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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财经学院.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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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西安财经学院目 录政 策 文 件禁止传销条例(国务院2005第444号)(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高等学校校园秩序 管理若干规定(7)教育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防止传销进校园工作的通知(教思政200714号)(11)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教发20088号)(16)西安财经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条例(试行)(西财党字200340号)(20)西安财经学院学生公寓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西财院保字200403号)(26)西安财经学院消防安全管理规定(西财院保字200403号)(29)西安财经学院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37)大学生安全常识第一章 灾难事故预防处理篇(44)第一节 地震灾害防护(44)一、公寓地震灾害防范须知(44)二、在公共场所怎样避震(45)三、身体应采取的姿势(45)第二节 火灾隐患预防及处理办法(45)一、火灾及其危害(45)二、学校发生火灾的主要原因(47)三、如何做好防火工作(47)四、火灾应急处理和灭火基本方法(48)第三节 预防交通事故(51)一、交通事故的危害(51)二、预防交通事故发生,确保交通安全(52)三、发生交通事故的应急办法(54)第四节 预防其他安全事故(55)一、预防游泳溺水事故(55)二、旅游安全(56)三、打工安全(57)四、防运动损伤(58)五、文娱活动安

3、全事故预防(59)六、防爆炸(60)第二章 人身安全篇(62)第一节 预防伤害,确保人身安全(62)一、大学生被伤害的原因(62)二、预防伤害、确保人身安全(63)第二节 预防纠纷与防止斗殴(65)一、预防纠纷(65)二、防止斗殴(68)第三节 防滋扰(72)一、受外部滋扰的常见形式(73)二、校园内滋扰事件的特点(74)三、应当怎样应对外部滋扰(75)第四节 防性骚扰性侵害(77)一、性骚扰性侵害的主要形式(78)二、容易遭受性骚扰性侵害的时间和场所(81)三、积极防范以避免发生性骚扰性侵害(81)第五节 大学生防身自卫(84)一、大学生防身自卫必须是正当防卫(84)二、大学生应掌握一些必要

4、的防卫术(88)第六节 拒绝黄、赌、毒(89)一、黄害(89)二、赌害(90)三、毒害(91)四、“黄、赌、毒”是万恶之源(93)第七节 正视吸烟和酗酒(95)一、吸烟的危害(96)二、酗酒的危害(97)第三章 财产安全篇(99)第一节 预防盗窃(99)一、盗窃案件是大学校园中的多发性案件(99)二、大学校园里容易被盗窃的物品(99)三、大学校园里容易发生盗窃案件的地方(100)四、盗窃分子作案的主要手段(100)五、盗窃分子的主要作案时间(101)六、高校盗窃案件的特点(102)七、预防盗窃,确保学生财产安全(103)八、发生被盗,要保护好现场,及时报案(104)第二节 预防诈骗(105)一

5、、什么叫诈骗(105)二、大学生上当受骗的原因(105)三、诈骗作案的主要手段(107)四、预防被诈骗,维护自己的财产安全(110)第三节 预防抢劫和抢夺(112)一、什么叫抢劫和抢夺(112)二、大学校园里抢劫、抢夺案件的特点(113)三、大学生如何预防抢劫、抢夺(113)四、发生抢劫、抢夺时怎么办(114)第四章 公共卫生安全与防护篇(116)第一节 常见传染病的防治(116)一、流行性感冒(117)二、病毒性上呼吸道感染(118)三、细菌性食物中毒(119)四、细菌性痢疾(120)五、肺结核(120)六、病毒性肝炎(121)第二节 艾滋病(AIDS) 的预防(123)一、病因(123)二

6、、传播特点(123)三、临床表现(124)四、预防(124)第三节 急诊处理与急救方法(124)一、出血与止血(124)二、中暑的处理(128)三、触电的急救(129)四、溺水的急救(131)五、一氧化碳中毒的急救(131)六、高热的处理(132)七、晕厥的处理(132)八、低血糖症的处理(133)九、烧伤与烫伤的处理(134)第五章 计算机与网络安全防护篇(136)第一节 计算机与网络安全法律法规(136)一、关于涉及计算机与网络的法律法规(136)二、关于计算机方面大学生必须遵守的法律规定(137)第二节 计算机犯罪与网络安全(139)一、什么是计算机犯罪(139)二、关于计算机违法(13

7、9)三、警惕计算机违法犯罪的不健康心理(141)四、网上交友安全(142)五、守网法,讲网德,做规矩网民(用户)(143)六、怎样保护你的计算机安全(144)第六章 国家安全篇(148)第一节 维护国家安全(148)一、什么是国家安全(148)二、 什么是危害国家安全的行为(148)三、危害国家安全的常用手段(148)四、大学生怎样维护国家安全(149)第二节 反对邪教 净化校园(150)一、邪教不是宗教(150)二、法轮功就是邪教(151)三、大学生应如何面对邪教(153)四、崇尚科学,反对邪教(154)第三节 提高警惕 远离传销(155)一、传销及其表现形式(155)二、传销的危害性(15

8、5)三、从事传销的单位和个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157)四、在校学生应谨防传销陷阱(157)第四节 维护校园稳定(158)一、影响高校稳定的因素依然存在(158)二、大学生应树立维护社会政治稳定的意识和责任感(160)报警电话(163)编后语(164)6政 策 文 件禁 止 传 销 条 例国务院令【2005】第444号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止欺诈,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销,是指组织者或者经营者发展人员,通过对被发展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发展的人员数量或者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

9、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牟取非法利益,扰乱经济秩序,影响社会稳定的行为。 第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查处传销工作的领导,支持、督促各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建立查处传销工作的协调机制,对查处传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况。 第四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查处传销行为。 第五条 工赏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依法查处传销行为,应当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举报传销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

10、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调查核实,依法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经调查属实的,依照国揭有关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 传销行为的种类与查处机关第七条 下裂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

11、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查处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 第九条 利用互联网等媒体发布含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信息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电信等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查处。 第十条 在传销中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他人离开居所地非法聚集并限制其人身自由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一条 商务、教育、民政、财政、劳动保障、电信、税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查处传销行为。 第十二条 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

12、在当地人民政府指导下,协助有关部门查处传销行为。 第十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传销行为,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传销案件,对经侦查不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第三章 查处措施和程序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一)责令停止相关活动;(二)向涉嫌传销的组织者、经营者和个人调查、了解有关情况;(三)进入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和培训、集会等活动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四)查阅、复制、查封、扣押涉嫌传销的有关合同、票据、账簿等资料;(五)查封、扣押涉嫌专门用于传销的产品(商品)、工具、设备、原材料等

13、财物;(六)查封涉嫌传销的经营场所;(七)查询涉嫌传销的组织者或者经营者的账户及与存款有关的会计凭证、账簿、对账单等;(八)对有证据证明转移或者隐匿违法资金的,可以申请司法机关予以冻结。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前款规定的措施,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或者口头报告并经批准。遇有紧急情况需要当场采取前款规定措施的,应当在事后立即报告并补办相关手续;其中,实施前款规定的查封、扣押,以及第(七)项、第(八)项规定的措施,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书面批准。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法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

14、回避。 第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 第十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向当事人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查封、扣押财物及资料清单。在交通不便地区或者不及时实施查封、扣押可能影响案件查处的,可以先行实施查封、扣押,并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查封、扣押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八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案件情况复杂的,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对被查封、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因不可抗力

15、造成的损失除外。 第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查封、扣押期间作出处理决定。对于经调查核实属于传销行为的,应当依法没收被查封、扣押的非法财物;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传销行为或者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立即解除查封,退还被扣押的财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被查封的物品视为解除查封,被扣押的财物应当予以退还。拒不退还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或者损毁被查封、扣押的财物,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当

16、事人有权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传销行为进行查处时,应当制作现场笔录。现场笔录和查封、扣押清单由当事人、见证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不在现场或者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现场笔录中予以注明。 第二十三条 对于经查证属于传销行为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可以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向社会公开发布警示、提示应当经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或者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 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

17、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 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

18、的罚款。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财物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以上20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被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财物价值倍以上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有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行为或者拒绝、阻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依法查处传销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

19、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未依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和程序查处传销行为,或者发现传销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支持、包庇、纵容传销行为,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 则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167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13号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1990年9月18日发布第一条 为了优化育人环境,加强高等学校校园管理,维护教学、科研、生活秩序和安定团结的局面,建立有利于培养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专门人才的校园秩序,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高等学校(以下简称“

20、学校”)是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本规定所称的师生员工是指学校的教师(包括外籍教师)、学生(包括外国在华留学生)、教育教学辅助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第三条 学校的师生员工以及其他到学校活动的人员都应当遵守本规定,维护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和国家利益,维护学校的教学、科研秩序和生活秩序。学校应当加强校园管理,采取措施,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制止校园内的违反法律、法规、校规的活动。第四条 学校应当尊重和维护师生员工的人身权利、政治权利、教育和受教育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不得限制、剥夺师生员工的权利。第五条 进入学校的人员,必须持有本校的学生证、工作证、听课证或者学校颁发的其他进入学校

21、的证章、证件。未持有前款规定的证章、证件的国内人员进入学校,应当向门卫登记后进入学校。第六条 国内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记者证和采访介绍信,在通知学校有关机构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外国新闻记者和港澳台新闻记者进入学校采访,必须持有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机关或港澳台办的介绍信和记者证,并在进校采访前与学校外事机构联系,经许可后方可进入学校采访。第七条 外国人、港澳台人员进入学校进行公务、业务活动,应当经过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同意并告知学校后,或按学术交流计划经学校主管领导研究同意后,方可进入学校。自行要求进入学校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在学校外事机构或港

22、澳台办批准后,方可进入学校。接受师生员工个人邀请进入学校探亲访友的外国人、港澳台人员,应当履行门卫登记手续后进入学校。第八条 依照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进入学校的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的制度,不得从事与其身份不符的活动,不得危害校园治安。对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和本条前款规定的人员,师生员工有权向学校保卫机构报告,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要求其说明情况或者责令其离开学校。第九条 学生一般不得在学生宿舍留宿校外人员,遇有特殊情况留宿校外人员,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许可,并且进行留宿登记,留宿人离校应注销登记。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留宿异性。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保卫机构可以责令

23、留宿人离开学生宿舍。第十条 告示、通知、启事、广告等,应当张贴在学校指定或者许可的地点。散发宣传品、印刷品应当经过学校有关机构同意。对于张贴、散发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侮辱诽谤他人的公开张贴物、宣传品和印刷品的当事者,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第十一条 在校园设置临时或者永久建筑物以及安装音响、广播、电视设施,设置者、安装者应当报请学校有关机构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设置、安装。师生员工或者有关团体、组织使用学校的广播、电视设施,必须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擅自使用学校广播、电视设施。违反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劝其停止设置、安装

24、或者停止活动,已经设置、安装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拆除,或者责令设置者、安装者拆除。第十二条 在校内举行集会、讲演等公共活动,组织者必须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目的、人数、时间、地点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集会、讲演等应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国家财产和其他公民的权利。第十三条 在校内组织讲座、报告等室内活动,组织者应当在七十二小时前向学校有关机构提出申请,申请中应当说明活动的内容、报

25、告人和负责人的姓名。学校有关机构应当最迟在举行时间的四小时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通知组织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许可。讲座、报告等不得反对我国宪法确立的根本制度,不得违反我国的教育方针,不得宣传封建迷信,不得进行宗教活动,不得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第十四条 师生员工应当严格按照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任何人都不得破坏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不得阻止他人根据学校的安排进行教学、科研、生活和其他活动。禁止师生员工赌博、酗酒、打架斗殴以及其它干扰学校的教学、科研和生活秩序的行为。第十五条 师生员工组织社会团体,应当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办理。成立校内非社会团体

26、的组织,应当在成立前由其组织者报请学校有关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成立和开展活动。校内非社会团体的组织和校内报刊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贯彻我国的教育方针和遵守学校的制度,接受学校的管理,不得进行超出其宗旨的活动。第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的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组织者以及其他当事人立即停止活动。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损害国家财产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赔偿损失。第十七条 禁止无照人员在校园内经商。设在校园内的商业网点必须在指定地点经营。违反前款规定的,学校有关机构可以责令其停止经商活动或者离开校园。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经过劝告、制止仍不

27、改正的师生员工,学校可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处理。师生员工对学校的处分不服的,可以向有关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对违反本规定,经劝告、制止仍不改正的校外人员,由公安、司法机关根据情节依法处理。第十九条 各高等学校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管理制度。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开展防止传销进校园工作的通知教思政20071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公安厅(局)、工商行政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公安局,教育部直

28、属各高等学校: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全国打击传销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集中力量查处重点案件,建立健全工作格局和体制机制,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打击传销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传销活动在一些地方仍顽固存在,有些传销组织打着职业介绍、招聘兼职等幌子,不择手段地利诱欺骗高校学生,学生上当受骗、误入传销的情况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学生身心健康,不同程度地影响了高校的和谐稳定,引起了学生家长和全社会的关切。为加强宣传教育,严厉打击传销活动,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联合开展防止传销进校园工作。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防止传销进校园的基本要求,不断增强工作责任感和

29、紧迫感防止传销进校园,是依法打击传销的重要内容,是为高校学生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社会环境的必然要求,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在高校广泛开展禁止传销宣传教育活动,使广大学生认清传销的违法犯罪性质、欺诈本质和严重危害,帮助学生提高识别能力、增强防范意识,自觉抵制传销;要严厉打击传销活动,及时解救受骗参与传销的学生。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深刻认识传销活动向高校渗透的现实危害性,以对党、对人民和对法律高度负责的态度,密切配合,协调联动,依据各自职责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一手抓宣传教育、一手抓严厉打击,切断传销组织向高校渗透的渠道,严防传销活动进入校园。二、积极开展主题宣传教育活动

30、,提高学生防范传销的意识和能力精心设计和组织开展防止传销进校园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充分发挥课堂教学的主导作用,把主题宣传教育活动同讲授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课程、加强形势与政策教育结合起来,采取专题讲座、形势报告等灵活多样的教学方式,帮助学生了解传销的危害、防范传销的基本知识及打击传销的政策与法律法规。要把防范传销作为新生入学教育、毕业生就业指导和离校教育的重要内容,组织开展有声有色、入心入脑的专题教育。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校报校刊、校园网络等各种载体,通过召开座谈会、散发宣传资料、组织专题展览等多种形式,营造抵制传销的良好氛围。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要积

31、极主动地参与和指导主题宣传教育活动。要以宣传禁止传销条例和直销管理条例为重点,把讲解专业知识、剖析典型案例、组织受骗人员现身说法等生动直观的教育方式结合起来,引导学生增强识别传销的能力,自觉做到知法、懂法、守法。要根据需要,定期选派执法人员深入高校开展专题讲座。三、进一步加强高校校园安全管理和学生管理,防止传销向高校学生渗透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要把防范传销进校园工作同安全文明校园建设工作、加强维护高校稳定工作结合起来,纳入学校安全责任制和安全管理工作制度,分解落实到人、落实到每项工作和每个环节。要加强对校内讲坛、论坛、讲座和报告会等的管理,加强校园安全巡逻,严禁任何传销组织及人员在校园内

32、进行任何形式的宣传、蛊惑及诱骗活动。在日常工作中发现学生参与传销活动,要及时向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反映,配合做好调查处理工作。要充分发挥思想政治工作队伍的作用,组织辅导员班主任深入学生班级、宿舍,及时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动态,一旦发现学生有参与传销的苗头,要及时教育阻止。要充分发挥党团组织在教育、团结和联系学生方面的优势,注重依托班级、社团等组织形式,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把抵御传销的客观要求内化为学生的自觉行动。要针对寒暑假以及学生开展社会实践、联系工作等重点时段,突出传销活动相对集中的重点地区,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方法,加强对外出实习学生、毕业班学生等重点学生群体的教育和

33、管理。要做好受骗参加过传销活动学生的教育、安抚工作,消除不良影响和隐患。对极少数不服从教育管理,多次参加传销活动或在传销活动中起重要作用的学生,要按照学生管理规章制度,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四、集中力量查处重点案件,严厉打击诱骗学生参加传销的行为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根据群众的举报、投诉和教育行政部门以及高校提供的被传销组织控制的学生情况和受骗学生所了解的传销组织情况,认真排查线索,及时调查处理。要加强对人才市场招聘信息及网络招聘信息的监管,及时清理以招聘为名诱骗学生进行传销活动的信息,查处发布虚假广告的企业、组织和个人,封堵传销组织进行诱骗的渠道。要依法查处直销企业违规招募在校学生的行为。

34、各级公安机关要结合重点地区、重点人群、特种行业、出租房屋管理,注意发现线索,全力做好案件侦破和缉捕犯罪嫌疑人的工作。要依法严厉打击以介绍工作、从事经营活动等名义欺骗在校学生参与传销、限制学生人身自由的传销组织。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要继续开展联合执法,加大对诱骗学生参与传销行为的打击力度,集中力量查处大案、要案,严惩组织者和骨干分子,摧毁传销网络。要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和高校,坚持以教育为主,把做好受骗学生的解救工作放在防止传销进校园的突出位置,采取一切必要措施,尽早、尽快解救被传销组织控制的学生,确保学生的人身安全,积极预防和制止由此引发的不稳定事端。五、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形成防止传

35、销进校园的工作合力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继续按照“全国统一领导,地方政府负责,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的工作格局和“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方针,加强协作配合。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高校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协助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公安机关做好涉及传销高校学生的说服和劝返。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继续发挥在打击传销中的主力军作用,加强对防止传销进校园工作的组织、指导和协调。公安机关要加大对诱骗高校学生参加传销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快侦快破重点案件。三部门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针对传销活动的新特点和突出问题,结合高校的工作实际,对防止传销进校园工作进行全面部署,逐级分解落实

36、具体任务和工作目标,确保抓出成效。要认真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工作中的重要情况要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将防止传销进校园纳入学校及周边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体系,挤压传销组织在校园周边的生存空间。要本着有利于打击传销活动、有利于维护学生切身利益的原则,会同新闻宣传单位做好相关宣传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抓好本通知精神的贯彻落实。近期要联合对本地高校学生参与传销的情况进行一次彻底的排查,及时解救被传销组织控制的学生。对问题比较突出的地方和学校,要派出精干力量进行具体指导,督促落实各项工作措施。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

37、部门、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于2007年9月30日前将有关工作落实的情况,联合报教育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教育部 公安部 国家工商总局二七年七月三十一日 教育部关于做好2008年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教发200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关于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0815号),对今年进一步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了工作要求。为迎接“两会”、北京奥运会的召开,迎接改革开放30周年庆典,切实做好学校安全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结合教育系统实际,现对2008年学校安全隐

38、患排查治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一、全面排查治理学校安全隐患1.对各级各类学校防火安全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消防设施、应急照明、指示标志、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落实情况。2.对中小学交通安全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中小学、幼儿园是否租用拼装车、报废车和个人机动车接送学生、幼儿,学校购买或租用专门用于接送学生、幼儿的机动车辆是否经检验合格并定期维护和检测,接送学生、幼儿的机动车驾驶员资质是否符合有关规定。3.对各级各类学校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锅炉、燃气、水电气、体育场地与器材等重要设施设备的使用、维护情况,放射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危

39、险物质存放设施,以及游泳池、实验室、礼堂、学生食堂、宿舍、厕所等重要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4.对各级各类学校校园周边环境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治安状况、道路交通和经营场所是否存在安全隐患。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对学校附近的生产、经营和储存有毒、有害和危险品的工厂企业进行环境评估,消除学校周边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提醒政府有关部门对有毒有害和危险品工厂企业该停产的停产,该停业的停业。5.对各级各类学校的危房改造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省、市、县,特别是受灾地区的各级各类学校是否有完备的D级危房档案(数据库),是否有D级危房仍在使用,对于一般危房是否及时加固检修,校舍是否位于可能受到滑坡、塌方、泥石流、

40、河水危害的位置并采取了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对由于雪灾、凝冻原因新增的危房,是否建立了档案并作出相应处理。6.依据食品卫生法、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卫生管理条例、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各级各类学校的卫生设施、餐饮设施、日常饮用水、自备水源及二次供水设施(包括饮用水设施)的管理情况,食品卫生许可证领取情况,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等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农村地区学校食品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管理工作。7.对中小学安全教育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中小学公共安全教育指导纲要落实情况,开学初、放假前进行安全教育的情况,开展“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活动情况,中小学兼职法制副校长或法制辅导员的聘

41、用情况,组织学生开展紧急疏散和自救逃生演练情况,中小学校长、教师安全培训开展情况。8.对各级各类学校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设和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学校安全稳定领导机构是否健全,责任制度、检查报告制度是否完善落实;校园安全防控系统设备、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校园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管理工作体制、机制是否健全;学生心理危机干预机制是否健全和落实。要检查放射性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等危险物质以及危房、游泳池、实验室、配电房、礼堂、学生食堂和学生宿舍等重要场所安全管理制度的建设和落实情况。要配合公安机关对枪支和管制刀具流入校园情况进行全面清查和收缴。9.对各级各类学校应对自然灾害和次生灾害的防范工作进

42、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农村中小学以及受灾地区学校的防范工作。重点检查是否对自然灾害和次生灾害建立相应预案。特别要防范冰雪溶化后容易引发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对建在山脚下、河边及泥石流频发地区的学校要密切关注其周边环境变化,防止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二、把学生宿舍建筑内的商业场所作为安全隐患治理的重中之重目前,部分学校学生宿舍楼内或底层存在商业场所。有些商业场所存在着较大的安全隐患或影响环境的问题,而这些场所一旦发生事故,将直接危及到众多学生的安全,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并下大力气进行整治。1.制定制度,规范使用。对于新建的学生宿舍楼和现无商业网点的学生宿舍楼原则不得设置新营业商业网点。

43、对学生宿舍楼内已有的商业网点要从严控制,进行重新审核,凡存在安全隐患的,一律停止经营;审核合格的商业网点实行备案制度,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进行备案。学生宿舍楼建筑内的商业场所不允许经营有毒、有害、放射性、噪音、污染环境等影响学生身体健康和具有火灾隐患的经营项目,如危险化学品和饭馆饭店小吃部等。2.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各有关学校要立即着手对学生宿舍楼内或底层已有的商业网点情况进行调查,全面了解掌握情况。3.要区分情况,分类治理。根据学生宿舍和商业场所的产权情况、租用情况,分别制定出合理可行的治理意见。三、工作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高度重视学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学校作为安全工作的责任主体单位

44、,要进一步提高对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视程度,党政一把手要作为第一责任人亲自抓,负总责。要按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研究制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并组织好自查和监督检查工作。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要登记在册、限期整改。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学生宿舍楼建筑内的商业场所进行认真排查登记,并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取得工作指导和支持,消除由此产生的安全隐患。教育部将于5月份和第四季度分别组织检查组,进行督促检查,推动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二八年三月十日西安财经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条例(试行)(西财党字200340号)(2003年7月11日发布)为了维护学院的稳定,优化教书

45、育人环境,保证教学、科研和生活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陕西省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是学院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顺利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培养造就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的重要保证。因此,各级党组织和行政都应重视这项工作,采取一切办法和措施,保证该项工作的落实,做到“管好自己的人,看好自己的门,办好自己的事”。第二条 加强校园治安综合治理是确保校园稳定的根本措施,全院各单位、部门要齐抓共管,要动员和组织全院各方面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

46、育的多种手段,全面加强校园管理,整治一切影响校园环境、治安秩序的行为,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第三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必须坚持打击和防范并举,标本兼顾,以治本为主的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院、二级院(部、处)及科(室)三级管理,做到一级抓一级,各司其职。第四条 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实行领导责任制和目标管理承包责任制,各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为第一责任人,院属其它各部门行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部门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成效同责任人的政绩考核、奖罚和单位评估评先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第五条 学院各单位(部门)要逐级签订“治安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书”,明确任务、量化标准,落实责任。认真积累综合治理工作资料,搞好检查督促,推广先进经验,使综合治理工作不断深入发展。第六条 学院校园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对各单位(部门)的综合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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