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2021《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pdf

上传人: 文档编号:5746193 上传时间:2022-06-22 格式:PDF 页数:7 大小:134.4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1《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pdf_第1页
第1页 / 共7页
2021《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pdf_第2页
第2页 / 共7页
2021《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pdf_第3页
第3页 / 共7页
2021《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pdf_第4页
第4页 / 共7页
2021《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pdf_第5页
第5页 / 共7页
亲,该文档总共7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1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土壤污染防治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 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 、 生态环境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 、 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壤污染防治资金(以下称防治资金)是指由中央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地方开展土壤环境风险管控、土壤污染综合防治等促进土壤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资金。第三条防治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以下原则和要求:(一)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突出支持重点。(二)符合国家宏观

2、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统筹考虑有关工作总体预算安排。(三)坚持预防为主、保护优先,因地制宜、分类施策的原则。(四)坚持公开、公平、公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五)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2(六)坚持结果导向。防治资金安排时统筹考虑相关地区重点领域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及土壤风险管控成效,突出对资金使用绩效和生态环境改善情况较好地区的激励。第四条防治资金实施期限暂定至 2025 年,期满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形势需要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第五条防治资金重点支持范围包括:(一)土壤污染源头防控;(二)土壤污染风险管控;(三)土

3、壤污染修复治理;(四)土壤污染状况监测、评估、调查;(五)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六)应对突发事件所需的土壤污染防治支出,及其他与土壤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支出。本条第五项所称的土壤污染防治管理改革创新,是指地方为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而开展的改革创新和先进做法,如设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开展“无废城市”建设取得实效等。通过调整种植结构等方式进行农用地污染防治的相关涉农补贴事项、用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能力建设方面的资金不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第六条 防治资金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管理。3财政部负责确定防治资金分配标准、 审核防治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编制防治资金预算草案并下达预算,组织实施预算绩效管

4、理,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监督,指导地方预算管理等工作。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指导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研究提出工作任务和资金分配建议方案,组织开展土壤污染防治项目储备,开展日常监管和评估,推动开展防治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指导地方做好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第七条 地方财政部门负责本地区防治资金的预算分解下达、组织预算执行、资金使用管理和监督以及预算绩效管理等工作。地方生态环境部门根据职能参与本地区防治资金分配,负责资金具体使用、项目组织实施及预算绩效具体管理等工作。第八条防治资金采取因素法方式进行分配。具体因素包括:土壤污染风险防控工作任务量、修复治理任务量、管理改革创新和项目储备情况, 对应权重分别

5、为 50%、 20%、 20%、10%。因素和权重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程序报批后实施。财政部可会同生态环境部,根据资金使用绩效、生态环境改善成效、预算执行率等情况对资金分配结果进行合理调整,体现结果导向。第九条生态环境部应当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根据相关因素、权重以及上一年度绩效目标完成、考核等情况,向4财政部报送当年防治资金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统称各省)分配建议方案。财政部根据年度预算安排、生态环境部防治资金分配建议等,审核确定各省资金数额,并于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中央预算后 90 日内下达预算。生态环境部根据财政部确定的各省资金预算,组织各省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第十条

6、接到防治资金预算后,各省财政部门应当会同生态环境部门在 30 日内分解下达,并将资金分配结果和本省绩效目标一并报财政部、生态环境部备案,同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第十一条各省应当按照财政部有关生态环保资金项目储备工作要求,积极做好项目储备库建设,扎实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提升储备项目质量。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生态环境部门加强项目申报和执行管理,加快形成实物工作量,提高资金执行进度和使用效率。第十二条财政部、生态环境部负责组织对防治资金实施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绩效目标审核,并在下达预算时将区域或项目绩效目标一同下达地方,并抄送财政部当地监管局。同时,督促和指导地方做好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自

7、评,开展防治资金重点绩效评价,并将各地的防治资金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完善政策、改进管理及以后年度预算安排的重5要依据,加强结果应用。绩效评价过程中应引入第三方社会评价机构。第十三条地方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以及防治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具体组织实施防治资金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按照本地区绩效目标组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做好绩效评价,并加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立资金考核奖惩机制。发现绩效运行与预期绩效目标发生偏离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纠正。绩效管理中发现违规使用资金、损失浪费严重、低效无效等重大问题的,应当按照程序及时报告财政部、生态环境部。第十四条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以及防治资金具体使用单位,应当对报

8、送的可能影响资金分配结果的有关数据和信息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对已从中央基建投资等其他渠道获得中央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不得纳入防治资金支持范围。第十五条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 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需要和专项转移支付评估等情况,对不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政策到期或者调整,相关目标已经实现或经评估实施成效差、绩效低的项目,应按程序及时退出。第十六条支持开展土壤修复治理的项目应当充分考虑技术可行性和经济性,避免不计成本、不顾技术可行性盲目推进大治理大修复。6第十七条防治资金的支付执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属于政府采购管理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

9、、 挤占和挪用防治资金。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九条各级财政、生态环境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条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按照财政部的要求,开展防治资金监管工作。第二十一条本办法未明确的其他事宜,包括资金下达、拨付、使用、结转结余资金处理等,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财预2015230 号)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省级财政和生态环境部门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生态环境部负责解7释。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财资环202010 号)同时废止。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指导文书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文库网官方知乎号:文库网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文库网官网©版权所有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