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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doc

上传人:清凉的夏天 文档编号:5765105 上传时间:2022-06-24 格式:DOC 页数:16 大小:41.51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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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学校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共中央办公厅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省委相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

2、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六)民主集中制原则;(七)依法办事原则。第三条 选拔任用学校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心全意为广大师生员工服务,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第四条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实施细则的组织实施。第二章 选拔任

3、用条件和岗位职数第五条 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政治素质好,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理想信念坚定,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坚持民主集中制,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忠实履行公共服务的政治责任和社会责任。(二)组织领导能力强,善于科学管理、沟通协调、依法办事、推动落实,有较强的服务意识和改革创新精神,工作实绩突出。(三)有较强的专业素质,熟悉高等教育政策法规和发展情况,有较好的声誉。(四)事业心和责任感强,热爱教育事

4、业,求真务实,团结协作,遵纪守法,廉洁从业,群众威信高。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领导人员,应当牢固树立党建责任意识,熟悉党务,善于做思想政治工作。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第六条 提拔担任中层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一)年龄1.提任二级学院和教学、科研、教辅等部门业务类领导职务的,正职一般不超过54周岁;副职一般不超过52周岁。2.提任其他中层正职领导职务的,一般不超过52周岁;提任其他中层副职领导职务的,一般不超过50周岁;提任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副书记的一般不超过45周岁;从事共青团工作的干部任职年龄根据共青团中央和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5、二)资历1.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工龄。2.提任中层正职领导职务,应在中层副职领导岗位工作2年以上。3.提任中层副职领导职务,应在正科级岗位工作(或任教研室、实验室主任)3年以上。4.由组织选派外出挂职锻炼满一年的按照所挂职务视同相应的任职资历。(三)学历、学位与专业技术职务1.提任二级学院以及教学、科研等业务性强的部门行政领导职务的,正职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和硕士学位;副职一般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2.提任校党政职能部门、群团组织、直属单位领导职务以及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的,45岁以上的应具有大学学历,45岁及以下的应同时具有硕士学位。

6、(四)培训一般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党委组织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五)其他1.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中层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2.近三年年度考核均在合格及以上等次。3.身体健康,能完成拟任职位的工作任务。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特别优秀的同志,由所在单位组织推荐,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后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

7、、工作实绩显著、群众公认度高。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2.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六条第五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凡破格提拔的干部,必须报经上级组织部门同意。第八条 按照上级岗位设置管理规定编制配备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第三章 动议第九条 校党委或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中层党政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第十条 党委组织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

8、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中层党政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第十一条 初步建议向校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第四章 民主推荐第十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第十三条 中层党政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第十四条 中层党政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党委组织部主持,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位、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组织

9、填写推荐表;(二)进行个别谈话推荐;(三)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四)向校党委常委会汇报推荐情况。第十五条中层党政领导班子换届,会议推荐参加人员为:本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科级及以上干部,教研室(实验室)主任,党支部书记,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代表人士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单位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参加个别谈话推荐的人员参照会议推荐范围确定,可适当调整。第十六条 中层党政领导班子换届,根据会议推荐、个别谈话推荐情况和领导班子结构需要,可以差额提出初步名单进行二次会议推荐。参加二次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规定

10、人员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第十七条 个别提拔任职的民主推荐程序,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进行。也可以先进行个别谈话推荐,根据谈话情况,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提出初步名单,再进行会议推荐。第十八条 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参照本实施细则第十五条执行。第十九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所推荐人选经党委组织部审核符合条件的,纳入民主推荐范围,缺乏民意基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第二十条个别特殊需要的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人选,可以由组织推荐,报上级组织部门同意后作为考察对象。第五章 考察第二十一条 确定考察对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平时

11、考核、年度考核、一贯表现和人岗相适等情况综合考虑,充分酝酿,防止把推荐票等同于选举票、简单以推荐票取人。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一)群众公认度不高的。(二)近三年年度考核结果中有被确定为基本合格以下等次的。(三)有跑官、拉票行为的。(四)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五)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纪处分影响使用的。(六)其他原因不宜提拔的。第二十三条 中层党政领导班子换届,由校党委常委会根据党委组织部对会议推荐和谈话推荐情况的综合分析情况,研究确定考察对象名单。个别提拔任职,由校党委常委会研究确定考察对象。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

12、人数。第二十四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严格考察。第二十五条 考察中层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突出考察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深入了解理想信念、政治纪律、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行为操守等方面的情况。注重考察工作实绩,深入了解履行岗位职责、推动和服务科学发展的实际成效。加强作风考察,深入了解为民服务、求真务实、勤勉敬业、奋发有为,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等情况。强化廉政情况考察,深入了解遵守廉洁自律有关规定,保持高尚情操和健康情趣,慎独慎微,秉公用权,清正廉

13、洁,不谋私利,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等情况。第二十六条考察中层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保证充足的考察时间,经过下列程序:(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考察预告;(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实地走访、查阅干部档案和工作资料、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民意调查、专项调查、延伸考察;(四)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五)党委组织部根据考察组的考察情况,研究提出任用建议方案,向校党委常委会报告。第二十七条 党委组织部应当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听取纪

14、检监察部门的意见。对拟提拔的考察对象,应当查阅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情况并进行核实。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第二十八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详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主要包括下列内容:(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二)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等情况。第二十九条 党委组织部牵头的校党委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

15、的人员担任。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第六章 讨论决定第三十条 中层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报前,应当在校党委常委中充分酝酿,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和民主党派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第三十一条 选拔任用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需报经上级组织部门同意。第三十二条 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

16、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和无记名投票表决等方式进行表决。校党委常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须经校党委常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第三十三条 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其中涉及破格提拔的人选,应当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三)进行表决,以校党委常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第三十四条 需要报上级党组织审批的拟提

17、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及时呈报相关材料。需要报上级备案的干部,按照规定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备案。第七章 任职第三十五条 中层党政领导职务根据工作需要,实行选任制、委任制、聘任制。第三十六条 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对提拔任用的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在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监督。涉及破格提拔的,说明破格的具体情形和理由。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影响任职的,经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暂缓任用或不予任用。第三十七条 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非选举产生的新提拔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

18、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第三十八条 实行任职谈话制度。对决定任用的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由校党委书记、校长及分管校领导同本人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问题。第三十九条 中层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间,自校党委常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第八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第四十条 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要时可采取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的办法。对于专业性较强、学校缺乏相关专业人才储备的岗位,采取公开选拔的办法选拔任用。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全校范围内进行。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当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五条和第六条的规定。第

19、四十一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校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应当经过下列程序:(一)公布职位、资格条件、基本程序和方法等;(二)报名与资格审查,参加公开选拔的应当经所在单位同意;(三)采取适当方式进行能力和素质测试、测评,比选择优(竞争上岗也可以先进行民主推荐);(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五)校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六)履行任职手续。第四十二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应当科学规范测试、测评,突出岗位特点,突出实绩竞争,注重能力素质和一贯表现,防止简单以分数取人。第九章 任期、交流、回避第四十三条 实行干部任期制度。(一)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每届任期一般为三年。(二)领导干部实行

20、任期目标责任制。建立以工作实绩为核心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制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任期届满后干部升降去留的重要依据。(三)领导干部在任期内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犯有严重错误,不宜担任领导职务的,由校党委免去其领导职务,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第四十四条 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一)党政职能部门中层正职干部、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书记在同一岗位任满两届的原则上要进行轮岗;有岗位工作特殊要求的视具体情况确定是否轮岗交流;二级学院正、副院长任满三届的原则上不再连任,要进行轮岗交流,或鼓励回到教学科研岗位。其他中层副职干部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轮岗。不满两年即到任职年龄界限的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一般不

21、再进行轮岗交流。中层领导干部回到教学科研岗位后,享受一定时间的学术假。任职6年以下的享受半年,任职6年及以上的享受一年。(二)干部交流一般与班子换届、干部任期、班子调整相结合,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对个别岗位和人员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轮岗。(三)对经历单一或者缺少基层工作经历的年轻干部,应当有计划地安排其到基层一线岗位工作。(四)干部交流由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干部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不宜频繁交流。第四十五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22、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部门、单位同时担任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第四十六条 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校党委常委会讨论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第十章 免职、辞职、降职第四十七条 中层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二)年度考核、任期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的,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三)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四)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职的。第四十八条 实行

23、中层党政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第四十九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中层党政领导干部,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纪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第五十条 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降职制度。中层党政领导干部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合格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章 纪律和监督第五十一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

24、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级待遇;(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位;(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四)不准私自泄露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六)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七)不准利用职务便利私自干预下级或者原任职部门、单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八)不准在工作调动、机构变动时,突击提拔、调整干部;(九)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封

25、官许愿,任人唯亲,营私舞弊;(十)不准涂改干部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第五十二条 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实施细则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第五十三条 实行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凡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或在用人上出现不正之风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追究有关领导、组织部和纪检监察部门有关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的责任。第五十四条 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对中层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

26、执行本实施细则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实施细则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纪检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第五十五条 实行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联席会议制度,就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沟通信息,交流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联席会议由党委组织部召集。第五十六条 校党委及党委组织部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必须严格执行本实施细则,自觉接受组织和群众监督。党员、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行为,有权向上级党委及其组织部门、纪检监察机关举报和申诉。 第十二章 其他第五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五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6 - / 16- 1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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