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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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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实施细则(广东省物价局2019年5月31日以粤价2019102号发布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政府制定价格听证行为(以下简称“定价听证”),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民主性、科学性和透明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办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制定(含调整,下同)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通过定价听证,征求

2、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论证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合理性和可行性。但容易引发抢购、囤积,造成市场异常波动的商品价格,通过其他方式征求意见。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广东省定价听证目录,确定具体的定价听证项目、听证内容以及组织部门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行定价听证的项目自动进入定价听证目录。未列入定价听证目录的,定价机关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按照规定通过定价听证征求意见。第三条定价听证采取听证会的形式。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允许旁听和新闻报道,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除外。第二章听证的组织第四条听证会设三至五名听证人。听证人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的工作人员及聘请的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听

3、证会主持人由听证人中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兼任。定价听证项目经营者及其主管部门、相关行业组织不得作为听证人。前款所称听证人是指代表组织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专门听取听证会意见的人员。第五条听证人履行下列职责:(一)听取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陈述,并可以询问;(二)提出听证报告。第六条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人员构成:(一)消费者;(二)经营者;(三)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四)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五)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会的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听证会参加人的资格条件、人数和人员构成比例由组织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定价听证项目的实际情况确定,其中消费者人数

4、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第七条听证会参加人由下列方式产生:(一)消费者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组织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二)经营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也可以由组织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行业组织、政府主管部门推荐;(三)专家、学者、政府部门、社会组织和其他人员由组织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聘请。定价听证项目的经营者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只有一家的,由组织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直接确定该经营者为听证会参加人;经组织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书面通知,该经营者不出席听证会的,不影响听证会的正常进行。听证

5、会参加人中的消费者应当有低收入阶层人员。通过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产生的消费者中没有低收入阶层人员的,由组织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委托民政部门、消费者组织或者其他群众组织推荐。第八条自愿报名要求成为听证会参加人的,应当按照规定时间和方式报名,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等必需资料;受单位委托或者被推荐成为听证会参加人的,应提交加盖公章的委托书或者推荐函。推荐听证会参加人的单位或者组织,出具推荐函之前应当对被推荐人的相关身份信息进行核实。第九条采取自愿报名、随机选取方式产生听证会参加人的,选取过程应邀请媒体参与监督或者由公证机构进行公证。组织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察机构应当进行全程监督。第十条听证会参

6、加人的权利和义务:(一)详细阅读各类听证资料,主动向有关经营者、行业组织、政府主管部门了解与定价听证事项相关的情况;(二)广泛听取、收集消费者、经营者或者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如实反映;(三)依时出席听证会,就定价听证方案发表客观、公正的意见和理由,并可以提出询问;(四)认真审阅听证笔录并签名确认;(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遵守听证会纪律。听证会参加人应当亲自出席听证会,因客观原因确无法出席的,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前5日内书面告知组织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并提交对定价听证方案的书面意见。第十一条组织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监察机构应当指派工作人员列席听证会,对听证会进行监督。第十二条公开举

7、行的听证会设旁听席。旁听人员由组织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报名情况随机选取;同一单位或者组织有多名人员要求旁听的,确定旁听人员时原则上不得超过两名。旁听人员不得在听证会上发言、提问,不得有妨碍听证秩序的行为。第十三条公开举行的听证会设记者席。与会采访的新闻媒体由组织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新闻媒体报名情况,按照报名顺序选取或者随机抽取;组织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也可以主动邀请新闻媒体采访听证会。第十四条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需要定价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组织定价听证。委托定价听证的,应当出具书面委托书。书面委托书的格式文本由省人民政府价

8、格主管部门规定,委托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委托事项提出具体要求。第十五条受委托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以委托人的名义组织听证会,并按照下列规定向委托人书面报告有关情况:(一)听证会举行35日前,向委托人书面报告听证工作公告内容和组织情况,以及拟送交听证会参加人的各类材料;(二)听证会举行后10日内,向委托人书面提交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委托人对前款第(一)项内容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材料之日起2日内提出意见,受委托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及时作出调整。第十六条委托听证的,委托人应当加强对听证会组织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必要时可以指派履行相关定价职能或者法制职能的工作人员列席听证会。第三章听证程序第十七条定价

9、机关是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含与其他部门联合定价)和市、县人民政府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为定价听证提起人;定价机关是其他部门的,该部门为定价听证提起人。第十八条定价听证提起人负责制定定价听证方案和定价成本监审报告;定价听证提起人是其他部门的,还应当提交组织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定价听证方案依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十七条规定制作。一般情况下,定价听证提起人应当制定两套或者两套以上定价听证方案征求意见,可以委托定价听证项目的经营者或者相关的行业组织、中介组织起草部分方案,但须在听证会上予以说明。第十九条组织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通过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有关事项:(一)听证会

10、举行30日前,公告听证会参加人、旁听人员、新闻媒体的名额、资格条件、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二)听证会举行15日前,公告听证会举行的时间、地点,定价听证方案要点,听证会参加人和听证人名单。通过政府网站公告的,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日。第二十条听证会举行15日前,组织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听证会参加人送达下列材料:(一)听证会通知;(二)定价听证方案;(三)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四)听证会议程;(五)听证会纪律。第二十一条组织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于听证会举行前组织听证会参加人、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定价成本监审人等召开预备会或者开展实地考察,帮助听证会参加人了解定价听证事项

11、,对所涉重大、复杂问题进行沟通,听取有关听证会组织工作的意见建议。第二十二条听证会可以一次举行,也可以分次举行,具体由组织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视实际情况确定。听证会按照下列议程进行:(一)主持人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人、听证会参加人、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定价成本监审人;(二)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陈述定价听证方案,委托定价听证项目经营者或者相关的行业组织、中介组织起草方案的,应予以说明;(三)定价成本监审人介绍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及相关情况;(四)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听证方案发表意见、提出询问,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定价成本监审人回答询问;(五)主持人总结发言。组织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

12、合理确定听证会各项议程的时间安排。主持人应当在听证会上适当引导和协调,保障各听证会参加人有合理的时间提出意见建议。第二十三条听证会参加人应当认真审阅涉及本人的听证笔录,认为准确无误的,当场签字确认;认为有错误的,当场进行补充或者更正,并签字确认。(一)听证会的基本情况;(二)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听证方案的意见;(三)听证人对听证会参加人意见的处理建议。处理建议应当包括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采纳与不采纳的建议和理由说明。第二十五条组织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在听证会举行后15日内将听证笔录、听证报告一并提交定价机关。第二十六条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时应当充分考虑听证会的意见。定价机关根据听证会意见

13、修改定价听证方案后,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再次举行听证会,或者通过书面、座谈等形式征求听证会参加人的意见,也可以公开供社会评议。第二十七条定价机关作出定价决定后,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定价决定和对听证会参加人主要意见的采纳情况及理由。定价理由说明应当至少包括听证会参加人的主要意见和采纳情况,以及采纳或者不予采纳的理由。第二十八条制定在局部地区执行的价格或者降低价格的,听证会可以采取简易程序,按照下列规定执行:(一)只设1名听证人并担任主持人;(二)听证会参加人由消费者、经营者构成,其中消费者人数应至少占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二分之一;(三)听证会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

14、三款第(一)、(四)、(五)项规定的议程进行。第二十九条组织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将公告、听证会通知、定价听证方案、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定价决定、定价理由说明,以及组织听证过程中制作、获取的其他各类资料完整归档,统一保管。第四章听证委员会第三十条听证会可以设听证委员会,由组织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定价听证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前款所称听证委员会,是指经组织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授权,专门负责对指定的定价听证事项进行论证,并就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出具意见提交定价机关决策参考的临时性组织。定价听证结束时,听证委员会自行解散。设立听证委员会进行听证的,在听证的组织以及听证

15、程序上,本章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本章未予规定的,参照适用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及本实施细则第二章、第三章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听证委员会一般由1015名委员组成。听证委员会设主任1名,由组织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指定工作人员担任,主要负责主持听证会、组织和协调其他听证事务。听证委员会其他委员由下列人员构成:(一)消费者;(二)经营者;(三)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四)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五)有必要参加的社会组织、政府部门的代表及其他人员。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五分之二。第三十二条除听证委员会主任以外的听证委员会委员,由组织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七条

16、、第八条、第九条规定,通过随机选取、委托推荐或者聘请等方式产生。听证会举行30日前,组织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告听证委员会委员、旁听人员和新闻媒体的名额、资格条件、产生方式及具体报名办法。第三十三条听证委员会按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听证会举行15日前,公告听证委员会委员名单、定价听证方案要点,以及听证会时间和地点;(二)认为有必要的,于听证会举行前召集听证委员会委员通过预备会、考察等方式调研定价听证事项;(三)召开听证会,组织听证委员会委员按照规定议程充分论证定价听证事项;(四)听证会举行后7日内,出具经出席听证会的全体委员签名确认的听证报告,提交定价机

17、关决策参考。第三十四条听证委员会委员履行下列职责:(一)详细阅读各类听证资料,积极参与听证委员会组织的预备会、考察等调研活动,主动向有关经营者、行业组织、政府主管部门了解与定价听证事项相关的情况;(二)广泛听取、收集消费者、经营者或者其他利益相关方的意见,并如实反映;(三)依时出席听证会,充分论证定价听证事项,客观、公正地发表听证意见,并对意见负责;(四)认真审阅听证笔录、听证报告并签名确认;(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遵守听证会纪律。第三十五条听证会举行15日前,组织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向听证委员会委员送达听证会通知、定价听证方案、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听证会议程以及听证会纪律。第三十六

18、条听证会以听证委员会的名义召开,按照下列议程进行:(一)听证委员会主任宣布听证事项和听证会纪律,介绍听证委员会委员、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定价成本监审人;(二)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陈述定价听证方案,委托定价听证项目经营者或者相关的行业组织、中介组织起草方案的,应予以说明;(三)定价成本监审人介绍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及相关情况;(四)听证委员会委员对定价听证方案发表意见,可以向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定价成本监审人提出询问;(五)听证委员会主任总结发言。第三十七条组织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主动地为听证委员会及其委员履行职责提供保障,主要包括:(一)按照有关规定选取、确定听证委员会委员;(二)按照有关规定准备相关听证资料并在规定时限内送达听证委员会委员;(三)承担公告、召开预备会、组织考察、召开听证会等活动过程中的具体事务;(四)积极协助听证委员会及其委员在授权范围内履行其他职责。第五章附则第三十八条制定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参照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及本实施细则执行。第三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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