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ICS 65.020.30 B 41 DB22 吉林省地方标准 DB22/T 983.12019 代替 DB22/T 986-2011,DB22/T 987-2011,DB22/T 988-2002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监督管理规范 第 1 部分:公路运输 Codes for the supervis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the transport of animals and animal products - Part 1: Road transportation 2019 - 10 - 14 发布 2019 - 11 - 01 实施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厅 发 布
2、 DB22/T 983.12019 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 GB/T 1.1-2009 给出的规则起草。 DB22/T 983 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监督管理规范分为三个部分: 第 1 部分:公路运输; 第 2 部分:铁路运输; 第 3 部分:民航运输。 本部分 DB22/T 983 的第 1 部分。 本部分代替 DB22/T 986-2011公路运输动物监督检查规程、DB22/T 987-2011公路运输动物产品监督检查规程、DB22/T 988-2002 公路运输动物及其产品车辆消毒技术规程。本部分是将DB22/T 986-2011、DB22/T 987-2011 和 DB22/T 988-2
3、002的技术内容整合,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内容修改如下: 增加了规范性引用文件(见 2); 增加了“指定通道”的定义(见 3.1); 删除了“询问”(见 DB22/T 986-2011 中 3.1.1); 修改了“查证”(见 4.2,DB22/T 986-2011 中 3.1.1、DB22/T 987-2011 中 3.1.1); 增加了对跨省调运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要求(见 4.2.2、5.5); 修改了 “验物” (见 4.3, DB22/T 986-2011 中 3.1.3, DB22/T 987-2011 中 3.1.2、 3.2 和 3.3) ; 增加了对运输车辆的相关要求(见
4、4.3.3); 修改了“消毒”(见 4.4,DB22/T 988-2002); 修改了“处理”(见 5,DB22/T 986-2011 中 4,DB22/T 987-2011 中的 4); 将 “记录” 修改为 “档案管理” 并修改了相关要求 (见 6, DB22/T 986-2011 中 6, DB22/T 987-2011中 3.4)。 本标准由吉林省畜牧业管理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吉林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颜宏刚、王玉福、段志杰、姜爱英、王云鹏、黄劲文、唐晓云、张明珠、丁涛。 本标准所代替了DB22/T 9862011、DB22/T 9872011和 DB22/
5、T 9882002。 DB22/T 9862011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22/T 9862002; DB22/T 9862011。 DB22/T 9872011 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22/T 9872002; DB22/T 9872011。 DB22/T 9882002 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DB22/T 9882002。 DB22/T 983.12019 1 公路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监督管理规范 第 1 部分:公路运输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公路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监督管理的程序、处理和档案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公路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监督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
6、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 农医发200525号,自 2005 年 10 月 21 日起发布并实施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第 67 号,2006 年 6 月 16 日农业部第14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 2006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填写及应用规范(农医发201044 号),自 2010 年 11 月 2 日发布并实施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 2005 年 11 月 18 日国务院令第 450 号
7、公布, 根据 2017 年 10 月 7 日国务院令第 687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自 2017 年 10 月 7 日起发布并实施 吉林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建设管理条例 2011 年 7 月 28 日 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自 2011 年 8 月 1 日起实施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和加强动物运输车辆备案监管的通告(吉政明电201820 号),自 2018 年 12 月 5 日起发布并实施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指定通道 specified channel 由省人民政府指定并公告
8、的允许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外动物及其产品进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通道,指定通道应设有对外发布的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 4 程序 4.1 报验 承运人应按照动物及动物产品输入及过境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经指定通道进入并向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报验,接受监督检查。 4.2 查证 DB22/T 983.12019 2 4.2.1 应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4.2.2 从非无疫区输入的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应查验跨省引进非乳用种用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通知书。 4.2.3 输入及过境乳用种用动物应查验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 4.2.4 运输动物车辆应查验车辆备案表和承运情况记录表(台账)。 4.3 验物 4
9、.3.1 动物 4.3.1.1 动物种类、数量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是否相符。 4.3.1.2 临床健康检查,按照相应动物产地检疫规程执行。 4.3.1.3 动物标识应符合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规定。 4.3.2 动物产品 4.3.2.1 动物产品种类、数量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应相符。 4.3.2.2 动物产品检疫标志应符合动物卫生监督证章标志填写及应用规范规定。 4.3.2.3 对动物产品进行监督抽查。 4.3.3 运输车辆 应按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使用餐厨剩余物(泔水)饲喂生猪和加强动物运输车辆备案监管的通告的规定执行。 4.4 消毒 4.4.1 常用药物、适用对象及消毒方法见附录 A。
10、 4.4.2 选择消毒能力强、易溶于水、不腐蚀车体、不残留异味和毒性的药品。 4.4.3 运输车辆在装前卸后应遵循清扫、洗刷、消毒程序,粪便、垫草、污物应卸载在指定地点进行无害化处理。 4.4.4 消毒药品喷洒均匀,达到车体挂水珠。 4.4.5 消毒药品要达到规定浓度和单位用药量(1000 ml/)。 4.4.6 从指定通道进入的车辆消毒后,在动物检疫合格证明上填写消毒药品名称、消毒方法。 5 处理 5.1 监督检查合格的,运载车辆消毒后,签章放行。 5.2 监督检查不合格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a) 对证物不符、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按规定实施处罚后,符合补检条件的按规定补检; b) 对应当
11、加施畜禽标识而没有畜禽标识的,依法处罚; c) 对标识不能识读的,应向原出证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了解情况,按规定处理。原出证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能说明情况的,放行; d) 对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填写不规范, 但其它方面均符合要求的, 通报原签发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后,签章注明予以放行。 5.3 对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按以下规定处理: a) 对动物尸体要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按病死及死因不明动物处置办法进行处理; DB22/T 983.12019 3 b) 对运载染疫或疑似染疫动物及动物产品的车辆实施卸后消毒、清扫、再消毒,30 min 后热洗刷,实施第三次消毒。 5.4 疑似口蹄疫等重大动物疫情的,应立
12、即终止运输,对动物、运输工具等采取临时隔离措施,对污染的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并按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及时上报及处理。 5.5 输入及过境易感动物及动物产品不符合无疫区建设要求的,按照动物及动物产品输入及过境管理技术规范进行处理。 5.6 跨省引进种用乳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未附有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检疫审批表的,终止运输。 5.7 发现未经备案的运输车辆,禁止入境或过境报验。 5.8 对证物不符、未经检疫、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胴体无检疫合格验讫标志、分割包装的动物产品外包装无动物检疫合格标志,转让、伪造或者变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移交检查站所在地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处理。 6 档案管理
13、 6.1 填写工作日志、监督检查记录、监督检查月报表、消毒记录和无害化处理记录等各项监督检查记录。 6.2 监督检查记录通过信息管理系统即时上传。 6.3 监督检查记录归档管理,保存时间不少于 24 个月。 DB22/T 983.12019 4 A A 附 录 A (资料性附录) 常用药物、适用对象及消毒方法 常用药物、适用对象及消毒方法见表 A.1。 表A.1 药物名称 适用对象 消毒方法 氢氧化钠 (苛性钠) 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及进出污染区的车辆 配成 2%热水溶液喷洒消毒。疑似炭疽污染区,将浓度提高到 3%5% 过氧乙酸 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及进出污染区的车辆 0.5%溶液喷洒消毒(现用现配) 次氯酸钠 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及进出污染区的车辆 有效氯浓度为 300 mg/L 的溶液喷洒消毒。疑似炭疽污染区,将有效氯浓度提高到 600 mg/L 戊二醛 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及进出污染区的车辆 2%戊二醛溶液喷洒消毒。疑似非洲猪瘟污染区,将浓度提高到 5% 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