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65.020.30 B 41 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 983.22019 代替 DB22/T 983-2011,DB22/T 984-2011,DB22/T 985-2011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监督管理规范 第 2 部分:铁路运输 Codes for the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the transport of animals and animal products Part 2:Railway transportation 2019 - 10 - 14 发布 2019 - 11 - 01 实施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 布
2、 DB22/T 983.2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DB22/T 983 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监督管理规范分为三个部分: 第 1 部分:公路运输; 第 2 部分:铁路运输; 第 3 部分:民航运输。 本部分 DB22/T 983 的第 2 部分。 本部分代替DB22/T 983-2011 铁路运输动物产品监督检查规程、DB22/T 984-2011 铁路运输动物及其产品车辆消毒规程 和 DB22/T 985-2011 铁路运输动物监督检查规程 。 本部分是将DB22/T 983-2011、DB22/T 984-2011、DB22/T 985-
3、2011技术内容整合,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内容修改如下: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 2); 增加了跨省调运动物及动物产品手续证明(见 3.2.2、3.2.3); 修改了临床健康检查(见 3.3.1.3,DB22/T 985-2011 中 3.3.3); 修改了“消毒”(见 3.4,DB22/T 984-2011 中 3、4); 增加了消毒责任主体的表述(见 3.4.1); 增加了对零散运输的消毒要求(见 3.4.4); 删除了“程序”和“其他”(见 DB22/T 984-2011 中 5、6); 增加了“其他要求”(见 5); 增加了“档案管理”(见 6)。 本标准由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提出
4、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吕洪涛、徐喆、王玉福、张可、王勇、辛光杰、张玉环、张明珠、赵传峰。 本标准所代替了DB22/T 9832011、DB22/T 9842011 和 DB22/T 9852011。 DB22/T 9832011 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22/T 9832002; DB22/T 9832011。 DB22/T 9842011 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22/T 9842002; DB22/T 9842011。 DB22/T 9852011 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22/T 9852002; DB22/T 9852011。
5、DB22/T 983.22019 1 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监督管理规范 第 2 部分:铁路运输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铁路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监督检查的程序、处理、其他要求和档案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铁路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督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2006 年6月6日颁布,2006年7月1日起施行 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填写及应用规范2010年11月2日颁布并施行 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2009年中华人民共和
6、国铁道部(铁运2009148号)颁布,2009年8月12日起施行 3 程序 3.1 报检 3.1.1 调出动物和动物产品,承运前托运人应提供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铁路运输部门应及时通知派驻铁路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3.1.2 调入动物和动物产品,交付前运单上应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铁路运输部门应及时通知派驻铁路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3.2 查证 3.2.1 应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3.2.2 非乳用种用易感动物由非无疫区调入的,应查验跨省引进非乳用种用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通知书。 3.2.3 跨省调运乳用种用动物应查验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3.3 验物 3.
7、3.1 动物 3.3.1.1 种类、数量应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记载相符。 3.3.1.2 动物标识应符合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规定。 3.3.1.3 临床健康检查,按相应动物产地检疫规程执行。 3.3.2 动物产品 3.3.2.1 种类、数量应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记载相符。 DB22/T 983.22019 2 3.3.2.2 检疫标志应符合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填写及应用规范规定。 3.4 消毒 3.4.1 由派驻铁路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人员监督托运人和铁路部门对车辆及装载器具消毒。 3.4.2 选择消毒能力强、易溶于水、不腐蚀车体、不残留异味和毒性的药品。常用药物、适用对象见附录 A。 3.4
8、.3 运输车辆在装前、卸后应遵循清扫、洗刷、消毒程序。粪便、垫草、污物应卸在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 3.4.4 对于零散运输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应对装载器具实施消毒。 3.4.5 消毒药品应达到规定浓度和单位用药量,喷洒均匀。 4 处理 4.1 对于调出前监督检查合格的,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签章,铁路部门方可办理承运。 4.2 对于交付前监督检查合格的,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签章,铁路部门方可办理交付。 4.3 对于监督检查不合格的,移交铁路车站属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处理。 4.4 对运载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车辆实施卸后消毒、清扫、再消毒,30 min 后热洗刷,实施第 3 次消毒。
9、5 其他要求 车辆及其他运输要求应符合铁路鲜活货物运输规则规定。 6 档案管理 6.1 做好工作日志、监督检查月报表、监督检查记录。 6.2 监督检查记录通过信息管理系统上传。 6.3 监督检查记录归档管理,保存时间不少于 24 个月。 DB22/T 983.22019 3 A 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常用药物适用对象及消毒方法 常用药物适用对象及消毒方法见表 A.1。 表A.1 药物名称 适用对象 消毒方法 氢氧化钠 (苛性钠) 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车辆和装载器具 配成 2%热水溶液喷洒消毒。疑似炭疽污染区,将浓度提高到 3 %5 % 戊二醛 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车辆和装载器具 2%戊二醛溶液喷洒消毒。疑似非洲猪瘟污染区,将浓度提高到 5% 次氯酸钠 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车辆和装载器具 有效氯浓度为 300 mg/L 的溶液喷洒消毒。疑似炭疽污染区,将有效氯浓度提高到 600 mg/L 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车辆和装载器具 0.5%溶液喷洒消毒。 (现用现配) 过氧乙酸 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车辆 用5%过氧乙酸溶液,按 3 ml/m加热熏蒸,车体保持密闭状态 30 min60 min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