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附件2工程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生产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施工项目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落实安全责任,预防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根据航道局有限公司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生产管理办法(试行)(安字2012240号),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及各项目经理部。第三条施工现场是指各类工程项目的施工作业活动场所。第二章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 第四条“企业负责人”是指企业的领导班子成员。第五条“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是指由企业负责人带队实施对所属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及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公司分管生产、安全的企业负责人每月检查时间不少于
2、其工作日的25%。第六条公司主要负责人是落实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第七条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时,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由被检查项目部填写“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记录表”(附表1),带班领导签字后在项目部留存。项目部应将检查记录表报公司安监部备案,由局公司领导带班检查时所填写的检查记录表,公司安监部报局公司备案。第八条 工程项目进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公司负责人应到施工现场带班检查。 本条所称“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工程项目的相关行业有关规定执行。第九条 下列情况,企业负责人也应到施工现场带班
3、检查:(一)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二)新开工项目或项目施工区域、环境、设备等情况出现较大变化时;(三)工程项目施工条件、工况复杂,风险因素较多时。第三章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第十条 “项目负责人”是指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书记、副经理、总工、安全总监。第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是指项目负责人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活动。项目负责人每月带班生产时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第十二条各项目经理部应根据项目建设特点建立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轮流带班制度,明确工作内容、职责权限等,并根据工程进展,制订每月项目负责人轮流带班计划。第十三条 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4、,对落实带班生产制度全面负责。第十四条 项目经理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向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企业负责人请假,经批准后方可离开。离开期间应委托项目相关负责人负责其外出时的项目日常工作。第十五条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应全面掌握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并认真填写“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生产记录表”(附表2)存档备查。下列情况,项目负责人必须现场轮流带班生产:(一)新开工项目或项目施工区域、环境、设备等情况出现较大变化时。(二)工程项目出现险情或发现重大隐患时; (三)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时;(四)各项工序进行典型施工时;(五)防抗台风、暴雨、泥石
5、流等重大自然灾害的应急响应、处置或灾后恢复生产和节假日时;本条所称“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按工程项目的相关行业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带班生产时,应履行以下职责:(一)检查落实技术、质检、安全等管理人员跟班作业,确保现场管理人员有效到位;(二)检查专项施工方案中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三)巡视施工现场,全面掌握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状况,加强对重点部位、关键环节的控制,指导一线人员作业,及时制止“三违”行为;(四)及时发现并组织消除事故隐患和险情;(五)填写带班生产工作日志并签字归档备查等。第四章检查考核第十七条 各项目经理部应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生产实施
6、细则,明确工作内容、职责权限等。第十八条 公司将结合安全生产考核、安全检查实施细则等制度对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生产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因带班制度执行不到位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将按照有关规定加重处罚,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第五章 附则第十九条 本细则与国家及政府主管部门颁布的规定不相一致时,应从其规定。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公司安委会办公室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表:1.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记录表 2.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生产记录表附表1企业负责人现场带班检查记录表单位:带班领导日期受检项目地点检查内容整改要求整改时限带班人签字整改结果附表2项目负责人现场带班生产记录表项目:带班领导日期项目进程地点主要施工活动和检查内容问题和整改情况整改时限带班人签字整改结果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