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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52∕T 1184-2017 贵州省水利水电工程环境监理规程(贵州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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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ICS 27.140 P 59 DB52 贵州省地方标准 DB 52/T 1184 2017 贵州省水利水电工程环境监理规程 Specification for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of water conservancy and hydropower project in Guizhou province 2017 - 05 - 08 发布 2017 - 11 - 08 实施贵州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发 布 DB52/T 11842017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总则 . 2 5 环境

2、监理主要工作内容 . 5 6 环境监理技术要求 . 7 7 环境监理资料管理 . 13 附录 A(规范性附录) 水利水电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程序图. 15 附录 B(规范性附录) 水利水电工程环境监理实施方案编写要求 . 16 附录 C(规范性附录) 环境监理工作常用表格. 19 附录 D(规范性附录) 环境监理报告编制要求及主要内容. 23 DB52/T 11842017 II 前 言 本标准按GB/T 1.1-2009 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给出的规则起草。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这些专利的责任。 本标准由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

3、究院有限公司提出。 本标准由贵州省电力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电建集团贵阳勘测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生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能源水能风能研究中心贵阳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陈凡、王海磊、纵霄、孙显春、陈国柱、杨杰、常理、张磊、赵再兴、张虎成、李鑫、王菊、周超。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DB52/T 11842017 1 贵州省水利水电工程环境监理规程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贵州省水利水电工程环境监理的总则、主要工作内容、技术要求他和资料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贵州省境内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环境监理,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可参照执行。水利水电

4、工程建设的环境监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50319 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水利水电工程环境监理 environmentalsupervision of water resources and hydropower project 受建设单位委托,依据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设计文件、环境监理服务合同

5、等要求, 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实施专业化的环境保护咨询和技术服务, 协助和指导建设单位全面落实水利水电工程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监理活动。 3.2 环境监理单位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section 依法成立并提供环境监理专业技术和咨询服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独立于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第三方技术咨询机构。 3.3 环境监理机构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organization 环境监理单位根据合同要求组建,负责全面履行环境监理合同的组织机构。 3.4 环境监理实施方案 schemes of environmental supervision

6、 依据环境监理合同规定编制的环境监理工作指导性文件。 DB52/T 11842017 2 4 总则 4.1 环境监理基本原则 4.1.1 科学、公正、独立、服务原则。 4.1.2 早期介入原则。建设单位应尽早委托环境监理单位开展水利水电工程环境监理工作,使得环境监理单位及早介入工程建设环境保护工作,有效发挥预判、导向及预防作用。 4.1.3 一致性原则。环境监理单位应取得环境监理资格证书,开展与取得证书级别相一致的环境监理工作。 4.1.4 及时性原则。环境监理机构对发现的设计问题、施工问题以及可能存在的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应当及时要求责任单位整改落实,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4.2 环境监理

7、工作时段 4.2.1 环境监理工作时段分为前期准备阶段、施工阶段、试运行及项目竣工环保验收阶段: a) 施工准备阶段:自工程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文件之日起至工程开工时段; b) 施工阶段:自工程开工之日起至投入试运行时段; c) 试运行及项目竣工环保验收阶段:自工程投入试运行之日起至完成竣工环保验收时段。 4.2.2 环境监理工作应贯穿于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全过程,主要时间节点包括蓄水阶段环保验收、工程竣工环保验收;大型工程还应包括“三通一平”阶段环保验收。 4.3 环境监理范围 4.3.1 水利水电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其批复确定的影响范围, 主要包括枢纽工程区、 移民安置区、供水工程区和退水区

8、等。 4.3.2 工程建设中新增的环境影响范围。 4.4 环境监理工作程序 4.4.1 水利水电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程序主要包括组建环境监理机构、收集资料及现场踏勘、编制环境监理实施方案、施工过程环保措施“三同时”监理及环境质量达标监理、编制环境监理总结报告、参与工程竣工环保验收等内容。 4.4.2 水利水电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程序详见附录 A。 4.5 监理机构及设施 4.5.1 环境监理单位开展工作时应组建环境监理机构。环境监理机构组织形式和规模根据服务内容、服务期限、工程规模、环境要素复杂程度及合同约定等确定,并应满足监理工作实际需要。 4.5.2 环境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

9、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监理人员数量、专业配置应满足监理工作需要,必要时可设总监理工程师代表。 4.5.3 环境监理服务合同期签订后,环境监理单位应及时将环境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及对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4.5.4 环境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的,事先应征得建设单位同意;调换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总监理工程师应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4.5.5 建设单位应按照环境监理服务合同约定,提供环境监理工作需要的办公、交通、通讯及生活等设施。 DB52/T 11842017 3 4.5.6 环境监理机构应根据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及工程所在地的环境条件,配置满足

10、环境监理工作需要的仪器、设备和工具。 4.6 环境监理工作方法 4.6.1 环境监理的主要工作方法应包括旁站、巡查、核查、检测、协调、记录、召开会议,报告、监控、处罚。 4.6.2 环境监理单位对水利水电工程重要的环境保护设施的隐蔽部位或关键部位、关键工序的施工过程进行连续性全程现场旁站监督检查。 4.6.3 环境监理单位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对水利水电工程进行巡视和检查,及时掌握现场情况,并形成巡查记录表。环境监理现场巡查记录表可按本标准附录 C 中表 C.1 的格式编制。 4.6.4 环境监理单位通过核查的方法,参与审查水利水电工程承包商报审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设计方案中环境保护内容,并分析相关

11、技术条款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设计的符合性,提出环境监理意见和建议后报建设单位。 4.6.5 环境监理单位通过利用环境监测仪器、设备和工具开展检测工作,对环境质量和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调查取样分析,并将分析结果作为环境监理的参考依据。 4.6.6 环境监理单位通过建立健全协调管理制度,采用有效方式协调水利水电工程参建单位的关系。环境监理单位与参建单位之间的工作联系, 除另有规定外宜采用工作联系单形式进行。 工作联系单可按本标准附录 C 中表 C.2 的格式编制。 4.6.7 环境监理单位结合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特点,遵循事前控制和主动控制原则实施环境监理,并及时准确记录监理工作实施情况。 4.

12、6.8 环境监理单位通过定期召开监理工作会议,组织有关单位研究解决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相关问题。环境监理还可根据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解决监理工作范围内环境保护相关的工程专项问题。环境监理工作会议、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由环境监理单位负责印发。 4.6.9 对环境监理重要工作或者水利水电工程现场环境污染问题,环境监理单位以专题报告方式向建设单位通报,或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专题汇报。 4.6.10 环境监理单位按照环评文件及设计要求对工程施工过程进行监控, 对存在的环境问题签发环境问题通知单,要求承包商整改,情况严重的专题报告建设单位,并提出处理方案。环境问题通知单可按本标准

13、附录 C 中表 C.3 的格式编制,监理报告、工程暂停令、工程复工令的格式应符合 GB/T 50319 的附录:建设工程监理基本表式的规定执行。 4.6.11 环境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如下问题,应当责令承包商限期整改并予以恢复和补救: a) 建设过程中存在超过国家或地方环境标准排放污染物或不按规定排放污染物的; b) 存在环境污染扰民的; c) 存在生态破坏,或未按照环评文件要求实施生态恢复的; d) 未对生态敏感区实施有效环境保护措施,造成破坏的; e) 污染防治设施、环境风险防范设施未按照环评文件要求建设或未落实环保“三同时”要求的; f) 工程建设过程中存在其他环境违法行为的。 4.

14、6.12 环境监理单位在监理过程中发现如下问题,应及时报送建设单位、项目所在县(市、区)环境监察部门,同时对承包商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商停工整改: a) 工程建设性质、地点、规模、工艺及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 b) 施工期间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群体上访的; c) 施工期间发生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d) 不按照环评文件要求落实污染防治及生态保护措施,经环境监理多次提醒拒不整改的。 DB52/T 11842017 4 4.6.13 环境监理单位对未按环境问题通知单要求整改的, 应签发违约处罚通知单。 违约处罚通知单可按本标准附录 C 中表 C.4 的格式编制。

15、4.6.14 环境监理单位通过收集受工程建设环境影响涉及的附近群众、社会团体及相关方反映的意见,及时了解工程建设对公众产生的环境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 4.7 环境监理工作制度 4.7.1 工作记录制度 环境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工程建设、 环境监理工作记录, 重点描述对项目现场环境保护工作的检查监督情况,描述当时现场状况、发现的主要环境问题、问题的处理情况;以及涉及变更设计、会议决定、往来信息、环境事故等相关工作情况。记录资料主要有监理日志、旁站记录、监测记录及相关影像资料等。 4.7.2 文件审核制度 文件审核制度是指环境监理单位对工程相关的环境保护措施和环境保护设施的设计文件、 施

16、工组织设计(方案)等进行符合性审核的规定。 4.7.3 会议制度 4.7.3.1 会议制度是指环境监理单位组织召开或参与的各种会议的规定,用于讨论、协调、解决建设过程中存在的各类环保问题。 环境监理会议主要包括首次工地会议、 环境监理例会和环境监理专题会议。 4.7.3.2 环境监理例会应明确召开会议的时间、地点、主要参加单位与人员、会议议程等。环境监理单位应以会议纪要形式反映会议成果,报送参会单位和相关单位,作为共商解决环境保护问题的依据。 4.7.4 报告制度 4.7.4.1 环境监理报告是项目建设中环境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环境监理单位通过工作报告的形式向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全面、系统反

17、映环境保护工作,总结和反映工程环境监理工作状态。环境监理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及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要求提交所需报告。 4.7.4.2 环境监理定期报告主要包括环境监理月报、年报等,定期报送建设单位并协助建设单位按要求报送环境保护管理部门。 4.7.4.3 对于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重大环境问题,环境监理单位应会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调研基础上,编制环境监理专题报告。 4.7.4.4 在工程完成“三通一平”、下闸蓄水等重要性节点工作后,环境监理单位应及时对环境监理工作进行总结,反映项目环境保护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处理建议,形成各阶段性环境监理报告。 4.7.4.5 开展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前,环境监理单

18、位应就项目建设期的环境保护设计、实施情况和相应的环境监理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形成环境监理工作总结报告。 4.7.4.6 环境监理报告是建设项目申请“三通一平”、蓄水验收和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材料之一。 4.7.5 函件往来制度 4.7.5.1 环境监理工程师在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问题,应通过下达环境监理整改通知单、项目暂停通知单等形式,通知相关单位及时纠正或处理;对采取口头通知的,随后必须以书面函件形式予以确认。相关单位对环境问题处理结果的答复以及其他方面的问题,须及时致函环境监理工程师。 DB52/T 11842017 5 4.7.5.2 环境监理单位应对相关单位整改、 闭合情况及需要建设单位协

19、助事项及时向建设单位报送 环境监理工作联系单,提出存在问题和相应处理意见,督促建设单位尽快组织落实。建设单位应就整改措施和计划及时回复和反馈环境监理单位。 4.7.6 奖惩制度 环境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结合施工合同条款和建设单位相关管理制度及要求, 建立环境保护奖 惩制度以推动环境保护工作、提升环境监理工作成效。奖励可包括通报表扬、经济奖励等形式,处罚包括通报批评、撤换责任人员、暂缓或扣减工程进度款支付、罚款等。 4.7.7 应急报告与处理制度 4.7.7.1 环境监理单位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文件要求,检查建设单位是否制定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以及是否落实了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在现场

20、发生环境紧急事件时, 环境监理单位应督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按照预案采取应急处置措施, 必要时可直接向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报告, 并提出监理意见。 4.7.7.2 当发生重大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或出现环境隐患,有必要停工以消除隐患时,总环境监理工程师应签发项目暂停通知。 4.7.7.3 项目暂停期间,环境监理人员应如实记录所发生的环境影响情况,当暂停原因消失、具备复工条件时, 施工单位提出复工申请, 总监理工程师应会同建设单位进行复工检查并签署项目复工申请表。 5 环境监理主要工作内容 5.1 环境监理实施方案的编制 5.1.1 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应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环

21、境保护设计文件、环境监理服务合同等要求,在现场查勘后进行编制,对环境监理工作的依据、范围、任务、内容、方法、程序及环境监理机构组建等作出规定,并具有指导性和针对性。 5.1.2 环境监理实施方案中的监理项目可按环境要素分类,主要包括:水文情势、水温、水质、地下水、水生生态、陆生生态、水土保持、环境空气和声环境、固体废物、环境监测与调查及其他要素等。 5.1.3 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应在环境监理机构组建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编制,由环境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并经建设单位确认同意后作为环境监理工作的依据。 5.1.4 在水利水电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如实际情况或者条件发生变化而需要调整环境监理

22、实施方案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修编,经环境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后报建设单位。 5.2 进度监督 5.2.1 环境监理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三同时”原则进行进度监督。 5.2.2 环境保护设计文件中环境保护措施实施进度计划是环境监理单位进行进度监督的主要依据。 5.2.3 环境监理单位应协助建设单位制订工程环境保护措施实施总体进度计划,并参与开展相应的招标工作。 5.2.4 环境监理单位应审批承包商编制的环境保护措施实施进度计划,并将相应内容纳入水利水电工程总体施工进度计划。 5.2.5 环境监理的进度监督主要环节包括环境保护措施的设计交底、招投标、措施落实关键节点、验收等环节。 DB52/T

23、 11842017 6 5.2.6 当承包商落实环境保护措施实际进度与计划发生偏差时,环境监理单位应提出处置意见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5.2.7 当承包商对环境保护措施实施进度计划进行调整时,环境监理单位应出具意见,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5.2.8 水利水电工程包括项目筹建阶段、施工阶段及竣工验收阶段,各阶段进度监督的重点如下: a) 项目筹建阶段监督重点包括设计文件核查、环境管理体系建设、环保工程招投标等; b) 施工阶段监督重点工作包括环保措施“三同时”落实、环境风险应急防范、施工期环境监测、环保宣传培训、环保科研等; c) 竣工验收阶段监督重点包括施工迹地清理及恢复、资料整编、竣工环保验收

24、调查、重点环保专项运行效果监测等。 5.3 质量监督 5.3.1 环境监理单位应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工程执行的环境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设计文件和环境监测报告,对环境保护措施的符合性及其效果进行质量监督。 5.3.2 环境监理单位应参与主要环境保护措施合同文件的审查,以及合同项目中环境保护相关技术条款的审查。 5.3.3 环境监理单位应督促承包商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的建设和运行,发现质量问题时应提出处置意见并向建设单位报告。 5.3.4 环境监理单位应参加专项环境保护措施和涉及环境保护措施的合同项目验收,并签署环境监理意见。 5.3.5 环境监理单位应在了解工程监

25、理单位对工程质量的评定和工程验收等情况、收集相关资料的基础上,通过核查报告或报表、巡查访问、抽查等方式进行过程控制和质量监督。 5.4 投资监督 5.4.1 环境监理单位应督促建设单位编制并落实环境保护措施的投资计划,并要求做到专款专用。 5.4.2 环境监理单位应对实际完成的环境保护投资与投资计划进行对比分析, 发现偏差时应提出意见。 5.5 变更监督 5.5.1 环境监理单位应参与环境保护设计变更的管理,并对相关内容和要求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5.5.2 环境监理单位应对工程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等变动情况进行复核,并向建设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26、督促其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完善相应手续。 5.5.3 环境监理单位对工程建设过程中出现的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设计方案相关要求的情形,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其按照相关管理规定完善相应手续。 5.5.4 环境监理单位应依据审定的设计变更成果,调整相应的监理工作内容,监督检查实施情况。 5.6 信息管理 5.6.1 环境保护信息主要包括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设计文件、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文件、工程合同文件、环境保护措施的建设和运行资料、环境监测资料、工程建设相关资料、行政监督相关材料、环境保护验收资料、环境监理往来文函、监理报告、监理记录、影像资料和公

27、众关注信息等。 5.6.2 环境监理单位应建立环境保护信息管理制度,配置管理人员。 5.6.3 环境监理单位应制定包括文档资料收集、分类、整编、归档、传阅、查阅、复制、移交、保密等方面的信息资料管理制度。 DB52/T 11842017 7 5.6.4 环境监理单位应制定包括文件资料签收、送阅与归档及文件起草、校核、签发、传递等在内的文档资料管理程序。 5.6.5 环境监理单位应建立环境保护信息统计制度,对环境保护措施工程量及投资、环境调查监测资料等进行收集、整理、统计和分析。 5.7 合同管理 5.7.1 环境监理单位应熟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及工程监理合同中环境保护相关内容,协助建设单位督

28、促承包商严格按照合同要求开展环境保护工作。 5.7.2 环境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承包商的环境保护违规违约行为。 5.8 工作协调 5.8.1 环境监理单位应建立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移民综合监理单位、主要承包商以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环境监理应就相关管理规定要求、现场存在的环境问题以及需要各方配合完成的工作等及时开展沟通和协商。 5.8.2 工作协调可采用会议协调和日常协调的方式。会议协调主要有召开监理例会、工作例会和专题会议等,日常协调有电话沟通、函件往来等。 5.9 监理成果 5.9.1 环境监理主要工作成果应包括: a) 环境监理实施方案,可按

29、本标准附录 B 的规定编制; b) 环境监理工作报告,包括环境监理定期报告、专题报告、工作总结等,可按本标准附录 D 的规定编制; c) 有关环境保护工作的审核意见、请示、报告、会议纪要、监理通知等文件; d) 各类统计报表、旁站记录、巡查记录和监理日志; e) 影像资料; f) 检测记录。 5.9.2 环境监理工作成果的编制与报送的要求包括: a) 应真实反映水利水电工程环境保护措施实施情况、监理工作开展情况,做到内容全面、重点突 出、语言简练、数据准确,并附必要的图表、影像资料; b) 紧急文件和有保密要求的文件应有明确标识; c) 对已发出监理成果的更改,应由原审批人或总监理工程师同意;

30、 d) 发布监理成果应统一登记、编号,并加盖监理机构公章后发放。 6 环境监理技术要求 6.1 一般规定 6.1.1 环境监理单位应注重核查工程环境保护措施实施情况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设计文件的符合性,并检查环境保护措施实施效果。 6.1.2 环境监理单位应在环境保护工程开工、关键设备安装、投入运行等关键时间节点进行旁站,并留存建设前和建设过程的影像资料。 6.1.3 环境监理单位应对重要环境保护工程的建设过程以及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环境影响敏感期、涉及重要环境敏感保护目标施工期等,加强重点巡查。 DB52/T 11842017 8 6.1.4 水利水电工程核查重点应包括: a) 工程建

31、设任务、坝址坝型、库容、特征水位、供水规模、输水线路、主要环保措施等变更情况,以及由于工程变更导致的环境敏感目标及实际环境影响变化情况; b) 水文情势、水温、水质、水生生态、陆生生态等要素环境影响减缓措施实际落实情况和落实效果。 6.2 水文情势 6.2.1 水文情势的环境监理应包括水资源保障措施、生态流量泄放措施、生态调度措施、生态流量在线监测设施及其效果的监督检查。 6.2.2 水资源保障措施的环境监理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a) 核查工程引水总量是否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严格控制超额引水; b) 核查工程引水调度管理情况, 重点关注在鱼类繁殖期等敏感时段, 工程引水调度

32、方案对下游生态用水的保障程度。 6.2.3 生态流量泄放措施的环境监理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a) 核查生态流量泄放措施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保护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重点核查生态流量泄放措施类型、设施规格、下泄方式、下泄流量、运行方案等内容批建的一致性,如发生变更应履行相关变更管理程序; b) 核查生态流量泄放措施是否按照设计文件中施工进度计划要求按时开工,是否与水库下闸蓄水、工程试运行等关键性节点同时投产和同步运行; c) 核查水库初期蓄水方案的环境合理性, 是否采取有针对性措施保障初期蓄水期间的生态流量下放,并在初期蓄水期间加强对下游河道的巡视检查,监督实施效果; d) 核查生态流量泄放措

33、施的运行管理情况,对运行效果定期进行检查,重点关注鱼类产卵场、取水口等敏感对象的生态流量保障情况,在鱼类繁殖期应加强巡视检查。 6.2.4 生态调度措施的环境监理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a) 核查建设单位是否按要求编制生态调度方案, 生态调度方案是否纳入水库运行调度管理方案统筹考虑; b) 核查生态调度方案是否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保护设计文件提出的生态流量泄放过程要求; c) 核查在鱼类繁殖期等敏感时段生态调度措施的实施情况、实施效果。 6.2.5 生态流量在线监测设施的环境监理应按以下要求执行: a) 核查生态流量在线监测设施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保护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重点核查生态

34、流量在线监测设施的监测点位、监测项目、监测频次、监测方法等是否满足要求; b) 核查生态流量在线监测设施是否按照设计文件中施工进度计划要求按时开工, 是否与水库下闸蓄水、工程试运行等关键性节点同时投产和同步运行; c) 核查生态流量在线监测设施的运行管理情况,包括运行管理制度、数据储存、处理与报送等,并通过监测数据的定期收集、分析,检查生态流量泄放措施与生态调度措施的运行效果,并提出改进意见及建议。 6.3 水温 6.3.1 水温的环境监理应包括分层取水措施、水温在线监测设施及其效果的监督检查。 6.3.2 分层取水设施的环境监理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a) 核查分层取水措施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设

35、计文件的符合性, 程序的合规性, 重点是措施型式、布局、规模、结构及相应的运行调度和保障措施等; DB52/T 11842017 9 b) 检查分层取水措施是否按照设计中施工进度计划要求按时开工, 并检查其实施进度是否与水库下闸蓄水、工程试运行等关键节点同时投产和同步运行; c) 检查分层取水措施的运行调度方案及审查文件; d) 通过收集分层取水措施的运行记录及水温观测记录等资料, 掌握和分析分层取水措施的运行情况。 6.3.3 水温在线监控设施的环境监理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a) 核查在线监控设施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b) 检查在线监控设施是否按照设计中施工进度计划要求按时开

36、工, 并检查设施的实施进度是否与水库下闸蓄水、工程试运行等关键节点同时投产和同步运行; c) 通过水库运行调度记录以及在线监控设施输出的关于低温水的数据,分析监控设施的有效性。 6.4 水质 6.4.1 水质保护措施的环境监理应包括生产和生活废水处理措施、初期蓄水的水质保护措施、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措施和农田灌溉退水涉及河流水质保护措施及其效果的监督检查。 6.4.2 生产废水及生活废水处理的环境监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a) 根据水利水电工程特点,生产废水主要包括混凝土拌和系统废水、砂石加工系统废水、施工洞室废水、含油废水、基坑废水;生活废水主要包括施工期和试运行期生活营地废水。 b) 核查废(污

37、)水处理设施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设计文件的符合性,程序的合规性; c) 检查各类生产废水处理设施是否与产污设施同时投产和同步运行, 并检查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是否与对应的施工区生活营地、工程生活区、移民安置区同时投产和同步运行; d) 检查处理措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e) 检查调节池、沉淀池、消化池等设备污泥和隔油池中浮油的清理、处置情况; f) 检查废(污)水的产生量和处理量、处理后的排放去向; g) 检查废(污)水处理主要设施(设备)的运行维护情况和处理效果; h) 针对因施工引发的水环境污染投诉, 应运用检测手段进行现场采样, 并分析污染物超标情况及污染来源,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

38、改。 6.4.3 初期蓄水水质保护措施的环境监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a) 对水库初期蓄水库底清理方案进行审核,核查清理范围、清理对象、清理方法等是否满足环保要求, 重点关注工业弃渣等污染源处理处置措施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保护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b) 检查库底清理实施情况和实施效果。 6.4.4 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措施的环境监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a) 对于具备供水功能的水库,应关注水库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和批复情况; b) 检查饮用水源保护区保护范围的围网、隔离、界桩、标牌等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 c) 检查取水口水质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情况, 是否与下闸蓄水、 工程试运行等关键节点同

39、时建成和同步运行。 6.4.5 农田灌溉退水涉及的河流水质保护措施的环境监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a) 检查灌溉区附近的宣传标识、标牌等保护措施的实施情况; b) 加强对灌溉退水进入河道入口处的水质监测, 并分析污染物超标情况及污染来源, 提出环境监理的意见和建议。 DB52/T 11842017 10 6.5 地下水 地下水环境保护措施的环境监理按下列规定执行: a) 涉及长输水隧洞的水利水电工程,应重点关注对区域地下水水质、水位的影响,核查地下水影响减缓措施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环境保护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b) 核查工程建设期地下水监测措施的实施情况, 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保护设计文件的符

40、合性,重点监控施工隧洞、周边井泉的地下水质、水位变化情况; c) 通过地下水监测结果分析, 检查地下水影响范围内具有饮用水功能的井泉水质、 水位的变化情况,并提出环境监理的意见和建议。 6.6 水生生态 6.6.1 水生生态保护措施的环境监理应包括水生生物栖息地保护和人工修复措施、过鱼设施和鱼类增殖放流设施及其效果的监督检查。 6.6.2 水生生物栖息地保护和人工修复措施的环境监理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a) 核查水生生物栖息地保护和人工修复措施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程序的合规性,重点是位置、范围、规模、类型、结构、参数等; b) 核查水生生物栖息地保护和人工修复措施的实施进度是

41、否与水库下闸蓄水、 工程试运行等关键节点同时投产和同步运行; c) 检查专业人员配备、运行管理制度等,分析水生生物栖息地保护和人工修复措施的维护、管理情况是否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6.6.3 过鱼设施的环境监理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a) 核查过鱼设施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设计文件的符合性,程序的合规性,重点是布置、类型、规模、工艺、结构等; b) 检查过鱼设施是否按照设计中施工进度计划要求按时开工, 并检查过鱼设施及配套设施的实施进度是否与水库下闸蓄水、工程试运行等关键节点同时投产和同步运行; c) 通过检查专业人员配备和职责分工、运行管理制度、运行记录,分析过鱼设施的运行

42、、维护、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d) 针对网捕过坝措施,应通过核查过坝鱼类的种类、数量、捕捞过坝季节和周期等资料,分析鱼类网捕过坝措施是否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e) 检查过鱼设施的运行方案及审查文件; f) 通过收集过鱼设施的运行记录及过鱼效果监测评估报告等资料, 掌握和分析过鱼设施主要设备的运行维护情况和过鱼效果。 6.6.4 鱼类增殖放流设施的环境监理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a) 核查鱼类增殖放流设施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程序的合规性, 重点是选址、对象、规模、工艺、布置、结构、参数等; b) 检查鱼类增殖设施建设和运行时间是否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设计文

43、件要求,重点是与截流、下闸蓄水等工程建设节点的关系; c) 通过检查专业人员配备、职责分工、管理制度、供水供电保障措施等,分析鱼类增殖放流设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d) 检查鱼类增殖放流措施的亲鱼捕捞计划、培育计划等执行情况; e) 通过收集设备运行记录,检查运行、维护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 f) 核查鱼类放流措施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设计文件的符合性,重点是对象、数量和规格,放流的时间和地点等。 DB52/T 11842017 11 6.6.5 检查水生生态科研项目的实施进度、成果及资金投入是否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6.7 陆生生态 6.7.1 陆生生态保护措施的环境监理应包

44、括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生态保护与修复、水库消落带环境保护措施及其效果的监督检查。 6.7.2 就地保护和迁地保护措施的环境监理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a) 核查就地保护措施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设计文件的符合性,程序的合规性,重点是对象、位置、规模、方式等; b) 核查、 分析施工范围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超范围施工或洞挖改明挖等地表植被破坏或占压面积增加的情况; c) 核查迁地保护措施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程序的合规性, 重点是保护对象、保护地点、保护方式、规格以及数量等; d) 检查就地保护、迁地保护措施实施进度,重点是与截流、下闸蓄水等工程建

45、设节点的关系,并根据生态学特性合理控制珍稀动植物和古树名木的保护措施的实施进度; e) 通过检查专业人员配备和职责分工、养护记录等,分析就地保护和异地移栽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f) 指导承包商开展陆生生态保护宣传及培训。 6.7.3 生态修复措施的环境监理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a) 核查生态修复措施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程序的合规性, 重点是实施位置、范围、规模、类型、群落结构配置与物种组成等;核查野生动物保护措施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设计文件的符合性,重点是栖息地保护和动物通道等的位置、类型、规模、布置; b) 检查生态修复措施实施节点是否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设计

46、文件中环保措施进度计划的要求; c) 通过检查专业人员配备和职责分工、运行管理制度、运行记录等,分析生态恢复措施的运行、维护、管理制度是否完善; d) 检查生态修复措施的维护、管理情况,分析是否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要求,是否达到预期效果。 6.7.4 水库消落带环境保护措施的环境监理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a) 核查水库消落带环境保护措施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环境保护设计文件的符合性及程序的合规性,重点是治理范围、实施时段和治理模式; b) 检查水库消落带环境保护措施实施节点是否满足要求, 重点是与下闸蓄水、 工程试运行等的关系; c) 检查水库消落带环境保护措施的养护管理情况。 6.7.5 检查

47、陆生生态科研项目的实施进度、成果及资金投入是否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要求。 6.8 水土保持 6.8.1 水土保持措施环境监理内容应包括工程措施、植物措施、临时措施和剥离表土措施及其效果的监督检查。 6.8.2 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植物措施及临时措施的环境监理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a) 核查工程措施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设计文件的符合性,重点是位置、类型、结构、规模等; b) 核查工程扰动面的植物措施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重点是土壤改良、 树草种选择、苗木与草种规格、配置方式与密度、种植与管护方式、规模等; DB52/T 11842017 12 c) 核查工程扰动面的临时措施与环境

48、影响评价文件和设计文件的符合性,重点是类型、结构、规模等; d) 检查水土保持工程措施是否满足“先挡后弃”原则。检查表土剥离与堆存等水土保持措施实施进度是否满足“三同时”要求; e) 通过检查扰动土地整治率、土壤流失控制比、林草植被恢复率、拦渣率、林草覆盖率、水土流失总治理度等, 分析水土保持措施的运行效果, 并分析其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f) 对违规弃渣等施工行为予以及时制止,必要时应采取处罚等监理方法。 6.8.3 表土剥离、堆存和利用的环境监理 a) 检查表土是否按照国土资源部门和农业部门的相关要求进行了剥离; b) 检查剥离的表土是否就近统一堆放,堆放地点是否符合要求

49、; c) 检查剥离的表土是否用于土地复垦、 绿化用土等方面, 表土剥离利用是否与工程当地土地整治规划相衔接。 6.9 环境空气 6.9.1 环境空气保护措施的环境监理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a) 通过对环境空气保护措施的类型、位置、规模等的核查,分析其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b) 检查各类环境空气保护措施的建设安装及运行等节点的实施进度; c) 重点检查洒水降尘措施实施及效果、 粉状材料运输车辆的密封性及环境空气敏感点限速标志的设置; d) 核查施工建设过程中环境空气质量达标情况及措施的实施效果, 重点关注敏感保护对象的环境质量达标情况; e) 针对因施工引发的空气污染投诉, 应运

50、用检测手段进行现场采样, 并分析污染物超标情况及污染来源,督促责任单位进行整改。 6.10 声环境 6.10.1 声环境保护措施的环境监理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a) 通过对声环境保护措施的类型、位置、规模等的核查,分析其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和设计文件的符合性; b) 检查各类声环境保护措施的建设安装及运行等节点的实施进度; c) 重点检查声屏障的修建、周边声环境敏感点限速标志的设置和爆破施工时段的安排; d) 核查施工建设过程中声环境质量达标情况及措施的实施效果, 重点关注敏感保护对象的环境质量达标情况; e) 针对因施工引发的噪声投诉,应运用检测手段进行现场采样,并分析噪声超标情况及来源,督促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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