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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事业单位民生科研专项操作细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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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事业单位民生科研专项操作细则为促进全社会协同推进民生科研,发挥科技创新对改善民生工作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构建充满活力的科技创新生态体系,根据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浦府规20211号),制定本操作细则。第一条 资助对象工商注册、税收户管均在浦东新区,承担农业、城建、环保和医疗等领域科研任务的事业单位;浦东新区区域内非区属三甲医院可不受工商注册和税收户管限制予以立项(项目经费需全部自筹)。第二条 资助内容农业、城建、环保和医疗等领域的研发创新任务。第三条 资助金额本专项采用无偿资助形式,每个项目资助金额上限不超过15万元,项目经评审后择优立项。第四条 申报程序申报单位根据

2、“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事业单位民生科研专项年度申报指南”所发布的条件和内容,在浦东新区财政科技投入专项综合监督服务平台上在线申报。第五条 审核和资金拨付申报项目由浦东新区科技和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科经委”)操作机构受理、审核,组织评审,操作机构根据审核及评审结果提出资助方案,报科经委批准。立项结果经公示后由科经委发文。申报项目经批准立项后,由科经委与项目申请单位签订项目任务(合同)书。立项项目分两次拨付,项目立项后拨付60%,项目验收通过后再拨付尾款。资助资金应专款专用,单独设帐核算。第六条 监督检查科经委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与检查。项目承担单位应按照上海市科研计划项目(课题)专项经费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编制预算,按规定程序审核通过后,严格执行预算。项目承担单位有义务履行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积极配合相关监督检查工作。第七条 项目验收申报项目的执行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结束后,应认真撰写项目总结报告,配合完成项目经费专项审计,并向科经委提出验收申请后由科经委组织验收。项目承担单位须履行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相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第八条 应用解释及施行日期本操作细则由科经委负责解释,自2021年7月 12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原浦东新区科技发展基金民生科研专项资金操作细则(沪浦科20166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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