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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能源环境智能系统集成和关键部品项目环境影.pdf

上传人:tike 文档编号:5632818 上传时间:2022-05-27 格式:PDF 页数:70 大小:1.17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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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一、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名称特种能源环境智能控制系统集成和关键部品项目项目代码2112-340162-04-01-968072建设单位联系人唐世兰联系方式*建设地点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以东、繁华大道以南智能科技园五期地理坐标(117 度 16 分 15.096 秒,31 度 47 分 16.224 秒)国民经济行业类别C3499 其他未列明通用设备制造业建设项目行业类别三十一、 通用设备制造业-349其他通用设备制造业建设性质新建(迁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建设项目申报情形首次申报项目不予批准后再次申报项目超五年重新审核项目重大变动重新报批项目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 (选填)合

2、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贸发展局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文号(选填)/总投资(万元)6000环保投资(万元)10.3环保投资占比 (%)0.17%施工工期/是否开工建设否是:用地(用海)面积(m2)11000.0专项评价设置情况无规划情况(1)规划名称: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022010);审批机关:合肥市人民政府;审批文号:合政秘200242 号;(2)规划名称:合肥市城市总体规划(2011-2020 年)审批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审批文号:国函201674 号2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情况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名称: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规划环评审批机关: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审查文件

3、名称及文号:关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环审2007574号);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名称: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跟踪评价审批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审查文件名称及文号:关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有关意见的函(环办环评审2020437号)。3规划及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符合性分析1、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20022010)符合性分析)符合性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0 年 4 月 16 日发布的关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工作有关意见的函(环办环评函20

4、20437 号)可知,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主导产业包括汽车和机械制造、家用电子、日用化工、食品加工,本项目属于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主导产业中的机械制造产业。本项目属于 C3499 其他未列明通用设备制造业,不在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内,符合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要求。2、与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相符及其审查意见相符性分析性分析表表 1-1 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相符性分析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相符性分析序序号号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规划环境影响报告

5、书及其审查意见要求要求本项目情况分析本项目情况分析相符相符性性1严格入区项目环境准入, 严禁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及不符合开发区产业导向的建设项目入区。 对不符合开发区发展目标、 产业导向和污染严重的现有企业进行清理整顿本项目为 C3499 其他未列明通用设备制造业,属于开发区主导产业;本项目产生的污染物均经过处理后达标排放相符2推行使用天然气等清洁能源, 调整开发区的能源结构。 入区建设项目应采取清洁生产工艺, 所有工艺废气必须达标排放本项目使用电能,未采用煤炭等不符合清洁能源要求的能源,本项目产生的颗粒物均达标排放相符3生活垃圾必须做到无害化处理, 处理方式可以结合合肥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规划确定

6、。 切实做好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的收集和处理处置工作, 各类危险废物交由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本项目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收集处置,厂区内设置有规范的一般工业固废暂存场所和危险废物暂存场所,危险废物厂区暂存,定期由有资质单位处置。相符3、用地规划的符合性分析用地规划的符合性分析根据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中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布局图(附图 1)可知,本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符合经开区规划和功能区划要求。在采取本次环评中规定的污染防治措施后,各项污染物均可达标排放,对环境影响较小,因此建设项目选址可行,与区域环境相容。4、与与关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

7、书的审查关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符合性分析意见符合性分析4对照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及关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环办环评函2020437 号),对入区项目相关要求见下表,本项目均符合入区项目建设要求。表表 1-2 与与关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的审查意见关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的审查意见符合符合性分析性分析序号序号文件要求文件要求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符合性符合性1主导产业包括汽车和机械制造、家电电子、日用化工、食品加工本项目为 C3499 其他未列明通用设备制

8、造业,属于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主导产业符合2落实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 不搞大开发”的总体要求及 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 年 3 月1 日实施)等环境管理要求,坚持高质量发展、协调发展做好与安徽省“三线一单”(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合肥市国土空间规划等成果的衔接,确保产业发展与区域生态环境保护、人居环境质量保障相协调本项目符合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20 年 3 月 1 日实施)要求,对照安徽省生态保护红线,本项目不属于限制和禁止开发区域,不属于生态红线保护区,且不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湿地以及以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为主要功能

9、单位的环境敏感目标内;本项目年用水量1060.6t,年用电量15.0 万kwh,项目的水、电等资源利用不会突破区域的资源利用上限;项目的实施可维持项目周边空气、地表水和地下水、声环境质量现状等级,不会引发恶化降级。符合3着力推动开发区转型升级,做好全过程环境管控。按照国家和安徽省最新环境管理要求,加快开发区产业转型升级和结构优化,严格落实报告提出的橡胶、医药、化工等不符合产业定位的环保要求的企业,以及其他存在工居混杂问题的污染企业的搬迁、优化调整计划。做好污染企业遗留场地的土壤环境调查和风险评估,确保土地安全利用本项目属于 C3499 其他未列明通用设备制造业, 不属于橡胶、医药、化工等不符合

10、产业定位的企业符合4严守环境质量底线,强化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根据合肥市大气环境质量达标规划、巢湖流域污染防治规划等最新环境管理要求, 以及安徽省“三线一单”成果,制定开发区污染减排方案,落实污染物总量管控要求。采取有效本项目焊接过程中产生的焊接烟尘、激光切割、打磨、铝箔冲片及打胶过程中产生的废气通过有效收集及处理后达标排放,满足文件要求符合5措施减少主要污染物和特征污染物的排放量,坚持“增产减污”,确保达标排放和区域环境质量持续改善5完善开发区环境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开发区技术装备和污染治理水平, 及时修编开发区排水规划,加快开发区污水处理厂提标扩建,提高中水回用水平,执行更严格的污染物排放标

11、准,改善巢湖水系水环境质量。推动企业间中水梯级利用, 减少废水排放量。推进完善集中供热,落实燃煤锅炉的淘汰,热电厂节能和超低排放改造工作。 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恶臭污染物的治理。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应依法依规收集、处理处置本项目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排至市政污水管网,水检用水定期更换,产生的废水通过添加絮凝剂进行简单沉淀处理后清除沉淀物,进入市政污水管网,接入十五里河污水处理厂处理;超声波清洗槽槽液委托有资质危废处理单位进行处理; 焊接过程产生的焊接烟尘、打磨过程中产生的颗粒物由布袋除尘器(TA001)处理后通过 25m 高的 DA001 排气筒达标排放;激光切割过程产生的粉尘由设备自带的脉动式滤

12、芯除尘器收集处理,处理后通过25m高的DA001排气筒达标排放;铝箔冲片、超声波清洗及打胶过程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通过集气罩+离心引风机+排气管道+二级活性炭(TA002)吸附处理后由 25m 高的 DA002排气筒达标排放;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废含油抹布、手套单独收集, 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一般固废暂存于一般固废库,收集的金属粉尘和废边角料等外售处理;危险废物集中收集后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并委托危废资质单位处置符合6严格项目生态环境准入,推动高质量发展。入园项目应落实安徽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 (试行) (皖长江办 201918 号)要求,围绕主导产业,确保工艺先进、技术创新、排污量少,

13、并达到清洁生产国际先进水平本项目不属于关于印发安徽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皖长江办201918 号)中禁止建设项目;本项目采用自动化水平较高的生产水平及工艺。符合6其他符合性分析1、与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与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环环评(环环评2016150 号)(简称号)(简称“三线一单三线一单”)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根据关于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 (环环评2016150 号):“为适应以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的环境管理要求,切实加强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管理,落实“生态保护红线、

14、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约束”。生态红线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安徽省生态保护红线的通知(皖政秘2018120 号)对照合肥市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分布图,本项目位于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以东、繁华大道以南智能科技园,本项目地块土地利用性质为工业用地,不涉及生态红线,因此,本项目所在区域不位于合肥市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内。本项目与合肥市生态红线的位置关系见附图 5。环境质量底线根据 2022 年 1 月 7 日合肥市生态环境局网站公布的合肥市空气质量数据,项目所在区域为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区域。本项目生产过程中产生的焊接烟尘、打磨粉尘、切割粉尘以及

15、铝箔冲片、超声波清洗和打胶过程产生的挥发性有机物,在采取相应污染治理措施后可达标排放,能够满足区域环境质量改善管理要求,不会突破环境质量底线;地表水满足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标准要求;声环境可达到声环境质量标准 (GB3096-2008)中的 3 类区标准。本项目废气、废水、噪声达标排放,固废、危废均得到合理处置,噪声对周边影响较小,不会突破项目所在地的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本项目属于 C3499 其他未列明通用设备制造业,不属于“两高”项目。本项目位于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以东、繁华大道以南智能科技园,本项目能源由市政电网提供,水源由市政供水管网提供,不会

16、突破7区域资源利用上限;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符合当地土地规划要求,也不会突破资源利用上线。生态环境准入清单对照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负面清单如下表所示:表表 1-3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负面清单相符性分析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跟踪评价报告书负面清单相符性分析类别类别发展要求发展要求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产业发展禁止类1、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禁止类项目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 年本)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 年),本项目为 C3499 其他未列明通用设备制造业,不属于禁止类;不属于化学制浆造纸、制革、化工、印

17、染、电镀、酿造、水泥、石棉、玻璃企业、化学药品制造、中成药加工;不属于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产生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及其他优先控制有机毒物的项目;不属于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性项目;项目位于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以东、繁华大道以南智能科技园五期,不涉及生态红线。2、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 年)禁止类项目3、不符合开发区规划产业导向及产业发展构想的行业;4、国家、安徽省明确规定不得审批的建设项目具体项目禁止类1、化学制浆造纸、制革、化工、印染、 电镀、 酿造、 水泥、 石棉、玻璃企业、 化学药品制造、 中成药加工; 销售、 使用含磷洗涤用品,产生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 及其

18、他优先控制有机毒物的项目2、高能耗、高污染、资源性项目3、重大风险源项目4、清洁生产水平低于国内先进水平的项目生态红线范围内禁止一切建设项目对照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负面清单中禁止类包含“化工、染料类:各种化学品及其中间体的生产。印染类:各类织物的印染及其后整理。制药类:化学药品制造,中成药加工。造纸类:纸浆制造,造纸(含废纸造纸)。其他:电镀,炼油,产生致癌、致畸、致突变物质、及其他优先控制有机毒物的项目。”本项目为 C3499 其他未列明通用设备制造业, 不属于以上禁止类项目。对照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指南(试行,2022 年版),“第 8.禁止在长江干支流、重要湖泊岸线一公

19、里范围内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禁止在长江干流岸线三公里范围内和重要支流岸线一公里范围内8新建、改建、扩建尾矿库、冶炼渣库和磷石膏库,以提升安全、生态环境保护水平为目的的改建除外。第 11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要求的高耗能高排放项目。”本项目位于安徽省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宿松路以东、繁华大道以南智能科技园五期,属于合规园区,本项目距离巢湖岸线最近距离 9.8km,本项目不属于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排放项目。对照关于印发安徽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

20、清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如下表所示:表表 1-4 与与关于印发安徽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关于印发安徽省长江经济带发展负面清单实施细则(试行试行)的通知的通知相符相符性分析性分析序序号号管控条款管控条款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相符相符性性1禁止建设不符合全国和全省港口布局规划以及港口总体规划的码头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码头项目相符2禁止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投资建设旅游和生产经营项目本项目位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以南、宿松路以北智能科技园,在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相符3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

21、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从事网箱养殖、畜禽养殖、施用化肥农药的种植以及游泳、垂钓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的行为,禁止设置排污口;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禁止设置排污口本项目位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以南、宿松路以北智能科技园,在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不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相符4禁止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新建排污口,以及围湖造田,围垦造地等投资建设项目本项目位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以南、宿松路以北智能科技园,在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

22、,不在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岸线和河段范围内相符5禁止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本项目位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相符9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内建设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以及保护生态环境、已建重要枢纽工程以外的项目,以及在保留区内建除保障防洪安全、河势稳定、供水安全、航道稳定以及保护生态环境以外的项目区繁华大道以南、宿松路以北智能科技园,在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在长江岸线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岸线保护区和岸线保留区内6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投资建设除国家重大战略资源勘查项目、生态保护修复和环境治理项目、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军事国防项目以及农牧民基本生产生活等

23、必要的民生项目以外的项目本项目位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以南、宿松路以北智能科技园,在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在国家确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和永久基本农田范围内相符7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 1 公里范围内,除必须实施的防洪护岸等事关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建设项目,以及长江岸线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区内非工业项目外,不得新批建设项目,不得布局新的工业园区本项目位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繁华大道以南、宿松路以北智能科技园,在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不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 1 公里范围内相符8禁止在合规园区外新建、扩建钢铁、石化、化工、焦化、建材、有色等高污染项目,高污染项目产格按照环境保护综合名录等有关要求执

24、行本项目不属于环境保护综合名录中所列高污染项目相符9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石化、现代煤化工等产业布局规划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石化、现代煤化工项目相符10禁止新建、扩建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产能项目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中的限制类、淘汰类、禁止类项目相符11禁止新建、扩建不符合国家产能置换要求的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本项目不属于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严重过剩产能行业的项目相符对照巢湖流域禁止和限制的产业产品目录(皖发改环资20216 号文)如下表所示:表表 1-5 与巢湖流域禁止和限制的产业产品目录相符性分析与巢湖流域禁

25、止和限制的产业产品目录相符性分析巢湖流域禁止和限制的产业产品目巢湖流域禁止和限制的产业产品目录相录相 关内容关内容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相符性相符性水环境三级保护区(一)禁止类:1化学制浆造纸(新建企业)2制革(新建小型项目) 3 化工 (新建小型项目) 4 印染(新建小型项目)5电镀(新建小型项目) 6酿造(新建小型项目) 7 水泥 (新建小型项目) 8 石棉(新建小型项目) 9玻璃(新建小型项目)10其他(1)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2)围湖造地(3)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本项目属于C3499其他未列明通用设备制造业行业类别。对照左侧禁止类项目名录,本项目不属于化学制浆造纸、 制革、化工、

26、印染、电镀、水泥、石棉、玻璃等新建小型项目,不涉及销售、 使用含磷洗涤用品、围湖造地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相符10(二)限制类:1制革(新建大中型项目)2化工(新建大中型项目) 3 印染 (新建大中型项目)4电镀(新建大中型项目)5酿造 (新建大中型项目)6 水泥 (新建大中型项目) 7石棉(新建大中型项目)8玻璃(新建大中型项目)本项目属于C3499其他未列明通用设备制造业行业类别。对照左侧限制类项目名录,本项目不属于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水泥、石棉、玻璃等新建大中型项目相符综上所述,本项目建设符合“三线一单”相关要求。2、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

27、类(GB/T4754-2017), 本项目属于其中“ C3499 其他未列明通用设备制造业”。经核查,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9年本)(2021 年修订),本项目不在现行国家产业政策中规定的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建设项目之列,可视为允许类项目。同时,本项目于 2021 年 12 月 15 日已获得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贸发展局出具的备案文件(项目编码:2112-340162-04-01-968072) (见附件 2) 。因此,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3、与周边环境相容性分析与周边环境相容性分析项目不涉及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湿地以及以医疗卫生、文化教育等为主要功能单位的环境敏感

28、目标。根据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总体规划用地布局图(附图 1),项目用地为工业用地,周边规划亦为工业用地。项目东侧为智能科技园 4#标准化厂房,南侧为智能科技园 5#标准化厂房,西侧为空地,北侧为 1#综合楼,项目周边关系图见附图 2。本项目周围均为工业企业,无特别需要保护的敏感点,周边项目污染较小,污染物均得到了有效治理,所以相互之间无明显影响。因此本项目选址与周边环境相容。4、与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相符性分析与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相符性分析本项目与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十九号,自 2020 年 3 月 1 日起施行)相符性分析如下:表表 1-6 与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

29、例相符性分析与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相符性分析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要求巢湖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相关要求本项目情况本项目情况相符性相符性第三条 巢湖湖体,巢湖岸线外延一千米范围内陆域, 入湖河道上溯至一万米及沿本项目位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属于巢湖流域三级保护相符11岸两侧各二百米范围内陆域为一级保护区; 巢湖岸线外延一千至三千米范围内陆域, 入湖河道上溯至一万米沿岸两侧各二百至一千米范围内陆域为二级保护区; 其他地区为三级保护区。巢湖流域水环境一、二、三级保护区的具体范围,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区范围内第十二条 在巢湖流域新建、改建、扩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其他水上设

30、施, 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表未依法经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 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本项目位于巢湖流域内, 废水排放为间接排放。 项目正在依法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手续。 建设单位已承诺, 在项目依法经有审批权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审查、 批准后, 方开工建设相符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 其水污染防治设施经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验收合格, 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 生产或者使用。不得擅

31、自拆除或者闲置水污染防治设施本项目采用雨污分流制, 生活废水依托化粪池, 雨水依托现有雨水管网; 水检用水定期更换, 产生的废水通过添加絮凝剂进行简单沉淀处理后清除沉淀物, 达到十五里河污水处理厂接管标准, 接入十五里河污水处理厂处理; 超声波清洗槽槽液作为危废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相符第二十三条 水环境一、二、三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化学制浆造纸企业;(二)新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水泥、石棉、玻璃等水污染严重的小型项目;(三)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四)围湖造地;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严格限制在水环境三级保护区内新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水泥、

32、石棉、玻璃等水污染严重的大中型项目;确需新建的,应当事先报经省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其中,排放含氮、磷等污染物的项目,按照不低于该项目氮、 磷等重点水污染物年排放总量指标,实行减量替代本项目位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 属于巢湖流域三级保护区范围内。 本项目属于 C3499其他未列明通用设备制造业。本项目不属于“(一)新建化学制浆造纸企业; (二)新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水泥、石棉、玻璃等水污染严重的小型项目; (三)销售、 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四)“围湖造地” 项目范围。 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符合地方规划, 不属于法律、 法规禁止行为。 本项目不属于制革、 化工、

33、印染、 电镀、 酿造、水泥、 石棉、 玻璃等水污染严重的大中型项目相符第二十四条 水环境一、二级保护区内除执行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外, 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制革、化工、印染、电镀、酿造、水泥、石棉、玻璃等水污染严重的项目; (二)新建、扩建除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污口以外的排污口本项目不属于巢湖流域水环境一、 二级保护区范围内, 也不属于“新建、扩建制革、化工、 印染、 电镀、 酿造、 水泥、石棉、 玻璃等水污染严重的项目”范围。本项目不新建、扩建排污口相符12第二十五条 水环境一级保护区内除执行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第二十四条规定外,还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扩建排放水污

34、染物的建设项目;(二)运输国家规定禁止通过内河运输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其他危险化学品;(三)设置剧毒物质、危险化学品的贮存、 输送设施;(四)从事网围、网箱养殖;(五)利用机械吸螺、 底拖网等进行捕捞作业; (六)设立畜禽养殖场;(七)从事水上餐饮经营;(八)开垦、围垦、填埋等改变湿地用途或者占用湿地;(九)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可能污染水质的活动本项目不属于巢湖流域水环境一级保护区范围内相符第二十七条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按照规定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 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排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规范化排污口, 设置标注单位名称和排放污染物

35、的种类、 浓度及数量等内容的标志牌,在厂界内、外排污口分别设置排污取样口。 排污单位间歇排放水污染物的, 应当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核定的时间排放。 排放水污染物的时间应当向社会公布。建设单位在河道、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涉及通航、渔业水域的,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应当征求交通运输、农业农村部门的意见本项目废水为间接排放, 项目性质为新建。 本项目为 C3499其他未列明通用设备制造业,属于排污许可登记管理。 本项目废水排放依托园区现有的废水总排口, 不在河道、 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相符第三十一条 在合肥市公共排水设施覆盖区域内,

36、 排水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污水排入公共排水设施;在雨水、污水分流地区,不得将污水排入雨水管网。除楼顶公共屋面雨水排放系统外,阳台、露台排水管道应当接入污水管网。在公共排水设施未覆盖区域内, 排水户应当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或者自建排水管网接入公共排水设施。 现有排水设施未实行雨水、污水分流的,应当按照城镇排水管理部门规定的期限和要求进行分流改造;自用排水设施与公共排水设施的连接管由排水户负责建设。 合肥市各级人民政府城镇排水管理部 门应当对接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排水户实行雨污分流改造,防止混接、漏接等。巢湖流域其他地区应当采取措施,推进雨水、污水分流本项目位于十五里河污水处理厂收水范

37、围内, 项目废水由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十五里河污水处理厂。 本项目依托现有的雨污水管网, 实行雨污分流相符第三十三条 向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污水, 应当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本项目废水由市政污水管网排入十五里河污水处理厂, 废相符13染物排放标准以及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对汇水范围内排污单位的排水进行取样检测时,有关排污单位应当提供便利条件。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发现排水水质超过排放标准的, 应当及时告知排污单位,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水排放能够达到十五里河污水处理厂的接管标准要求第三十四条 巢湖流域重点排污单位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应当按照

38、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安装使用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保障其正常运行, 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污染物原始监测记录应当妥善保存本项目不属于巢湖流域重点排污单位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营单位, 无需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相符第四十二条 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单位的实验室、检验室、化验室产生的危险废液, 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单独收集、安全处置本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主要为废润滑油,废包装桶、袋,废活性炭, 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单独收集, 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内, 委托有资质单位外运处置相符5、与与关于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关于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安徽)

39、经济带的实施意见经济带的实施意见 (升升级版)(皖发级版)(皖发202119 号文)号文)相符性分析相符性分析2021 年 08 月 09 日,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的实施意见(升级版)(皖发202119 号),其主要要求和本项目符合性分析情况如下表。表表 1-7本项目与皖发本项目与皖发202119 号号文实施意见的相符性分析文实施意见的相符性分析关于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关于全面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徽)经济带的实施意见经济带的实施意见(皖发皖发202119 号号)文件要求文件要求本项目符合情况本项目符合情况集中攻

40、坚, 全面落实打造水清岸绿产业优美丽长江(安徽)经济带的重点举措:提升“禁新建”活动(1)严禁 1 公里范围内新建化工项目。长江支流岸线 1 公里范围内,严禁新建、扩建化工园区和化工项目。 已批未开工的项目, 依法停止建设,支持重新选址。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严格进行检查评估, 不符合岸线规划和环保、 安全要求的,全部依法依规停建搬迁。(2) 严禁 5 公里范围内新建重化工重污染项目。长江干流岸线 5 公里范围内, 全面落实长江岸线功能定位要求, 实施严格的化工项目市场准入制度,除提升安全、环保、节能水平,以及质量升级、结构调整的改扩建项目外,严禁新建石油化工和煤化工等重化工、重污染项目。严禁新

41、建布局重化工园区。合规化工园区内,严禁新批环境基础设施不完善或长期不能稳定运行的企业新(1) 本项目距离巢湖岸线最近距离 9.8km,不属于一公里范围内;(2) 本项目选址位于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范围内,项目区给排水、供电、道路交通、物流贮运等基础设施完善, 符合要求;根据本报告污染物影响预测,在落实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项污染物能够实现长期稳定达标排放,符合要求;(3) 本项目为 C3499 其他未列明通用设备制造业,环境保护措施均从严制定和执行,项目拟采取有效可行的污染治理设施,经预测各类污染物可达标排放。14建和扩建化工项目。(3)严管 15 公里范围内新建项目。长江干流岸线 15

42、 公里范围内,严把各类项目准入门槛,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标准, 把主要污染物和重点重金属排放总量控制目标作为新(改、扩)建项目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 禁止建设没有环境容量和减排总量项目。在岸线开发、河段利用、区域活动和产业发展等方面, 全面执行国家长江经济带市场准入禁止限制目录。实施备案、环评、安评、能评等关联审批,未落实生态环保、安全生产、能源节约要求的,一律不得开工建设。提升“减存量”行动(一)全面治理“散乱污”企业。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 未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不能稳定达标排放以及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企业,分类实施关停取缔、整合搬迁、整改提升等措施,强化综合执法。(二)依法依规推动落后

43、产能退出。以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国家确定的行业为重点,综合运用法治、经济、科技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严格常态化执法和强制性标准实施,促使一批达不到标准和生产不合格产品火淘汰类产能的企业,依法依规关停退出。(三)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加快构建市场导向的绿色技术创新体系, 采用节能低碳环保技术改造传统产业。(1) 本项目选址位于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范围内,根据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现状用地布局图(附图 1)可知,本项目用地性质为工业用地,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和规划布局;本项目已于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经贸发展局备案,备案文件见附件 2;(2)本项目不属于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等国家确定的过剩和淘汰落后产能;(3

44、) 本项目拟采取有效可行的污染治理设施,经预测能够实现污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提升“进园区”活动。长江干流及主要支流岸线1公里范围内的在建化工项目,应当搬迁的全部依法依规搬入合规园区。 长江干流岸线 5 公里范围内的在建重化工项目,难以整改达标必须搬迁的,全部依法依规搬入合规园区。长江干流岸线 15 公里范围内,新建工业项目原则上全部进入园区, 其中化工项目进化工园区或主导产业为化工的开发区。本项目选址位于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规划范围内,符合当地产业政策、规划布局和园区产业定位要求;沿江 15 公里范围新建项目全部合规。环保和安全达标,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行业先进,产品处于产业链、价值链中高端。

45、工业园区优化整合全面合规,不合规的园区全部整治清理,打造主业突出、特色鲜明、竞争力强、绿色发展的产业集聚区。本项目生产工艺行业先进,工艺技术和装备水平均国内领先,环保措施安全可行。6、与、与2020 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 号)相号)相符性分析符性分析表表 1-8本项目与环大气本项目与环大气202033 号中要求的相符性分析号中要求的相符性分析环大气环大气202033 号中相关要求号中相关要求本项目符合情况本项目符合情况全面落实标准要求,强化无组织排放控制。2020 年 7 月1 日起, 全面执行 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 ,重点

46、区域应落实无组织排放特别控制要求。企业在无组本项目铝箔冲片、超声波清洗和打胶工序中产生的废气采用集气罩+离心15织排放排查整治过程中,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加强含VOCs 物料全方位、全链条、全环节密闭管理。储存环节应采用密闭容器、包装袋,高效密封储罐,封闭式储库、料仓等。装卸、转移和输送环节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罐车等。生产和使用环节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中操作并有效收集废气,或进行局部气体收集;非取用状态时容器应密闭。处置环节应将盛装过VOCs 物料的包装容器、含 VOCs 废料(渣、液)、废吸附剂等通过加盖、封装等方式密闭,妥善存放,不得随意丢弃,7 月 15 日前集中清运一次,

47、交有资质的单位处置;处置单位在贮存、清洗、破碎等环节应按要求对VOCs 无组织排放废气进行收集、处理。高 VOCs 含量废水的集输、储存和处理环节,应加盖密闭。引风机+排风管道+两级活性炭(TA002)吸附方式处理。本项目润滑油、挥发油、密封胶在非取用状态时封闭储存;处置环节应将盛装过含 VOCs 物料的包装容器、含 VOCs废料、废活性炭等通过加盖、封装等方式密闭暂存于危废暂存间,定期交由有资质的单位处理,符合要求。聚焦治污设施“三率”,提升综合治理效率。除恶臭异味治理外,一般不采用低温等离子、光催化、光氧化等技术。行业排放标准中规定特别排放限值和控制要求的,应按相关规定执行;未制定行业标准

48、的应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已制定更严格地方排放标准的,按地方标准执行。按照“应收尽收”的原则提升废气收集率。将无组织排放转变为有组织排放进行控制,优先采用密闭设备、在密闭空间中操作或采用全密闭集气罩收集方式;对于采用局部集气罩的,应根据废气排放特点合理选择收集点位,距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 VOCs 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低于 0.3 米/秒, 达不到要求的通过更换大功率风机、增设烟道风机、增加垂帘等方式及时改造;加强生产车间密闭管理,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前提下,采用自动卷帘门、密闭性好的塑钢门窗等,在非必要时保持关闭。按照与生产设备“同启同

49、停”的原则提升治理设施运行率。根据处理工艺要求,在处理设施达到正常运行条件后方可启动生产设备,在生产设备停止、残留 VOCs 废气收集处理完毕后,方可停运处理设施。VOCs 废气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入使用;因安全等因素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措施。 按照“适宜高效”的原则提高治理设施去除率,不得稀释排放。企业新建治污设施或对现有治污设施实施改造,应依据排放废气特征、VOCs 组分及浓度、生产工况等,合理选择治理技术,对治理难度大、单一治理工艺难以稳定达标的,要采用多种技术的组合工艺。采用活

50、性炭吸附技术的,应选择碘值不低于 800 mg/g 的活性炭,并按设计要求足量添加、及时更换。本项目挥发性有机物采用集气罩+离心引风机+排风管道+两级活性炭(TA002) 吸附方式处理,本项目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的二级标准要求,同时按照与生产设备“同启同停”的原则提升治理设施运行率。集气罩开口面最远处的风速不低于 0.3 米/秒,活性炭吸附选择碘值不低于800 mg/g 的活性炭,并按设计要求足量添加、及时更换。综上所述,本项目满足2020 年挥发性有机物治理攻坚方案(环大气202033 号)中的相关要求。7、本项目与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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