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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体育局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范本).doc

上传人:清凉的夏天 文档编号:5801036 上传时间:2022-06-26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34.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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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市体育局机关工作人员问责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进一步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推进机关效能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定,参照市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办法(试行)规定要求,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体育局机关工作人员,包括机关公务员及事业编制人员。各直属事业单位人员和编外聘用人员亦参照执行。第三条 问责应当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

2、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第二章 问责情形第四条 在改革发展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对已经确定的重大改革任务,落实不力,工作失职,影响改革任务完成的;(二)对市委、市政府及局党组的重大决策、重点项目、重点工作推进不力,影响工作进展的;(三)签订的重点工作目标责任状未完成的;(四)在上级布置的创建工作中,未认真履职,影响全市创建工作目标任务完成的;(五)其他重要改革发展方面工作不力,影响工作任务完成的。第五条 在依法行政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违反规定权限、程序和时限办理行政审批、许可事项的;(二)因工作失职,发生行政执法错误,导致行政行为被撤销或败诉的;(

3、三)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擅自增设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的,对明令取消或者降低收费标准项目,仍按原标准收费的;(四)违反规定对企业进行乱检查的;(五)违反行政执法自由裁量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的;(六)其他违反依法行政规定的。第六条 在作风效能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市委“十项规定”,以及违反“厉行节约、反对铺张浪费”要求的;(二)工作敷衍塞责、效率低下、失职渎职、弄虚作假、不作为,造成不良后果的;(三)对管理、服务对象态度冷漠,蛮横粗暴以及其他不文明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四)对下级请示报告不及时答复,造成损失的;(五)不能认真办理效能投

4、诉,对上级转办、交办的效能投诉案件不按要求办理的;(六)擅自脱岗或在工作时间从事与工作无关事项,造成不良影响的;(七)部门或工作人员之间推诿扯皮,协作配合不力,导致工作目标任务不能按时完成的;(八)其他违反机关作风效能建设规定的。第七条 在服务民生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对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民生工程,或对社会公开承诺的事项,未能按期完成的;(二)因工作失职,发生责任事故,给群众生产生活造成不良影响的;(三)在体育惠民、服务群众等工作中违规办事、显失公平,造成严重影响的;(四)其他损害群众合法权益的。第八条 在信访稳定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对群众反映的合

5、理诉求,应解决未及时解决,致使发生影响社会稳定大局的信访突出问题、群体性事件和个人极端事件的;(二)由党政领导包案处理的重大信访案件,责任不落实,处理不到位,导致群众赴省、进京非正常上访的;(三)对影响稳定的事件苗头,思想麻痹,处理不及时,导致事态恶化,造成严重影响的;(四)发生信访群体性事件时,责任领导未能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及时有效处置,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严重影响的;(五)刁难、打击、报复信访举报人的;(六)其他违反信访维稳规定的。第九条 在廉洁从政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违反公款出国(境)、公务接待和公车管理等有关规定,以及用公款旅游、公款大吃大喝的;(二)在工作中收受

6、、索取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吃拿卡要的;(三)用公款或者由管理、服务对象报销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费用的,接受管理、服务对象提供高消费休闲娱乐活动的;(四)要求管理、服务对象购买指定商品或者乱摊派的;(五)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公务员招录及人事招聘等组织人事纪律、规定的;(六)其他违反廉洁从政规定的。第十条 在突发事件应对方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问责:(一)在日常例行性检查中未能发现和消除隐患,导致重特大事故发生的;(二)突发事件发生后,未及时上报,或者弄虚作假、瞒报谎报的;(三)责任单位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未在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处置,或者现场处置不力的;(四)重大决策、重大项目

7、没有进行风险评估造成突发事件发生的;(五)应制订应急预案而没有制定,或没有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采取应对措施,造成后果的;(六)擅自发布信息,或者信息发布不及时、不准确,误导舆论,产生不良影响的;(七)其他应对不力、工作失职的。第十一条 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在社会管理和维护社会公德中,违反相关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进行问责。第三章 问责方式及适用第十二条 对工作人员的问责方式: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扣发工作性津贴或绩效奖金、停职检查、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责任人受到问责,同时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依照有关规定

8、给与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第十三条 对单位的问责方式:作出书面检查、责令整改、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以上问责方式可以单独适用或者合并适用。第十四条 实施问责,根据情节轻重、造成的后果和影响大小,采取相应的问责。情节较轻的,对责任人实行作出书面检查、诫勉谈话、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扣发工作性津贴或绩效奖金、停职检查的问责处理,对单位责令作出书面检查,责令整改;情节较重的,对责任人实行调整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辞退的问责处理,对单位进行责令公开道歉、通报批评。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问责:(一)干扰、阻碍问责调查的;(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9、;(三)对检举人、控告人、投诉人打击、报复、陷害的;(四)其他具有从重处理情节的。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问责:(一)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挽回影响的;(二)主动承担责任,并且认真整改的;(三)其他具有从轻处理情节的。第十七条 按本办法所列情形应当问责的,但情节轻微,已根据有关规定、考核办法进行了责任追究的,可不再进行问责。第十八条 机关工作人员受到问责的,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单位或者单位主要领导受到问责的,取消该单位年度各类评先资格。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或免职的干部,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原职务相当的职务。 第四章 问责程序第十九条 对机关工作人员实行

10、问责,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对科级以下工作人员的工作问责。县处级领导干部的问责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第二十条 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问责应当制作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书应当写明错误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当事人的申诉期限及受理机关等。对个人进行问责的,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对象本人及其所在单位;对单位实施问责,问责决定书应当送达被问责单位及其主要负责人。第二十一条 作出问责决定前,应当听取被问责的单位及工作人员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第二十二条 受到问责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有关规定进行申诉。第二十三条 被问责对象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第二十四条 对于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问责案件,问责程序可以从简从快。第二十五条 问责案件资料应当按照组织人事档案和廉政档案的有关规定存档。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局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前制定的问责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9 /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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