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ICS 67.060 B 22 DB15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标准 DB15/T 1747-2019 “兴安盟大米”产品包装规范 Packaging Specification for Rice Products of Xingan League 2019-11-05 发布 2019-12-05 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 布 DB15/T 17472019 I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术语和定义 . 1 4 要求 . 1 DB15/T 17472019 II 前 言 本标准按照GB/T 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由兴安盟市
2、场监督管理局提出。 本标准由内蒙古自治区农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M/TC 20)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兴安盟市场监督管理局、兴安盟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胡军、张文胜、曹艳秋、白筱、武晶明、温清松、张春明。 DB15/T 17472019 1 “兴安盟大米”产品包装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兴安盟大米”的包装和标识、标志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兴安盟大米”的包装、标识、标志。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3、。 GB 7718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 968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接触材料及制品用添加剂使用标准 GB 1488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生产通用卫生规范 GB 28050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17109 粮食销售包装 3 术语和定义 GB 14881、GB/T 17109界定的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4 要求 4.1 包装 4.1.1 包装环境 4.1.1.1 包装车间应是独立的车间,建立在无有害气体、烟尘、灰尘、放射性物质及其他扩散性污染源的地区,设计
4、合理,满足包装工艺流程要求,并保持洁净卫生。 4.1.1.2 包装车间与包装设备严格防止鼠、蝇及其他害虫的侵入和隐匿,应完全达到国家规定的大米包装车间和包装设备要求。 4.1.1.3 包装时应在良好的环境状况下进行,防止带入异物。 4.1.2 管理和工作人员 4.1.2.1 包装车间应建立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工作人员应遵守安全卫生操作规定,建立健全包装车间的生产档案记录、安全记录。 4.1.2.2 包装车间工作人员应熟悉相应的食品安全知识,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上岗前应进行卫生培训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DB15/T 17472019 2 4.1.2.3 工作人员进入包装车间应穿着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
5、服,并进行定期卫生清洁,包装车间不得带入或存放个人生活用品,闲杂人等不得进入。 4.1.3 包装材料 4.1.3.1 包装材料应符合 GB/T 17109 的规定和食品安全要求,并经过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4.1.3.2 大米的包装袋应符合 GB 9683 的规定,安全、卫生、无毒、无污染;有足够的强度,不易破损;不与大米发生任何的物理和化学反应;并具有防潮、防霉、防虫的作用。 4.1.3.3 包装容器应便于消费者开启、使用、搬运、储存,应能保护产品安全、卫生,符合相应包装容器的卫生标准。 4.1.3.4 其他规定如下: 与食品接触的包装容器、材料用添加剂应符合 GB 9685 及相关规定;
6、产品包装完毕后按批次入库,保存包装过程中的各项原始记录。 4.1.4 包装方式 可以采用不同的包装方式,如袋装、桶装等。 为保证 “兴安盟大米”在销售过程中的品质不受影响,本标准建议优先采用真空包装方式。 4.2 标识和标志 4.2.1 包装大米的标签应符合 GB 7718 的规定,营养标签应符合 GB 28050 的规定,并获得“兴安盟大米”商标的使用许可,具体标志应符合“兴安盟大米”专用标志规定的要求。 4.2.2 外包装物包装储运标识应符合 GB/T 191 的要求。 4.2.3 标注的净含量应为产品最大允许水分状况下的质量。 4.2.4 优质大米建议标注最佳食用期(品尝评分值为最佳食用
7、期内数值)。 4.2.5 大米外包装标识应标注:净含量、配料表、产品名称、执行标准号、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质量等级、生产者(或经销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商标、生产日期、保质期、营养标签、存放注意事项及专用大米的食用方法说明、标明应在保质期内食用、特殊说明、条形码及必要的防伪标识。 4.2.6 大米外包装的图案、文字或符号的印刷应清晰、端正、不褪色。图案符号应直观、规范,颜色与背景或底色为对比色。外包装所用的胶水、胶带和染料等应符合国家相关卫生标准要求,不得对所包装的大米产生任何的物理或化学的污染。 4.2.7 标识的文字应使用国家规定的规范汉字,可同时使用相应的汉语拼音、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但汉语拼音、外文或少数民族文字的字体大小应不大于相应的汉字。 4.2.8 包装上有关认证标志(有机食品、绿色食品、地理标志等)和商标等的印刷、加贴应符合有关法规及标准要求。 4.2.9 包装容器表面装潢与印刷应符合商标法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