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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教材.ppt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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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防排烟与暖通空调部分简析、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防排烟与动力部分修订介绍及国家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规范(报批稿)简介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专家组 2015. 10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防烟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或自然通风的方式,防止烟气进入安全疏散空间的系统,分为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自然通风系统。 排烟 采用机械排烟或自然排烟的方式,将房间、走道等空间的烟气排至建筑物外的系统,分为机械排烟系统或自然排烟系统。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目 录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防排烟与暖通空调部分简析 1.1 防排烟设施的设置 1.2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

2、节 1.3 其它 2 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防排烟与动力部分修订介绍 2.1 指南修订的背景 2.2 指南修订的依据 2.3 指南防排烟部分的条文修订 2.4 指南动力专业部分的条文修订 2.5 指南建筑专业部分相关条文修订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目 录 3 国家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规范(报批稿)简介 3.1 主要内容概述 3.2 防烟系统设计要点(主要的调整、补充内容) 3.3 排烟系统设计要点(主要的调整、补充内容) 3.4 防排烟系统控制 3.5 防排烟系统施工、调试和验收 3.6 防排烟系统维护管理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

3、B50016-2014防排烟与暖通空调 部分简析 新版建规(2014年版)中防排烟部分的内容仅保留了关于其设置场所或部位的要求,其它设计要求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鉴于国家建筑防排烟技术规范目前尚未发布,防排烟设计的具体要求暂按原建规(2006年版)和高规(2005年版)的相关规定执行。1.1 防排烟设施的设置1.1.1 第8.5.1条中对防烟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的条件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其所在不同类型建筑的高度限制。1.1.2 第8.5.2条中对厂房或仓库排烟设施的设置要求进行了单列,并进行了局部修订: 丙类厂房设置排烟的条件中除了面积(300m2)要求外,还强调 “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

4、 ;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关于执行新版消防技术规范有关问题的通知(浙公消201540号) 鉴于新制订的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规范尚未批准发布,防烟排烟系统的设计与审核按照以下规定执行:防烟与排烟系统设置场所执行新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其他具体系统设计仍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及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版)的有关规定。 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 丁类车间当其任一楼层(或空间)面积大于5000m2时

5、应 设置排烟设施; 明确了非高层厂房(或仓库)内走道的排烟要求。 1.1.3 第8.5.3条中对民用建筑排烟设施的设置要求进行了单列,并进行了局部修订: 提高了设于一、二、三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设置排烟设施的面积控制要求(200m2 100m2); 对公共建筑内需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按“有人停留” 和“可燃物较多”两种情况,分别提出了不同的控制面积 要求(100 m2、300m2)。 1.1.4 第8.5.4条中对地下或半地下室排烟设施的设置要求进行了单列,提高了地上建筑内无窗房间(内区)的设置要求,规定应按地下室的设置要求执行(总200 m2或单个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

6、。 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 1.2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本章节基本沿用了原建规(2006年版)的相应条文和内容,但对部分条文进行了整合和局部修订 。 1.2.1 第9.3.2条对有爆炸危险场所排风管道的布置要求进行了修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危险厂房 危险场所)。 1.2.2 第9.3.9条关于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排风系统的设置要求,对原建规(2006年版)第10.3.9条、第10.3.10条进行了整合。(本条文主要针对工业厂房的情况,是否适用于地下燃气锅炉房的排热通风系统?) 1.2

7、.3 第9.3.14条对通风空调管道可采用难燃材料的情况进行了修订,要求更加明确。 1.2.4 第9.3.15条规定了设备与风管绝热(保温)材料的选用。对于人员密集场所、大型公建共筑等,应采用不燃材料。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 1.2.5 第9.3.16条增加了燃油锅炉房的事故通风要求。1.3 其它 1.3.1 第5.4.17条对建筑采用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时的相关要求(位置、容量、间距等)进行了整合修订,作出了严格的规定(由原高规一般条文改为强条)。 1.3.2 第6.2.9条第2款关于管道井、排烟井、排气道等竖向井道提出了分别独立设置的要求。(强条,容易忽视) 1.3.3 第

8、6.3.5条关于风管穿越防火墙、楼板和防火隔墙的做法,提出了比第9.3.13条更高的要求,强调防火阀两侧2m范围内的风管应采用耐火风管或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其耐火极限不低于分隔墙体的耐火极限。(强条,容易忽视)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旧:8.2.1面积超过2000m2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机械排烟系统可与人防、卫生等排气、通风系统合用。新:8.2.1除敞开式汽车库、建筑面积小于1000的地下一层汽车库和修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排烟系统,并应划分

9、防烟分区。旧:8.2.4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h计算确定。新:8.2.4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可采用手动排烟窗、自动排烟窗、孔洞等作为自然排烟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新:8.2.5汽车库、修车库内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风机的排烟量不应小于表8.2.5的规定。按车库的净高确定。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2 浙江省消防技术规范难点问题操作技术指南防排烟与 动力部分修订介绍2.1 指南修订的背景 2014年以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消防给水及消 火栓系统技术规范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等多部国家标准相继修订、发布;国家建筑防排烟系 统技术规范还在编制过程中 ; 新版建规(

10、2014年版)在一些问题的处理上仍不明 确或未涉及,各地在理解和处理上存在争议,差异大, 不统一。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2.2 指南修订的依据2.2.1 现行建筑消防设计规范、标准与规定 新版建规等现行国家规范、标准; 地方有关规范、标准与规定。2.2.2 正在编制(修订)的有关消防技术规范 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规范(报批稿);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修订报批稿); 其它正在编制(修订)的消防技术规范。2.2.3 浙江省有关项目消防设计的专家评审纪要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2.3 指南防排烟部分的条文修订 新修订指南的防排烟部分的

11、条文共17条,比原指南(2014年版)增加了3条 。2.3.1 防烟部分 第116条:本条保留未修订。 第117条:本条补充了送风系统门洞风速的检测要求。 第118条:本条补充了加压送风机设置于室外及专用空 间时的相关要求;还补充了风机控制柜的设 置要求、进风口避免受排烟口影响的要求。 第119条:本条属于老条文再次修订,使其要求更加明 确,避免 产生歧义。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 第121条:本条对于建筑高度超过50m的一类高层公共 建筑中,仅服务于50m以下功能空间的防烟 楼梯间及前室(合用前室)仍可采用自然 通风防烟方式,补充了附图解释。 第122条:本条结合建筑防排烟技

12、术规范(报批稿) 的相关要求进行了修订,强调了防烟楼梯间 地下部分及其地上部分均需设置加压送风系 统时,应分别独立设置。 第123条: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剪刀楼梯间加压送风 系统的设置要求。 第129条:本条结合新建规的要求进行了修订、补 充,规定了采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的避难层 和避难间的具体开窗要求 。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 2.3.2 排烟部分 第118条:本条补充了排烟风机设置于室外及专用空 间时的相关要求;还补充了风机控制柜的设 置要求、进风口避免受排烟口影响的要求。 第120条:本条属于过渡性条文,在国家建筑防排烟 技术规范发布前,明确了对于多层建筑中 净高大于12

13、m的高大空间(含中庭),可采用 自然排烟方式。 第124条:本条结合建筑防排烟技术规范(报批稿) 的相关要求,对本条涉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 艺场所机械排烟系统的排烟量计算方法进行 了修订。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 第125条:本条结合新建规的要求进行了修订,明 确了只有无人经常停留的机电用房可不设置 排烟设施。 第126条:本条进行了修订,明确了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不含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场所,不应设置排 烟设施,但应设置灭火后的通风设施。 第127条:本条对需设置排烟设施的地下非机动车库及 其排烟量计算方法进行了修订,使其要求更加 明确,避免 产生歧义。 第128条:本条进行了修

14、订,明确了地下汽车库、半地下 室汽车库在满足相应要求的前提下可采用自然 排烟方式。删除了有关地下、半地下建筑的 内容。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 第130条:本条保留未修订。 第131条:新增条文,本条规定了通风管道、排烟管道 不应穿越楼梯间、前室,受限必须穿越时应 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第132条:新增条文,考虑到其技术难度和规范之间的 协调性,本条规定了冷库的冷间可按冷库设 计规范GB50072-2010,暂不考虑排烟设施。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2.4 指南动力专业部分的条文修订 动力专业部分的条文共3条,均进行了修订。 第133条:本条补充了应按建规GB50

15、016 中有关锅炉房 的规定进行消防设计的常(负)压燃油(燃气) 热水机组的容量要求。 第134条:本条补充了锅炉、柴油发电机的排烟管穿越楼梯 间、前室时进行防火分隔的相应耐火极限要求。 第135条:本条属于老条文再次修订,规定了燃油(燃气) 锅炉房的设置位置及容量的要求,强调了与锅 炉房设计规范GB50041的协调,避免产生矛盾 和歧义。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2.5 指南建筑专业部分相关条文修订 与建筑专业部分相关的条文主要修订了2条。 第5条: 本条对建规GB50016 -2014第8.5.2条第2项 需设置排烟设施的丁类生产车间进

16、行了补充说明。建筑面积大于的任一层或任一个空间的丁类生产车间 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第38条:本条结合国家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规范(报批稿)的相关要求,对自然排烟窗的设置要求进行了修订。自然排烟窗应设置在顶棚上或外墙上方,当设置在外墙上时,自然排烟窗下沿( 有效自然开窗面积计算起算点) 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储烟仓( 或挡烟垂壁) 下沿高度( .净空高度) ;对于走道或室内净高不大于 的区域,其自然排烟窗下沿距室内地面的高度不应低于其净高的 ;自然排烟窗应沿火灾烟气的气流方向开启,且有方便开启的装置。不符合前述要求的开窗面积不应计入有效自然开窗面积。楼梯间(含前室、合用前室)

17、的自然通风窗的设置高度及开启方向可不受此限;走道设有机械排烟系统的建筑物,当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时,其自然排烟窗的设置高度及开启方向也可不限。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第38条:下列场所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防火分区内设有甲级防火门的水泵房、消防风机房以及桑拿浴室的洗浴部分、厕所、盥洗间、室内游泳池、真冰溜冰场的冰面面积、消防水池;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其合用前室、设置有防火门的封闭楼梯间;敞开连廊、阳台。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 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注意:不能延伸理解为排烟量计算面积。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

18、依据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3 国家建筑防排烟系统技术规范(报批稿)简介3.1 概述 原建设部建标200677号文立项,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和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 报批稿共分九个章节,内容涵盖面较广,涉及了防排烟系统的设计、施工安装、验收和维护管理等内容。目前尚在编制过程中。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3.2 防烟系统设计要点(主要的调整、补充内容)3.2.1 系统选择 1)建筑高度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 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 及消防电梯前室应优先采用自然通风防

19、烟方式。建筑 高度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100m的 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 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防烟方式。 2)当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楼梯 间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其加压送风口应设置在前室 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上,否则防烟楼梯间应 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 3) 当防烟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其独立前室 (简单前室)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防烟楼梯间、 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剪刀楼梯 的两个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系统应 分别独立设置。 3)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

20、要求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 加压送风系统,当封闭楼梯间位于地下且不与地上楼梯 间共用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应在首层设 置不小于1.2m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门。 4)避难层可采用自然通风或机械加压送风方式防烟;避难 走道的前室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 3.2.2 自然通风设施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每5层的可开启窗或开口的面 积不应小于2.0m2,且在楼梯间的最高部位应设置不小于 1.0m2的可开启窗或开口。 2)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避难层(间)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 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 的2%,且每个朝向的

21、有效面积不应小于2.0m2。 3) 可开启外窗(开口)应方便开启,设置在高处的窗应 距地1.31.5m处设置开启装置。 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 3.2.3 机械加压送风设施 1)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的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井(管道)、送风口和送风机应分别设置。 2)建筑高度50m的建筑,当楼梯间设置加压送风井(管) 道确有困难时,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 3)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高层建筑,其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 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超过100m。 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 4)楼梯间地下与地上部分均需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 应分别独立设置。当受建筑

22、条件限制,且地下部分为汽 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以共用 ;应分别计算地上、地下 的加压送风量,相加后作为共用加压送风系统风量,且 应采取有效措施满足地上、地下的送风量的要求。 5)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应设置百叶窗,不宜设置可开启 外窗。 6)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进风口和送风机宜设置于系统的 下部,进风口宜直通室外,应采取保证各层送风量均匀 的措施;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或室外,其进风口 设置应符合规定要求。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 7)加压送风口设置,楼梯间宜采用常开式百叶送风口,前 室、合用前室应采用常闭式加压送风口,送风口不宜设 置在被门挡住的部位。8)送风管道应采用光滑的不燃

23、烧材料制作,且不应(宜) 采用土建井道。(当采用土建井道时,管道风速不应 大于10m/s。) ? 9)送风管道应设置在管道井内,且不应与其它管道共用管 井,管井耐火极限不小于1.0h; 未设置在管道井内的 加压送风管,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5h。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3.2.4 系统设计计算 1)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计算送风量,应按门洞风速法计算 (门开启时规定风速值所需的送风量和其它漏风总量之和), 风机设计风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1.2倍。 2)防烟楼梯间、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的风量应由按规定计 算确定,当系统负担建筑高度大于24m时,应按计算值 与附表值中的较大值确定。附表值

24、针对不同的加压部位, 按系统负担高度h(m)给出送风量,当设有多个疏散门时, 其风量应乘以开启疏散门的数量,最多按3扇疏散门开启计 算。取消了2个及以上出入口时风量乘以1.51.75系数规定。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 3)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满足走廊至前室至楼梯间的压力呈递 增分布,余压值应符合规定要求,当系统余压值超过最 大允许压力差时应采取泄压措施。 4)规定了楼梯间或前室、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量的计 算公式和有关参数的取值。给出了不同情况下门洞风速 的取值,明确了火灾时楼梯间疏散门开启层数(15层以 下时按2层,15层及以上时按3层。)和门数,前室、合 用前室疏散门仅开启火

25、灾层(防火分区)。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采用自然通风的楼梯间,还应在其最高部位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中,楼梯间应设常开送风口,前室应设常闭送风口,火灾确认后,一般只联动打开着火层的前室风口。剪刀楼梯的两个楼梯间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前室的送风量不易太大,否则将影响防火门的开启,给疏散带来不利。只对前室采取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楼梯间,必须限制前室的送风口的位置,防止前室产生烟气与新风混合并进入楼梯间。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3.3 排烟系统设计要点(主要的调整、补充内容)3.3.1 系统选择 1)建筑排烟应优

26、先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2)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3)建筑的中庭、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可选择自然排烟或 机械排烟,且应符合本规范相关规定。 4)设置排烟的场所或部位,尚应符合排热设施的有关规定。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 3.3.2 防烟分区(新增章节) 1)排烟场所或部位应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 火分区。 2)挡烟设施的高度不应小于储烟仓厚度,且不小于500mm。 3)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最大允许面积和长度的 规定(附表)。? 空间净高:3m及以下、36m、69m、9m以上; 面积: 500、1000、2000、防火分区允许面积(m2); 长边长

27、度:24、36、60、75m; 宽度不大于2.5m的走道,防烟分区长边长度不应大于60m; 汽车库的防烟分区划分按汽车库防火规范执行。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 3.3.3 自然排烟设施 1)排烟场所所需自然排烟窗(口)的有效面积应按本规范 的有关规定计算确定。 2)防烟分区内任一点至防烟分区内最近的排烟口或排烟窗 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 时,其水平距离尚不应大于空间净高的2.8倍;当公共建 筑空间高度超过6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 可增加25%。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 3)排烟窗设置在排烟区域顶部或外墙的具体要求。 当设

28、置在外墙上时,应设置在储烟仓以内,走道及室内 净高不大于3m区域的排烟窗可设置在室内净高度的1/2以 上;排烟窗应沿火灾烟气的气流方向开启; 当房间面积 不大于300m2时,排烟窗的设置高度及开启方向可不限; 自动排烟窗宜分散均匀布置。 4)厂房、仓库排烟窗的设置要求。 5)排烟窗的有效面积的计算方法。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 6)自然排烟窗的开启方式要求: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人员密集场所:应具备自动 开启功能和手动开启装置; 办公、学校等建筑及房间面积不大于300m2,可仅采 用手动开启方式。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 3.3.4 机械排烟设施 1)机械排烟

29、系统横向应按每个防火分区设置独立系统。 2)建筑高度超过50m的高层公共建筑,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 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宜超过50m。 3)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 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宜超过100m。 4)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排烟系统的顶部,烟气出口宜朝上,并 应高于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的进风口,两者垂直距离或水 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 5)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风机两侧应有600mm 以上的检修空间;或设置在室外,但应采取防护措施。 当必须与其它通风机合用机房时,应符合规定条件。 6)排烟管道必须采用不燃材料制

30、作,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 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 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7) 当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时,排烟支管应设280 自动关闭的排烟防火阀。 8)排烟管的布置要求。排烟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小于 1.0h的隔墙与相邻区域分隔;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 低于0.5h;当水平穿越两个及以上防火分区或排烟管道 在走道的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5h。?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 9)排烟阀(口)设置的具体要求。排烟口应设在防烟分区 所形成的储烟仓内;走道或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 的区域,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以上

31、; 当设置在侧墙时,其最近的边缘与吊顶的距离不应大于 0.5m;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 反;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不应大于最大允许排烟量。 10)当排烟阀(口)设在吊顶内,通过吊顶上部空间进行 排烟时,应符合有关规定。 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 3.3.5 补风系统 1)除了建筑地上部分的走道和面积小于500m2的房间外,排 烟系统应设置补风系统。 2)补风空气应直接从室外引入。补风系统可采用疏散外门、 手动或自动可开启外窗等自然进风方式以及机械送风方式。 补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 3)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位置应符合规定要求。 4)补风口的风速要求。机械补风口10

32、m/s,自然补风口3m/s 5)补风管道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当补风管道跨越防火分 区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5h。 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3.3.6 系统设计计算3.3.6.1 当排烟风机担负多个防烟分区时,其风量应按最大一 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风管(风道)的漏风量及其它 未开启排烟阀(口)的漏风量之和计算。风机设计风 量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1.2倍。3.3.6.2 防烟分区内储烟仓厚度的要求: 自然排烟方式: 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20%; 机械排烟方式: 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10%,且不 小于500mm; 储烟仓厚度设计应满足最小清晰高度的要求。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

33、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 3.3.6.3 一个防烟分区的计算排烟量应根据场所内的火灾 热释放率及按本规范有关规定计算确定,但下列场所 可按有关规定直接确定: 1)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0m2的房间; 2)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 计算排烟量表 自然排烟口风速表 3)公共建筑仅需在走道或回廊设置排烟(房间内 可不设置)时的走道或回廊; 机械排烟量 自然排烟窗 4)公共建筑房间内与走道或回廊均需设置排烟时的 走道或回廊; 机械排烟量 自然排烟窗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 3.3.6.4 周围场所设有排烟系统的公共建筑中庭,当采用机械 排烟系统时其排烟量可按周围场所中最大排

34、烟量的 2倍数值计算,且不应小于107,000m3/h;当采用自然 排烟时应按洞口风速0.5m/s计算有效开窗面积; 仅需在回廊设置排烟或周围场所均设置自然排烟的公 共建筑中庭,回廊排烟量不应小于13000m3/h,中庭 排烟量不应小于40000m3/h,或按洞口风速0.4m/s计 算有效开窗面积。3.3.6.5 各类场所的火灾热释放率可按本规范有关条文的规定 计算,且不应小于有关表格的给定值。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3.3.6.6 除本规范有规定的场所外,其它场所的排烟量或排烟 窗面积应按照烟羽流类型,根据火灾功率、清晰高度、 烟羽流质量流量及烟羽流温度等参数计算确定。3.3

35、.6.7 规定了最小清晰高度、火灾热释放率、烟羽流质量流 量、烟气平均温度、排烟量等的计算公式。计算方法 主要参照了美国国家防火协会(NFPA)NFPA 92B 大厅、中庭和大空间烟气控制系统导则(Guide for smoke management systems in malls,atria,and large areas )的方法。 3.3.6.8 规定了机械排烟系统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自然排 烟方式所需通风面积的计算公式。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 3.3.7 排热设施 1)规定了应设置排热设施的建筑或部位。 2)排热设施宜在屋顶或建筑外墙均匀布置。 3)排热设施的面积

36、设置要求。 4)排热设施的面积计算规定。 5)高大空间排热设施的设置要求。 6)当采用机械排烟系统时,还应按本节的规定设置排热 设施;当采用自然排烟系统,且排烟窗面积满足排热 设施的要求时,可不再增设排热设施。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防烟分区面积太小,会造成烟气较快下沉,影响清晰高度,给疏散和扑救带来不便。太大,不便形成蓄烟层,排烟口难以吸取有效烟气。在没有产生室内轰燃时,燃烧产生的烟气量与场所室内面积无关联。为便于设计,规范采取面积法对室内小面积场所排烟量计算,并对商场、其他公共场所、汽车库提供了排烟量表以便直接查找。只需对少量的大空间应按照热释放速率和烟羽流类型逐步推算。排

37、烟系统横向方式不共用,竖向方式风机承担建筑高度受限。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采用可开启窗自然排烟时,必须核对窗的有效面积、窗的设置高度,并保证顺烟气气流方向开启,以便于烟气导出至室外。火灾确认后,一般只开启着火部位所在防烟分区内的所有排烟口。清晰高度设定得越高,形成的烟气量将越大,当烟层温度与环境温度的温差太接近时,会造成烟气滞留空中,此时需调整设计,一般采取适当降低清晰高度,形成烟气正常导出的条件。可熔性固定采光带(窗)是一种简易的自然排烟设施,主要设置在面积不太大的工业建筑中,其作用是为了防止建筑整体倒塌,作为火场的排热设施,当然也可同时排烟。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

38、计审核依据 3.4 系统控制3.4.1 防烟系统控制3.4.1.1 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其联动控制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 有关规定。3.4.1.2 加压送风机的控制要求: 1)现场和消控中心手动; 2)常闭送风口联动; 3)报警系统联动。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 3.4.1.3 与报警系统的联动要求: 1)应能在15s内联动开启常闭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 2)应开启该防火分区楼梯间的全部加压送风机; 3)应开启该防火分区内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常闭加压送风 口及其加压送风机;当防火分区跨越楼层时,应开启 该防火分区内全部楼层的前室及合用前

39、室的常闭加压 送风口及其加压送风机。3.4.1.4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宜设有测压装置及风压调节措施。3.4.1.5 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防烟系统的送风机、阀门等设施 启闭状态。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3.4.2 排烟系统控制3.4.2.1 除手动自然排烟窗、固定采光带(窗)外,应与火灾自 动报警系统联动,其联动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 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3.4.2.2 排烟风机、补风机的控制要求: 1)现场和消控中心手动; 2)常闭排烟口联动; 3)报警系统联动; 4)排烟防火阀在280时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3.4

40、.2.3 常闭排烟阀(口)、活动挡烟垂壁及自动排烟窗等应具有现场与消控中心手动开启及报警系统联动开启功能。3.4.2.4 与报警系统的联动要求: 1)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开启 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排烟阀(口)、排烟风机和补风 设施;应在30s内自动关闭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 2)当火灾确认后,担负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应仅 打开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其它应关闭; 3)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15s内联动相应 防烟分区的全部活动挡烟垂壁,并在60s内或小于烟气 充满储烟仓的时间内开启完毕自动排烟窗。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3.4.2.5

41、 室内净空高度大于6m且面积大于500m2的中庭、营业 厅、展览厅、体育馆、客运站、航站楼等高大空间, 及面积大于2000m2的其它场所,当采用自然排烟时, 排烟窗应具有现场集中手动开启、温控释放开启功能。3.4.2.6 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排烟系统的排烟风机、补风机、 阀门等设施启闭状态。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3.5 系统施工、调试和验收3.5.1 系统施工3.5.1.1 一般规定 1)施工前应具备相应条件; 2)应按规定进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 3)应按规定填写防烟、排烟系统施工记录和质量控制资料。3.5.1.2 进场检验 风管、风管部件、风机、活动挡烟垂壁、自动排烟窗等 应

42、按规定进行进场检验。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3.5.1.4 风管安装 各种风管(金属风管、非金属风管、建筑风道等)的 施工安装应符合相应的规定要求。3.5.1.5 部件安装 各种部件(防火阀、送风口、排烟口、挡烟垂壁、排 烟窗等)的安装应符合相应的规定要求。3.5.1.6 风机安装 各种风机的安装应符合相应的规定要求。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3.5.2 系统调试3.5.2.1一般规定 1)系统调试应在系统施工完成且与工程有关的火灾自动报 警系统及联动控制设备调试合格后进行; 2)系统调试应由施工单位负责、监理单位监督,设计单位与 建设单位参与和配合; 3)系统调

43、试前,施工单位应编制调试方案,报送专业监理工 程师审核批准;调试结束后,必须提供完整的调试资料和 报告; 4)系统调试应包括设备单机调试和系统联动调试。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3.5.2.2 单机调试 1)防火阀、排烟防火阀的调试; 2)常闭送风口、排烟阀(口)的调试; 3)活动挡烟垂壁的调试; 4)自动排烟窗的调试; 5)送风机、排烟风机; 6)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调试:应根据设计模式,测试加压风 机送风量和送风口处的风速,以及加压部位的余压值; 7)机械排烟系统的调试:应根据设计模式,测试排烟风机排 烟量和排烟阀(口)处的风速;还应测试送补风风量值和 风口处的风速。宣贯内容仅

44、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3.5.2.3 联动调试 1)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联动调试; 2)机械排烟系统进行的联动调试; 3)自动排烟窗的联动调试; 4)活动挡烟垂壁的联动调试。3.5.3 系统验收3.5.3.1 一般规定 1)工程验收工作应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 等单位共同进行。 2)应按本规范要求填写防烟、排烟系统验收记录表。 3)工程竣工验收时,应检查竣工验收的资料。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3.5.3.2 工程验收 1)防、排烟系统观感质量综合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 2)防、排烟系统设备手动功能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 3)设备联动功能验收应符合本规

45、范相关要求; 4)自然通风及自然排烟(布置方式和主要性能参数)验收, 应符合设计和本规范相关要求; 5)机械防烟系统的主要性能参数验收,应符合设计和本规范 相关要求; 6)机械排烟系统的主要性能参数验收,应符合设计和本规范 相关要求; 7)补风系统的验收,应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 8)系统工程质量应按本规范相关要求进行验收判定。 系统验收合格判定应为:A=0,且B2,B+C6为合格, 否则为不合格。3.6 系统维护管理3.6.1 一般规定 1)维护管理应包括检测、维修、保养、建档等工作; 2)建筑物的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当明确防烟、排烟系统维护管理部门、管

46、理人员及其工作职责。3.6.2 维护管理 1)维护、管理人员应经专门培训合格,并应熟悉系统的原理、 性能和操作维护规程;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 2)建立和严格执行相关管理制度; 3)日常巡查、维护管理工作,应按本规范相关要求进行; 4)防烟与排烟风机、活动挡烟垂壁、自动排烟窗,应每月进 行一次功能检测启动试验及供电线路检查; 5)全部防火阀、排烟防火阀、送风阀(口)、排烟阀(口), 应每半年进行自动和手动启动试验一次; 6)全部防烟、排烟系统,应每年进行一次联动试验和性能检 测,其联动功能和性能参数应符合原设计要求。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 介绍完毕,谢谢! 宣贯内容仅作参考,不作为消防设计审核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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