库药量不得超过 500 kg; b) 黑火药机械压片冷却后的中转库单库药量不得超过 800 kg; c) 危险品生产区内,1.3 级中转库单库药量不应超过 1000 kg; d) 生产区危险品水暖干燥房、日光晒场内药量不得超过 1000 kg; e) 生产区危险品机械风力干燥工房内药量不应超过 500 kg; f) 危险品仓库区内,1.1 级成品仓库单库药量不应超过 10000 kg; g) 危险品仓
30、库区内,1.3 级成品仓库单库药量不应超过 20000 kg; h) 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礼花弹药物存储仓库单库药量不得超过 5000 kg。 5.2.7 危险品生产区单间工房和场所的具体限定药量,工程设计和生产管理应按照本标准有关规定执行。 6 企业外部安全距离 6.1 企业危险品生产区 1.1 级和 1.3 级危险性建筑物与周围零散住户、村庄、公路、铁路、城镇、高压线、通船航道等外部安全距离,应分别按各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和限定药量计算后,取最大值。外部安全距离应从危险性建筑物的外墙计算,晒场应从晒场边缘计算,销毁场及燃放试验场应从场边缘计算。 6.2 危险品生产区内,1.1 级建筑物、构
31、筑物的外部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 B.3 的规定。 6.3 危险品生产区内,1.3 级建筑物、构筑物的外部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 B.4 的规定。 6.4 危险品仓库区内的 1.1 级仓库和 1.3 级仓库与周围城镇规划区、零散住户、村庄、公路、铁路、城镇、高压线、通船航道等外部安全距离,应分别按照各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和限定药量计算后,取最大值。外部安全距离应从仓库外墙计算。 6.5 危险品仓库区 1.1 级仓库的外部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 B.5 的规定。 6.6 危险品仓库区 1.3 级仓库的外部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 B.6 的规定。 6.7 危险品仓库区和生产区相邻时,两者之间距离按照各自外部安
32、全距离计算,取最大值。 6.8 燃放试验场与居民住宅、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仓库区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 B.7 的规定。外部安全距离从燃放试验场边缘计算。 6.9 危险品销毁场边缘,距场外建筑物的外部安全距离:单次销毁药量在 20 kg 以下时,不应小于 100 m;一次性销毁药量在 1000 kg 以下时,不应小于 1000 m;一次性销毁药量在 1000 kg 以上时,外部安全距离应组织专家组论证确定。 6.10 安全条件和外部安全距离满足危险品销毁要求的燃放试验场, 可与销毁场同地点设置, 统筹使用。 DB52/T 11712017 11 7 建设项目规划和工程设计 7.1 建设项目规划7
33、.1.1 新设立和异地改建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存储仓库的选址,应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避开居民点、学校、人员聚集场所、旅游景区、历史文物建筑、铁路和公路运输线、民航机场、高压输电线等设施和区域。 7.1.2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根据所生产的产品种类、工艺特性、生产能力、危险程度进行分区规划,分别设置非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仓库区、燃放试验场及销毁场、行政区和生活区。 7.1.3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新建项目规划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根据生产、生活、运输、管理和气象等因素,规划各区相互位置。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仓库区宜规划在有自然屏障或有利于安全的地带,燃放试验场和销毁场宜规划在偏
34、僻地带; b) 非危险品生产区的规划,应将危险品生产区与行政区和生活区隔离; c) 无关人员和货流不应通过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仓库区,危险品货物运输不宜通过生活区。 7.1.4 不应将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仓库区规划在山坡陡峭的狭窄沟谷中。 7.1.5 新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选址,宜选择在已规划的烟花爆竹工业园区内。 7.1.6 新建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宜选择在山区荒疏地带建设,合理利用地形,将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仓库区、燃放试验场或销毁区布置在有自然屏障的偏僻地带。 7.1.7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存储仓库区围墙边缘与飞机场航站楼的距离应大于 5 km。 7.1.8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存储仓
35、库,与划定或规划的军事区边缘距离不应小于 10 km。 7.1.9 危险品工房和存储仓库宜布置在有自然山体形成防爆屏障的地带。设计和建设必须实现自然山体或设置的防护屏障, 足以消除意外事故产生的爆炸冲击波对铁路和公路运行的影响。 危险品工房和储存仓库与高速列车的铁路边缘直线距离不应小于 2 km;与高速公路边缘直线距离不应小于 1 km;与铁路和公路高架桥梁边缘直线距离不应小于 2.5 km。 7.1.10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批发企业储存仓库区,与饮用水保护区边缘直线距离不应小于 5 km。 7.1.11 新设立和异地改建的企业,与现有城镇规划区边缘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 5 km。 7.1.12
36、 新设立和异地改建的企业,距离学校、集市、旅游景区和历史文物建筑边缘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 2 km。 7.1.13 新设立和异地改建的企业,与 220 kv 及以上的区域变电站围墙和 220 kv 及以上的架空输电线路直线距离不应小于 1 km。 7.1.14 企业围墙与森林地带边缘直线距离不得小 100 m。有迸射产品的企业与森林地带边缘直线距离不应小 200 m。 7.1.15 批发企业建设的烟花爆竹商品储存仓库, 宜选择靠近公路且有自然屏障相隔、 易于取得消防用水的无人居住区域。 7.2 建设项目土地规模 7.2.1 新建企业的土地规模,应与内部各危险性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整体布局相适
37、应,不同产品种类的生产、存储场所和功能性设施的合计占地面积应符合以下要求: a) 爆竹生产区与产品仓库区占地面积不应小于 6.66 公顷(100 亩); b) 烟花和爆竹生产区和产品仓库区占地面积不应小于 20 公顷(300 亩); c) 引火线生产区和引火线产品仓库区占地面积不应小于 10 公顷(150 亩); d) 黑火药生产区和黑火药产品仓库区占地面积不小应于 10 公顷(150 亩); DB52/T 11712017 12 e) 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存储仓库区占地面积不应小于 1 公顷(15 亩); f) 单独设置销毁场的占地面积不应小于 1 公顷(15 亩); (仅限于单次销毁 20 k
38、g 及以下药量) g) 不同品种燃放试验场占地面积参照表 B.7 的规定计算。 7.3 总平面布置 7.3.1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总平面布置,应根据区域地形地貌、水文地质条件、常年风向和频率科学布置企业行政区、生活区、非危险品生产区、危险品生产区和仓库区。以各危险品建筑物的限定药量为依据,将危险性区域与非危险性区域布局设置足够的安全距离。 7.3.2 非危险品生产区的平面布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a) 非危险品生产区的生产车间应顺物资流向布置,与企业生产规模、物资存储、原材料输送等相适应,且与危险品生产区和仓库区的物资供给、后勤服务和工件、机械维修需求相配套; b) 粉尘较大的生产车间应布置在常年主
39、导风向的下风处; c) 纸筒制造等有可燃可爆粉尘产生的生产车间,应配套有除尘设施的厂房,生产厂房与其他相邻建筑物保持安全距离; d) 应设置企业供配电设施用房和配套装备; e) 应设置企业生产调度室和配套装备设施; f) 在非危险品生产区设置机械设备维修车间、分析化验室等必备的功能性建筑设施。 7.3.3 危险品生产区的 1.1 级加工区、1.3 级加工区、1.1 级中转库、1.1 级危险品晒场或干燥工房、仓库区的具体位置,应根据地势地貌、风向和频率、天然屏障等自然条件分区布置,科学定位。 7.3.4 危险品生产区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以下要求: a) 同时生产烟花和爆竹多个产品,应根据产品种类和生
40、产工艺特性分别设计生产线,宜分区布置; b) 生产线的工房和存储库房的平面布置,应符合工艺流程、生产能力和内部运输路线走向的要求,避免危险品的往返和交叉运输; c) 危险性建筑物之间、危险性建筑物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内部安全距离的要求; d) 危险等级相同的工房和库房宜集中布置;限定药量大或危险性大的工房和库房,宜布置在危险品生产区远离人群的边缘,或其他有利于安全的地形处; e) 危险品生产工房布置宜独立、有序,1.1 级危险品工房和自动化生产线需要工房联建的,应采取抗爆结构设计; f) 危险品生产工房靠山布置时,应先确定山体地质条件的稳定性,当危险品生产工房布置在山凹中时,应考虑人
41、员的安全疏散和粉尘、有害气体的扩散。 7.3.5 产生粉尘较大的工房,应布置在当地全年最大频率风向下风侧的厂区边缘;产生或散发化学有害物质的建筑物,宜规划在相邻工房当地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7.3.6 不应将有爆炸风险的 1.1 级建筑物镶嵌在陡峻的山体中。 7.3.7 危险品仓库、中转库的储存能力应与生产能力相互匹配,确保药物、半成品、成品正常中转、合理存放。 7.3.8 黑火药中转库和仓库、亮珠中转库、烟火药制品干燥工房和晒场等药量较大的 1.1 级危险性建筑物及场所的位置设计, 必须保障发生意外事故不会危及人员和相邻设施, 不会造成相邻山体失稳甚至滑坡。 7.3.9 危险品仓库区的
42、平面布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DB52/T 11712017 13 a) 应根据仓库的危险等级和限定药量结合现场地形布置; b) 危险性大或限定药量较大的仓库,不宜布置在库区出入口的附近; c) 危险品运输道路不应在防护屏障内穿行通过; d) 不同危险类别的仓库应考虑分区布置,危险等级相同的仓库宜集中布置,限定药量大或危险性大的仓库,宜布置在仓库区远离人群和其他建筑物的边缘,或其他有利于安全的地形处。 7.3.10 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仓库区的围墙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a) 围墙设置高度不低于 2 m; b) 围墙与危险性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宜为 12 m,且不应小于 5 m; c) 特殊地
43、形设置围墙有困难的,局部地段可设置刺丝围栏。 7.3.11 危险品生产区和仓库区周边森林植被茂密的区域,距离危险性建筑物、构筑物围墙外 5 m 内宜设置防火隔离带。墙外无法设立防火隔离带的,应在墙内设立防火隔离带。 7.3.12 危险品生产区和危险品仓库区的绿化,宜种植阔叶树种。 7.3.13 职工生活区应布置在地质条件稳定、 有自然山体形成防护屏障的地带, 或者非危险品建筑物足以充当防护屏障的位置。 7.3.14 新建或改建企业不应设置临时存药洞。 7.4 企业内部安全距离 7.4.1 危险品生产区安全距离7.4.1.1 危险品生产区内各建筑物和场所之间的安全距离,应以危险品干燥工房或晒场、
44、亮珠工房、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库房和中转库等药量较大的危险性建筑物和场所为计算基点,多方案比较,统筹协调,精确设计。 7.4.1.2 危险品生产区内各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应按照各建筑物的危险等级和限定药量,根据本节各条所规定的距离,取最大值。建筑物之间安全距离应从建筑物的外墙计算,晒场应从晒场边缘计算 7.4.1.3 危险品生产区内 1.1-1级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 B.8 的规定。 7.4.1.4 危险品生产区内 1.1-2级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可按照表 B.8 中的数字乘以 0.8,但不应小于表中相应列的最小值。 7.4.1.5 生产区内 1.1 级建筑物有
45、敞开面时,敞开面方向与相邻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按照表 B.8 的规定距离再增加 20%。 7.4.1.6 布置有迸射特性产品的生产线时,该建筑物与其它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分别按照危险等级和限定药量,对应于表 B.8 的规定距离再增加 50%。 7.4.1.7 危险品生产区内 1.1 级建筑物与公用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a) 与锅炉房、独立变电所、水塔、水池(包括高位、地上、地下或半地下)及消防蓄水池、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应按照表 B.8 的要求计算后,再增加 50%,且不应小于 50 m; b) 与厂区办公室、食堂、汽车库的安全距离,应按照表 B.8 的
46、要求计算后,再增加 50%,且不应小于 65 m; c) 与职工生活区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 150 m。 7.4.1.8 危险品生产区内 1.3 级建筑物与相邻建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 B.9 的规定。 7.4.1.9 危险品生产区内 1.3 级建筑物与公用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DB52/T 11712017 14 a) 与锅炉房、有明火或散发火星的建筑物安全距离,不应小于 50 m; b) 与独立变电所、水塔、水池(包括高位、地上、地下或半地下水池)及消防蓄水池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 35 m; c) 与厂区办公室、食堂、汽车库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 50 m; d) 与
47、职工生活区边缘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 100 m。 7.4.2 危险品仓库区安全距离 7.4.2.1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的危险品仓库区安全距离,应以生产区各建筑物或场所与仓库区各库房限定药量对应的安全距离规定,取最大值作为设计依据,确定仓库区边缘位置。 7.4.2.2 危险品仓库区内各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应按各仓库的危险等级和限定药量分别计算后,取最大值。安全距离应从建筑物的外墙计算。 7.4.2.3 危险品仓库区内 1.1-1级仓库与相邻危险品仓库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 B.10 的规定。 7.4.2.4 危险品仓库区内 1.1-2级仓库与相邻的危险品仓库的安全距离,应按照表 B.10 中规定的
48、安全距离乘以 0.8,但不应小于表中相应列的最小值。 7.4.2.5 危险品仓库区内 1.3 级仓库与相邻危险品仓库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 B.11 的规定。 7.4.2.6 危险品仓库区 10 kV 及以下变电所,与 1.1 级危险品仓库之间应设置防护屏障或抗爆墙,安全距离不应小于 65 m;与 1.3 级危险品仓库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 40 m。 7.4.2.7 危险品仓库区值班室,宜结合地形布置在有自然屏障处,与危险品仓库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以下规定: a) 与 1.1-1级仓库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 B.12 的规定; b) 与 1.1-2级仓库的安全距离,按照表 B.12 的安全距离乘以 0
49、.8,但不应小于表中相应列的最小值; c) 与 1.3 级仓库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表 B.13 的规定; d) 当值班室采取抗爆结构时,与各级仓库的安全距离按相关规定距离设计。 7.5 危险品生产工艺与设备7.5.1 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应淘汰传统的手工作坊生产模式,采用新技术、新装备,形成工厂化、标准化、规模化的生产格局。烟花和爆竹生产工艺设计,应采用独立生产流程布置,避免工艺路线交叉和重复性的流程走向。 7.5.2 烟花和爆竹的生产工艺宜采用机械化、自动化、自动监控等可靠的先进技术。对有爆炸危险的作业应采取人机隔离的工艺设计。 坚持安全生产工艺优先的原则, 严格控制危险性工房和场所的限定药量和作
50、业人员。 7.5.3 烟花和爆竹生产应按产品类型设置生产线,生产工序的设置应符合产品生产工艺流程要求,各危险性建筑物或各生产工序的生产能力应相互匹配。 7.5.4 有燃烧、爆炸危险的作业场所使用的设备、仪器、工器具应满足使用环境的安全要求。 7.5.5 有易燃易爆粉尘散落的工作场所应设置清洗设施,应有清洗用水供水系统。 7.5.6 危险品生产工房内的工艺布置,应便于作业人员操作、维修以及发生事故时迅速撤离。 7.5.7 有机械设备或自动化生产线的联建工房内,应留出适合作业、设备维修和安全疏散空间,设备安装位置离墙距离不应小于 0.9 m。 7.5.8 烟花产品的烟火药混药工房、烟火药干燥工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