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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登记手续 -- 广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二).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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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结婚登记手续 广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二)广东省婚姻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二)wad();第五章复婚登记 第二十七条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必须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复婚登记。 第二十八条申请复婚登记的男女双方除须持与结婚登记相同的证件外,还须持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复婚登记的当事人可免婚前健康检查。 第二十九条复婚登记按结婚登记的程序办理,并须在结婚申请书上注明“复婚”字样,同时收回双方的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第六章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和出具婚姻关系证明 第三十条婚姻登

2、记档案列为永久保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必须建立健全婚姻档案管理制度。对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或者擅自销毁婚姻档案的机关和责任人 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追究责任。 第三十条婚姻登记档案内容包括:结婚、离婚、复婚申请书;婚姻状况证明或协议书;离婚登记收回的结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复婚登记收回 的离婚证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及其它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十二条婚姻当事人遗失或者损毁结婚证、离婚证的,可持本人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或管理区、居委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到原婚 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第三十三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经查阅婚姻登记档案、证实当事人确实依

3、法办理过结婚或离婚登记的,可给予出其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与结婚证、离婚证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七章监督和处罚第三十四条婚姻当事人弄虚作假提供假证件、假材料等,骗取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办理了婚姻登记的,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并宣布结(离)婚无效,收回有关证书。 第三十五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发现当事人重婚,其配偶又不控告的,须向当地检察机关检举。 第三十六条党政干部利用职权强迫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为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办理婚姻登记的,所在单位须给予批评教育,并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婚姻 登记管理人员打击报复的,加重处分。 第

4、三十七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徇私舞弊,为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办理婚姻登记的,或对婚姻当事人敲诈勒索的,须给予批评教育,情节 严重的,撤销其婚姻登记员资格,给予行政处分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单位或管理区、居委会为婚姻当事人出具虚假证明的,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没收该证明,并建议出证单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九条男女一方或双方未达法定婚龄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或虽符合结婚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的,其婚姻关系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条从本实施细则施行之日起,对不依法履行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实行以下处罚: (一)对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由婚姻登记管

5、理机关责令当事人在30日内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并视情节轻重,处以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补办的, 每超一个月按最高额加倍处罚; (二)对双方或一方未符合结婚登记条件的,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责令仍不分居的,每超一个月按最高额加息处罚: (三)计划生育部门不得发给生育证,其所生子女按计划外生育处罚; (四)不得为当事人出具外出做工或申领个体营业执照的证明; (五)原是在职干部、职工的,不得提拔使用; (六)公安派出所不予办理户口迁移和入户手续; (七)农村基层组织对嫁入一方当事人不予分配责任田和宅基地,不予享受其它集体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收取的罚款,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罚

6、没收入的有关规定处理,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十二条当事人认为其符合结婚登记或离婚登记条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或对有关婚姻问题的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照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向 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的上级民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章附则第四十三条结婚证、离婚证、夫妻关系证明书、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由省民政厅统一印制,各市民政部门向省民政厅领取下发使用。各地 不得自行印制或购买外地厂家印制的婚姻法证书。 第四十四条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须按规定交费。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或增设收费项目。 第四十五条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国内公民同华侨、内地公民同港澳同胞、大陆公民与台湾同胞的婚姻登记,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1987年4月10日由广东省民政厅发布的广东省婚姻登记办法实施细则同时废止。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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