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市农委法治建设、依法行政工作制度汇编一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二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指导实施意见三市农业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四市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规定五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六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七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文明规范八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基本程序九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十市农业委员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赔偿备案审查制度十一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十二.市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汇报统计制度十三.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文书归档检查制度十四.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工作考评制度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民
2、主和法治建设,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农林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确保本委依法行政,特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基本路线为指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界定农、林、牧、渔、农机行政管理执法范围,建立健全制约机制,明确农、林、牧、渔、农机执法责任和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职责、行为规范,将委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轨道,接受各级组织和人民群众的监督,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二、适用范围 本委委托承担或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 三、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内容 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把现行农林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分门别类,按性质、内容确定具体实施的行政执法主体单位或部门,明确执法权
3、限、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正确、有效地实施。 (一)行政执法基本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等。 (二)界定执法范围 本委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将具体实施的法律、法规、规章先自行界定,后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予以确定。 (三)明确法律责任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将本委所属科室、大队、站所部门单位及其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范围、权限、责任予以明确,落实到
4、位。 1、本委的执法责任 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农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农林资源,防止动植物疫病与虫害发生、流行和扩散,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农林安全生产秩序,主要责任有: (1)贯彻执行有关农林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履行这些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对下属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接受当事人的行政复议和组织听证。 (2)负责开展法制宣传,制订行政执法和监督规章制度,对行政执法人员组织培训、领证、交流、检查、考核和监督管理。 (3)依法对农业资源与农业生态环境实施保护,保障农业技术推广和体系建设。 (4)负责对种子、农药、肥料、兽(渔)药、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领
5、域的执法检查及违法行为的监督管理。 (5)依法保护森林、湿地资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木种苗检疫和运输发证,对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并进行监督管理。 (6)依法对陆生、水生野生动植物实施保护,查处违法行为并进行监督管理。 (7)依法实施动物和动物产品防疫检疫工作,进行兽医卫生监督管理。 (8)依法对种畜禽生产、销售市场进行监督管理。 (9)依法保护渔业资源,查处渔业违法行为和渔业水域污染事故的监督管理。 (10)依法对渔港港务和渔船检验实施管理监督,对渔船安全和渔业无线电进行管理,对职务船员考核发证、办理渔船注册登记和渔船涉外事宜、对水产种苗、水产养殖和水产品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11)负责农业机械安
6、全技术检验、驾驶、操作人员考核、核发牌证、年检年审和其它安全生产检查,纠正违章、勘察处理道路以外发生的农机事故,负责农用拖拉机上路行驶安全技术检验、驾驶员考核、核发证照、年检、年审等工作。 (12)依法按规定收缴有关的农林行政规费。 (13)对下属单位实施的行政处罚,依法接受当事人的行政复议和组织听证。 2、执法人员的执法责任 (1)认真学习党和国家有关农、林、牧、渔、农机管理方针政策及法律、法规、规章和其它规范性文件。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行政执法活动。 (3)自觉维护国家利益、保障人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 (4)严守执法纪律、不以权谋私、不滥施处罚和随意执法,查
7、处案件严格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定性和适用法律准确、文书齐全、案卷规范。 (5)接受监督,自觉纠正自身违法行政行为。 (四)建立制约机制 根据江苏省行政执法监督办法和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农林行政执法管理内部制约机制。主要制度如下: 1、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2、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3、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4、行政执法文明规范 5、行政执法基本程序 6、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7、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赔偿备案审查制度 8、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9、行政处罚汇报统计制度 10、执行文书检查制度 11、行政执法工作考评制度 为健全监督机制,规范执法行为,特制订本意见。 本意见经讨论、修改
8、、通过后正式实施。 有关队站所由委依法委托后与各执法单位根据不同职责签订责任书。本意见实施后本委执法监督机构和执法监督人员应共同遵照执行。市农业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 一、为加强对本委及下属执法单位的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政令统一,根据有关法规和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委按照农、林、牧、渔、农机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所制定的涉及管理相对人权利义务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措施。 三、本委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15日内报市政府备案审查。将规范性文件的正式文本、备案报告等材料,送市政府法制办
9、备案。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执法单位的规范性文件,自发布之日起10日内将文件正式文本的有关材料报送本委政策法规科备案审查。本委和下属单位上送的规范性文件,不得以会议纪要或文件汇编形式报送。 四、报送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同党和国家关于农、林、牧、渔、农机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的规范性文件相一致,并符合法定权限和程序。如果不符合的,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修改、完善,并将修改结果报告上级部门。五、本委于每年年底前将本年度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汇集整理,下属事业单位应在当年的十二月二十日前将单位发文目录报本委政策法规科。市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管理规定为了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运用(以下
10、简称自由裁量),公平、公正地实施行政处罚,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一、本规则适用于本机关及其所属的行政执法主体。 二、本规则所称的自由裁量,仅限于罚款。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先没收后罚款的,应在没收物品或没收违法所得之后,再适用本规则。 三、适用法律、法规、规章进行自由裁量时,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不同位阶法律、法规、规章均有规定的,优先适用高位阶规定,但低位阶规定系高位阶规定的实施细则等配套规定的除外; (二)特别规定和一般规定均有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规定; (三)新规定和旧规定均为有效规定,且违法行为发生在新规定生效之后的,
11、适用新规定;违法行为在新规定生效之前已经实施终了的,适用旧规定;违法行为在新规定生效之前延续到新规定生效之后的,分别适用; (四)新规定生效同时旧规定失效,违法行为跨越新旧规定的,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适用; (五)法律、法规、规章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依法提请有权机关裁决。 四、自由裁量必须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合法、合理、公平、公正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建议和决定行政处罚应当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后果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五、保持自由裁量标准的相对稳定性、合理性和一致性。 六、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后果
12、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四)违法行为实施终了二年后才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无法查清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不予行政处罚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重处罚: (一)违法行为给他人和社会造成的危害后果较大的;
13、 (二)违法行为性质较严重或者手段恶劣、社会影响较大的; (三)违法行为的经营额和财物价值较大的; (四)因实施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后,仍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 (五)胁迫他人共同实施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的。 九、法律法规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 对当事人依法从轻、减轻、从重或者免于行政处罚,必须调取能够证明法定情节真实有效的存在。(一)本规则所称从轻处罚,是指在法定罚款幅度内对当事人处以相对较低的罚款。从轻处罚的额度应按以下标准掌握:(1)法律法规规定有下限的,罚款额应取下限。(2)下限不明确的,罚款额应不高于上限的30%,但通常不低于
14、上限的10%。(二)本规则所称从重处罚,是指在法定罚款幅度内对当事人处以相对较高的罚款。从重处罚的额度应按以下标准掌握:(1)法律法规规定有下限的,罚款额应不低于下限+(上限下限)*70%;(2)下限不明确的,罚款额应不低于上限的70%。(三)本规则所称减轻处罚,是指对当事人处以低于法定罚款幅度下限的罚款。一般情况下,减免后的罚款额不低于下限的50%,如有重大立功表现等情形需要低于以上额度的,须经集体讨论、行政负责人同意后施行。 十、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不属于依法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或者从重处罚的范畴,且是首次发生的,如法律法规规定有下限的,罚款额应不高于下限+(上限下限)*50%,下限不明确的
15、,罚款额应不高于上限的50%。 十一、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十二、使用自由裁量权时,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要求听证、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等非法定裁量因素而加重处罚。 十三、履行行政处罚告知程序后,决定行政处罚时不得擅自改变已告知的拟处罚种类和额度。但当事人在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时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且经核实的,或者通过其他途径查证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有改变的除外。 十四、本规定自2010年9月20日施行。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证件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本委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制定本制
16、度。 二、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证件,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印制,市人民政府核发的、或由省、苏州市行业主管部门核发的,表明行政执法人员具有行政执法权的资格证明。 三、农、林、牧、渔、农机行政执法人员在申领证件之前,应进行行政执法基础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发给行政执法证。 四、行政执法证由委统一办理,年审时经委初审后统一送交办理年审。申领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能够坚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 (二)有相应的文化水平和行政执法基础知识。 (三)熟悉本岗位业务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四)忠于职守,尽职尽责。 (五)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不
17、谋私利。五、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在执行公务时,应主动亮证,表明身份。 行政执法证限于行政执法人员本人在执行公务时使用,不得越权在非公务活动中使用。 六、行政执法人员要妥善保存证件,如有遗失,应当声明作废并向发证机关报告,经审查核实后方可补发。持证人调离本委或不再直接承担执法任务时,应将证件收回并及时交送本委政策法规科。 七、本委政策法规科对行政执法证件的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本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暂扣直至吊销行政执法证件: (一)不依法履行职责,玩忽职守的; (二)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三)越权执法,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
18、)违反法定程序,给被管理人造成损失的; (五)将行政执法证交给他人使用的; (六)酒后执法,造成错案或不良影响的。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为更好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维护生产经营秩序和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把本委的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依据 见本委行政执法责任制实施意见中行政执法基本依据 二、行政执法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农业、林业经济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负责监督检查,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行政管理的规章制度。 2、根据有关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订本地区农林经济发展的宏观调
19、控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3、对农产品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对市场上农产品质量进行例行监测。4、对农业资源与农业生态环境实施保护,对农业生产、科技推广和体系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5、对林木的采伐利用、培育种植、林地湿地保护、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6、对植物、动物及其产品防检疫、运输活动进行检查监督。 7、对陆生、水生野生动植物的捕猎损毁进行检查监督。 8、对动物及动物产品生产、加工、饲养活动进行检查监督。 9、对农药、兽药、种子、饲料、肥料生产、经销活动进行检查监督。 10、对种畜禽生产、经销活动进行检查监督。 11、对渔业生产活动和渔业环境进行检查监督。 12、对渔业船舶的
20、安全保障状况和渔业港口的港务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13、对农机具的安全进行检查监督。 三、行政执法工作要点 1、态度热情。对来委或科、室、队、站、所办事的单位和个人,做到有问必答,不怕难,不怕烦,语言文明,杜绝“吃、拿、卡、要”的不廉洁行为。 2、工作认真。单位和个人来办理证照或报批(审)事宜,应认真、及时、完备的办理有关手续,对不符合规定或手续不全的,应当场说明情况。 3、方便基层和群众。廉洁、高效办理各种申办事项,明示公事秩序及所需手续、证件。 四、行政执法主要内容 1、举报农林违法、违规、违章案件,接到举报后应尽早赶到现场进行调查,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情况告知举报人。 2、本委执法部门在
21、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3、简易程序,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它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4、一般程序,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一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5、听证程序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本委执法部门告知后三日内提出;要求行政复议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也可以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6、本
22、委政策法规科随时受理群众的举报和投诉,办理农、林、牧、渔、农机行政执法事宜的来信来访,交办、催办、登记、呈阅、转办、结案等工作。 五、监督处理的主要内容 1、农、林、牧、渔、农机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2、农、林、牧、渔、农机生产经营者手续完备、证照齐全、守法遵章,被错误处罚的。 3、不按法定程序或不认真审核有关材料错办、错发证照、证章或其它证件的。 4、未按本委行政执法公示制度规定的期限办理有关手续及有关证件的。 5、对违法违规行为应查处而未查处的。 6、违反本委廉政建设规定的。 六、设立投诉和举报单位电话 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市农委行政执
23、法的违法行为均有权进行监督和举报。 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文明规范 农林行政执法工作面向农村和人民群众,执法工作直接关系到行政机关的形象和威信,行政执法人员一定要规范行为,除参照和履行公务员行为规范外,应做到“五必须”、“六公开”、“七不准”。 一、五必须 1、必须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观念,正确运用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 2、必须加强法律、法规的学习,努力提高业务素质;3、必须坚持“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 4、必须按规定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5、必须做到仪表端庄、举止大方、用语礼貌。 二、六公开 1、公开办事程序; 2、公开办
24、事期限; 3、公开收费标准; 4、公开法律依据; 5、公开当事人权利; 6、公开监督举报电话。 三、七不准 1、不准越权执法; 2、不准拒绝当事人提出的正当要求; 3、不准玩忽职守; 4、不准利用职权讨取私利; 5、不准接受影响公正执法的宴请、钱物和购买商品; 6、不准徇私舞弊,为违反人员或单位通风报信、开脱责任;7、不准截留、挪用、私分、擅自处理财物。行政执法基本程序 县级以上农林行政机关依法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监督检查,对违反农林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责令改正,并可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基本程序: 一、制止 1、发现违反农林法律、法规行为及时制止,督促当事人纠正违法行为。 2、对具有违法
25、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发出限期整改通知书。 二、行政处罚 凡给予农林行政处罚的,应当具备下述条件: 有明确的违法行为人;有具体的违法事实和证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给予农林行政处罚的;属于查处的机关管辖。 1、简易程序: 对违法事实清楚,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处于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可以当场作出农林行政处罚决定并报所属农林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2、一般程序: (1)凡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移送、上级交办、主动交代等违反农林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登记表,报行政负责人审批。对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在七日内予以立案;对认为不需要给予
26、行政处罚的,不予立案。 (2)经批准立案的案件,应指派不少于二人的承办人依据事实对案件调查取证,并将调查结果报行政负责人审批,没有违法事实的,撤销立案;无管辖权的,移交有关行政机关;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3)对案件的调查、取证,执法人员应当全面、公正、客观地收集、调取各种证据,在询问当事人或其它知情人时应制作行政处罚询问笔录,需要勘验、检查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勘验、检查笔录。 行政处罚案件经调查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应及时告知当事人并填写行政处罚意见书,连同有关材料,送委政策法规科审核后送交委主管法制负责人审查决定。 (4)凡决定给予农林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
27、明如下事项: 当事人姓名或名称、地址; 违法事实和证据; 农林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或规章; 农林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不服农林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作出农林行政处罚决定的农林行政处罚机关名称(盖章)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5)农林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办理完毕;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经上级农林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 3、听证程序 (1)农林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农林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制发举行听证的通知,制作
28、农林行政处罚听证笔录。当事人不承担农林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听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2)听证结束后,农林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事实作出决定。 三、送达与执行 1、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行政处罚送达回证上签名或盖章,被处罚人不在,可以交其成年家属或所在单位负责人代收代签;被处罚人或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签名盖章的,可邀请邻居或单位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其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视为送达。 被处罚人不在本地的,可以委托被处罚人所在地行政机关代为送达,也可挂号邮寄送达。 2、除依照有关规定当场收缴罚款
29、外,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和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农林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3、依照规定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江苏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在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出具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4、对生效的农业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拒不履行的,作出农业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行政处罚机关依法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2)根据法律
30、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3)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四、立卷归档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承办人应当将案件材料立卷。 农林行政处罚案件卷宗一般包括:卷皮、目录、案件登记表、证据材料、行政处罚意见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和送达签(回)证及其它材料。 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终结,由领导批准结案后,承办人应当根据一案一卷的原则,将案件的全部材料立卷归档。 五、报告上级交办的农林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终结,承办的单位应当将案件的处理结果向交办单位报告。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农、林、牧、渔、农机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国家、集体利益和当事人
31、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委行政执法监督规定。 第二条:农林行政执法监督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第三条:本委负责本部门所属的行政执法监督,委政策法规科具体执行农林行政执法监督。 第四条:农林行政执法监督的主要内容 (一)执法人员必须具备执法资格,并持有有效的执法证件。 (二)案件的办理人员应当遵循回避制度。 (三)执法人员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行贿受贿、包庇纵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四)办理案件必须遵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的原则。 (五)必须健全案件档案管理,严格规范执法文书。 (六)其它应当监督的执
32、法活动。 第五条:一般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案件调查终结,在报行政负责人审查决定前,应将全部案件材料送委法制科提出初审意见。 第六条:委所属各队、站、所应按规定填写行政处罚案件季度统计表于每季度末15日前报本委,每年12月1日前将当年执法管理情况和来年打算以书面形式报委政策法规科。 第七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一)模范执行农林法律、法规和规章,并能自觉接受上级领导机关和主管部门的监督、不徇私情、秉公执法,事迹突出的; (二)在农林行政执法工作中成绩显著的; (三)在查处重大违法案件中有突出贡献的; (四)对农林法制建议有明显促进作用的。 第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农林行政主
33、管部门应当改正或者责令下级限期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述第(四)、(五)项行为的,由主管部门予以收缴销毁;有下述第(六)、(七)项行为的,能够恢复原状的,应当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予以赔偿,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费用,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具体行政行为不合法或者不适当的; (二)为牟取本单位私利,对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三)玩忽职守,对应当制止、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其
34、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到损害的; (四)对当事人实施罚款,没收财物处罚未开具或者擅自使用非法单据的; (五)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六)使用或者损毁扣留的财物,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七)违法实施检查措施、执行措施或者态度粗暴恶劣,对公民人身或者财产造成损害、给法人或者其它组织造成损失的; (八)本委各科、队、站、所在执行本规定的同时,应认真贯彻苏州市农业委制定的苏州市农业行政执法监督规定。市农业委员会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赔偿备案审查制度 一、为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正确行使行政职权,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有关规定,制
35、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重大行政处罚,是指本委依照农林法律、法规和规章所实施的涉及相对人重大权益的,或者影响较大、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重大的行政处罚决定主要有: (一)符合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 (二)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非法财物价值超过2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其它重大行政处罚。 三、本委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报送市人民政府备案。特别重大的行政处罚决定随时上报。 四、市政府法制办在备案审查过程中,如发现本委重大行政处罚有违法或明显不当而向本委提出改进意见,由本委案件审议领导小组讨论,决定修改或撤销行政处罚。 五、凡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
36、如被处罚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本委应及时将信息报告市政府法制办。六、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本委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过程中,违法造成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损害而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当在作出行政赔偿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市人民政府。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保障和监督本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生产经营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农、林、牧、渔、农机行政执法错案,是指本委和下属行政执法的队、站、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公
37、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而应当承担法律后果的行为。三、本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正确、全面地组织贯彻实施农、林、牧、渔、农机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循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错案责任追究原则。 本委对负责实施的农业、林业法律、法规、规章负全面责任;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对实施动物防疫法律、法规、规章负全面责任;市渔政管理站对实施渔业法律、法规、规章负全面责任;市农机安全监理所对实施农机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负全面责任;市植保植检站、市森检站对实施农业、林业植物检疫法律、法规、规章负全面责任。本委系统全体行政执法
38、人员对自己实施的行政行为承担直接责任。委案件审议领导小组负责本系统行政执法错案追究工作,委政策法规科承担错案追究工作具体事务。 四、农林、牧、渔、农机行政执法错案范围主要有: (一)经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变更的具体行政行为; (二)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 (三)经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上级行政机关、复议机关撤销、纠正,或本部门自行撤销、纠正的具体行政行为。 五、本委系统行政执法人员由于执法违法行为造成错案的,由本委根据情况,可以责令责任人书面检查、给予行政处分、注销执法证件、调离执法岗位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经本委案件审议领导小组审议,改变执法人员提出的
39、建议意见,造成错案的,由本委承担责任。行政执法人员不坚持原则,根据领导的授意,违法执法造成错案的,授意领导负主要责任,承办人员负次要责任。 六、本委行政机关执法造成的错案,需向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赔偿损失的,按照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办理。履行赔偿义务后,本委根据错案责任人应承担责任大小,责令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承担部分或全部的赔偿费用。 七、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农、林、牧、渔、农机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活动,有权提出批评和建议;对执法机构及其一切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举报投诉。 举报投诉受理单位:委政策法规科,电话:52880446。对于公司、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举报投诉,将按
40、有关规定办理。 八、被追究错案责任的单位和人员,对认定的错案和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九、本制度适用于本委系统农、林、牧、渔、农机授权委托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市农业委员会行政处罚汇报统计制度 一、为使各级行政机关及时掌握行政执法情况,加强对行政执法管理工作的领导,按照有关法规精神,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行政处罚实施情况按本委制作的报表(见附表)填报,本委所属实施行政执法职责的队、站、所每季度填写后于季度末15日前报委法制科。由政策法规科汇总。 三、罚款数额较大或处罚面大、影响大的处罚,各队、站、所在处罚决定作出前,先行与政策法规科联系,以便实行监督并有利于处
41、罚的合法准确。 四、每半年召开一次执法座谈会,学习法规,讨论、研究、分析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具体问题,解剖典型案例,交流执法情况,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五、对较大的行政处罚,在执行后要进行跟踪调查,并将情况报告本委,必要时由法制科直接了解,以便接受群众监督,取得群众理解。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文书归档检查制度 一、为保障行政处罚的合法性,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政令的统一,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结合本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执法文书,是指农、林、牧、渔、农机在行政执法时使用的“办案记录”、“调查笔录”、“处罚决定书”、“货物暂扣单”、“强制执行申请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签证”、“货物发还单”等
42、与行政处罚相对人有关系、记载行政处罚过程的文字凭证。 三、凡制作的执法文书必须按照法规规定的式样规范,不得随意制作。凡按一般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必须一案一卷单独整理,不得遗漏或任意涂改,案件办理终结由队、站、所长审理全部案卷后才可归档存放。 四、凡执行文书制作不认真,产生错误、遗漏造成行政处罚无效,造成不良影响,要追究执法人员的责任。五、执法文书本委每年组织一次检查评比。市农业委员会行政执法工作考评制度 为认真执行依法行政责任制,使之落到实处,根据工作要求,结合我委具体实际,制定本考核制度。 一、考评的指导思想 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围绕发展和稳定的大委,从加强农林依法管理工作和反腐倡廉的实际出
43、发,建立健全农林行政执法责任考评制度,正确评价和合理使用行政执法人员,激励行政执法人员奋发进取,不断提高自身政治和业务素质,做到奖勤罚懒,奖优罚劣,切实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提高工作效率,把我委真正建成“忠于职守、通晓业务、秉公执法、热情服务”的行政执法机关。 二、考评的组织机构 委考核小组领导考评工作,由分管法制工作的委领导任考核小组组长,委法制科承办具体的考评事务。各队、站、所原则上由主要领导负责考评的考查审核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考评的具体事务。 四、考评的对象 本委系统承担农林行政执法职能的科、队、站、所及其行政执法人员。 五、考评的主要内容 根据农林行政执法人员岗位职责规范的要求,对执法人员进行全程、综合考评。考评的主要内容为: 1、政治素质是否过硬。主要是对执法人员的政治、思想表现和道德品质进行考评。包括: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农林业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情况;能否遵守行政执法人员工作守则,恪守社会公德和职业道德;是否全心全意为全民服务,清正廉洁,勤政为民;是否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为农林事业作贡献等。 2、业务知识是否具备。主要是对执法人员应具备的法律、法规及其相关知识进行测评。包括:是否了解和熟悉党和国家有关农林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以及市政府和本委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