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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讲解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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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主讲人:柯 洪天津理工大学管理学院:副教授、博士 中国注册造价工程师宣贯解读引 言 自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以来,针对我国招投标过程中的实际问题,为规范工程建设中的招投标活动,我国七部委相继颁布了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12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107号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30号令)、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7号令),2007年九部委联合颁布了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56号令),这些法规为规范招投标市场、约束我国建筑市场的招投标活动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但是

2、,现行招投标法规性文件存在许多不一致、不完善的规定,需要在招标投标法的基础上以实施条例的形式予以明确,并对招标投标法的一些规定加以解释、说明或补充、完善。从2006年初开始,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经过充分调研和广泛听取意见,现已列入国务院2011年立法计划。2制定背景34我国目前招标投标立法情况序号法规名称生效时间发布文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2000年1月1日中国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921号令2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5月1日发改委20003号令3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1年6月1日建设部200189号令4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

3、1年7月5日七部委200112号令5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01年12月1日七部委2001107号令6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修改并重新发布)2002年1月1日水利部200114号令7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03年1月1日中国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268号令8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2003年5月1日七部委200330号令9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2005年3月1日七部委200527号令10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2006年8月1日交通部20067号令11标准施工招标资格预审文件和标准施工招标文件试行规定2008年5月1日九部委200756号令12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列入国务院2011年立法计划4制定实施条例的必要性增强招投标法律制度可操作性的需要 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实施,对规范招投标市场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实践的不断发展,出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招标投标法的有些规定显得较为原则,有的缺乏必要规范,不能很好地满足实践发展需要。Examplep对资格审查、评标等程序规定得较为原则;p对于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围标串标、以他人名义投 标等违法行为,缺乏具体认定标准,实际工作中很难查处。 p各部门、各地方采取了一些措施,但由于缺乏上位法依据 或者受立法效力层次的限制,效果不明显。1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在行政法规层

5、面作出具体规定,进一步增强招投标制度的可操作性。 为此5制定实施条例的必要性促进招投标市场规则统一的需要 招标投标法颁布实施后,为做好本部门、本地区招投标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各地方陆续出台了招投标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法规范招投标活动提供了制度保障。但由于大多数配套文件在制定过程中缺乏必要的协调,客观上造成了规则不统一,不利于招投标统一大市场的形成。2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在总结实践证明行之有效做法的基础上,在行政法规层面对招投标配套规则进行整合提炼,促进招投标规则统一。 为此6制定实施条例的必要性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的需要规范有力的监督是招投标法律制度得以顺利执行的重要保障。

6、招标投标法对行政监督的规定较为原则,实践中行政监督缺位、越位与错位的现象同时存在,另外当事人投诉渠道也不够畅通,投诉处理机制不够健全。现状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以下简称国办发200456号文件),明确要求各部门严格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加强和改进招投标行政监督工作。3有必要制定实施条例,落实国办发200456号文件要求,切实改变招投标行政监督不规范的状况。 为此7起草实施条例的主要原则1、严格遵守上位法的规定在实施条例起草过程中,始终严格遵守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法等上位法规定。Examplel有的地方建议采取摇珠、抽签等方式

7、进行资格预审;p考虑到这种做法会影响甚至损害招投标竞争机制与招标投标法的立法宗旨不符,实施条例没有采纳。 l针对国有投资项目招标人行为不规范较为严重的现象,有的地方建议对国有投资项目实行强制代理,一概交由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p考虑到该建议不符合招标投标法第12条规定,实施条例没有采纳。8起草实施条例的主要原则2、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针对招投标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施条例作了相应规定。l在规范各方当事人行为方面:p细化了限制或排斥投标人(第26条)、串通投标(第36条、第 37条)、以他人名义投标(第38条)、弄虚作假(第39条)等 行为的认定标准;p补充了虚假招标(第66条)、违法

8、发布公告(第68条)、擅自 终止招标(第71条)、违规评标(第77条)等违法行为应承担 的法律责任。l在加强和规范招投标行政监督方面 :p实施条例专章规定行政监督的具体要求、措施、程序(第5 章),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第84条、第85条),以提高行政 监督的有效性和透明度。l在统一招投标程序方面 :p重点对资格预审程序(第13条至第16条)、评标程序(第43条 至第53条),以及异议和投诉程序(第59条至第61条)作了规定。Example9起草实施条例的主要原则3、操作性和原则性相结合作为贯彻落实招标投标法的行政法规,对于实践需要加以细化、各方面已经形成共识的内容,实施条例尽可能作出详细规定,

9、以增强可操作性。Examplen实施条例第7条列举了可以不招标的几种情形;n第29条对投标人资格提出了具体要求;n为了提高招标工作效率,实施条例第33条还规定了招 标人应当拒收投标文件的情形;n在增强可操作性的同时,实施条例也注意兼顾前瞻 性,对下列各方面作了原则规定:l综合性评标专家库制度(第42条)l招投标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第62条)l招投标信用制度(第63条)l电子招标制度(第64条)p这些原则性规定,为制度创新提供必要的法律依据,为市 场进一步发育预留空间。10实施条例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关于与政府采购法的衔接招标投标法和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有侧重,前者是规范境内招投标活动的一般法律,

10、后者主要规范我国的政府采购活动,对政府采购中的招投标活动也作了规定。Examplen为进一步明确调整范围,实施条例作了如下规定;l第2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二条所称的招标投标活动,是指 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活动。”l第3条规定,“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 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前款所称与工程有关 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永久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 功能所不可或缺的设备、材料等。前款所称与工程有关的 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必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 管理、可行性研究、科学研究等。” l同时,实施条例附则对工程、货物和服务分别作了解释。111实施条例需

11、要说明的几个问题关于行政监督招投标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行业跨度大,国务院确定了国家发展改革委总体指导协调,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分工协作的行政监督体制。总的看来,这一监督体制符合我国现阶段国情,有利于发挥各部门行业管理优势。为了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实施条例维持了现行部门职责分工。212实施条例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关于招标公告发布媒介的指定部门为方便投标人及时获取招标信息,提高招标工作的透明度,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均作出了规定。Examplen实施条例根据据此作了如下规定;l第12条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

12、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 改革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上发布。其中,各地方人 民政府依照审批权限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民用建筑 项目的招标公告,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 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l“在信息网络上发布的招标公告,至少应当持续到招标文件发出截 止时间为止。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 得非法干涉、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发布范围或发布方式。”313实施条例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关于资格审查招标投标法对资格审查作了原则性规定,为进一步规范资格审查制度,防止以资格审查之名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实施条例作了以下规定:Examplen规定资格预审和

13、履约能力审查两个资格审查环节,明确履约能力审查应在确定中标候选人之后、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进行(第13条、第53条);n将资格审查方法分为合格制和有限数量制,并规定一般情况下应当采用合格制(第15条);n严格资格预审程序,对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及预审结果通知等各环节,作了明确规定(第13条至第16条);n明确招标人义务和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权利,禁止各种损害资格预审申请人权利的行为(第13条、第16条)。414实施条例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关于投标保证金为了规范投标保证金的提交和退还,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实施条例第19条作出了明确规定:Examplen“招标人可以在

14、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否则应当作废标处理。”n“投标保证金可以是银行保函、转账支票、银行汇票等。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n“出境外投标人外,采用转账支票、汇款等方式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投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采用银行保函、银行汇票等方式的,应由投标人开立基本账户的银行出具。”;明确招标人义务和资格预审申请人的权利,禁止各种损害资格预审申请人权利的行为(第13条、第16条)。515实施条例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关于评标专家库管理评标专家独立公正地履行职责,是确保招投标成功的关键环节之一。目前,评标

15、专家管理中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现状n第42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评标委员会中的技术、经济专家,由招标人从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供的专家名册或者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的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组建综合性评标专家库,满足不同行业和地区使用的需要,实行统一的专业分类和管理办法。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对评标专家库的使用进行监督管理。”6u现有评标专家库对评标专家缺乏统一认定标准和程序,专家良莠不齐,影响了评标质量;u各评标专家库相对封闭,一些专家库库容有限,评标专家容易被操纵,专家的公正性受到质疑;

16、u为加强对评标专家和评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国办发200456号文件要求逐步对现有分散的部门专家库进行整合,吸纳一定比例的跨部门、跨地区专家组建评标专家库。目前,近20个省市已建立或正在组建综合评标专家库。16实施条例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关于招投标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随着我国招投标的迅速发展,招投标从业人员数量急剧增加。长期以来,由于缺乏统一的执业标准和行为规范,从业人员队伍职业道德水平和专业素质参差不齐,已成为制约招投标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亟需建立规范的招投标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严格招投标从业人员市场准入。条例规定n实施条例相关规定: 第62条规定:“国家建立招标投标专业人员职业准入制度

17、,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制定并组织实施。” 为使职业资格制度真正发挥作用,第10条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获得招标投标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717实施条例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关于法律责任为完善招标投标法的法律责任,增强可操作性,条例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了规定:8n细化了违法行为认定标准: 第26条规定了招标人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8种情形; 第36条规定了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6种情形; 第37条规定了投标人串通投标报价的5种情形; 第38条规定了以他人名义投标的5种情形; 第39条规定了投标人弄虚作假的7种情形;n补充相关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第6章

18、对虚假招标、违法发布公告、不合理划分标段或标包、擅自终止招标、违法收费、违规评标、不签订合同、恶意异议或投诉等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作了具体规定。n明确招标项目存在违法情形应如何处理: 第83条针对违法行为的不同情形,规定应采取重新进行资格预审、重新招标、重新评标、重新确定中标人等处理方式。条例规定18条款分析19招投标相关法规框架比较法规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框架内容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章 总 则第二章 招 标第二章 招标第二章 招标第二章 招标第三章 投

19、 标第三章 投标第三章 投标第三章 投标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第五章监督管理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章 罚则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 则第六章 附则第六章 附则第七章 附则20第一章 总则法规名称招标投标法30号令27号令实施条例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制定本法。(第1条)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施工(以下简称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为规范工程建设项目的货物

20、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职责分工,制定本办法。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第1条)适用范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第2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前款所称货物,是指与工程建设项目有关的重要设备、

21、材料等。招标投标法第二条所称的招标投标活动,是指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活动。(第2条)实施条例对适用范围作了进一步界定(第3条)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永久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不可或缺的设备、材料等;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必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可行性研究、科学研究等。基本延续招标投标法的说法,作为招标投标法的补充范围界定更加清晰21法规名称招标投标法30号令27号令实施条例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

22、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第4条)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3号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是对招标投标法的细化说明。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一)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

23、上的;(二)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行政区域内必须进行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国务院确定的必须进行招标的范围,不得提高国务院确定的规模标准,也不得授权下级人民政府自行确定必

24、须进行招标的范围和规模标准。(第4条)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施工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工程建设项目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原国家计委令第3号)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的,必须通过招标选择货物供应单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22第一章 总则法规名称招标投标法30号令27号令实施条例原 则 性 规 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5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25、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6条)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依法由招标人负责。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未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

26、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依法组织招标。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对项目实行总承包招标时,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货物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应当由总承包中标人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双方当事人的风险和责任承担由合同约定。未作具体规定23第一章 总则法规名称招标投标法30号令27号令实施条例行政监督一般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第7条)各级发展计划、经贸、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外

27、经贸、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和各地规定的职责分工,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各级发展改革、建设、铁道、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民航等部门依照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关于工程建设项目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对工程建设项目中所包括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货物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作了更加详细规定实施条例对行政监督的规定(第5条)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全国招标投标工作,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工程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

28、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铁道、水利、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有关行业和产业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监察机关依法对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对有关招标投标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并依法查处违纪违法行为。24第二章 招 标法规名称招标投标法30号令27号令实施条例招标条件招标人是依照本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第8条)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

29、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应当先履行审批手续,取得批准。招标人应当有进行招标项目的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并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如实载明。(第9条)工程施工招标人是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施工招标: (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二)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三)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四)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才能进行货物招标:(一)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

30、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的,已经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三) 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四) 能够提出货物的使用与技术要求。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投资项目审批管理规定,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招标内容的意见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 企业投资项目申请政府安排财政性资金的,前款招标内容由资金申请报告审批部门依法在批复中确定。开展招标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按照规定需要履行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等手续的,已经履行完毕;(三)有相应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四)有招标所必需的相关资料;(五)法律法规规

31、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根据前款第(二)项规定报送审批、核准的项目,有关项目申请文件应附招标方案,包括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内容。(第6条)25第二章 招 标招标条件彻底改革现行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比较项审批制核准制备案制适用范围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和使用政府性资金的企业投资项目。适用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限制类项目。 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

32、简称目录)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备案制的实施办法由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制定。申报材料审批项目建议书 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批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书项目申请报告书规划选址意见书项目用地预审意见书环境影响评价意见书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材料。从省级人民政府规定解释26第二章 招 标法规名称招标投标法30号令27号令实施条例可以不招标的项目(1/2)原则性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

33、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招标。(附则,第66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附则,第90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货物招标投标活动的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附则,第62条) 未作具体规定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

34、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附则,第67条)27第二章 招 标法规名称招标投标法30号令27号令实施条例可以不进行招标的规定(2/2)具体规定未作具体规定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审批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无必要) (三)施工主要技术采用特定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四)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五)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原中标人仍具备承包能力的; (六)法律、

35、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要审批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未作具体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应急项目不适宜招标的; (三)利用政府投资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四)承包商、供应商或者服务提供者少于三家的; (五)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六)采购人自身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的; (七)以招标方式选择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具有相应资质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特许经营项目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的; (八)需要从原承包商、供

36、应商、服务提供者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的; (九)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以弄虚作假方式证明存在前款规定情形不招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的规避招标行为。(第7条)28第二章 招 标法规名称招标投标法30号令27号令实施条例自行招标招标人有权自行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

37、部门备案。(第12条)招标人符合法律规定的自行招标条件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未作具体规定招标人满足下列条件的,属于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一)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业人员; (二)招标专业人员最近三年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当的招标经验; (三)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第8条)29第二章招 标法规名称招标投标法30号令27号令实施条例招标代理机构招标代理机构是依法设立、从事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组织。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具备

38、下列条件:(一)有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营业场所和相应资金;(二)有能够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相应专业力量;(三)有符合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三款规定条件、可以作为评标委员会成员人选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库。 (第13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与招标人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并按双方约定的标准收取代理费;国家对收费标准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或者总承包中标人可委托依法取得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承办招标代理业务。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招标代理服务费用应当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第一章规定)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关于招标人的规定。招

39、标代理机构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不得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得向该项目投标人提供咨询服务。 招标人采用竞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应当从业绩、信誉、从业人员素质、服务方案等方面进行考察。招标人与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第9条)30第二章 招 标法规名称招标投标法30号令27号令实施条例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认定从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从事其他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格认

40、定的主管部门由国务院规定。招标代理机构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14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法关于招标人的规定。 (第15条)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承担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在其资格等级范围内承担下列招标事宜: (一)拟订招标方案,编制和出售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二)审查投标人资格;(三)编制标底;(四)组织投标人踏勘现场;(五)组织开标、评标,协助招标人定标;(六)草拟合同;(七)招标人委托的其他事项。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无权代理、越权代理,不得明知委托事项违法而进行代理。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接受同

41、一招标项目的投标代理和投标咨询业务;未经招标人同意,不得转让招标代理业务。 未作具体规定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时,应当审查其相关代理业绩、信用状况、从业人员素质及结构等内容。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拥有一定数量获得招标投标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人员。从事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获得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资格。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其资格范围内开展招标代理业务,不受任何单位、个人的非法干预或者限制。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格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格证书。(第10条)31第二章 招 标法规名称招标投标法30号令27号令实施条例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招标分为

42、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第10条)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按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规定,凡应报送项目审批部门审批的,招标人必须在报送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等有关招标内容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以及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

43、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四)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五)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货物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其货物采购应当公开招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一) 货物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二)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

44、公开招标的;(三) 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拟公开招标的节资相比,得不偿失的;(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以及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其他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二) 项目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三)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招标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四)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第11条)32第二章 招 标法规名称招标投标法30

45、号令27号令实施条例邀请招标的批准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第11条) 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并需要审批的工程建设项目的邀请招标,应当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但项目审批部门只审批立项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批准。 (谁审批项目,谁审批招标事宜)国家重点建设项目货物的邀请招标,应当经国务院发展改

46、革部门批准;地方重点建设项目货物的邀请招标,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未作具体规定33法规名称招标投标法30号令27号令实施条例招标公告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16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依法必须进行施工(货物)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家指定的报刊和信息网络上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47、招标人应当向三家以上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货物供应)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等媒介上发布。,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审批权限审批、核准、备案的依法必须招标民用建筑项目的招标公告,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 在信息网络上发布的招标公告,至少应当持续到招标文件发出截止时间为止。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发布范围或发布方式。(第12条)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至少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

48、项目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三)招标项目的实施地点和工期;(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六)对投标人的资质等级的要求。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 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 招标货物的名称、数量、技术规格、资金来源;(三) 交货的地点和时间;(四) 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和时间;(五) 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六)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或者投标文件的地点和截止日期;(七) 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资格预审公告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进行资格预审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资格

49、预审公告的发布媒介及内容,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第十六条和本条例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13条)第二章 招 标34第二章 招 标56号令中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的内容招标公告(未进行资格预审) 1招标条件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3投标人资格要求 4招标文件的获取 5投标文件的递交 6发布公告的媒介 7联系方式投标邀请书(适用于邀请招标) 1招标条件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3投标人资格要求 4招标文件的获取 5投标文件的递交 6确认 7联系方式招标公告(代资格预审通过通知书) 56号令35第二章 招 标4.财政部-政府采购5.省级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民用建筑项目1.国家计委3.商务部-机电产品国际招标2.

50、建设部施工公开招标n各级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定媒体n中国财经报n中国政府采购杂志n中国政府采购网n中国日报(国际招标)n中国经济导报n中国建设报n中国采购与招标网n注:至少公示在一报一网n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n中国国际招标网易混淆招标公告的发布媒体Example36第二章 招 标法规名称招标投标法30号令27号令实施条例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未作具体规定招标人应当按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资格预审文件。自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 对资格预审文件的收费应当合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投标人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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