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山东省省级新产品保险补偿政策实施细则山东省省级新产品保险补偿政策实施细则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新产品保险补偿财政政策作用,支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软件等新产品加快市场推广应用,推动产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八大发展战略的财政政策的通知(鲁政字2020221 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整合设立“省级中小微企业贷款增信分险专项资金”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2069 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新产品保险补偿财政资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鼓励创新、防范风险”的原则,通过中央财政转移支付和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实行总额控制。第三条 对
2、企业为首台(套)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高端软件等新产品购买的产品质量险、责任险及综合险,省财政按实际投保费率不超过 3%及不高于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 80%的标准对生产企业给予支持。第四条 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是指经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在国内率先实现原理、结构、性能等方面的重大创新,并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的成套或单机装备产品,单户企业最高支持 500 万元。第五条 首批(次)新材料是指替补国内空白、具有优异及特殊性能或能够替代进口的新材料产品,单户企业最高支持 200 万元。第六条 首版(次)高端软件是指单位自主或合作开发,具有技术领
3、先优势和自主知识产权的功能(性能)实现重大突破的软件产品, 单户企业最高支持 200 万元。第七条 新产品保险补偿工作,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负责。其中,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负责项目申报、预算编报和具体执行,研究制定资金分配使用方案,开展绩效自评等工作;省财政厅牵头负责政策资金的筹集、拨付及绩效管理等工作。第八条 各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建立新产品保险补偿政策绩效评价工作机制,强化绩效目标全周期跟踪问效。绩效评价内容主要包括资金使用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第九条 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及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向社会公开资金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并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不得以任何名义截留挪用。对于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一律取消财政支持资格,并依法依规追究责任。第十条 本细则自 2021 年 1 月 23 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4 年 1 月 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