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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3108-2018 移动视频指挥系统终端设备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安徽省).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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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CS 13.310 A 91 DB34 安徽省地方标准 DB 34/T 31082018 移动视频指挥系统终端设备技术要求 及测试方法 Technical requirements and testing methods of terminal equipment for mobile video command system 文稿版次选择 2018 - 04 - 16 发布 2018 - 05 - 16 实施安徽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 布 DB34/T 31082018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提出。 本标准起草

2、单位:安徽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安徽创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肥学院、安徽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合肥市公安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孙斐、喻莉、张传金、陶维俊、许涛、黄雪荣、纪勇、任冉冉、刘磊、马金星、邵磊、汤正道。 DB34/T 31082018 1 移动视频指挥系统终端设备技术要求及测试方法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移动视频指挥系统终端设备的设计原则、 一般要求、 功能要求、 性能要求、 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等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各类移动视频指挥系统终端设备(以下简称终端设备),其他具有移动视频指挥功能的产品可参考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

3、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2828.1 计数抽样检验程序 第1部分: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 GB/T 2829 周期检验计数抽样程序及表(适用于对过程稳定性的检验) GB/T 4208-2017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 GB/T 9254-2008 信息技术设备的无线电骚扰限值和测量方法 GB/T 15211-2013 安全防范报警设备 环境适应性要求和试验方法 GB 16796-2009 安全防范报警设备 安全要求和试

4、验方法 GB/T 25724 公共安全视频监控数字视音频编解码技术要求 GB/T 28181 安全防范视频监控联网系统信息传输、交换、控制技术要求 GB/T 30148 安全防范报警设备 电磁兼容抗扰度要求和试验方法 GA/T 669.6 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 技术标准 第6部分:视音频显示、存储、播放技术要求 GA/T 669.7 城市监控报警联网系统 技术标准 第7部分:管理平台技术要求 ISO 12233 摄影 电子静像成像 分辨率和空间频率响应(Photography - Electronic still picture imaging - Resolution and spatial

5、 frequency responses) 3 术语和定义 GA/T 669.7、ISO 12233 中确立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移动视频终端设备 Portable video terminal 基于无线传输的可移动视音频终端设备,指挥中心可以通过其对前端现场人员进行指挥调度。 4 设计原则 4.1 移动视频终端设备的结构设计应符合人机工学的特点,便于携带和操作,适应野外工作的特点。 DB34/T 31082018 2 4.2 移动视频终端设备的硬件设计应遵循系列化、标准化、模块化和向上兼容原则,应进行可靠性、维修性、易用性、软件兼容性、安全性和电磁兼容性设计。硬件的选择

6、应优先采用满足相关国家标准和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产品。 4.3 同一系列的移动视频应急软件设计应满足系列化、标准化及兼容性要求,新版本软件应兼容旧版本软件。 4.4 应随产品提供能指导用户正确安装、使用及日常维护的文档,且应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 4.5 电池盒的设计应做到不可能因可燃性气体的积聚而引起爆炸和着火,如果由于装上错误型号电池可能会引起爆炸或者着火的危险, 则应当在电池盒旁边标上警告标记, 并在相关说明书中给出警告语句。 4.6 移动视频终端设备的音视频编解码可采用 GA/T 669.6 规定的编解码方式,视频编解码也可采用H.264、H.265 或 MPEG-4,音频编解码也可

7、采用 G.711、G.723、G.726、G.729、AMR、ADPCM、AAC。 5 技术要求 5.1 一般要求 5.1.1 外观 5.1.1.1 非金属外壳表面应无裂纹、褪色及永久性污渍,亦无明显变形和划痕。 5.1.1.2 金属外壳表面应色泽均匀,并无起泡、腐蚀、划痕、涂层脱落和砂孔等;金属零件应无锈蚀及机械损伤。文字标识应清晰、完整。 5.1.1.3 终端表面应有产品标识,标识应采用通用符号或中文进行标注,标识应不易被擦除,且不应出现卷边。 5.1.2 结构 移动视频应急终端的零部件应装配牢固,连接可靠。 5.1.3 外壳防护等级 终端设备的防护等级应符合 GB/T 4208-2017

8、 中 IP66 的要求。 5.1.4 接口 5.1.4.1 应具有音视频输入接口,音频接口采用标准接口。 5.1.4.2 应具有标准 SIM 卡插槽。 5.1.4.3 应具有标准 Micro SD 插槽。 5.1.4.4 应具有充电接口,能在不拆电池情况下对设备进行充电。 5.1.5 电源 5.1.5.1 电池工作时间 如下: a) 不接外部电源,使用内置电池续航时间不小于 4 h; b) 可配接外接电池盒用于扩大电池容量,外接电池盒应具备充电功能。 5.1.5.2 电池充电时间及可重复充电次数 DB34/T 31082018 3 电池充电时间应小于等于 4 h;可重复充电次数应大于等于 10

9、00 次,充放电 1000 次以后电池容量衰减不应大于 20。 可参考手机标准,电动汽车标准。 5.1.6 环境适应性 移动视频终端设备应适用于 GB/T 15211 中环境类别 ,每个类别的试验项目和严酷等级见表1,在每一项特定的环境试验完成后应符合以下要求: 无永久性结构变形,无零部件损坏,无电气故障,机壳、接插件等不应有严重变形,紧固部件无松脱现象,插头、通信接口等接插件无脱落或接触不良现象,存储数据不丢失,各项功能均应保持正常。 盐雾实验后设备表面不应有锈蚀。 表1 气候和机械环境适应性试验要求 项目 类别 额定值 试验时间 高温试验 (工作状态) +70 8 h 低温试验 (工作状态

10、) -40 8 h 恒定湿热试验 (工作状态) 40 RH(93) 48 h 盐雾 (非工作状态) 盐溶液浓度:(50.1) 温度: (352) 喷雾时间:每隔 45 min 喷雾 15 min 盐雾沉降量:1.0 mL/h * 80 cm2.0 mL/h * 80 cm 持续时间:48 h 振动试验 (工作状态) 频率范围(Hz):10-150 加速度(m/s2):5 轴向数目:3 扫频速率(oct/min):1 扫频周期的数目/轴向/工作状态:1 冲击试验 (工作状态) 波形:半正弦 峰值加速度(m/ s):500 脉冲持续时间(ms):6 冲击轴向数:6 每轴向的脉冲次数:3 次 自由跌

11、落 (工作状态) 高度(m):1.5 几何面数:6 各个面跌落次数:2 5.1.7 安全性 5.1.7.1 抗电强度 DB34/T 31082018 4 移动视频终端设备的抗电强度应符合 GB 16796-2009 中 5.4.3 的要求。 5.1.7.2 绝缘电阻 移动视频终端设备的绝缘电阻应符合 GB 16796-2009 中 5.4.4 的要求。 5.1.7.3 泄漏电流 移动视频终端设备的泄露电流应符合 GB 16796-2009 中 5.4.6 的要求。 5.1.7.4 防过热 移动视频终端设备应符合 GB 16796-2009 中 5.6 的要求。 5.1.7.5 防内爆和炸裂 移

12、动视频终端设备应符合 GB 16796-2009 中 5.7 的要求。 5.1.7.6 耐久性 移动视频终端设备耐久性应符合表2 的规定,试验后应能正常工作。 表2 耐久性 主要部件 耐久性 电源开关 3000 次 抓拍按键 10000 次 液晶显示及开关 3000 次 可动部件 3000 次 其他开关或按键 5000 次 SIM 卡槽 2000 次 Micro SD 卡槽 2000 次 5.1.8 电磁兼容性 5.1.8.1 静电放电抗扰度 静电放电抗扰度限值应至少符合 GB/T 30148 的规定,需要进行通电和不通电两种状态下试验,试验期间和试验后设备各项功能均应正常。 5.1.8.2

13、浪涌(冲击)抗扰度 浪涌(冲击)抗扰度限值应符合 GB/T 30148 的规定。试验期间,被测样品不应损坏、故障或发生状态改变,试验后,设备各项功能和性能均应正常。 5.1.8.3 射频辐射抗扰度 射频电磁场辐射抗扰度限值应符合 GB/T 30148 的规定。试验期间,被测样品视频输出允许有轻微干扰,但不应损坏、故障或发生状态改变,试验后设备应正常工作。 5.1.8.4 传导骚扰 终端设备的传导骚扰应符合 GB/T 9254-2008 中等级 A 的规定。 DB34/T 31082018 5 5.1.8.5 辐射骚扰 终端设备的辐射骚扰应符合 GB/T 9254-2008 中等级 A 的规定。

14、 5.2 功能要求 5.2.1 录像功能 移动视频终端设备开机后应自动进入取景预览模式, 并根据设置的录像模式进行录像工作; 录像模式应支持开机录像、报警录像、定时录像、按键手动录像等。 5.2.2 双向对讲功能 移动视频终端设备与监控中心之间应支持实时全双工或半双工语音对讲功能。 5.2.3 抓拍功能 移动视频终端设备开机后应自动进入取景预览模式, 通过显示屏进行取景, 按下相应键, 应能拍照。 5.2.4 存储功能 移动视频终端设备应包含存储部件, 以便在需要时对所采集的音视频信息进行本地存储, 存储要求宜符合 GA/T 669.6 中的相关规定。 5.2.5 本机浏览、检索和回放功能 移

15、动视频终端设备应具有以时间等方式浏览、检索和回放本机存储的视音频、照片等信息的功能。 5.2.6 报警功能 通过手动按下报警按钮,触发报警功能,此时设备将产生报警事件并直接上传平台;设备界面提示“紧急报警已发出”并伴有震动或警示音提示。 5.2.7 字符叠加功能 移动视频终端设备应能在录制的视频和所拍照片中自动叠加信息,信息包括:名称、时间、日期、定位信息等。也可自定义字符叠加信息内容。 5.2.8 时间校正功能 移动视频终端设备应能通过管理软件由管理员手动校正时间或设备自动与时间服务器同步时间。 5.2.9 无线传输功能 移动视频终端设备应包含无线通信模块, 可通过无线通信方式以文件或流的形

16、式传输数据, 视音频编码码流的传输宜符合 GB/T 28181 中的相关规定。 5.2.10 全球定位/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功能 移动视频终端设备应包含 GPS/BDS 模块,以便接收卫星数据并提供定位信息。 5.3 扩展要求 5.3.1 云台 DB34/T 31082018 6 云台宜具有以下功能: a) 水平旋转角度: 0360; b) 俯仰角度: -3090,支持自动反转; c) 支持 4 条预置点巡航扫描,每条可添加 32 个预置点。 5.3.2 触摸屏 移动视频终端设备支持触摸操作,可通过各种手势(单击、滑动、两指缩放)完成设备功能操作。 5.3.3 蓝牙功能 移动视频终端设备内置蓝牙模

17、块,可通过外接蓝牙耳机或蓝牙打印机进行对讲及打印。 5.3.4 生物认证 移动视频终端设备配有指纹识别功能,可使用指纹登录系统,便于权限控制。 5.3.5 车牌识别 移动视频终端设备可对行驶的车辆进行抓拍并识别车牌。 5.4 性能要求 5.4.1 稳定性 移动视频终端设备在正常工作条件下,连续工作 168 h,不应出现电、机械或软件的故障。 5.4.2 视频性能 5.4.2.1 图像分辨率:200 万。 5.4.2.2 最低照度:0.01 Lx/F1.2。 5.4.2.3 变焦率:光学 18 倍,或定焦。 5.4.2.4 视频编解码应优先采用 GB/T 25724 规定的视频编解码方式,也可采

18、用 H.265 编解码方式。 5.4.2.5 当采用 3G/4G 或专网传输时视频质量及帧率应符合如下要求: a) 分辨率 4 CIF/D1:帧率 25 F/s、码率1.5 Mbit/s 情况下,水平分辨力275 TVL,单路视频所需网络带宽不宜低于 2 M; b) 分辨率 720 P:帧率 25 F/s、码率3.5 Mbit/s 情况下,水平分辨力650 TVL,单路视频所需网络带宽不宜低于 4 M; c) 分辨率 1080 P:帧率 25 F/s、码率6 Mbit/s 情况下,水平分辨力800 TVL,单路视频所需网络带宽不宜低于 6 M。 5.4.3 音频性能 5.4.3.1 对讲声音

19、声音延迟不大于 1 s。 5.4.3.2 音频采样 音频采样率不应低于 16 kHz、码率不应低于 32 kbps,支持单声道或双声道。 5.4.3.3 音频编码 DB34/T 31082018 7 应优先采用 GA/T 669.6 中所规定的 G.711 或 G.723.1 或 G.729 音频编码标准。 5.4.4 通信性能 5.4.4.1 协议支持 能支持基于通用 TDD-LTE、FDD-LTE、TD-SCDMA、WCDMA、CDMA2000 或其他无线通信网络传输机制下的通信模式之一,可支持多个模块(两个以上模块)、包括混和模式同时传输数据。 5.4.4.2 传输及处理延时 从前端采集

20、设备模拟(或数字)视频输入到视频编码器开始,到无线网关输出及对应数字视频帧为止,其间总传输及处理延迟应不大于 2 s。 5.4.5 存储介质容量 移动视频终端的存储介质容量应不小于 128 G。 5.4.6 按键响应时间 按键按下时伴有提示音;录像、抓怕、报警等按键响应时间应小于 1 s。 6 试验方法 6.1 测试条件 6.1.1 试验环境条件 除特别声明环境条件的试验外,试验应在下述环境条件下进行: a) 环境温度:1535; b) 相对湿度:1575; c) 大气压力:86 kPa106 kPa。 6.1.2 暗室条件 除非另有说明,与视频特性相关的测试应在满足如下暗室条件的测试环境中进

21、行: a) 反射式测试图的物体照度应为(2000100)lx; b) 透射式测试图峰白亮度应为(63531.75)cd/m2; c) 物体照度的不均匀性应小于 5; d) 光源相关色温应为(3100100)K。 6.1.3 测量条件检验 除非另有说明,终端设备应按制造厂推荐的方法进行安装,安装的位置应便于操作。 在试验中, 终端设备应连接上能正常操作的各种附件。 输入应连上能模拟在正常使用中需要连接的装置。 6.2 一般要求检验 6.2.1 外观检验 目测法进行外观检查,判断结果是否符合 5.1.1 的要求。 DB34/T 31082018 8 6.2.2 结构检验 用目测法和手感法进行结构检

22、查,判断结果是否符合 5.1.2 的要求。 6.2.3 外壳防护等级检验 外壳防护等级按 GB/T 4208 的方法进行检验,判断结果是否符合 5.1.3 的要求。 6.2.4 接口检验 目测法进行接口检查,判断结果是否符合 5.1.4 的要求。 6.2.5 电源检验 6.2.5.1 电池工作时间检验 在电池充满电的情况下,对移动视频终端设备分别进行如下实验: 在视频分辨率设置为厂家标称模式,开启 4 G 传输、本地录像、关闭显示屏的情况下开机工作,直到设备电量低关机,记录设备正常工作的时间。 判断结果是否符合 5.1.5.1 的要求。 6.2.5.2 电池充电时间及可重复充电次数 打开移动视

23、频终端设备,对电池进行放电,直到移动视频终端设备停止工作,用充电器对电池进行充电 4 h 后,按 6.2.5.1 的方法进行电池工作时间检验,判断结果是否符合 5.1.5.2 的要求。 可重复充电次数的检验根据制造商的电池检测报告判断结果是否符合 5.1.5.2 的要求。 6.2.6 环境适应性试验 试验方法按照 GB/T 15211-2013 中环境类别 中规定的试验方法进行。 6.2.7 安全性试验 6.2.7.1 抗电强度试验 按照 GB 16796-2009 中 5.4.3 的规定试验,判断是否符合 5.1.7.1 要求。 6.2.7.2 绝缘电阻试验 按照 GB 16796-2009

24、 中 5.4.4 的规定试验,判断是否符合 5.1.7.2 要求。 6.2.7.3 泄漏电流试验 按照 GB 16796-2009 中 5.4.6 的规定试验,判断是否符合 5.1.7.3 要求。 6.2.7.4 防过热试验 按照 GB 16796-2009 中 5.6 的规定试验,判断结果是否符合 5.1.7.5 的要求。 6.2.7.5 防内爆和炸裂试验 按照 GB 16796-2009 中 5.7 的规定试验,判断结果是否符合 5.1.7.6 的要求。 6.2.7.6 耐久性试验 DB34/T 31082018 9 按表2 规定的次数对移动视频终端相关部件进行操作,试验后检查功能是否正常

25、。 6.2.8 电磁兼容性试验 6.2.8.1 静电放电抗扰度试验 测试仪器和试验程序按 GB/T 30148 的要求进行。 接触放电应施加在被测设备导电表面和耦合板上, 空气放电应对绝缘表面进行。 在受试样品组件容易触 碰到的地方选取 5 个预选点。 对每个选取的点至少进行正负各 10 次放电, 每次放电间隔大于等于 1 s; 如果产品相关标准中未说明定期维护, 其易触及表面只是由最终用户或维修工程师偶尔维护 (例如, 电池端子) , 并且这些地方贴有静电危险标识或警告, 在产品操作手册中应注明免做静电放电试验。 试验期间样品通电并调试正常。 判断试验期间和试验后受试样品是否符合 5.1.8

26、.1 的要求。 6.2.8.2 浪涌(冲击)抗扰度试验 测试仪器和试验程序按 GB/T 30148 中的要求进行。受试设备应与制造商的安装说明一致。除了制造商指定的接地连接,受试设备和连接电缆应与参考地绝缘。 AC 主电源线应对线-线、线-地两种模式做瞬态注入。施加的浪涌脉冲次数应为正、负极性各 20次。重复频率至少 1 次/min。 附加的低电压和信号线应仅对线-地耦合模式做瞬态注入。 施加的浪涌脉冲次数应为正、 负极性各 5 次。重复频率至少 1 次/min。 试验期间将被测样品接通电源并调试正常。 判断试验期间和试验后受试样品是否符合 5.1.8.2 的要求。 6.2.8.3 射频电磁场

27、感应的传导骚扰抗扰度试验 测试仪器和试验程序应符合 GB/T 30148 的要求。 试验期间将被测样品接通电源并调试正常。 判断试验期间和试验后受试样品是否符合 5.1.8.3 的要求。 6.2.8.4 传导骚扰试验 测试仪器和试验程序应符合 GB/T 9254 的要求,对电源口、通信接口进行试验。 试验期间将被测样品接通电源并调试正常。 判断试验期间和试验后受试样品是否符合 5.1.8.4 的要求。 6.2.8.5 辐射骚扰试验 测试仪器和试验程序应符合 GB/T 9254 的要求。 试验期间将被测样品接通电源并调试正常。 判断试验期间和试验后受试样品是否符合 5.1.8.5 的要求。 6.

28、3 功能要求检验 6.3.1 录像功能检验 进行录像功能操作,判断结果是否符合 5.2.1 的要求。 6.3.2 双向对讲功能检验 DB34/T 31082018 10 进行双向对讲功能操作,判断结果是否符合 5.2.2 的要求。 6.3.3 抓拍功能检验 进行抓拍功能操作,判断结果是否符合 5.2.3 的要求。 6.3.4 存储功能检验 进行存储功能操作,判断结果是否符合 5.2.4 的要求。 6.3.5 本机浏览、检索和回放功能检验 对已经记录的信息进行浏览、检索及回放操作,判断结果是否符合 5.2.5 的要求。 6.3.6 报警功能检验 进行报警功能操作,判断结果是否符合 5.2.6 的

29、要求。 6.3.7 字符叠加功能检验 进行录像和抓拍操作,检查记录信息中的字符叠加情况,判断结果是否符合 5.2.7 的要求。 6.3.8 时间校正功能检验 通过平台或者客户端对设备进行时间校正,判断结果是否符合 5.2.8 的要求。 6.3.9 无线传输功能检验 通过无线通信方式对移动视频终端设备内的视音频文件进行上传等操作, 判断结果是否符合 5.2.9的要求。 6.3.10 全球定位/北斗卫星导航系统功能检验 操作定位功能,记录定位信息,按照制造商提供的定位参数进行相关测量,判断结果是否符合相关参数。 6.4 扩展要求检验 6.4.1 云台检验 进行云台功能操作。判断结果是否符合 5.3

30、.1 的要求。 6.4.2 触摸屏操作检验 在触摸屏上进行功能操作,判断结果是否符合 5.3.2 的要求。 6.4.3 蓝牙功能检验 移动视频终端设备与蓝牙耳机进行配对后,进行相应的功能操作。判断结果是否符合 5.3.3 的要求。 6.4.4 生物认证检验 打开移动视频终端设备指纹录入界面,进行指纹录入操作,指纹录入成功后,进行系统登录和权限管理操作。判断结果是否符合 5.3.4 的要求。 DB34/T 31082018 11 6.4.5 车牌识别检验 使用移动视频终端设备对车牌进行抓拍,查看识别结果是否符合 5.3.5 的要求。 6.5 性能要求检验 6.5.1 稳定性检验 终端设备在 6.

31、1 规定的正常工作条件下连续工作 7 天, 每天至少进行一次基本功能试验。 判断是否符合 5.4.1 的要求。 6.5.2 视频性能检验 6.5.2.1 图像分辨率检验 通过通用播放软件查看视频流属性,判断结果是否符合 5.4.2.1 的要求。 6.5.2.2 最低照度检验 使用固定焦距镜头,镜头 F=1.2,镜头光圈处于最大位置;D65 光源,光线照度调至 0.05 Lx 以下;保证 ISO 12233 整个图表面的亮度值相差小于 20;在不改变光源的情况下调节光源照度,当输出图像的分辨力刚好达到正常情况的 70时,用照度计测出照度。 判断结果是否符合 5.4.2.2 的要求。 6.5.2.

32、3 变焦率检验 通过对摄像机进行变焦功能操作,判断结果是否符合 5.4.2.3 的要求。 6.5.2.4 视频编码格式检验 通过通用播放软件查看视频流属性,判断结果是否符合 5.4.2.4 的要求。 6.5.2.5 无线传输视频质量及帧率检验: 移动视频终端摄录 ISO 12233 测试卡,保证整个图表面刚好充满屏幕,查看回放的视频画面,判断分辨力是否符合 5.4.2.5 的要求。 通过通用播放软件对录制视频进行单帧回放,查看帧率是否符合 5.4.2.5 的要求。 6.5.3 音频性能检验 6.5.3.1 对讲延迟时间测试 使用百分之一精度的秒表,在设备端间隔一秒报数,开始报数时启动秒表开始计

33、时,通过客户端听取报数声音并暂停秒表,记录秒表读数,判断是否符合 5.4.3.1 的要求。 6.5.3.2 音频采样率、码率测试 通过通用音频播放软件查看音频流属性,判断结果是否符合 5.4.3.2 的要求。 6.5.3.3 音频编码格式检验 通过通用播放软件查看音频流属性,判断结果是否符合 5.4.3.3 的要求。 6.5.4 通信性能 DB34/T 31082018 12 6.5.4.1 协议支持 使用各个运营商的通信卡进行拨号和数据传输,根据结果判断是否符合 5.4.4.1 的要求。 6.5.4.2 传输及处理延时检验 如下: a) 视频帧率、码率采用出厂默认设置; b) 使用精度为百分

34、之一秒的 LED 数字秒表于设备视频主要场景里, 并与监控客户端软件监视器并排摆放; c) 使用照相机同时拍下数字秒表实物以及客户端软件界面的 LED 秒表,核对照片中秒表读数差异; d) 重复以上测试,总计 10 次;10 次核算结果的平均值即为传输延时,应符合 5.4.4.2 的要求。 6.5.5 存储介质容量 插入 128 G TF 存储卡,进入到移动视频终端的存储管理界面或通过客户端存储管理页面查看设备存储介质容量,判断结果是否符合 5.4.5 的要求; 6.5.6 按键响应时间 对移动视频终端进行相应操作,记录按键响应时间,判断结果是否符合 5.4.6 的要求。 7 检验规则 7.1

35、 检验分类 7.1.1 型式检验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正式生产后,如结构、材料、工艺、生产设备和管理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产品长期(一年以上)停产后恢复生产时; 交收检验的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的结果有较大差异; 国家有关产品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或合同规定等。 7.1.2 出厂检验 如下: A 组检验(逐批):交收产品时,全数检验; B 组检验(逐批):交收产品时,从 A 组合格批中抽样检验; C 组检验(周期):每半年进行一次,受试样品从交收检验合格批中随机抽取。 7.2 试验项目和顺序 各类检验的试验项目、试验顺序、试验方法、技术

36、要求及不合格分类按表3 的规定。 DB34/T 31082018 13 表3 试验项目、检验顺序、技术要求和试验方法 序号 检验项目 技术要求 试验方法 不合格分类型式检验 出厂检验 试验编号 组批 1 2 3 A B C 1 外观 5.1.1 6.2.1 C - - - 2 结构 5.1.2 6.2.2 B - - 3 外壳防护等级 5.1.3 6.2.3 B - - - 4 接口 5.1.4 6.2.4 B - - - 5 电源 5.1.5 6.2.5 B - - 6 环境适应性 5.1.6 6.2.6 B - - - 7 安全性 5.1.7 6.2.7 A - - - 8 电磁兼容性 5

37、.1.8 6.2.8 B - - - - - 9 功能要求 5.2 6.3 B 10 扩展要求 5.3 6.4 A - - - 11 性能要求 5.4 6.5 B - 注: 为必检项目,- 为不检项目 7.3 抽样与组批规则 7.3.1 组批规则 交付检验的批应由同一生产批的产品构成。 7.3.2 抽样规则 7.3.2.1 型式检验的受试样品不应少于 3 台。 7.3.2.2 出厂检验分为: a) A 组检验为全数检验; b) B 组检验的样品数量按 GB/T 2828.1 的规定随机抽取; c) C 组检验的样品数量按 GB/T 2829 的规定随机抽取。 7.4 判定规则 7.4.1 按表

38、 3 规定的检验顺序、检验项目、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不合格分类判定样品是否合格, 如果有一项 A 类或两项 B 类不符合要求即判为不合格品。 7.4.2 全数检验的样品应全部合格,对抽样检验的样品不合格品数小于或等于接收数(Ac),则判为批合格;不合格品数等于或大于拒收数(Re),则判为批不合格。 7.4.3 如无特殊规定, 一般采用检查水平。 在 B 组检验中, B 类不合格品的接收质量限 (AQL) 为 1.5,在 C 组检验中,不合格品的不合格质量水平(RQL)为 20。 7.4.4 在连续批的逐批检验中,若质量水平保持较好或较差时,应按 GB/T 2828.1 规定的转移规则进行放宽检

39、查或加严检查。 7.5 不合格品的处理 7.5.1 对判为合格批中的不合格品应由厂方调换或修复成合格品。 DB34/T 31082018 14 7.5.2 B 组、C 组检验不合格时,其代表批的产品应停止检验,分析原因,消除不合格因素后再提交检验。 7.6 不合格批的再检验 7.6.1 批检验不合格时,经修理、调试、检验合格后,再次随机抽取规定数量的样品提交检验。 7.6.2 若仍判为不合格时,则可拒收,待查明原因,采取措施通过新的周期试验后,才能恢复正常生产和交收检验。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标志 8.1.1 包装盒上应有以下标记: a) 产品名称、型号、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40、 b) 商标名称、注册商标图案; c) 生产日期:年、月、日; d) 采用技术标准编号。 8.1.2 外包装箱应有以下标记: a) 产品名称、型号、生产企业的名称、地址; b) 商标名称、注册商标图案; c) 产品数量、重量、体积; d) 采用技术标准编号; e) 堆码层数极限; f) 印有怕雨、向上和易碎物品等标记,标记应符合 GB/T 191 的规定。 8.2 包装 8.2.1 包装盒标记应与产品型号相符,包装盒不应有破损、变形和受潮等缺陷。 8.2.2 包装盒内产品不应倒装, 产品、附件、衬垫等放置位置应正确。包装盒内不应有异物。 8.2.3 包装盒内应有使用说明书、保修卡、产品检验合格证或检验标志及其他附件。 8.2.4 包装箱应牢固,并有防震和防潮措施。包装材料和包装容器应保持干燥和清洁,不允许采用对产品有害的材料。 8.3 运输 8.3.1 包装好的产品应能适应车运、海运、空运的环境应力要求; 8.3.2 在长途运输时,应注意防潮、防尘和机械损伤。 8.4 贮存 贮存的环境温度为 1040,相对湿度不大于 93,室内无酸、碱及其他腐蚀性气体,贮存处应有防雨、雪和水浸的措施,不应露天存放。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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