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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doc

上传人:清凉的夏天 文档编号:5766149 上传时间:2022-06-25 格式:DOC 页数:36 大小:86.0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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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水务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集团公司管理制度考试笔试题库目录1.水务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2.水务集团网站管理制度(试行)3.水务集团突发事件报告制度4.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5.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采购管理办法6关于开展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的实施意见7.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8.关于进一步规范有限空间作业现场管理的通知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集团安全生产管理,确保生产运行安全可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和集团范围内的全资公司、控股公司及由集团进行安全监管

2、的参股公司。第三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第四条 集团各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第二章 管理体制第五条 集团安全生产管理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集团公司各部室和企事业单位对本单位或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工作承担管理责任。第六条 集团公司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负责集团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与监管;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兼任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长,全面负责集团安全生产工作,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分管领导协助组长具体抓好集团安全生产工作。集团公司企管部是集团安全生产管理职能部门,负责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

3、组日常工作,并对各企事业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监督与检查。第七条 集团各单位,员工人数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员工人数在三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上涉及的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持证上岗。第三章 责任制管理第八条 集团公司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目标管理要求,并结合各企事业单位生产经营实际,与各企事业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安全生产目标主要包括基层基础工作目标、人身安全目标、财产安全目标、运行安全目标等。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的当然

4、签约人。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本单位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将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层层分解落实,细化到部门、泵站、班组及各岗位,实现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全覆盖。第九条 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在当年年初签订,在当年度的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签订之前,上一年度的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自动延续有效。第十条 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实行过程和结果的双重考核,集团公司企管部、各责任单位应做好相应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的落实督查与日常管理,确保全面实现各项安全生产控制目标。第四章 基础管理第十一条 集团各单位应当加强制度管理。(一)严格贯彻国家、地方或行业的强制性技术标准与规

5、定,制订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与操作规程,并适时修订。(二)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例会、安全检查等工作规范化、常态化,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三)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前,必须制订可行的作业规程或作业指导手册。 第十二条 集团各单位应当加强现场管理。(一)积极引进6S管理、标准化作业等管理方法和手段,不断提高现场管理水平,减少和杜绝安全生产事故发生。(二)加强供排水管线及其附属设施的巡查与保护,落实巡查力量,实时监测供排水系统安全运行状况。出现险情的,有关责任单位应及时排除。各管线责任单位应根据现场实际,在大口径供排水管线上设置有关标志,以利于管线巡查与保护。(三)加强有限空间作

6、业安全管理,实行有限空间全流程规范化作业和全过程视频监控摄录。凡涉及有限空间作业、基坑作业、高处作业、动火作业等危险性作业的,必须严格执行有关操作规程。上述作业前,必须制订作业实施方案和应急救援方案,落实监护措施。(四)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依法建立并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管理人员与操作人员需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五)加强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施工现场安全技术交底应完整而且符合现场特点,施工现场用电、围护及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六)加强消防安全管理,配置有效的消防设施、器具,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严禁“三合一”现象,做好消防安全宣传,提

7、高员工消防安全素质和自防自救能力。(七)加强重大危险源管理,在液氯钢瓶储存仓库、变电所、高压电气设备、化验室等较大危险因素的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严格落实各项安全防范措施;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以及其他危及生产和人身安全的工艺、设备。(八)各单位将生产经营场所、项目及设备发包或出租给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他方,应当订立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第十三条 集团各单位应当加强职业健康管理。(一)各单位与职工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职工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并依法为职工办理工伤社会保险以及每年一次的健康体检,并建立健康档案。(二)各单位有义

8、务如实告知,职工有权利了解其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三)各单位必须为职工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第十四条 集团各单位应当加强职工教育与培训管理。各有关部室和企事业单位应积极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活动,通过全员安全培训、安全技能比武等手段,提高职工安全素养和技能。(一)三级安全教育。各单位应当对包括新职工、培训生、实习生、外来工、杂工、换岗以及复岗人员在内的全部工作人员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二)安全技能培训。各单位应当组织开展安全知识与岗位业务技能培训工作,使岗位从业

9、人员岗位知识与操作技能达到规定要求。(三)特种作业培训。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五条 集团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应急管理。 (一)根据本单位生产经营的特点,制订各类事故处置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预案评审与演练。 (二)液氯等危险物品储存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其他单位应当指定兼职救援人员。 (三)各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适时更换增补,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 第十六条 集团各单位应当加强台账与信息报送管理(一)各单位对涉及安全检查、整改、教育、培训、会议、技

10、术交底、设备设施巡查、检修保养、安全信息传递和事故处理等环节,应当建立真实、完整和动态的记录或台帐,为加强安全管理提供数据与信息。(二)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向集团公司上报各类安全信息与报表。第五章 检查与整改第十七条 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查组织领导、查思想、查制度、查管理、查现场、查措施、查教育、查纪律、查隐患整改。安全检查实行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特殊时段检查相结合。综合检查主要包括:车间和班组对安全工作所进行的日查、周查和月查;各企事业单位每月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检查;集团公司每季度组织不少于一次的安全生产检查。专项检查是指为排查治理某一重点领域或环节的事故隐患而组织开展的

11、专项安全生产检查活动。特殊时段检查是指在重大活动、节假日、异常天气等时段开展的安全生产检查活动。各企事业单位也可发动干部职工开展安全生产普查。第十八条 各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配合集团公司及其他上级安全管理机构对本单位的安全检查,不推诿、不敷衍、不作假,不得拒绝和阻挠。第十九条 安全检查中发现的各类事故隐患,有关责任单位或部门要确定人员、确定措施、确定期限及时整改。第二十条 各级安全检查组应当向事故隐患责任单位或部门开具安全检查意见书,各责任单位或部门应当在安全检查意见书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事故隐患的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在整改完成后7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签发该安全检查意见书的单位或部门。第六章 事故等级及

12、调查第二十一条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结合集团实际,系统内的安全生产事故分为以下等级:(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死亡,或者1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200万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级重大事故:造成2人死亡并有人员负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事故;二级重大事故:造成2人死亡,或者1人死亡并有人员负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的事故;三级重大事故:造成1人死亡,或者3人

13、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级较大事故: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事故;二级较大事故:造成5人以上轻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事故;三级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5人以下轻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事故。(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1人以上轻微伤、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一级一般事故: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轻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6万元以上10万

14、元以下的事故;二级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上轻微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事故;三级一般事故:1人以上3人以下轻微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2万元以下的事故。第二十二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在30分钟内口头报告、24小时内书面报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各企事业单位不得瞒报。本制度所称的事故瞒报,是指责任单位未在事故发生之时起24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事故情况。第二十三条 发生事故要按“四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事故

15、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不放过)及时调查、处理和总结。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责任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第二十四条 一般事故由发生事故的部门或单位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组织进行事故调查,调查结果报集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由集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第七章 责任追究第二十五条 安全生产事故责任分三类:直接责任、间接责任、领导责任。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并起主要作用的人员;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间接关系并起次要作

16、用的人员;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含主要领导、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及业务分管领导。第二十六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集团系统干部职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一)不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集团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生产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的;(二)制定或者实施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或与集团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工作制度和措施,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三)不认真落实安全监管制度,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的;(四)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的;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不采取有效措施整改的;(五)组织重大活动时计划不周密,安全事故防范措施不落实,对可能造成安全

17、事故的重大活动没有制定事故应急救援处置预案的;(六)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职工违章冒险作业的;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允许职工上岗,致使违章作业的;(七)操作人员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八)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或者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不到事故现场组织指挥救援,不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故扩大,给企业财产和职工人身财产造成重大损失的;(九)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不积极配合、提供虚假情况或者设置障碍、干扰事故调查的;(十)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不按规定的程序和时间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谎报;(十一)对安全生产事故的防范、报告、应急救援等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第二十七条

18、 一般事故,由发生事故的部门或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的规定,组织事故调查后进行责任追究,并将处理结果报集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较大事故、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由集团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并经集团党政联席会议审定后,按下列标准对有关责任人予以经济处罚或行政处分:(一)较大事故发生三级较大事故,对直接责任者,予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对间接责任者,予以300元以上8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发生二级较大事故,对直接责任者,予以10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对间接责任者,予以600元以上12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发生一级较大事故,对直接责任者,予以1

19、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处以警告处分;对间接责任者,予以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对安全生产分管领导及业务分管领导,予以1200元以上15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二)重大事故发生三级重大事故,对直接责任者,予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处以记过处分;对间接责任者,予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处以警告处分;负有领导责任的,予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发生二级重大事故,对直接责任者,予以3000元以上8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处以记大过处分;对间接责任者,予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处以记过处分;负

20、有领导责任的,予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发生一级重大事故,对直接责任者,予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处以记大过、降职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对间接责任者,予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处以记大过处分;负有领导责任的,予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降职。(三)特别重大事故发生特别重大事故,对直接责任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并处以10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对间接责任者,予以8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处以记大过、降职或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予以解除劳动合同;负有领导责

21、任的,予以8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经济处罚,并处以记过、降职或撤职处分。第二十八条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已经受到县级及以上有关部门处罚的人员,不再按本制度规定的标准追加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可以酌情给予从轻处理或免除责任:(一)已经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工作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制,非因个人主观原因导致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的;(二)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迅速组织救援,降低事故损失,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隐瞒、不谎报、不拖延报告,积极配合事故调查的。第二十九条 单位或个人受到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取消当年度参与各类先进(优秀)单位

22、或个人的评比奖励资格。第八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制度由集团公司企管部、办公室负责解释。水务集团网站管理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集团网站的管理与维护,充分发挥网站对外宣传的窗口作用,促进集团内外部信息的交流与沟通,进一步提高服务品质,提升集团形象,实现网络信息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管理,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网站信息应服务于集团宣传,要以搭建信息交流与沟通平台为中心,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规划、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室、企事业单位。第二章 网站管理职责第四条 集团企业管理部为集团网站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集团网站的管理、维护和集团网站版面设计、调整

23、、新栏目开发等。第五条 集团网站实行分类归口管理,具体分类归口管理详见附件。各归口单位负责做好归口栏目的管理、信息的收集、录入、发布与档案管理工作。 第六条 集团办公室与企业管理部负责集团网站的信息考核工作,并择优将各子栏目信息发布在网站首页“集团动态”中。第三章 信息发布内容、审核及更新第七条 网站日常信息内容(一)对上级工作部署、重要文件、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二)上级领导来集团视察、调研活动,集团领导参加的重要会议、调研活动,以及相关单位横向联系情况。(三)集团对外发布的经营管理目标思路、工作计划、工作动态、工作要点、成效及经验、公务动态、政策信息等公共信息。(四)集团下发的有关文件

24、、通知、公告等。(五)集团开展的各项生产经营、技术创新、工程建设、行风建设等组织的活动,以及党、工、青、妇等组织开展的各项活动等。(六)集团见义勇为、尊老爱幼、扶贫助寡、团结友爱等好人好事及新风尚、新风貌等。(七)严禁在网站上存贮、处理、传递和发布以下信息:(1)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形象,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内容淫秽、反动、迷信等国家禁止传播的信息;(2)秘密级以上政策、文件以及涉及单位内部机密等信息;(3)标明“内部文件”、“内部资料”的信息;(4)真实性、可靠性有疑问的信息和其他不宜在网上发布的信息。第八条 信息审核集团机关网站信息发布流程:信息收集(信息员)信息初审

25、(栏目负责人)信息审核(部室负责人)上传发布(栏目负责人)下属公司信息发布可以参照集团机关,并经分管领导同意后由栏目负责人上传发布。第九条 信息上传要求(一)集团系统内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在集团网站上传信息,所有信息必须按程序审核通过后由网站相关栏目管理人员发布。(二)上网材料必须是已正式对外公布的文件或资料,未正式对外公布的资料不得上网发布。(三)凡涉及公司重要统计数据的,应以公司党政联席会议议确定的数据为准。(四)发布前必须对上传的信息进行校对、审核,确认无误后才能上传,确保信息的准确性。(五)将最新信息及时更新,避免过时信息上传,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六)着重报道与本部门、本公司工作和发展密切

26、相关的、具有自身特色的信息,确保信息的适用性。(七)栏目负责人对网站上各自栏目内容负责,所有网页上的图片和文字,在发布之前必须认真审阅,确保内容和文字的正确性。第十条 信息更新管理(一)集团网站主页面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审定或改版,改版内容包括页面的动画、颜色、栏目组合等。改版由集团企业管理部在征求各部室、企事业单位意见后,预先设计出方案,报集团领导审批后执行。(二)集团网站各栏目管理实行对口负责,及时更新。属一般信息的,3个工作日内刊发;属集团重大事项或有集团主要领导参加的重要活动等,无特殊情况须在2个工作日内报道。各栏目信息做到定期更新,每周至少更新一次。(三)集团及各企事业单位简介或概况每

27、年至少更新一次。(四)集团企业管理部需每天检查网站上的互动信息,并及时作出回复。第四章 网站安全与管理第十一条 网站安全管理(一)上传信息的电脑必须安装杀毒软件,做到每周查杀一次,并确保上传信息的安全性。(二)集团网站管理员发现集团网站被病毒、黑客袭击或发现网站运行不正常,应及时处理,维护网站正常运行。如果不能自行处理的,应及时与设备提供商或网络运营商联系,及时处理。 (三)各个栏目负责人要密切监视网站信息,防止有害信息的传播,发现有害信息应及时处理,发现恶意攻击行为,应立即报送公安机关查处。(四)各个栏目负责人应做好资料及数据文件等的备份保存及保管工作,每月备份一次,集团网站数据备份由集团网

28、站管理员负责,每季度备份一次。(五)各个栏目负责人要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妥善保管密码,对因违反规定而导致的安全事故,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并在系统内通报批评。第十二条 信息保密(一)网站信息的采集、发布应严格遵守国家的保密规定,公布的所有信息应按程序做好审批工作。(二)网站所发布的信息实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第十三条 集团企业管理部定期进行网络安全检查,会同有关部门追踪和调查通过计算机网络的违法或违规行为,对所发现的问题做出详细记录,提出改进意见,存档备查,并上报集团分管领导。第五章 奖罚第十四条 凡在集团网站首页上发布的信息,给予适当奖励。第十五条 对网站运

29、行管理与信息管理工作重视,能积极、主动、准确、及时提供和发布信息,充分利用集团网站做好对外宣传工作,有效提升集团网站在公众的影响力,将予以奖励。第十六条 在网站运行管理与维护工作中,凡因工作责任心不强,人为造成信息传递延误、泄密、病毒感染或造成集团荣誉上的损失,将对责任人、责任单位直接领导给予行政或经济上的处罚,涉及犯罪的,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七条 网站各栏目根据时效性要求及时更新,对长期不进行栏目更新的,以及网站发布的信息与企业其他途径对外发布信息出现重大差异或不同步的,将进行通报批评或其他方式进行惩罚。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集团企业管理部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

30、施行。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为确保县委、县政府及时、准确掌握和有效处置县内发生的突发事件,为保证集团公司和上级领导能及时、全面地了解和掌握集团公司及所属单位的运行情况,保证信息传递的准确、及时与畅通,以利于对突发事件做出正确应对措施。根据集团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突发事件报告制度。一、报告组织为加强对突发事件报告工作的领导,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原则,建立集团公司突发事件处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董事长、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集团分管副总经理担任,成员由各部室及下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担任。突发事件报告责任人为集团公司各部室和所属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二、报告内容突发事件是指人为或自然

31、因素引起,具有突发性,造成或可能造成较大经济损失、人员伤亡、破坏社会安定稳定等严重危害和影响的事故、事件和灾害。1.饮用水源或供水设施遭受生物、化学、毒剂、病毒、油污、放射性物质等污染,不能饮用的,或由供水造成传染性疾病传播的。2.因地震、洪灾、火灾等突发灾害,导致供排水设施毁损,不能正常运行的。3.供排水设施设备及建筑物等发生火灾、爆炸、倒塌、严重泄漏或其他故障,导致供排水中断的。4.主要供排水干管、配水系统及污水收集管网发生爆管,造成供排水能力降低30%以上或1万户以上居民可能连续24小时以上停水、20家以上入网企业可能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排污、污水外溢造成大面积环境污染严重影响居民生活秩

32、序的。5.因调度、自控、营业等供排水计算机系统遭受入侵或毁坏,造成系统失控,不能正常运行的。6.其他原因造成的供排水重特大事故,导致供排水系统中断的。7.在供排水生产运行、工程建设、应急抢修中,发生人员重伤或死亡的重大事故。三、报告形式报告分速报、确报和处置结果报告三类。1.速报:应在突发事故发生后立即上报。主要包括突发性事故的发生时间、地点、类别,事故造成的危害程度、经济损失数初步估计、人员伤亡情况等。2.确报:应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迅速上报详细信息。主要包括在速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及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等。3.处理结果报告:在确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故的措

33、施、过程和结果,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及社会影响,善后处理及遗留问题,有关危害与损失的证明文件等详细情况。四、报告要求1.突发事件报告必须遵循“时间第一,效率优先”原则。2.集团公司各部室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要切实从思想上重视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的报告,要明确本单位负责报告事务的具体联络人。凡出现突发事件,必须在半小时内向集团公司办公室报告。3.集团公司办公室根据事件大小及时向主管领导报告,一般突发事件在1小时内报送;重大、特大突发事件即时即报,最迟在半小时内报送。4.各部室、所属企事业单位负责人要保证报告渠道的畅通,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解决。不得干预和限制有关人员及时如实地报告,更不

34、能压住不报。由于迟报、漏报、瞒报影响及时妥善处置紧急重大情况和突发事件,造成后果的,将追究领导责任。5.除按本制度要求报送突发事件外,其他重大事项仍按集团公司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执行。水务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办法(修订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集团公司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根据国家、省、市、县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集团公司实际,特修订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建设工程项目为集团公司和下属公司投资建设或负责建设管理的各类工程(包括由用户全额出资或部分出资的用户工程)。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三条 集团工程技术部是集团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对集团工程项目的质量、进度、安全、造价、廉政负有管理责任,

35、主要职责是:(一)负责编制集团中长期工程建设规划;(二)负责编制集团年度重点工程建设计划及分项重点工程建设计划;(三)对集团年度重点工程的实施进行监管与协调;(四)组织、参与工程建设中的重大技术难题攻关;(五)负责建立、完善集团工程建设规章制度体系;(六)牵头组织年度重点工程项目(管道类)竣工验收;(七)负责集团工程管理专项考核相关工作;(八)负责对集团未列入政府审计的工程项目进行工程决算审计审核。第四条 集团财务部负责做好工程建设合同(经济)管理、财务决算及资金保障等工作,集团其它部室负责做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工作。第五条 集团本级、供水公司、滨海供水公司、排水公司、江滨水处理公司为集团工程项

36、目业主单位(以下简称集团业主单位)。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工程项目的申报;(二)负责用户工程的承接、委托、监管、验收和移交;(三)负责非管道类工程项目的立项、环评、水保、可研及初设等相关手续审批及施工图设计、预决算编制、招标、施工管理、验收与工程审计等工作,并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安全、投资控制及行风、廉政等负责;(四)负责管道类工程项目的立项、环评、水保、可研及初设等手续审批,并完成土地交付、政策处理,使工程具备动工条件,并组织工程验收(除集团年度重点工程)、工程审计等工作。第六条 恒通水务建设公司为集团工程项目承建单位(以下简称集团承建单位),主要职责是:(一)负责承建集团业主单位

37、委托的管道类工程,并对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质量、进度、安全、投资控制及行风、廉政等负责;(二)负责承建工程的施工图设计、预决算编制、工程物资采购等工作。(三)自身有工程项目需要建设时,也应按集团业主单位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第七条 绍兴水处理公司所有项目由其独立负责实施。第三章 工程项目规划与计划第八条 集团中长期工程建设规划原则上五年一次,由集团工程技术部牵头组织实施。城镇给排水专项规划根据工程建设需要适时编制。第九条 工程项目建设与投资应按计划实施。(一)集团业主单位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申报下一年度工程建设计划。新建项目在申报时需附详细说明包括项目名称、工程内容及规模、投资概算以及工程必要性、

38、可行性等内容。集团工程技术部负责组织进行审查,在此基础上编制集团年度重点工程建设计划,报集团相关会议通过。(二)根据上级要求、用户要求或生产需要临时增加投资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项目,由集团业主单位编制项目报告,经集团工程技术部审查,集团分管领导审批后方可实施;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工程项目,由集团业主单位自行决定。第十条 集团业主单位应根据集团年度重点工程建设计划适时制定工程项目建设计划书,由集团工程技术部组织修订和审核,报集团相关会议审核通过。第四章 工程项目前期及审批第十一条 集团业主单位应严格按照政府性投资项目前期手续办理的相关规定开展立项、环评、水保、可研及初设等项目手续审

39、批工作;第十二条 管道类工程泵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管线规划红线等由集团业主单位负责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工程报监、施工许可证、破路手续办理等开工前必备的事项由集团业主单位负责办理,集团承建单位配合。管道类项目需配备监理单位的,由集团业主单位负责确定。第十三条 对于管道类工程,集团业主单位与集团承建单位按集团管道类工程内部工作交接单进行交接。第五章 工程施工图设计第十三条 非管道类工程设计由集团业主单位按工程建设相关规范进行,投资超过200万元的,集团业主单位必须组织审查,对施工图设计质量进行把关,对需要施工图审查的项目必须按规定执行。第十四条 管道类工程设计由集团承建单位负责,设计完成后

40、应通过集团业主单位的审核。第六章 工程预决算第十五条 非管道类工程预决算由集团业主单位按工程建设相关规范执行,投资超过200万元的,集团业主单位必须组织相关人员审查,对预算质量进行把关,对需要进行预算审核(审标)的项目必须按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管道类工程预、决算由集团承建单位负责编制,编制完成后应通过集团业主单位的审核。第七章 工程项目招标第十七条 非管道类工程限额以上的项目招标必须按照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执行,限额以下的项目招标按照集团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执行。工程建设涉及的设备材料采购、设计、地勘、地形测绘、监理、招标代理、审计单位等设备材料类、服务类项目招标也必须按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

41、集团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办法执行。第十八条 对于管道类工程,集团业主单位应将工程委托给集团承建单位承建,无须进行招投标。集团业主单位自身有能力完成的管道类工程,可自行建设。对于新建道路配套管道工程、已建道路重新翻修时的配套管道工程,集团业主单位可委托道路施工中标单位施工。第十九条 集团承建单位的设备材料招标必须通过县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平台或集团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平台进行招标。第八章 工程项目合同第二十条 集团财务资产部及下属公司财务部是合同的管理部门,负责合同(涉及经济部分)的审核,监督合同履行(涉及经济部分),负责合同原件或其他涉及合同材料的集中保管、规范登记与微机管理,参与各类合同纠纷的调查处理及

42、其他与合同相关的管理工作。第二十一条 非管道类工程的合同由集团业主单位根据工程建设相关规定与施工单位签订。签订施工合同的同时,还需签订安全、保修、廉政合同。第二十二条 管道类工程的合同由集团业主单位和集团承建单位签订,合同价按照工程预算价*下浮率签订。具体下浮率按公管办参考区间内由双方协商确定。第九章 工程项目实施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开工前必须完成各项手续办理工作。手续办理未齐全、施工合同未签订的不得擅自开工,用户出资项目的必须待资金到位后才能开工。工程项目投资概算在100万元(含)以上的单项工程应在开工前3天内报集团公司工程技术部备案。第二十四条 集团业主单位在非管道类工程实施过程中应加强对

43、中标项目经理与现场负责人的核查,严禁工程转包现象发生,一经查实,一律取消该中标单位在集团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中三年的投标资格。第二十五条 工程建设中的政策处理补偿标准按政府有关规定或集团有关规定执行。对特殊情况下超标准赔偿款项,必须把握“集体决策、分级报批”的原则。对政策处理中各种款项的支付,原则上都应与被补偿者签订书面补偿合同。第二十六条 集团业主单位应严格控制工程施工安全、质量、进度与投资,对检查中发现的质量和安全问题,有权当场制止、改正或停工。对于工程建设中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招标代理单位等违约行为,要按集团工程建设违约管理办法严格执行,不得隐瞒、包庇。第二十七条 工程项目建设中,

44、对非管道类工程单笔金额超过20万元(含)的变更联系单必须按有关规定报财政局审核中心,并配合审核中心做好相关工作。对单笔金额20万元以下的变更联系单,监理、设计(若有)签署意见后,根据工程实际适时由集团业主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召集工程部、财务部共同进行变更联系单审核。对管道类工程的变更联系单,由集团承建单位邀请业主单位工程负责人进行现场踏看,并确定工程量,相关变更费用待编制工程决算时予以体现。第二十八条 工程投资或单项工程投资已超过批准项目概算的,集团业主单位须以书面形式说明情况,由集团工程技术部核实后,经集团分管领导批准,由集团业主单位负责办理追加投资的相关手续。第十章 工程款支付第二十九条

45、 工程款支付必须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支付。集团业主单位和集团承建单位应编制月度工程款支付计划,报集团公司财务资产部,并在党政联席会议上讨论通过后方可支付工程款。集团财务资产部每半年对各单位工程款支付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形成书面报告,报送集团主要领导及相关领导。第三十条 对于管道类工程,集团业主单位应在工程开工前支付合同价的20%给集团承建单位,待工程竣工验收后付至合同价的80%,工程决算审计后付至合同价的95%,合同价的5%作为保修金,待质保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付清。较为紧急的管道类工程,集团承建单位需以工程进度为重,提前进场施工。第十一章 工程项目竣工第三十一条 集团年度重点工程(管道类工程)

46、完工后,由集团承建单位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集团工程技术部负责组织竣工验收。其它工程由集团业主单位组织竣工验收。第三十二条 管道类工程的GIS(地理信息系统)中的测绘工作由集团业主单位牵头实施,集团承建单位配合。第三十三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集团业主单位应当完成非国家审计项目的工程决算审计工作,国家审计项目的按国家审计计划执行。在审计结束后六个月内,集团财务资产部应当监督与指导集团业主单位完成工程的财务决算工作。第三十四条 集团业主单位和集团承建单位需从工程建设开始起落实好档案管理人员。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集团承建单位需按要求将施工资料移交给集团业主单位。第三十五条 工程竣工验收后,集

47、团业主公司必须按国家、省、市、县的有关规定,及时进行规划验收、消防验收、档案验收、三同时验收、环保验收等工程专项验收和综合验收工作。第十二章 安全、行风、廉政第三十六条 在工程建设中,集团业主单位、集团承建单位必须完善安全组织网络,落实安全责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理念做好安全管理工作。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集团业主单位、集团承建单位应自觉接受集团企管部和集团工程技术部监督。第三十七条 工程建设中集团业主单位和集团承建单位必须严格做好安全隐患整治。发生安全事故的,集团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集团管理制度对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处理,做到“四不放过”。第三十八条 集团业主单位、集团承建单位要自觉维护集团工程建设形象,建设中要做到文明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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