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见等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加快推进国家知识产权保护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建设,制定以下方案。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坚持创新是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坚持目标引领、因地制宜、择优遴选、动态管理,高标准建设、高水平保护、高品质服务,建设一批示范区,
2、探索建立高效的知识产权综合管理体制,打通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服务全链条,推动在重点地区初步形成权界清晰、分工合理、责权一致、运转高效的体制机制,带动引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整体提升,深入推进知识产权强国建设,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有力支撑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二、主要目标到2025年,在全国范围内遴选20个左右的城市(地区)完成建设工作,经评估认定为示范区,打造若干知识产权保护高地。示范区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整体部署科学合理,知识产权保护生态良好,法治化水平较高,全链条保护运行顺畅,体制机制改革成效明显,公共服务效能不断提升,社会满意度达到并保持较高水平,知识产权领域国际合作和竞争能力进
3、一步提升,国家安全利益得到有效维护,知识产权制度促进科技创新、产业升级和推动高质量发展的作用更加凸显。三、重点任务示范区建设城市(地区)人民政府要对照示范区建设的目标要求,明确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推动高质量发展的功能定位,结合实际需求,立足区域基础,重点从以下方面推进示范区建设。(一)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整体部署。加强对区域知识产权发展形势的研判,科学合理部署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坚持人民利益至上、公正合理保护知识产权,确保公共利益和激励创新兼顾。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研究制定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规划,部署一批重大改革举措和重点工程。建立健全统筹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重要
4、问题,合力推进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二)提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法治化水平。完善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和规章。加强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领域和海关保护等环节的行政保护,强化知识产权行政裁决,开展执法专项行动,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加强跨地区跨部门执法保护协作机制建设。建立健全规制商标恶意注册、非正常专利申请以及恶意诉讼等行为的长效机制。强化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严格执行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推动建立有效打击知识产权领域恶意诉讼行为的常态化机制。完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衔接机制,促进行政和司法办案标准统一。强化打击侵权假冒犯罪机制建设,严厉惩戒各类知识产权犯罪行为。(三)强化
5、知识产权全链条保护。推动建立知识产权行政确权案件与各类侵权纠纷案件联合审理机制。完善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推广利用仲裁、调解等方式快速解决纠纷。鼓励行业协会、商会等建立知识产权保护自律机制,推动诚信体系建设。健全行政确权、行政执法、司法保护、仲裁调解、行业自律、公民诚信等环节的衔接机制。优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体系。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建设,建立重点关注市场名录。全面提升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监管水平。健全完善知识产权侵权鉴定及侵权损害评估制度。加大知识产权保护人才培训力度,建设高素质的知识产权保护人才队伍。加强知识产权技术调查人才库建设。加强信息化、智能化基础设施建设,形成便民利民的知识产
6、权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宣传培训,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和能力。(四)深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体制机制改革。持续深化知识产权领域“放管服”改革。优化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和司法保护部门设置。深化知识产权快速协同保护机制,加大知识产权快保护机构布局建设力度。深化知识产权审判领域改革创新,完善技术类知识产权审判机制,持续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刑事案件审判“三合一”改革,推进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繁简分流机制改革。强化知识产权检察工作体制机制创新,建立完善知识产权检察职能集中统一履行机制。研究加强对大数据、人工智能、物联网、区块链、基因技术等新领域新业态的知识产权保护。(五)推进区域内知识产权领
7、域国际合作交流。鼓励企业、行业协会、社会团体参与知识产权领域公共外交。健全与国内外权利人沟通渠道,加强与区域内国内外行业协会、商会、社会团体等信息交流。健全区域内重大涉外知识产权纠纷信息通报和应急机制,积极回应国内外权利人关切。综合利用各类国际交流合作平台,积极宣传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发展成就。挖掘宣传区域内知识产权优秀案例,讲好中国知识产权故事。(六)维护知识产权领域国家安全。加强事关国家安全的关键核心技术自主研发,强化高价值专利培育和保护。依法管理涉及国家安全的知识产权对外转让行为。建立健全海外知识产权纠纷应对指导工作体系,加强对区域内企业海外知识产权信息供给,支持企业维护合法权益。强化国际知
8、识产权风险预警和防控机制建设。鼓励保险机构围绕知识产权保护拓展海外侵权责任险等保险业务,支持企业设立知识产权海外维权互助基金。四、组织实施(一)创建条件。拟申报示范区建设的主体应为地级以上城市(不含直辖市)或直辖市下属区(县)。区域内知识产权保护工作整体部署有力,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统筹协调和工作推进机制健全且运行良好。专利、商标、地理标志、商业秘密等各类型知识产权的行政、司法保护水平较高,知识产权纠纷多元化解决机制较为健全,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监管水平较高。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资源保障良好。(二)创建程序。申报城市(地区)人民政府制定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经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9、政府审核后报送至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示范区的申报、遴选、管理和验收评审等工作,择优选定若干城市(地区)开展示范区建设,建设期为2年。建设期满通过验收评审的,认定为示范区,示范有效期为3年。示范有效期满,示范区可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续展申请,经审核通过后继续认定为示范区。五、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强化与现有知识产权创建示范工作的衔接,制定申报指引,推动示范区建设。各有关地区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认真制定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创新组织管理模式,探索建立定位明确、精简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加大资源投入,强化人才支持和条件保
10、障,确保高质量建设。(二)严格创建示范。示范区建设城市(地区)应严格按照建设实施方案,扎实推进各项重点任务落细落实。认定为示范区的城市(地区)要总结巩固建设成果,积极发挥示范作用,带动区域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全面提升。(三)强化政策支持。对于示范区建设城市(地区)和认定的示范区,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动态调整政策清单,从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设、人才队伍建设、资源供给等方面予以政策支持,在行政和司法保护创新工作推进中予以优先考虑。(四)严格监督管理。国家知识产权局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示范区建设的监督管理,指导相关地区建立信息报送和评估机制,完善问题导向的评估指标体系。加强第三方监测,开展知识产权保护社会满意度调查,做好对示范区建设及示范过程中各项重点任务实施完成情况的总结评估。建立有进有退的管理机制,对工作推进不力、存在明显问题的责令整改,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示范区建设或认定资格。示范区建设过程中,建设城市(地区)及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强协同配合,推动改革创新。示范区建设和认定完成后,要及时总结推广示范区建设好的经验做法,充分发挥示范带动效应,把强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落到实处。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