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年月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号公布)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创造整洁、 优美的水域市容环境, 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根据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等法律、 法规, 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域的市容环境卫生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适用本规定.第三条( 部门职责)绿化市容部门是本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的行政主管部门.水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 负责将相关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纳入河道养护管理工作.镇( 乡) 人民政府按照职责权限, 负责所辖区域内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的日常管理工作.发展改革、 规划资
2、源、 住房城乡建设管理、 交通、 生态环境以及城管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 协同实施本规定.第四条( 河长制)本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重大事项, 纳入河长制管理内容, 予以统筹协调.第五条( 规划)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等部门根据本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需要, 将水域市容环境卫生工作所需水域保洁作业码头、 垃圾处理设施以及其他相关配套设施的布局, 纳入市容环境卫生发展规划.区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区水务、 规划资源等部门根据市容环境卫生发展规划, 编制本辖区水域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 市绿化市容、 水务部门应当予以指导.第六条( 责任区制度)本市实行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 以下简称
3、“ 责任区” )制度.第七条( 责任人确定)责任区的责任人, 按照下列基本规定予以确定:( 一) 码头及其附属设施、 停靠船舶占用的水域, 由码头的经营、 管理单位负责;( 二) 栈桥、 亲水平台等设施占用的水域, 由相关设施的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 三)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中确定的其他责任人.第八条( 责任要求)责任人应当按照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有关责任区责任要求的规定, 履行责任.责任人对责任区内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有权予以劝告和制止; 劝告或者制止无效的, 及时向绿化市容、 水务、 城管执法等部门或者镇( 乡) 人民政府报告.第九条( 责任告知书)市、
4、 区绿化市容部门会同水务部门制作责任区责任告知书, 并组织向责任人发放.责任告知书应当载明责任人、 责任区具体范围、 责任要求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等内容.责任人应当将责任告知书在其办公场所或者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公示, 并保持整洁、 完好.责任告知书示范文本由市绿化市容部门会同市水务部门制定.第十条( 责任人信息档案)市、 区绿化市容部门以及镇( 乡) 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建立责任人信息档案, 及时记录和更新责任人名称、 责任区具体范围、 履行责任情况等基本信息.第十一条( 自律管理)本市鼓励一定水域范围内的责任人对履行责任实行自我管理.市、 区绿化市容部门以及镇( 乡) 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辖
5、区实际,推进责任区自律管理工作.第十二条( 保洁区域等级划分)水域保洁区域, 根据水域所在地功能区特性、 特定活动区域内环境质量要求等因素, 实行分等级保洁.水域保洁区域的保洁质量, 应当符合规定的对应等级的保洁质量要求.水域保洁区域的保洁等级及其具体范围, 由市绿化市容部门会同市水务部门确定.第十三条( 作业服务单位)水域保洁作业可以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 由市、 区绿化市容、 水务部门以及镇( 乡) 人民政府委托作业服务单位实施, 并与作业服务单位签订作业服务协议.作业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作业服务项目名称、 区域、 期限、 作业方式、 作业频率、 质量标准等内容.作业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由市绿化市
6、容、 水务部门制定.第十四条( 作业服务规范)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按照作业服务协议规定的作业方式、 作业频率等要求实施水域保洁作业, 并遵守下列服务规范:( 一) 作业人员穿着救生衣等防护用品;( 二) 作业设施、 设备清洁、 安全、 有效;( 三) 按照规定对拦截、 打捞的漂浮废弃物进行分类;( 四) 船舶作业和停靠时, 不妨碍其他船舶的通行;( 五) 船舶的作业排放控制符合大气、 水、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要求;( 六) 法律、 法规、 规章以及相关标准规定的其他服务规范.作业服务单位按照前款规定实施水域保洁作业时, 责任人以及其他相关单位、 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第十五条( 评议)市、 区绿化市容、
7、 水务部门以及镇( 乡) 人民政府应当定期组织对作业服务单位的水域保洁作业服务质量进行评议, 并公布评议结果.评议结果应当作为延续作业服务协议的重要依据.评议过程中, 市、 区绿化市容、 水务部门以及镇( 乡) 人民政府应当听取水域保洁作业服务区域内相关单位、 个人的意见.第十六条( 水生植物污染治理)市绿化市容部门应当会同市水务部门结合水葫芦、 绿萍等水生植物的生态特点、 分布和扩散区域、 时段等因素, 制定水生植物污染治理方案.区绿化市容、 水务部门以及镇( 乡) 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职责分工, 加强对水生植物污染治理作业的组织和指导.作业服务单位应当根据水生植物污染治理方案, 制定专项作业方
8、案, 提高水生植物拦截、 打捞、 收集和处理作业效率.第十七条( 船舶生活垃圾管理)从事船舶生活垃圾经营性收集、 运输的单位, 应当依法取得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许可证.船舶在本市交投船舶生活垃圾的, 应当按照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 分类收集、 存放船舶生活垃圾, 并交付给相关收集、 运输单位.第十八条( 应急处置)市、 区绿化市容、 水务部门以及镇( 乡) 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水域环境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做好在重大活动、 水生植物爆发性生长以及漂浮废弃物聚集等情况下的保洁保障和快速处理工作.第十九条( 信息共享)市、 区绿化市容、 水务部门以及镇( 乡) 人民政府应当推进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信
9、息化、 智能化建设, 与有关部门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 提升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监测、 预警和应急处置水平.第二十条( 科研开发)鼓励作业服务单位以及高等院校、 科研机构等单位开展相关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运用和推广智能、 环保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新技术、 新材料、 新工艺、 新设备, 提升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和服务水平.第二十一条( 社会监督)本市实行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社会监督员制度.市、 区绿化市容部门会同水务部门向社会公开选聘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社会监督员, 参与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监督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的行为, 通过市民服务热线或者直接向有关部门投诉、
10、 举报,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处理.第二十二条( 社会宣传)市、 区绿化市容、 水务部门、 镇( 乡) 人民政府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 宣传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相关知识和责任区制度, 增强单位和个人自觉维护水域市容环境卫生整洁、 配合水域保洁作业、 尊重作业人员劳动的意识.第二十三条( 长三角区域协作)市、 区绿化市容、 水务部门应当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的相关部门建立沟通协调机制, 加强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规划、 责任区、 水域保洁作业服务等领域的协作, 推进建立长江三角洲区域信息共享、 联勤联动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体系.市绿化市容、 水务部门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的相关部门协商, 共享下列信息:
11、( 一) 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规划、 水域保洁、 行政执法相关信息;( 二) 水生植物分布、 扩散和治理相关信息;( 三) 各方协商确定的其他信息.市、 区绿化市容、 水务部门应当加强与长江三角洲区域的相关部门对水生植物污染的联防联治, 推进形成水生植物源头控制以及拦截、 打捞、 收集、 处理作业的协同机制.第二十四条( 指引性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法律、 法规已有处理规定的, 从其规定.第二十五条( 行政责任)违反本规定, 市、 区绿化市容、 水务部门、 镇( 乡) 人民政府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一) 未依法履行确定责任人、 责任区范围等职责的;( 二) 违反规定确定作业服务单位的;( 三) 不依法履行水域保洁作业服务监督管理职责的;( 四) 对发现、 投诉或者举报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五) 其他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的行为.第二十六条( 施行日期)本规定自 年月日起施行. 年 月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号发布、 根据 年月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号修正、 根据 年月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号修正、 根据 年 月 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 号修正并重新发布的 上海市水域环境卫生管理规定 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