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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关于严厉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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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关于严厉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意见】市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领导小组关于严厉打击“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意见 近年来,我市的“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日益猖獗,此类犯罪已严重侵害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严重侵害社会管理秩序,扰乱金融秩序,妨害司法公正,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已经形成危害社会和谐稳定的毒瘤,必须予以严厉打击。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依法惩治“套路贷”违法犯罪,特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强化协作配合,加强社会综合治理 “套路贷”犯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签订“虚假借款协议”、“空白合同

2、”、“制造资金走帐流水”、“肆意认定违约”、“转单平帐”等各种方式强立债权、肆意垒高债务,采取暴力、威胁、虚假诉讼等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犯罪行为。市扫黑办要依托政法综治信息共享平台,广辟数据来源,研究确定关键字标签,形成“大数据+套路贷”工作模式,实现对“套路贷”犯罪高危人员的甄别,提升准确打击“套路贷”的效能。针对“套路贷”案件普遍存在的抵押车辆、房产、虚假诉讼等特点,研发“套路贷”分析研判模型。w (一)公检法三家协调配合,形成打击合力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法发20201号)的要求,“套路贷”犯罪是此次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打击重点之一。公安机关要以线索摸

3、排核查为抓手,抽调精干警力组成专班,充分运用大数据手段,采用全链条打击和分段打击相结合,切实打好对“套路贷”犯罪的主动仗、攻坚仗和整体仗,净化社会环境,取得应有的打击成效。检察机关要主动提前介入,积极引导侦查,对于符合“套路贷”基本特征,有多名被害人相似遭遇的“套路贷”犯罪团伙,应当依法快捕快诉;审判机关要加强对立案、民事审判、执行等环节的数据整合,发现疑似“套路贷”或者公安机关正在以“套路贷”进行侦查的,应当中止审理或者执行,并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线索或者案件材料。对于“套路贷”犯罪案件判决生效后,导致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相关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需要再审的,审判机关应当及时依法再审。对于重大复

4、杂的“套路贷”案件,扫黑办要牵头组织公检法三家进行案件会商,对于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影响力大的“套路贷”犯罪案件. “套路贷”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利用受害人急需资金的心理,以无需抵押、手续简便、放款快等方式引人上钩;贷款审核过程中,非法获取公民的手机通讯录、通话记录等信息,甚至要求女性受害人提供裸照;放款过程中,通过“签订虚假或空白借款协议”“虚增债务”“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方式要求受害人签订高于实际放款数额的借条或借款协议;放款后,通过“单方认定违约”“人为制造逾期”等方式向受害人索要逾期费、违约金、手续费等费用;最后使用暴力催收、“虚假诉讼”等非法手段占有公私财产。暴力催收

5、既包括使用故意伤害、非法拘禁、强迫女性受害人卖淫、提供性服务等硬暴力手段,也包括使用信息网络或通信工具实施电话短信轰炸、骚扰滋扰受害人亲友、同事、同学、老师,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贴报喷字、拉挂横幅、燃放鞭炮、播放哀乐、摆放花圈、泼洒污物、PS受害人裸照及灵堂照、发送侮辱信息等软暴力手段影响群众正常的工作、生活、学习等。凡是符合以民间借贷为幌子,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本质特征的“房贷”“车贷”“手机贷”“校园贷”“裸贷”“无抵押贷”等,都属于“套路贷”违法犯罪。 二、一切假借“房贷”“车贷”“校园贷”“无抵押贷”等民间借贷之名实施“套路贷”等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违法犯罪活动,并主动到公安机关

6、投案自首。凡投案自首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投案自首同时检举揭发他人违法犯罪查证属实的,依法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从轻或减轻处罚。对顶风作案,拒不投案自首的,一律依法从严惩处。 三、“套路贷”违法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违法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窝藏、包庇“套路贷”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与“套路贷”犯罪人员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威胁、打击报复检举人、证人的,将依法严厉追究其法律责任。 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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