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DB34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DB34/T 1469-2019 代替 DB34/T 1469-2011 居住区供配电系统技术标准 Technical Code for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Systems of urban Residential Areas 2019-07-01 发布 2019-08-01 实施 安 徽 省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局 发布 安 徽 省 地 方 标 准 居住区供配电系统技术标准 DB34/T 14692019 Technical Code for Power Supply and Distribution Syst
2、ems of urban Residential Areas 主编部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批准部门: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施行日期:2019年08月01日 2019 合肥 前言前言 本标准是根据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下达 2018 年第三批安徽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函( 皖市监函201910 号)的要求,编制组会在原安徽省地方标准居住区供配电系统技术规范DB34/T1469-2011 的基础上修订而成的。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经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标准,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标准共分十章,主要内容有:1 总则;
3、2 术语和定义;3 供配电系统;4 配变电所;5 低压配电系统;6 配电线路敷设;7 变配电装置;8 电能计量;9 防雷与接地;10 施工、验收和维护。 本标准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是: 1调整了用电负荷的标准。 2细化了配变电设施用房的土建、消防及运输要求。 3补充了电动汽车充电桩的相关要求。 4调整了配电线路敷设的相关要求。 5调整计量部分的相关规定。 本标准由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合肥工业大学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本标准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合肥工业大学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地址:合肥
4、市屯溪路 193号,邮政编码 230009) ,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国网安徽省电力有限公司 合肥工业大学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国网合肥供电公司 国网巢湖供电公司 国网滁州供电公司 国网安庆供电公司 国网宿州供电公司 国网宣城供电公司 国网芜湖供电公司 国网黄山供电公司 国网安徽电动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安徽省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 安徽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安徽省瑞能电力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安徽省复星电力设计咨询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万 力 张 波 汤涤非 王 磊 孟 磊 赵永红 周永刚 郑 新 潘学文 宋思扬 叶 坦 徐 军 凌卫清 陶远鹏 王小向 章维扬 孟 陈 王友亮 周
5、韬 姚 康 江蔚然 黄晓龙 张金龙 主要审查人:孙兰 许宜安 朱滨 吴燕辉 汪军 王靖绚 张健 目次目次 1 总则 . 7 2 术语和定义 . 8 3 供配电系统 . 10 3.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 10 3.2 供电规划供电规划 . 10 3.3 负荷分级负荷分级 .11 3.4 负荷标准负荷标准 . 12 3.5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 13 3.6 无功补偿无功补偿 . 14 4 配变电所 . 15 4.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 15 4.2 配变电所位置及型式选择配变电所位置及型式选择 . 15 4.3 配变电所布置配变电所布置 . 16 4.4 继电保护及配电自动化
6、继电保护及配电自动化 . 16 4.5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 16 4.6 设备运输通道设备运输通道 . 17 4.7 通风、排水、照明通风、排水、照明 . 17 5 低压配电系统 . 18 5.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 18 5.2 低压配电系统低压配电系统 . 18 5.3 导体选择导体选择 . 19 5.4 线路保护线路保护 . 19 5.5 电动汽车充电桩电动汽车充电桩 . 20 6 配电线路敷设 . 21 6.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 21 6.2 室外布线室外布线 . 21 6.3 电气竖井布线电气竖井布线 . 22 6.4 电缆桥架布线电缆桥架布线 . 22 7
7、变配电装置 . 23 7.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 23 7.2 高压配电设备高压配电设备 . 23 7.3 低压设备低压设备 . 24 8 电能计量 . 25 8.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 25 8.2 高压计量高压计量 . 25 8.3 低压计量低压计量 . 26 8.4 计量装置与直流电源计量装置与直流电源 . 26 8.5 电力通信及用电信息智能采集电力通信及用电信息智能采集 . 27 9 防雷与接地 . 29 9.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 29 9.2 防雷防雷 . 29 9.3 接地接地 . 29 10 施工、验收和维护 . 30 10.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 30 10.2 施
8、工施工 . 30 10.3 安装安装 . 30 10.4 验收验收 . 31 10.5 维护维护 . 32 本标准用词说明 . 33 规范性引用文件 . 34 条文说明 . 35 7 1 总则总则 1.0.1 为在居住区供配电系统工程建设中贯彻执行国家的相关政策,做到技术先进、安全可靠、经济合理和维护方便,制订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居住区 20 kV 及以下供配电系统的工程建设。 1.0.3 系统建设中应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和发展规划,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期发展的关系,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适当考虑发展的可能。 1.0.4 系统建设应体现以人为本,对电磁污染、声污染
9、及光污染采取综合治理,达到环境保护相关标准的要求,确保人居环境安全。 1.0.5 系统建设中采用的设备、元件和器材,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的产品技术标准,并应优先选用技术先进、经济适用和节能环保型的成套设备和定型产品,严禁使用已被国家淘汰的产品。 1.0.6 系统的建设,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8 2 术语和定义术语和定义 2.0.1 居住区 urban settlements 也称城市居住区,泛指不同居住人口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和特指城市干道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30000-50000 人)相对应,配建有一整套较完善的、能满足该区居民物
10、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居住区按居住户数或人口规模可分为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 2.0.2 居住小区 residential area 一般称小区,是指被城市道路或自然分界线所围合,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0-15000 人)相对应,配建有一套能满足该区居民基本的物质与文化生活所需的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3 居住组团 residential group 一般称组团,指一般被小区道路分隔,并与居住人口规模(1000-3000 人)相对应,配建有居民所需的基层公共服务设施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2.0.4 开关站(开闭所) switchgear stati
11、on 对电源功率进行再分配的配电装置及构筑物。相当于变电站母线的延伸,可用于解决变电站进出线间隔有限或进出线走廊限制,并在区域中起到电源支撑的作用。 2.0.5 配变电所 distribution room 户内仅设有 10kV 进出线、 配电变压器和低压配电装置, 供低压负荷的配电场所统称为配变电所。 2.0.6 箱式变电站 Cabinet type transformer station 也称预装式变电站或箱变。指高压开关、配电变压器、低压出线开关、无功补偿装置、计量装置等设备共同安装于一个封闭箱体内的户外配电装置。 2.0.7 环网柜 ring main unit 指以环网供电单元(断路
12、器、负荷开关和熔断器等)组合成的组合柜。 2.0.8 电缆分接箱 cable branch box 用于电缆线路的接入和接出,作为电缆线路的多路分支,起输入和分配电能作用的电力设备。 2.0.9 电能计量装置 electric energy metering device 为计量电能所必须的计量器具和辅助设备的总体,包括电能表、计量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其二次回路、电能计量屏、柜、箱等。 9 2.0.10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 electricity user information collection system 电力用户用电信息采集系统是对电力用户的用电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和实时监控的
13、系统,实现用电信息的自动采集、计量异常监测、电能质量监测、用电分析和管理、相关信息发布、分布式能源控制、智能用电设备的信息交互等功能。 2.0.11 电能信息采集终端 electric energy information acquisition terminal 电能信息采集终端是负责各信息采集点的电能信息的采集、数据管理、数据传输以及执行或转发主站下发的控制命令的设备。电能信息采集终端按应用场所可分为厂站采集终端、专变采集终端和低压集中抄表终端(包括集中器、低压采集器)等类型。 2.0.12 集中器 concentrator 集中器是指收集各采集终端或电能表的数据,并进行处理储存,同时能和
14、主站或手持设备进行数据交换的设备。 2.0.13 低压采集器 acquisition unit 低压采集器是用于采集多个电能表电能信息, 并可与集中器交换数据的设备,标准简称为采集器。采集器依据功能可分为基本型采集器和简易型采集器。基本型采集器抄收和暂存电能表数据,并根据集中器的命令将储存的数据上传给集中器。简易型采集器直接转发低压集中器与电能表间的命令和数据。 2.0.14 配置系数 Configuration coefficient 配电变压器的容量与低压用电负荷之比值。 10 3 供配电系统供配电系统 3.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3.1.1 布置、预留居住区内配变电所、柴油发电机房和电力线
15、路等电力设施的地上、地下空间位置和用地时,应贯彻合理用地、节约用地的原则。 3.1.2 供配电系统的构成应简洁可靠,减少电能损失,并便于管理和维护。 3.1.3 供配电方案应根据负荷性质和容量,按照安全、可靠、经济和便于管理的原则确定,确保供电质量,满足居民生活用电需求。 3.1.4 供配电系统的实施,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20 kV 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 和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 的有关规定。 3.2 供电规划供电规划 3.2.1 供电规划的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 1 符合当地
16、城市建设及城市供电规划。 2 充分考虑规划新建的电力设施的运行噪声、电磁干扰及废气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干扰和影响, 并应按国家环境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提出切实可行的防治措施。 3 满足防火、防爆、防洪、抗震等安全设防要求。 4 根据其所处地段的地形、地貌条件和环境要求,选择与周围环境、景观相协调的结构型式与建筑外形。 5 与居住区道路规划、绿化规划以及供水、排水、供热、燃气、通信等公用工程规划相协调,统筹安排,妥善处理相互间影响和矛盾。 3.2.2 终期配变容量在 40000 kVA 及以上的居住区,宜同步规划 110 kV 变电站及线路进出通道,预留 110 kV 变电站建设用地。
17、3.2.3 居住区内宜独立设置开闭所,每个开闭所的转供容量不宜超出 15000 kVA,开闭所的建筑面积宜符合 200300 m2的规划要求。 3.2.4 居住区内应根据组团和区域的划分设置配变电所,每个配变电所的低压供电半径不宜大于 250 m,超过时应进行电压质量校核及断路器灵敏度校验。 3.2.5 新建居住区内的配变电所不宜采用室外箱式变电站的方式。 老旧居住区改建不具备新建配变电11 所条件时,可采用箱式变电站,其外廓与住宅之间的间距应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要求,且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应大于 630 kVA。 3.2.6 居住区供配电系统电压等级应符合国家电压标准的下列规定: 20 kV、
18、10 (6) kV 和 380/220 V。 3.2.7 居住区供配电系统应简化电压等级、减少变压层次,优化网络结构。 3.2.8 居住区内的高、低压电力线路应采用电缆埋地敷设的方式,电力电缆之间及电力电缆与控制电缆、通信电缆、地下管沟、道路、建筑物、构筑物、树木之间安全距离应符合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 的规定。 3.2.9 供给居住区的每条配变容量在 4000 kVA 及以上的供电回路,应采用 10 kV 专用线路。 3.2.10 居住区内电力电缆的材质宜选用铜导体。 3.3 负荷分级负荷分级 3.3.1 根据居住区内建筑物及配套设施性质的不同将用电负荷分为特、一、二和三级。
19、3.3.2 居住区内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 3.2.2 的规定, 其他未列入表 3.2.2 中的用电负荷的等级 宜为三级。 表 3.2.2 住宅建筑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 序号 建筑规模 主要用电负荷名称 负荷等级 1 建筑高度为150 m及以上的住宅建筑 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安防系统 特级 走道照明、值班照明、智能化系统机房、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 一级 2 建筑高度为 54 m150 m 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智能化系统机房 3 建筑高度为 27 m54 m 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 消防
20、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智能化系统机房 二级 4 多层住宅的地下汽车停车库 应急照明、主要通道照明 二级 注:建筑规模中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3.3.3 居住区采用集中供暖系统时,热交换系统的用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居住区采用变频恒压供水系统时,其变频水泵的用电负荷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3.3.4 建筑高度为 100 m 及以上住宅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生活水泵宜设自备电源供电。 3.3.5 有特殊要求的用电负荷,应根据实际情况与供电部门协商确定。 12 3.4 负荷标准负荷标准 3.4.1 居住区供
21、电方案设计阶段负荷计算可采用单位指标法, 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负荷计算,宜采用需要系数法。 3.4.2 居住区用电标准包括住宅建筑用电标准和配套公建用电标准。 3.4.3 住宅建筑用电标准和电能表的选择宜符合表 3.4.3 的规定: 表 3.4.3 住宅建筑用电指标 户型 建筑面积 S (m2) 用电指标 (kW) 电能表 (单相) A S60 4 5(60)A B 60S90 6 5(60)A C 90S120 8 5(60)A D 120S150 10 5(60)A E 150S200 12 5(60)A 注:1 大于 200 m2的住宅每增加 10 m2,基本配置容量增加 1 kW
22、。别墅配置容量按单位指标法,其用电指标为 80100 W/m2。 2 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容量不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容量。 3.4.4 配套公建用电标准应按实际设备容量计算。 在设备容量不确定或者在方案阶段, 宜符合表 3.4.4的规定。 表 3.4.4 配套公建的用电指标 建筑类别 用电指标 (W/m2) 建筑类别 用电指标 (W/m2) 办公、宾馆、饭店 80100 中小学校、幼儿园 3050 商业 一般商业 80100 汽车库(不含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和机械车位用电) 1520 大、中型商业 100150 注:办公、宾馆、饭店和商业建筑当空调机组采用直燃机时,用电指标可比表中采用电动压缩机制冷
23、时的用电指标降低 2535 VA/m2。 3.4.5 住宅建筑用电负荷采用需要系数法计算时,需要系数的选定可根据表 3.4.5 选取。 表 3.4.5 住宅建筑用电负荷需要系数 按单相配电计算时所连接的基本户数 按三相配电计算时所连接的基本户数 需要系数 4 户以下 12 户以下 1.0 412 户 1236 户 0.8 1224 户 3672 户 0.7 24100 户 72300 户 0.6 注:1 住宅建筑用电负荷需要系数值需要考虑小区气候条件、采暖和空调方式、电炊等因素,本表仅供参考。 13 2 开闭所总进线的同期系数 K 值可按 0.851 配置。 3.4.6 居住区内的配套公建用电
24、负荷需要系数在设备容量未确定情况下,可按 0.70.8 选取。 3.4.7 居住区配变安装容量的配置系数不宜小于 0.6。 3.5 电源及供配电系统电源及供配电系统 3.5.1 居住区的供电方式应根据用电负荷水平和住宅规模确定, 配变电所所址选择应遵循缩短供电半径、均衡分布的原则,应深入或接近负荷中心,合理布置。 3.5.2 居住区的开闭所、配变电所采用 10 kV 电压等级供电时,宜符合下列规定: 1 用电容量超出 4000 kVA 的开闭所,宜采用两回 10 KV 电源供电。主接线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方式接线,并设置母联,同时,每段母线应预留备用开关间隔。 2 用电容量在 2000 kVA-4
25、000 kVA 的配变电所,主接线宜采用单母线分段方式接线,并设置母联,同时,每段母线应预留备用开关间隔。 3 用电容量在 2000 kVA 及以下的配变电所,且无特、一、二级负荷或特、一、二级负荷容量较小时,可采用单母线接线方式。 4 居住区内部的 10(6)kV 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 5 居住区内单个配变电所配变总容量不宜超过 4000 kVA。 620 kV 电压等级供电可参照执行。 7 特、一、二级负荷的供电要求尚应满足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的规定。 3.5.3 用电设备总容量在 100 kW(或需用容量 50 kVA)及以下的多层居住区供电可直接接入市政低压电网。
26、3.5.4 居住区内居民用电、配套用电及公共建筑用电的供配电系统宜分开设置。 3.5.5 居住区应急电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宜采用市政 20 kV 及以下电压等级电源作为居住区内特、一、二级负荷的应急电源。 2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居住区内需设置自备发电机组: (1)建筑高度为 150 m 及以上的住宅建筑应设自备发电机组。 (2)建筑高度为 100 m150 m 的住宅建筑宜设自备发电机组。 (3) 设置自备发电机组比从电力系统取得第二电源经济合理或第二电源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 (4)所在地区偏僻且远离电力系统,设置自备发电机组作为应急电源更为经济合理。 3 居住区内通信、网络、
27、电视和安全防范等系统可采用不间断电源装置(UPS)。 14 4 居住区内应急照明供电可采用应急电源装置(EPS)。应急照明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国家现行有关防火标准的要求。 3.5.6 当居住区设有太阳能光伏系统时,区域内建筑公共照明、室外道路照明和门卫照明用电宜利用太阳能光伏系统作为电源,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光伏电源系统宜与市电并网运行。 2 光伏电源系统与电网系统之间应设置相应的短路保护装置。当电网短路时,逆变器的过电流应不大于额定电流的 1.5 倍,并在 0.1 秒内将光伏系统与电网断开。 3 光伏电源系统与电网之间设置的隔离开关和断路器均应是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器。 3.5.7
28、 具备二台及以上变压器的配变电所低压侧应设置母线联络开关, 居住区内部邻近的配变电所的变压器低压侧宜互相联络。 3.6 无功补偿无功补偿 3.6.1 为确保供电电压质量,满足居民生活用电需求,应在变压器低压母线侧安装低压动态无功自动补偿装置,并符合下列要求: 1 在高峰负荷时,配电变压器低压侧功率因数应达到 0.95 以上,且不应在低谷负荷时向系统倒送无功。 2 低压无功补偿装置应采用智能型控制器,应具有 RS232/RS485 接口。电容器应采用智能自愈式、免维护、无污染、环保型。控制开关宜采用复合开关,并具备自动过零投切等功能。 3 补偿容量宜按配变容量的 2040进行配置。 3.6.2
29、无功补偿应以就地平衡为准则,宜采用三相和单相混合补偿的方式。 15 4 配变电所配变电所 4.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4.1.1 地震基本烈度为 7 度及以上的地区,配变电所的设计和电气设备安装应采取必要的抗震措施。 4.1.2 配变电所应充分考虑居住生活区环保需求,应采取避免污染物排放、噪声超标、电磁污染及振动影响等技术措施。 4.1.3 配变电所设计应充分考虑智能电网建设需要,采用智能型电气设备,预留通信光纤通道。 4.1.4 配变电所的建设, 除应执行本标准的规定外, 尚应符合国家、 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2 配变电所位置及型式选择配变电所位置及型式选择 4.2.1 配变电所
30、位置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靠近用电负荷中心。 2 进出线便利。 3 开闭所宜采用地面独立式建筑,分配变电所可设置在建筑物内,建筑高度超过 150 米的高层住宅,可根据负荷分布在建筑物中间楼层预留配电设施的位置;居住区内不应采用露天或半露天的变电所。 4 不应设在厕所、浴室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且不宜与上述场所相贴邻。 5 不应设置在住宅正上方和正下方,且不应与住宅相贴邻。 6 不应设在地势低洼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4.2.2 根据规划和现场情况,在地面无法建设配变电所时,配变电所可设置在建筑物地下层,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1 需满足电气设施运输、维护及运行条件。 2 在有多层地下室时
31、,不应设置在地下层的最底层。 3 应装设消防自动火灾报警系统和独立的消防联动灭火、排烟系统。 4 应根据环境要求加设机械通风、除湿设备或空气调节设备。当地下只有一层时,尚应采取预防洪水、消防水或积水从其他渠道淹渍配变电所的措施。 5 不应使用裸露导体配线。 6 上述消防、排水、通风、照明及除湿等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应取该建筑的最高级,且不应低于二级。 16 4.3 配变电所布置配变电所布置 4.3.1 居住区的配变电所内单台变压器容量不宜超过 1000 kVA,二台及以上变压器供电时,应考虑变压器经济运行等措施。 4.3.2 配变电所高、低压配电设备应成排布置,其安装间距、维护通道、操作距离均应
32、满足国家、行业和地方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4.3.3 配变电所长度超过 7m,应设置两个出口,并宜布置在两端。 4.3.4 不同产权的配变电所应分别设置在不同的房间内,两者宜相互独立,并分别设置出入口。 4.3.5 配变电所的建筑面积应留出适当空间,考虑增容、计量装置和环网接线方式等需要的备用配电设备安装位置。 4.4 继电保护及配电自动化继电保护及配电自动化 4.4.1 居住区供配电系统应按照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T 14285 的要求配置继电保护。配变电所的继电保护装置应预留自动化接口。 4.4.2 配变电所进出线应采用过流、速断保护装置。中性点不接地和经消弧线圈接地系统的保
33、护装置宜采用三相模式,中性点经低电阻接地系统应增设零序过电流保护。 4.4.3 配电自动化功能配置应实现居住区配变电所遥测、遥信、遥控功能。 4.4.4 居住区配电网通信光纤应设计到配变电所单元采集器,并预留光纤入户通道。 4.5 对土建专业的要求对土建专业的要求 4.5.1 独立(附属)式配变电所(开闭所)室内外高差应大于 0.3 m 以上,配电站房屋顶宜为坡顶,排水坡度不应小于 1/20,防水等级为 I 级,屋面防水材料应不少于一道防水卷材。 4.5.2 配电柜采用柜底出线,且电缆采用电缆沟敷设方式时,配变电所室内地坪至梁下净高度不应小于 3.2 m。配电柜采用柜顶出线,且电缆采用桥架敷设
34、方式时,配变电所室内地坪至梁下净高度不应小于 3.6 m。 4.5.3 配变电所每层应设置独立的向外开启的门。当设置有两个出口时,其中运输设备门宽不小于1.8 m,门高不低于 2.7 m。独立配变电所所有门内侧应设置防止小动物进入所内的活动挡板,档板高度为 0.6 m。 4.5.4 独立的配变电所(开闭所)应设自然采光窗,窗户下沿距室外地坪高度不低于 1.8 m,窗要用不大于 33 mm 孔钢丝网封闭及不锈钢防盗网栅。 17 4.5.5 配变电所室内墙及顶棚表面均应抹灰刷白, 且应采用防水隔层处理。 地面宜采用环氧树脂地面,且应满足生产工艺、运输、防火、防爆、环境保护和施工等方面要求。 4.5
35、.6 配变电所内电缆沟和设备基坑盖板应采用复合材料盖板或花纹钢板。复合材料盖板规格应为500 mm 宽,用花纹钢板制作时,花纹钢板厚度不得小于 6 mm,钢板下应加设劲肋,且配变电所内边缘盖板应设置排气孔。 4.5.7 配变电所的消防设计应符合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 的规定。 4.6 设备运输通道设备运输通道 4.6.1 独立的配变电所(开闭所)若采用双层布置时,变压器和低压配电设备应设在底层,高压配电柜及自动化设备可设在二层。设于二层的配电装置室外应设设备吊运平台及吊运设备通道。 4.6.2 附属式配变电所的配电设备运输通道宽度不应小于 2.1 m, 通道地坪至梁下净高度不应小于
36、3.0 m。 4.6.3 附属式配变电所的配电设备运输不宜采用吊装口方式,如必须采用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在设置设备吊装口时,应综合考虑设备的垂直与水平运输,且吊装口应与配变电所贴邻,吊装口不应封堵。 2 吊装口尺寸不应小于 18002000 mm,当用于吊装变压器时,不得小于 25002500 mm。 3 吊装口上方应安装吊装用(吊钩)钢梁,并可满足 5 吨荷载。 4 (吊钩)钢梁与吊装口高度应满足设备吊装要求。 5 吊装口如在室外地面上,应高出地面 0.5 m,并设置避雨雪设施。 4.7 通风、排水、照明通风、排水、照明 4.7.1 独立式配变电所(开闭所)应设自然通风设施,应在高(低)
37、压配电柜排列后方对应墙体的踢脚线上、天花板下各对应安装不小于 1000600 mm 的百叶窗,内罩 33 mm 孔钢丝网。 4.7.2 配变电所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时,应设人工通风装置,并符合以下要求: 1 应在高、低压配电室设备排列的上方安装通风管道,管道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制作。 2 风机控制装置应带手动和温度自动控制,其电源应取自本配变电所 380 V 电源。 4.7.3 配变电所的电缆沟,设备基坑和集水坑应采取可靠的防水排水措施。室内电缆孔洞应采用防火材料、防火隔板有效封堵。 4.7.4 开闭所内应设卫生间,卫生间应有给排水设施。 18 4.7.5 变压器、高(低)压配电柜、母线槽及主干电
38、缆桥架正上方不应布置灯具。 4.7.6 配变电所内照明箱电源、检修电源插座应由本所低压供电,检修电源线截面不应小于 4 mm2,每面墙需设置单相多用检修电源插座。无低压配电柜时,应装设所用变压器。 5 低压配电系统低压配电系统 5.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5.1.1 居住区低压配电电压应采用 380/220 V。 5.1.2 低压配电系统可采用放射式、树干式或二者相结合的方式。 5.1.3 住户、公共照明、动力和消防宜分别自成配电系统。 5.1.4 系统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 5005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
39、 和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 的规定。 5.2 低压配电系统低压配电系统 5.2.1 每套住宅用电指标不超过 12 kW 时, 应采用单相电源进户。 每套住宅用电指标超过 12 kW 时, 宜采用三相电源进户。 5.2.2 采用三相电源供电的住宅,每层或每个房间的单相用电设备应采用同相电源供电。 5.2.3 每单元(层)612 户的配电干线宜设一个检修用带隔离功能电器。 5.2.4 低压配电系统宜采用 TN-S 或 TN-C-S 接地保护方式,并进行总等电位联接。 5.2.5 配变电所至各单体建筑的电缆出线,宜采用放射式供电方式,供给多层住宅建筑时可采用电 缆分支箱进行转接,电缆分支
40、箱出线数量不宜大于 5 个。 5.2.6 多层住宅建筑的低压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源进线电缆宜采用埋地敷设方式。电表箱宜设在室内一层,当设在室外时,应选用室外型箱体。 2 配电干线宜采用三相配电系统。当多层住宅单元数为 3 的整数倍或小于 6 户时,多层住宅的单元可采用单相供电系统。 5.2.7 高层住宅建筑的低压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垂直供电干线,宜根据负荷重要程度、负荷大小及分布情况,采用下列方式供电: (1)封闭式铜导体母线槽供电的树干式配电。 19 (2)电缆干线供电的放射式或树干式配电。当为树干式配电时,可采用预制分支电缆引至各层配电箱。 2 配电干线应采用三相配电
41、系统。 5.2.8 配套公共建筑和配套设施的低压配电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为居住区内公共建筑和配套设施(生活水泵房、煤气站、电信接入机房、消防泵房等)供电的低压线路应设置专用回路。 2 大于 100 kW 的单体建筑宜设置配电房。 5.2.9 变压器二次侧至用电设备之间的低压配电级数不宜超过三级。 5.3 导体选择导体选择 5.3.1 高层住宅中在公共部位敷设的供电干线应选用低烟、低毒的阻燃类电缆。高度超过 100 m 的高层住宅在公共部位敷设的供电干线应采用低烟无卤阻燃交联聚乙烯电缆。 5.3.2 消防配电电缆选择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 5.3.3 低压线路截面
42、应考虑供配电系统的发展需要和设施标准化,应按表 5.3.3 进行选择。 表 5.3.3 各类低压线路导线截面标准表 分类 导线截面 (mm2) 按主干线、支干线等分类 240,185,150,95 单元进户线 95,70,50 每套住宅进户线 不小于 10 备注:商业用户低压进线的导线截面选择应依据负荷计算结果提高一个等级。 5.4 线路保护线路保护 5.4.1 低压配电线路应根据不同故障类别和具体工程要求装设短路保护、 过负荷保护和接地故障保护,作用于切断供电电源或发出报警信号。 5.4.2 每幢住宅的电源进线或配电干线分支处的断路器,应具有防电气火灾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报 警功能。 5.4
43、.3 消防用电设备的回路不应装设作用于切断电源的剩余电流保护断路器, 宜设报警式剩余电流保护断路器。 5.4.4 当配电线路的导线截面积减少或其特征、安装方式及结构改变时,应在分支或被改变的线路与电源线路的连接处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电器。当配电线路的导线截面减少或被改变处的供电20 侧已按规定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电器且其工作特性已能保护位于负荷侧的线路时,在分支或被改变的线路与电源线路的连接处,可不装设短路保护和过负荷保护电器。 5.5 电动汽车充电桩电动汽车充电桩 5.5.1 充电桩选址应符合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充分利用就近的交通、消防、给排水及防排 洪等公用设施,并应考虑电气
44、安全,远离易燃、易爆、污染等危险源。 5.5.2 新建居住区公共停车场所,停车位应全部预留充电机(桩)建设安装条件,充电车位应按不小于规划停车位 10%的比例配建充电机(桩) 。 5.5.3 充电桩低压电源不宜从含有二级及以上负荷的配电变压器接入。 5.5.4 充电桩供配电系统宜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应不大于各接地系统的最小值。 5.5.5 充电桩外观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导引标志、安全警告标识等,并应设置相应的防撞措施。 5.5.6 新建居住区停车场所的临时停车位宜配置一定比例的非车载充电机, 附建于小区建筑内的充电桩不宜采用大功率的充电机。 5.5.7 电动汽车充电桩的要求尚应符合安徽省地方标准
45、 电动汽车充电站与充电桩技术规范 DB34/T 1236 的要求。 21 6 配电线路敷设配电线路敷设 6.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电缆及封闭式母线等干线配电线路布线系统的选择和敷设。 6.1.2 布线系统的选择和敷设,应避免因环境温度、外部热源、浸水、灰尘聚集及腐蚀性或污染物质等外部影响对布线系统带来的损害,并应防止在敷设和使用过程中因受撞击、振动、电线或电缆自重和建筑物的变形等各种机械应力作用而带来的损害。 6.1.3 布线用各种电缆、电缆桥架、金属线槽及封闭式母线在穿越防火分区楼板、隔墙时,其空隙应采用不低于建筑构件耐火极限的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6.1.4 居住区内
46、的室外电力电缆线路应采用埋地敷设方式。 6.2 室外布线室外布线 6.2.1 当沿同一路径敷设的室外电缆小于或等于 8 根时,可采用电缆排管内敷设方式。在不易经常性开挖的地段,也可采用电缆直接埋地敷设。 6.2.2 当沿同一路径敷设的室外电缆为 920 根时,宜采用电缆排管内敷设方式。 6.2.3 当沿同一路径敷设的室外电缆数量大于 20 根时,宜采用电缆沟的敷设方式。 6.2.4 在采用电缆排管方式敷设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供 20kV、10(6)kV 电缆敷设用的排管管材,可选用 C-PVC 管、MPP 管、N-HAP 热浸塑钢管或聚乙烯双面涂塑钢管。 2 穿越道路和有车辆通行的场所时
47、宜选用 N-HAP 热浸塑钢管或聚乙烯双面涂塑钢管。 3 电缆排管方式敷设宜留 20%的备用孔,但不应少于 12 孔。 4 排管孔的内径不应小于电缆外径的 1.5 倍,且电力电缆的管孔内径不应小于 90 mm,控制电缆的管孔内径不应小于 75 mm。 5 电缆排管宜采用充气式管口封堵包或电缆管口封堵器进行封堵。 6.2.5 采用电缆排管方式敷设距离大于 80 m 以及转角、分支或变更敷设方式时,应设电缆人孔井。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人孔井内净空高度不小于 1.9 m,其上部人孔的直径不应小于 0.8 m。非机动车道上的人孔井盖应采用复合材料盖板,机动车道上采用重型防盗球墨铸铁井盖并应进行井盖
48、噪声处理。 2 人孔井底部应比最下层排管低 300 mm 以上,顶板与最上层排管之间距离不小于 500 mm。 排管22 不得超出井壁。 3 井下方设置不小于长 500 mm、宽 500 mm、高 500 mm 的集水坑。 4 工作井内应设置电缆支架。 5 工作井底板应向集水坑有不小于 0.5的排水坡度。 6 当电缆井位于地库顶板上等覆土不够的场所时,可采用盖板开启式电缆井。 7 工作井应采用混凝土现浇或预制结构,其防水等级应达到 3 级,抗渗等级达到 P6 级。接头井应有卷材防水。井内必须有不少于 4 付金属支架供接地用。 8 当电缆井位于地库顶板上且覆土不够的场所时可适当降低电缆井深度,同
49、时增加电缆井的宽度,当覆土厚度小于 0.8 m 时,应全程采用钢管敷设。 6.2.6 配变电所、 箱式变电站、电缆分支箱低压出线至住宅各单元应在距建筑物外墙基础 35 m 处应设电缆手井,手井内净空高度不小于 0.7 m 。 6.2.7 高(低)压电缆应采用交联聚乙烯绝缘聚氯乙烯护套电力电缆,并根据使用环境采用铠装、防水、阻燃、难燃和低烟环保型。电缆头宜采用冷收缩、预制式。 6.3 电气竖井布线电气竖井布线 6.3.1 竖井内布线适用于多层和高层建筑内强电及弱电垂直干线的敷设。可采用金属管、金属线槽、电缆、预制分支电缆、电缆桥架及封闭式母线等布线方式。 6.3.2 竖井大小除应满足布线间隔及端
50、子箱、配电箱布置所必须尺寸外,还宜在箱体前留有不小于0.8 m 的操作、维护距离。当建筑平面受限制时,可利用公共走道满足操作、维护距离的要求。 6.3.3 竖井内应设电气照明及单相三孔电源插座。 6.4 电缆桥架布线电缆桥架布线 6.4.1 电缆桥架布线适用于电缆数量较多或较集中的场所。 6.4.2 电缆桥架平敷设时的距地高度不宜低于 2.5 m,垂直敷设时距地 1.8 m 以下部分应加金属盖板保护,但敷设在电气专用房间(如配电室、电气竖井、技术层等)内时除外。 6.4.3 电缆桥架内敷设的电缆的首端、末端和分支处应设标志牌。 23 7 变配电装置变配电装置 7.1 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