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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浩特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pdf

上传人:tike 文档编号:5832972 上传时间:2022-07-02 格式:PDF 页数:7 大小:180.2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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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乌烟专202114 号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乌兰浩特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的通告行政管理相对人:现将乌兰浩特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印发给你们,施行日期为 2021 年 9 月 10 日,请遵照实施。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烟草专卖局2021 年 8 月 10 日2乌兰浩特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管理,合理布局烟草制品零售点,维护公平竞争规范有序的烟草市场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 烟草专卖许可

2、证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划。第二条第二条本规划所称烟草制品零售点是指依法申请取得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从事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经营场所。第三条第三条本规划适用于乌兰浩特市城区、城郊区段及所辖乡镇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合理布局管理。第四条第四条内蒙古自治区乌兰浩特市烟草专卖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实施与解释。第五条第五条本规划遵循依法依规、科学规范、服务社会、均衡发展的原则,根据辖区人口数量、交通状况、经济发展水平、消费能力等因素确定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第六条第六条烟草制品零售点布局标准:(一)城区街、道、路、巷烟草制品零售点间

3、距不低于 40米, 城郊区段及乡镇本街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低于 30 米。(具体区域划分见附件)3(二)特定区域内户数的要求。1.城区、城郊区段及乡镇的住宅小区内,100 户及以下的,可以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2 个;100 户以上的,每增加 100 户增设烟草制品零售点 1 个。上述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 20 米。小区内设置的零售点不作为小区外新设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参照项。2.除乡镇本街外的其他农村区域在现有烟草制品零售点的基础上采取出一进一的办法。新建、新搬迁村屯和没有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自然村屯,住户规模在 50 户及以下的,可以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1 个;50 户至 200 户(含 200 户)

4、的,每增加 50户增设烟草制品零售点 1 个;200 户以上的,每增加 100 户增设烟草制品零售点 1 个。上述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 30 米。3.综合性农贸市场、各类综合(批发)市场、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内部,商户规模在 50 户及以下的,可以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1 个;50 户以上的,每增加 50 户增设烟草制品零售点 1 个。上述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 15 米。各类市场内设置的零售点不作为市场外新设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参照项。4.机场候机厅,汽车站、火车站候车室等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场所,内设烟草制品零售点不得超过 2 个,并且不作为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参照项。5.经营面积

5、在 1000 平方米以上的大中型商场、超市、购物中心;高等院校、部队营区内部等相对封闭以满足停留在设施4内特定顾客消费的经营场所;床位在 100 个以上的宾馆、旅店、公寓、度假村或经营面积在 500 平方米以上的饭店、餐饮酒楼、休闲娱乐场所内部以及加油站便利店、纪念馆、展览馆、体育馆,可以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1 个。可以不考虑与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的距离要求,并且不作为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参照项。6.施工工地工程工期在一年以上,且工地正门 100 米距离内无烟草制品零售点的,本着方便购买的原则,在施工期间可以在工地生活区设立烟草制品零售点 1 个,并且不作为其他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的参

6、照项。第七条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一)经营或存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商品等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烟草制品的场所。(二)中小学、幼儿园院内及其统一设置的学生住宿场所内、以及距离其进出通道口(含正门、侧门、后门及消防通道)100 米以内的区域。(三)无人超市、自动售货机、游戏机、博彩等自动设备销售或者变相销售烟草制品的。(四)利用信息网络渠道经营的。(五)党政机关、医疗机构及从事药品销售的场所。(六)法律法规规定其他禁止设置烟草制品零售点的。第八条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烟草制品零售点到期不予5延续:(一)经营场所基于安全因素不适宜经营卷烟的。(二)中小学、幼儿园

7、院内及其统一设置的学生住宿场所内、以及距离其进出通道口(含正门、侧门、后门及消防通道)100 米以内的区域。(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烟草专卖局规定的其他不予延续的情形。第九条第九条有以下情形的申请对象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给予适当放宽条件:(一)有独立经营能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持有效证件的伤残军人、军烈属、非精神类、非智力类的残疾人申办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在法律法规禁止性条款之外,可不受本合理布局规划中间距与数量的限制,仅限一证,且必须本人经营。(二)因道路规划、城市建设等客观原因造成无法在核定经营地址经营,持证人申请变更到原发证机关辖区内其他地址经营的:城区街、道、路、巷零售点间距

8、不得低于 30 米;城郊区段及乡镇本街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 20 米;城区、城郊区段及乡镇的住宅小区内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 15 米;综合性农贸市场、各类综合(批发)市场、以出租柜台为主要经营方式的大型商场内部零售点间距不得低于 10 米。经营场所的安全要求和中小学、幼儿园周围的限制规定等6不得放宽。第十条第十条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测量的标准:(一)烟草制品零售点间距是指申办户营业门中心点与距其最近的持证户营业门中心点之间的直线距离,不能以直线距离测量的,应以人们日常行走习惯、符合交通规则的最近通行路线进行测量。(二)位于道路两侧的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对无隔离带的道路,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距离

9、按照直线距离测量;对封闭、中间有隔离带的道路,最近烟草制品零售点距离按照最近的人行横道绕行距离进行测量。(三)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住宿场所与烟草制品零售点距离测量按如下标准:即以中小学、幼儿园及其住宿场所正门、侧门、后门及消防通道等大门中心点至零售点营业门中心点直线距离测量。不能以直线距离测量的,应以人们日常行走习惯、符合交通规则的最近通行路线进行测量,有隔离带的道路,参照本条第(二)项进行测量。第十一条第十一条附则(一)本规划中的“以上” 、 “以下” 、 “以内” 、 “不低于”均包含本数。(二)本规划中的“经营面积”是以不动产权证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为准,未办理不动产权证登记的,房屋建筑面积以购房合同为准。7(三)本规划中的中小学,是指普通中小学、特殊教育学校、中等职业学校、专门学校。(四)本规划中的幼儿园,是指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实施幼儿教育的机构。(五)本规划自发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2019 年 11 月 1日发布的乌兰浩特市烟草制品零售点合理布局规划 (乌烟专201951 号)同时废止。(六)本规划自施行之日起生效。附件:1.区段划分统计表抄报:盟局(公司)专卖科、法规科,乌兰浩特市司法局。分送:乌兰浩特市烟草专卖局领导,专卖股。乌兰浩特市烟草专卖局办公室2021 年 8 月 10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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