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打击拐卖妇女儿童总结篇一:石塘镇反对拐卖妇女儿童工作总结 石塘镇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工作总结 今年以来,我镇坚持以xxx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 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以人为本、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标本兼治,积极开展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切实维护了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一年来主要做了以下方面的工作: 一、明确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指导思想及总体目标 坚持以xxx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 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四中全会精神,坚持“预防为主、打防结合、以人为本、综合治理”的工作
2、方针,标本兼治,积极开展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切实维护了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健全反拐工作协调、保障机制,明确相关部门职责任务,加强合作,建立集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提高工作效率,最大限度地减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被拐卖妇女儿童遭受的身心伤害。 二、采取有力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了部门协调配合,完善工作机制,整合资源,完善 以政府部门为主导、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全社会参与的反拐合作机制,保障行动计划顺利实施。 (二)采取政府投入、社会捐赠等多渠道筹资办法,筹资了1 万多元,为实施行动计划提供经费保障。镇政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年度预算给予保障;同时积极争
3、取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助,多渠道募集资金。 (三)派出所强化对拐卖拐骗流动人口、强迫流动人口劳动以 及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和流动残疾人的各类犯罪活动的打击力度,做好善后安置工作。 (四)坚持点面结合、突出重点、全面治理的原则,在全镇范 围内开展日常性反拐工作的同时,强化对重点区域的治理。 (五)在挖掘现有机构和人员潜力基础上,推进反拐工作队伍 专业化建设。 (六)根据中央、省、市、县的部署和安排,派出所积极建立 反拐信息系统,为加强反拐工作提供信息和技术支持。 (七)加大宣传力度,我们利用镇有线电视,标语等宣传,树 立并提高尊重和保护妇女儿童权益意识,营造良好的反拐工作氛围。 (八)加强
4、跨区域合作,有效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 三、成立组织机构主要职能 (一)组织机构 为顺利推进反对拐卖妇女儿童工作,确保工作取得实效,我们成立石塘镇反对拐卖妇女儿童工作领导小组,镇党委副书记、镇人大主席陆钦任组长,镇党委委员、武装部部长滕开毅、镇党委委员、党政办主任邹波凡、镇综治办专职副主任马焕敏、派出所所长 陈 熠、法庭庭长蒙业兴、司法所所长杨立君任副组长,成员有镇中心校校长、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所长、镇民政办主任镇计生办主任、镇建设管理所所长部门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在石塘派出所,陈熠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还确定一名联络员为办公室成员。 (二)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主要职能
5、1推动本镇反拐行动的贯彻落实,组织协调跨区域、跨部门、跨机构的反拐工作。 2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的反拐工作。 3指导和督促各村委会的反拐工作。 4积极参与、协调反拐省际、市、县、镇间合作。 5组织反拐工作经验及相关成果的总结和交流。 四、工作目标和职责分工 (一)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和工作氛围 1工作目标。 加大反拐宣传、培训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教育力度,提高 各村民委员会和相关部门及社会各界对实施行动计划必要性、重要性的认识,创造良好的反拐社会环境和工作氛围。 2职责分工。 (1)完善相关地方性政策、法规、规章,为加强预防、打击 犯罪及被解救妇女儿童救助和康复工作提供法律依据。这项工作由镇依法
6、制镇办牵头负责,石塘派出所、镇民政办、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镇团委、镇妇联、镇关工委配合。 (2)积极开展有关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和反拐的宣传、教 育及培训活动,提高各村民委员会、相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反拐和救助被解救妇女儿童工作重要性、必要性的认识。这项工作由镇宣传办牵头负责,石塘派出所、镇中心校、石塘司法所、镇计生办、镇广播电视站、镇工会、镇团委、镇妇联、镇关工委配合。 (3)在公安机关内部,加强反拐和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 教育培训,提高民警对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效率。这项工作由石塘派出所负责。 (4)在全镇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地区和易被拐卖人群 中,
7、开展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能力建设,尤其是提高妇女儿童的反拐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这项工作由石塘派出所牵头负责,镇中心校、镇民政办、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镇工会、镇团委、镇妇联配合。 (5)加强反拐工作经验交流、信息共享,积极推广集预防、 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成功工作模式,推动反拐工作机制不断完善,提高快速反应能力。这项工作由石塘派出所负责。 (6)各村民委员会、各单位开展反拐工作所需经费列入各级 财政预算给予保障。这项工作由镇财政所负责。 (二)建立健全预防犯罪机制 1工作目标。 在村、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易发场所和跨区域合作三个层面上,构建和完善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网络,努力降低拐卖
8、妇女儿童犯罪发生率。到2020年底,全镇拐卖妇女儿童的发案数得到有效控制,重点区域得到综合整治并取得成效。 2职责分工。 (1)建立和推广以村级组织和广大群众积极参与为基础,以 多部门、多机构分工明确并通力合作为重点的群防群治工作体系。这项工作由镇综治办负责。 贯彻国家开发式扶贫政策,加大对农村贫困妇女的扶持力度,充分利用现有教育培训资源,积极开展多种形式的实用技术教育和务工技能培训,提高贫困妇女脱贫致富能力。这项工作由镇扶贫办牵头负责,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镇农业综合服务中心、镇妇联配合。 鼓励和支持妇女积极参与村级事务和管理,积极提高妇女社会 地位、政治地位,增强其维权意识。加强宣传和教育工
9、作,提高社区成员尤其是妇女自身的反拐意识、识别犯罪和自我保护能力。这项工作由镇民政办牵头负责,石塘派出所、石塘司法所、镇妇联配合。 加强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法制氛 围,促进未成年人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切实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这项工作由石塘司法所牵头负责,镇团委、镇妇联、镇关工委配合。 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完善义务教育经费保障 机制,确保所有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防止其过早流入社会。同时,加强对教师和学生的反拐意识教育。这项工作由镇中心校牵头负责,镇民政办配合。 加强对易被拐卖人群的援助工作。
10、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社会救 助,帮助家庭贫困妇女儿童解决生活困难。积极利用现有救助管理机构做好流浪未成年人、弃婴救助及安置工作。这项工作由镇民政办牵头负责,石塘司法局、镇财政所、镇卫生院、镇妇联、镇关工委配合。 (2)加强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重点区域的预防犯罪工作, 并做好监督检查,将犯罪活动消灭在萌芽状态。这项工作由石塘派出所牵头负责,镇综治办、镇妇联、镇关工委配合。 加强人力资源市场管理,规范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用和职 业中介活动。建立和完善劳动用工备案制度,加强对各类职业中介活动的监管,维护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积极研究在劳务市场及其周边地区发生的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行之有效
11、的宣传和教育活动。这项工作由镇劳动和社会保障所牵头负责,镇组织办、镇文化广播电视站配合。 在交通沿线的车站、流动人口聚集的娱乐场所、旅店加强反拐 宣传工作,防止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发生。这项工作由镇路政管理工作站牵头负责,石塘派出所、石塘司法局、镇团委、镇妇联配合。篇二: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对策论文 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对策 【摘要】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历来是我国刑法打击的重点,依法严惩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人民法院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的一贯立场和做法。近年来,法院依法履行职责,高度重视拐卖儿童案件的审判工作,始终坚持“严打”方针,严格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惩处了一批拐卖儿童犯罪分子,这
12、对打击和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发展和蔓延,起到了重要的积极作用。近年来该类案件发案势头明显降低。 【关键词】拐卖妇女儿童;分析;举措;对策 【中图分类号】d9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009-5071(2020)11-0013-01 在我国现阶段人口拐卖的行为已经进入一个新的发展时期,公安部在全国开展的“打拐”专项斗争破获了一大批大要案件,端掉一大批犯罪团伙,解救了数以万计的被拐卖妇女儿童,取得了辉煌的战果,受到了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的广泛赞誉。但专项斗争只是权宜之计,如何建立健全科技含量高、信息传递快、责任落实、协作有效,能够及时发现和打击人贩子,迅速解救被
13、拐卖妇女儿童的“打拐”新机制,已成为全国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 1 标本兼治,综合治理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对这类犯罪必须“打防结合、标本兼治”,进行综合治理,仅仅依靠公安机关一家无法根除这类犯罪活动。打拐新机制应当分为广义和狭义两个层次,广篇三:浅析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成因分析及应对措施 浅析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犯罪现状、成因及其预防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自建国以来,我国对拐卖妇女儿童现象进行了几次专项打击,但拐卖儿童现象却久经打击而不绝,并呈现出以下新特点:从个人分散作案到集团化拐卖儿童;从境内作案发展到跨国作案;从单纯的拐孩
14、子传宗接代到强迫孩子做非法盈利活动;拐卖手法也从单纯的偷发展到明抢明夺,甚至为了拐卖儿童出现杀害儿童亲人的恶性案件,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为了预防和惩罚这种犯罪,刑法中除了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外,还规定了收买赦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和聚众阻碍解救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等相关犯罪。但是,由于这些犯罪情况复杂以及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严厉的刑罚并不能铲除滋生犯罪的社会土壤,因此,拐卖犯罪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不仅要从法律上预防,还应当从社会中打击,进一步遏制这一严重侵犯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一、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历史沿革 拐卖儿童罪的前身是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拐卖人口罪。拐卖人口行
15、为在旧中国曾经非常猖獗。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政府的严厉打击,20世纪五六十年代这一现象基本绝迹。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80年代初,拐卖人口犯罪数量出现前所未有的增长,并开始出现拐卖儿童犯罪。基于严重恶化的治安形势,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3年9月2日做出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拐卖人口犯罪被列为“严打”重点,并收到了一定的成效。但是 1985年以后,随着“严打”活动接近尾声,人口贩卖现象又出现强劲反弹,直至1990年仍然增势不减。针对这种严峻的形势,199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对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拐卖人口罪做了重大修改与
16、补充。根据司法实践中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大量发生的现状,将拐卖人口罪修订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并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刑罚,增加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由此展开了对“人贩子”的又一轮严厉打击。1997年修订刑法时,拐卖儿童罪及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被纳入刑法,基本延续了“决定”的内容。2000年3月20日,公安部、司法部等6个单位联合发出了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有关问题的通知,又开始了一场全国范围内规模空前的打拐战役。从20世纪90年代到2000年初,打拐连续进行了四次,成效显著。2000年以后的数据显示,拐卖妇女儿童案件数量直线下降,每年有2000起左右。然而,2020年至今,拐卖犯罪死灰复燃,很多地方还
17、有愈演愈烈的态势。 二、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现状(一)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状况 近年来,我国被拐卖儿童的数量逐年攀升,数目惊人,这使得拐卖儿童罪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问题。拐卖儿童犯罪摧残人性,践踏公序良俗,严重侵犯被拐卖儿童的人身权利,致使许多家庭骨肉分离、家破人亡,并由此引发一系列 社会问题。因此,要求严惩拐卖犯罪、保障孩子安全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对于拐卖儿童犯罪,我国始终保持“严打”的高压态势。自1991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专项行动以来,我国侦破并依法处理了一大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根据有关数据,2020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353件,比2020年
18、上升9.91% ;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161人,同比增长11.05% ,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1319人,同比增长10.1%,重刑率为61.04%,高出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的重刑率45.27%。2020年,全国法院共审结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1636件,比2020年上升20.9%;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犯罪分子2413人,同比增长11.7%,其中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1475人,同比增长11.83%。 (二)拐卖儿童犯罪的现实新特点 近二十年的司法实践表明,拐卖儿童的犯罪不但没有被遏制,而且近年来一些地方犯罪活动猖獗,犯罪恶性程度进一步升级,犯罪特点也悄
19、然发生了新的变化。具体表现在: (1)犯罪团伙化趋势明显,犯罪网络错综复杂,涉及地域众多,成员构成复杂,内部分工明确,作案具有连续性、专业性特征。有些地方,拐卖儿童甚至形成了盗抢售产业链。拐卖儿童的组织成员可以达到几十人甚至上百人,以女性为主; (2)犯罪手段由单一的诱拐向采取偷盗、绑架、麻醉、抢夺等手段转变。以出卖为目的的盗抢儿童犯罪日益突出; (3)拐卖行为往往多次转手,犯罪成员之间单线联系,致使被拐儿童下落难寻,造成解救困难; (4)拐卖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案件明显增多,城乡结合部成为重灾区; (5)拐卖、拐骗儿童,强迫从事乞讨以及卖淫、偷盗、抢夺等违法犯罪活动的案件越来越多; (6)跨国、
20、跨境拐卖儿童案件屡有发生。 三、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犯罪成因 (一)直接原因:经济利益的驱动是卖方拐卖儿童的主要心理动力据统计,拐卖儿童犯罪已成为世界上增长最快、 最有利可图的犯罪之一,年利润仅次于毒品和军火贩卖业。 从我国司法实践来看,贩卖儿童几乎没有什么成本,拐卖者基本上是能盗就盗,能抢就抢,能拐就拐。偷孩子的成本极低,赚的却非常多。从偷孩子到把孩子卖出去,“人贩子”的成本就是些交通和住宿费用,而利润往往在数十倍以上。 花几十块钱甚至几毛钱的成本,一倒手就能赚上几万块 钱,一些不法分子正是在暴利的驱使下,才敢于铤而走险。 极小的成本投入与巨大利润的反差极大地助长了行为人实施拐卖犯罪的决意。
21、(二)犯罪条件:买方市场的存在是拐卖儿童犯罪猖獗的重要条件从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案例来看,绝大多数拐卖儿童犯罪是基于贪财图利的动机,因此,消费市场的存在是拐卖犯罪得以实施并实现犯罪目的的重要条件。那些或偷偷摸摸或明火执仗的拐卖儿童的行为已经受到社会的唾弃并被人们所不齿,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在猖獗的拐卖行为的背后, 有一个十分庞大的需方市场。买卖渠道的畅通和买方群体的庞大,助长了犯罪者实施犯罪的心理,也是造成拐卖儿童犯罪活动猖獗的重要原因。 (三)观念原因:传统文化中落后的观念是购买儿童的重要因素 第一,重男轻女的观念。 我国的很多地区的妇女在生育了二胎以后,她们就会被强行做了绝育手术,而在农村都是靠养儿防老的,所以,家里没有男孩的这些家庭为了老有所依,就不惜一切代价买个男孩为自己将来养老做准备。而许多家庭尤其是农村或者居住在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