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 则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政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和公共数据共享,增强政府公信力,提高行政效率,提升服务水平,充分发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在深化改革、转变职能、创新管理、大数据发展与应用中的重要作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印发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湘政发20173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信息资源,是指政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政务部门直
2、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政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本办法所称政务部门,是指本市各级政府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第三条本办法用于规范政务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政务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政务部门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行为。第四条市政府办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市电子政务办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日常工作,指导和组织各政务部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组织编制市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各政务部门按本办法规定负责本部门与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以下简称共享
3、平台)的联通,并按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向共享平台提供共享的政务信息资源(以下简称共享信息),从共享平台获取并使用共享信息。第五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各政务部门形成的政务信息资源原则上应予共享,涉及国家秘密和安全的,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二)需求导向,无偿使用。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的部门(以下简称使用部门)提出明确的共享需求和信息使用用途,共享信息的产生和提供部门(以下统称提供部门)应及时响应并无偿提供共享服务。(三)统一标准,统筹建设。按照国家、省和我市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进行政务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交换和共享工作,坚持“一数一源”、多元校核
4、,统筹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共享交换体系。(四)建立机制,保障安全。市电子政务办统筹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机制和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各政务部门和共享平台管理单位应加强对共享信息采集、共享、使用全过程的身份鉴别、授权管理和安全保障,确保共享信息安全。第二章政务信息资源的目录、分类与共享要求第六条各政务部门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和市共享平台的要求编制、维护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行政管理职能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更新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市电子政务办汇总形成市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建立目录更新机制。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按照国家政务信息资
5、源目录编制指南和市共享平台的要求编制、维护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第七条政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三种类型。可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可提供给相关政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不宜提供给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使用的政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第八条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及目录编制应遵循以下要求:(一)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信息项是政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必须依据整合共建原则,通过在市共享平台实现基础数据统筹管理、及时更新,在部
6、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基础信息资源的业务信息项按照分散和集中相结合的方式建设,通过市共享平台予以共享。基础信息资源目录由基础信息资源库的牵头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二)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政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省相关政策依据。(三)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如健康保障、社会保障、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价格监管、能源安全、信用体系、城乡建设、社会治理、生态环保、应急维稳、道路交通等,应通过市共享平台予以共享。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第三章共享信息的提供与使用第九条 市电子政务办负责组织推进市共享平台及共享
7、平台体系建设,并做好与省级共享平台的对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明确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主管部门,统一使用市共享平台。共享平台是管理全市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支撑各政务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应按照国家、省、市网络安全相关制度和要求,依托市电子政务外网建设和管理。各政务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原则上通过市电子政务外网承载,通过共享平台与其他政务部门共享交换数据。各政务部门应抓紧推动本部门业务信息系统向市电子政务外网迁移,并接入市共享平台。凡新建的需要跨部门共享信息的业务信息系统,必须通过共享平台实施信息共享,原有跨部门信息共享交换系统应逐步迁移到共享平台。第十条 使用部门应根
8、据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共享信息。属于无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在共享平台上直接获取;属于有条件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通过共享平台向提供部门提出申请,提供部门应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使用部门按答复意见使用共享信息,对不予共享的,提供部门应说明理由;属于不予共享类的信息资源,以及有条件共享类中提供部门不予共享的信息资源,使用部门因履行职责确需使用的,由市电子政务办协调解决。提供部门在向使用部门提供共享信息时,应明确信息的共享范围和使用用途(如,作为行政依据、工作参考,用于数据校核、业务协同等),原则上通过共享平台提供,鼓励采用系统对接、前置机共享、联机查询、批量下载等方式。各政务部门应充
9、分利用共享信息。凡属于共享平台可以获取的信息,各政务部门原则上不得要求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重复提交。第十一条 按照“谁主管、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提供部门应及时维护和更新信息,保障数据的完整性、准确性、时效性和可用性,确保所提供的共享信息与本部门所掌握信息的一致性。第十二条按照“谁经手、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使用部门应根据履行职责需要依法依规使用共享信息,并加强共享信息使用全过程管理。使用部门对从共享平台获取的信息,只能按照明确的使用用途用于本部门履行职责需要,不得直接或以改变数据形式等方式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或变相用于其他目的。第十三条建立疑义、错误信息快速校核机制,使用部
10、门对获取的共享信息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及时反馈提供部门予以校核。提供部门修正疑义、错误信息后,应将校核结果反馈该共享信息相关使用部门。校核期间,办理业务涉及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要求办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第四章信息共享工作的监督和保障第十四条市电子政务办负责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统筹协调,建立信息共享工作评价机制,市政府办督促检查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落实情况。第十五条市电子政务办组织制定信息共享工作评价办法,并会同市编办、市网信办、市财政局等部门,对各政务部门上一年度提供和使用共享信息情况进行评估,并公布评估报告和改进意见
11、。第十六条市电子政务办会同市质监局,在已有政务信息资源相关标准基础上,加强政务信息资源的目录分类、采集、共享交换、平台对接、网络安全保障等方面国家、省标准的跟踪,制定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标准,形成完善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标准体系。第十七条共享平台管理单位组织建立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共享平台安全防护,切实保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时的数据安全;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要加强政务信息资源采集、共享、使用时的安全保障工作,落实本部门对接系统的网络安全防护措施。共享信息涉及国家秘密的,提供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当遵守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安全的网络环境下传递使用,分别承担相关保障责任。第十八条市电
12、子政务办负责对各政务部门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的情况进行考核,凡不符合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的,不予审批建设项目,不予安排运维经费。政务信息化项目立项申请前应预编形成项目信息资源目录,作为项目审批要件。项目建成后应将项目信息资源目录纳入共享平台目录管理系统,作为项目验收要求。第十九条审计机关应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利用共享平台中的社保、财政、公积金、税务、国土资源、政府融资平台公司等相关数据开展大数据审计,积极推进“联网审计”,在国家大数据政策的贯彻落实、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中发挥监督作用,保障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第二十条各政务部门应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管理制度,明确目标、责
13、任和实施机构。各政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第二十一条各政务部门、各区县(市)人民政府(管委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电子政务办通知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市电子政务办要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市人民政府:(一)未按要求编制或更新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二)未向共享平台及时提供共享信息;(三)无故不受理政府信息资源共享申请;(四)向共享平台提供的数据和本部门所掌握信息不一致,未及时更新数据或提供的数据不符合有关规范、无法使用;(五)将共享信息用于履行本单位职责需要以外的目的;(六)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第五章附 则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8 / 88 / 8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