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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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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公积金贷款是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建立住房公积金制2年以上并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为购建住房或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资金不足时,即可享受公积金贷款。那么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怎么写呢?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欢迎参考阅读。 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范文一 抵押权人: (以下简称甲方) 抵 押 人: (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证甲方与 (以下称借款人)签订的 年 字第 借款合同(以下称借款合同)的履行,乙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的财产作为抵押,甲方同意接受乙方的财产抵押,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签订本抵押合同,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抵押担保的范围、年限 第一条 乙方以抵押物清单(附后

2、)所列之财产设定抵押。并保证对该 抵押物享有处分权。 第二条 乙方抵押担保的贷款金额人民币(大写) 元,贷款期限 ,从日至,贷款用途为购、建住房。 第三条 本抵押物担保范围为借款合同项下之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物的使用、保管及费用 第四条 乙方须保证该抵押物的合理使用,不得将抵押物用于保险条款禁止或排除的任何方式或目的。 第五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对该抵押物作出任何实质性结构改变。 因乙方违反本合同所作的改变而使该抵押物产生的添附物,自动转为本贷款项下的抵押物。 第六条 抵押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该抵押物转让、出租、变卖、再行抵押、抵偿债务、馈赠或以

3、任何形式处分。由此引起甲方的任何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第七条 抵押期间,乙方有义务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有维修、保养及保持其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由于抵押物毁损所导致的抵押物价值减少,应及时通知甲方并于三十日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因抵押物造成环境污染或造成的其他损害,由乙方独立承担责任。 第八条 本合同项下的的评估保险、鉴定、登记、保管等费用及涉及该抵押物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乙方因不履行该项义务对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抵押物的保险 第九条 乙方签订本合同后,应到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该抵押物的财产保险。保险的赔偿范围应为该抵押物遭受任何火灾、

4、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及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破坏及毁损;投保金额不得少于其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金额;保险期限与借款合同期限应一致,如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未履行到期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的义务,乙方应继续购买保险,直至借款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全部偿还完毕止。 第十条 乙方应指定甲方为保险单的第一受益人,并在保险手续办理完后将保险单正本交甲方保管。 第十一条 抵押期间,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上述保险,否则,乙方须无条件赔偿甲方因此所受的一切损失。 第十二条 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如发生投保范围的损失,或者因第三人的行为导致抵押物价值减少,保险赔偿金或损害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提前清偿贷款本息或交由第三方提存,抵

5、押期间乙方不得使用。 第十三条 抵押期间,该抵押物发生保险责任以外的毁损,由乙方承担责任,并应就受损部分及时提供新的担保,办理相应手续。 抵押物的处分 第十四条 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约定条款时,甲方有权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第十五条 抵押期间,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转让抵押物所得价款应向甲方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 第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方可提前将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实现抵押权: (一)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二)借款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

6、被宣告死亡或死亡而无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卷入重大经济诉讼纠纷或发生其他足以影响其偿债能力或缺乏偿债诚意的行为; (三)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或财产代管人拒绝为乙方履行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七条 甲方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所需费用; (二)清偿借款人欠甲方贷款罚息和利息; (三)清偿借款人欠甲方贷款本金、违约金和赔偿金等; (四)支付其他费用。 第十八条 处分该抵押物的价款超过应偿还部分,甲方应退还乙方。 抵押人的承诺及声明 第十九条 乙方在自愿遵守本合同条款的同时,作如下声明及承诺: (一)向甲方提供的一切资料均真实可靠,无任何伪造和隐瞒事实之处; (二)准

7、许甲方或其授权人,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内依法进入该抵押房产,以便检查; (三)在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须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四)在占有该抵押物期间,遵守有关管理规定,按时付清该抵押物的各项费用,并保证该抵押物免受扣押或涉及其他法律诉讼。如不履行上述责任,负责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损失。 (五)当有任何诉讼或仲裁发生,可能对该抵押物产生不利影响时,保证在十日内书面通知甲方。 违 约 责 任 第二十条 乙方因隐瞒抵押物存在共有争议、被查封、被扣压或已设定抵押权等情况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甲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8、甲方有权就违约金、赔偿金直接以乙方存款帐户中的资金予以划扣。如果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任何条款,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向对方支付借款合同项下贷款金额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违约方还应就不足部分予以赔偿。 争 议 的 解 决 第二十一条 如因履行本合同而产生任何纠纷,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甲、乙双方共同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解决: (一)武汉仲裁委员会裁决; (二)向抵押房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争议未获解决期间,除争议事项外,不影响合同其余部分的履行。 其 他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抵押设定期限与贷款实际发放时间不一致的,抵押期

9、限以贷款实际发放时间之日起顺延。 第二十四条 本合同所保证的借款合同履行完毕,本合同即告终止。甲方应将抵押凭证退还乙方,并有义务协助乙方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手续。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由 方各执一份,武汉市房改委资金管理中心、抵押登记机关各留存一份。 甲方(公章) 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范文二 借款人姓名:_ 贷款发放银行:_ 借款人编号:_ 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 合同编号: 第一条 本合同有关当事人及贷款基本信息 借款人、抵押人: 身份证明编号: 住 所:

10、邮 编: 手 机: 电 话: 贷款人(抵押权人): 有权签字人: 地 址: 邮 编: 电 话: 表一: 住房公积金贷款明细表 贷款资金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划付到以下账户:户名:_,开户行:_,账号:_,即为借款人收取了贷款。 表二:住房公积金贷款购置及抵押房屋概况 此处签章为签约各方对本合同第一页和第二页内容的认可和确认。 借款人、抵押人 贷款人(抵押权人) (夫妻双方签字) (公章) 有权签字人(签字) 第二条 总则 根据北京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合同各方协商一致,贷款人受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中央国家机关分中心,以下简称国管中心)委托向借款人提供

11、贷款。为明确各方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以兹共同遵守。 第三条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 一、贷款人按本合同第一条表一所列贷款金额、还款期限、利率向借款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本贷款),用于借款人购买自住住房。购买自住住房具体描述见本合同第一条表二。借款人不得将贷款挪作他用,不得改变用途,贷款人有权监督贷款的使用(即监督贷款准确划入合同约定的收款账户)。 二、借款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将贷款款项直接划入售房人的售房款账户(见本合同 第一条表二)。 三、本贷款自借款人收取之日开始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国家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仍执行合同约定利率;贷款期限

12、在1年以上的,遇国家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于下年1月1日开始;按当日相应期限档次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不再另行通知合同各方。 四、本合同签订后,约定的贷款起息日(含)前,如遇国家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则本合同将按新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政策执行。 第四条 贷款的偿还 一、借款人自贷款划付后的次月开始按月偿还借款,每月还款日为贷款划付日的在该月的对应日(遇节假日顺延),若在某月没有对应的还款日,则设定当月的最后一日为还款日。 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借款人在贷款人处开立活期存款账户,且保证所提供的账号真实有效。借款人不可撤销地委托贷款人于每月还款日从该账户直接扣划约定的月

13、还款额,借款人应在该账户内保持足以按约定的月还款额还款的存款余额,以备贷款人划收。 二、借款人月最低还款额见本合同第一条表一。借款人应在本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内还清全部贷款。月最低还款额是国管中心按确定的方法计算的每月最低还款金额,本合同履行期间月最低还款额的调整按其有关文件执行。 三、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可以调整月还款额,但调整后的月还款额不得低于本合同确定的月最低还款额,否则视为无效调整;调整后的月还款额高于剩余贷款本金、应还利息及罚息之和的,贷款人按照剩余贷款本金、应还利息及罚息之和进行划收。借款人调整的月还款额应为一元的整数倍(约定还清全部贷款或承诺偿还逾期贷款除外)。调整月还款额应于

14、本合同确定的还款日三个工作目前,按照国管中心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四、贷款人于本合同确定的还款日划收借款人还款时,借款人还款账户内存款足以偿还约定的月还款额,贷款人按约定的月还款额划收;不足以偿还约定的月还款额的,贷款人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开户最低额的前提下,进行非足额扣划,有多少划收多少。贷款人实际划收的金额小于月最低还款额,视为借款人逾期。 借款人剩余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之和小于等于月最低还款额,或贷款到期日须偿还借款的,贷款人按照借款人剩余贷款本金、利息及罚息之和划收,借款人还款账户内存款不足的,贷款人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开户最低额的前提下,进行非足额扣划,有多少划收多少,并视为借款人逾期。

15、 借款人未按约定偿还贷款本息,贷款人对逾期未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在逾期期间按国管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逾期贷款罚息利率和计算办法计收罚息,直至该款项清偿之日为止。 五、贷款逾期,贷款人按国管中心规定的频率执行逾期金额的扣划,直至借款人足额清偿。 六、本合同中的约定的月还款额是指: 1.借款人未调整过月还款额的,约定的月还款额为借款人的月最低还款额; 2.借款人调整月还款额的,约定的月还款额为借款人调整后的月还款额; 3.划收当期,借款人未调整月还款额的,约定的月还款额为借款人在此之前最近一次有效调整的月还款额; 4.借款人多次调整月还款额的,约定的月还款额为贷款人划收前借款人按规定办理的最近

16、一次有效调整金额。 七、贷款人划收借款人还款资金的偿还顺序如下: 1.贷款未逾期的,按照先还利息、后还本金的顺序依次偿还; 2.贷款逾期的,按照先还逾期部分,后还非逾期部分的顺序进行偿还。对于逾期部分,按逾期时间先后顺序,逐期偿还,对于同一期逾期贷款,按罚息、利息、本金的顺序依次偿还。 八、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如遇国家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贷款人按本合同 第三条第三款约定的方式对本贷款执行新的贷款利率,并重新核定借款人月最低还款额。借款人在执行新的贷款利率的次月按调整后的月最低还款额按期还款,贷款人不再另行通知借款人。 九、无论借款人与售房人、房屋修建人、物业公司或其他任何方因房屋购置

17、、建造、大修等原因发生何种纠纷,都不得影响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的履行。 借款人与房屋出卖人协议解除合同或者诉讼确认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合同解除时,应当将贷款本息一次性返还贷款人。 第五条提前偿还全部贷款 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可采用以下两种途径: 1.在合同确定的还款日进行偿还。 2.在非合同确定的还款日进行偿还。借款人与国管中心另行约定还款日进行偿还,每期限约定一次,须在还款日三个工作日前向国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对于提前偿还的全部贷款,按本合同约定的利率和贷款实际使用期间计收利息。 第六条 房产抵押 一、抵押人以本合同第一条表二所列房屋的全部价值向贷款人设定抵押,为本合同项下贷款本金、利

18、息、罚息、赔偿金及相关费用提供抵押担保。 二、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房产,在抵押期间须妥善保管,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房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抵押房产价值减少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房产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应的担保。在抵押房产受到任何损毁无法恢复、被司法机构查封、扣押或价值减少时,抵 押人须及时通知贷款人并提供符合贷款人要求的新的贷款担保。 三、抵押人应积极配合贷款人办理房产抵押手续,并承担与办理抵押登记相关的税费、登记费等费用。借款人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将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交由贷款人收押。 四、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

19、抵押房产的,应先提前偿还全部未还贷款,提前还款手续按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约定执行。 五、抵押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房产须征得贷款人书面同意,且租赁合同中须注明:自租赁房产的抵押权人发出行使抵(质)押权通知书起30日内,租赁合同解除,承租人须退还该租赁房产。 六、贷款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赠与、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以本贷款所购房屋。 七、贷款人可按照国管中心的要求将本合同项下债权和抵押权一并转让他人,抵押人应继续按照本合同对转移的债权提供抵押担保,直至债务清偿完毕。同时,抵押人不可撤销地授权贷款人代表借款人办理抵押变更登记并签署有关文件。 八、抵押期间,贷款人在事先通知抵押人之后,有权

20、对抵押房产的完好状况进行检查。 九、抵押房产的处理方式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有关规定执行。处理抵押房产所得价款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房产的税费和其它相关费用; (二)清偿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利息、罚息; (三)清偿本合同项下剩余全部贷款本金及相关费用和赔偿金; (四)剩余金额退还抵押人。 处分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不足以偿还本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赔偿金及相关费用时,贷款人仍有权向借款人追偿。 十、借款人清偿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后,抵押解除,贷款人应协助抵押人办理抵押登记注销手续。 第七条违约责任 一、由于贷款人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借款人或有关当事人造成损失的,贷款人应

21、按影响的天数和金额,每天支付给借款人或有关当事人0.4的违约金。 二、借款人(抵押人)违约情形: (一)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 (二)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办理贷款手续; (三)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或支付有关费用; (四)借款人挪用本贷款,即未按本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本贷款; (五)抵押人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将已设定抵押权的房产出租、出售、转让、赠与、遗赠或重复抵押; (六)抵押人不恢复抵押房产的价值也不提供担保; (七)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本合同; (八)借款人违反北京住

22、房公积金贷款办法及本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况。 三、借款人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未按本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的,按本合同第四条第四款的约定对逾期未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计收罚息。 (二)借款人挪用本贷款的,就贷款挪用部分在挪用期间按国管中.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挪用贷款罚息利率计收罚息。 (三)借款人发生本条第二款违约情形,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借款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四、如发生本条第二款所述任何违约情形,贷款人有权行使下列一项或几项权利: (一)停止发放本合同项下的贷款; (二)发出各种形式的贷款催收通知; (三)宣布本贷款提前到期; (四)发出行使抵(质)押权通知书;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3、第八条 费用 一、本合同所指相关费用包括以下费用: (一)贷款人为实现贷款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诉讼费; (二)贷款人为实现贷款债权或为保证贷款债权不受损害而替借款人垫付的各种费用; (三)贷款人为实现贷款债权而支付的其他费用。 二、借款人要求为本合同办理公证的,公证费由借款人承担。 第九条 日期的计算 贷款人向借款人或有关当事人发出的任何书面通知,其日期的计算均从贷款人将通知交付邮局之日,或将通知直接送达借款人或有关当事人的住址之日,或从传真、电报、电传发出之日起计算。借款人或有关当事人向贷款人发出的书面通知的日期计算亦按上述方法执行。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 一、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

24、更和解除本合同。本合同任何条款的变更和解除须由有关合同各方达成书面协议。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若借款人在还款期间死亡或伤残,借款人或其抵押房产的继承人应及时书面告知贷款人和国管中心。 三、本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死亡、宣告死亡、宣告失踪或发生其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其财产的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愿意继续履行本合同项下借款人应承担的所有义务的,在签署履约保证书后本合同继续有效。否则按本合同第八条第四款的约定执行。 第十一条 适用法律及纠纷的解决 一、因本合同发生的任何纠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有关金融规章。 二、因本合同发生纠纷协商无效时,应向国管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5、第十二条 合同的生效 一、本合同自借款人、抵押人签字,贷款人(抵押权人)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如本合同任何一方要求进行公证,则在完成前款所述手续后,于公证完成之日起生效。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借款人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包括单位电话、住所电话和移动电话)以及工作单位、单位地址、住所地址如有变动,应于10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各方。贷款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如有变动,应采用在贷款人网站上公告方式通知其他各方。 第十四条 附则 本合同以中文书写,一式五份,其中借款人、贷款人各执一份,国管中心执两份,用于抵押登记一份,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有关各方签字(盖章) 借款人、抵押人 贷款人(抵押

26、权人) (夫妻双方签字) (公章) 有权签字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经办人见证:(签章) 年 月 日 公积金贷款借款合同范文三 合同编号:_ 借款人即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_ 贷款人即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_ 保证人即售房单位(以下简称丙方):_ 甲方因购买或建造或翻建或大修自有自住住房,根据XX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住房抵押贷款办法规定,向乙方申请借款,愿意以所购买或建修的住房作为抵押。乙方经审查同意发放贷款。在抵押住房的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之前,丙方愿意为甲方提供保证。为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甲,乙,丙三方遵照有关法律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

27、借款金额 甲方向乙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元。 第二条 借款用途 甲方借款用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座落于_区(县)_街道(镇)_路(村)_弄_号_室的住房。 第三条 借款期限 借款合同期限从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 第四条 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签订本合同时公布的利率确定年利率为_%(月利率_%)。在借款期限内利率变更,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办理。 第五条 存入自筹资金 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在乙方开立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将自酬资金存入备用。如需动用甲方本人,同户成员,非同户配偶和非同户血亲公积金抵充自酬资金的,需提供当事人书面同意的证明,交乙方办理划款手续。甲方已将自筹资金支付给售

28、房单位作首期房贷并有收据的可免存。 第六条 贷款拨付 向售房单位购买住房或通过房地产交易市场购买私房的甲方在此不可撤销地授权乙方,在办理住房抵押登记获得认同(乙方确定)之日起的五个营业日内将贷款金额连同存入的自筹资金全数以甲方购房款的名义转入售房单位或房地产交易市场在银行开立的帐户。 甲方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在本合同生效后自筹资金用完或将要用完时,有乙方主动将贷款资金划入甲方在乙方开立的活期储蓄存款户储蓄卡帐户)按工程进度支用。 第七条 贷款偿还 贷款本金和利息,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方式。 贷款从发放的次月起按月还本付息。根据等额还款的计算公式计算每月等额还贷款本息,去零进元确定每月还本息

29、额,最后一次本息接清。 (1)第一期(合同签订时)每月还本息额为:人民币(大写)_万_仟_百_拾_元整。 (2)第二期至以后各期每月还本息额根据当年银行公布的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计算,以乙方书面通知为准,同时变动分期每月还本息额。 甲方需动同本人,同户成员,非同住配偶和直系血亲公积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的,可在每年的_月份办理一次,手续与本合同第五条公积金抵充自筹资金相同。 储蓄卡,信用卡还款 甲方必须办理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信用卡,委托乙方以自动转帐方式还本付息的足额款项,存入储蓄卡帐户或信用卡帐户,保证乙方能够实施转帐还款。 当因甲方原因造成用卡还款失败时,甲方必须持现金到原贷款经办行还款。

30、 甲方提前将未到期贷款本金全部还清,乙方不计收提前还款手费,也不退回按原合同利率收取的贷款利息。 第八条 贷款担保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的住房由丙方提供阶段性保证。在未将房地产权证交乙方收押前,如发生借款人违约连续三个月拖欠贷款本息,罚息及相关费用,丙方须在接到乙方发出履行保证责任通知书后的十日内负责代为清偿。保证期限从贷款发生之日起,至乙方取得房地产权证收押之日为止。 保证期间,借款合同的甲,乙方协议变更借款合同内容,应事先征得丙方的书面同意。 本合同项下甲方购买,建造,翻建,大修的住房作为借款的抵押担保,由甲,乙方另行签订住房抵押合同。甲方购买期房的,应将购房预售合同交乙方保管。 第九条 合

31、同公证 甲,乙,丙三方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的十日内,向公证机关办理本合同和甲,乙方签订的住房抵押合同公证。 第十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和解除本合同。 甲方如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应符合有关规定,并应事先经一方书面同意(如在保证期间应征得丙方同意),其转让行为在受让方和乙方重新签订借款合同后生效。 第十一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发放贷款; 甲方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乙方归还全部贷款本息; 甲方必须按约定用途使用乙方贷款,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将乙方贷款挪作他用。 乙方应按合同规定期限及时发放贷款。 第十二条 违约责

32、任 甲方在执行本合同期间,未按月偿还贷款本息为逾期贷款,乙方按规定对其欠款每_天计收万分之_的罚息;并由甲方在活期储蓄或储蓄卡帐户内存入一个月的贷款数,保证按时归还乙方贷款。 甲方如连续六个月未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或被发现申请贷款时提供资料不实以及未经已防书面同意擅自将抵押住房出租,出售,交换,赠与等方式处分抵押住房的,乙方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直至处分抵押住房,如不足以偿还欠款的没有继续向甲方追偿欠款的权利。 甲方未将乙方贷款按合同约定使用而挪作他用,对挪用部分按规定每天计收万分之十二的罚金。 第十三条 本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向乙方所在的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或诉讼期间,本合同不涉及争议部分的条款,仍须履行。 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略) 第十五条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订后生效,丙方保证责任至甲方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权证和房地产其他权证证明交乙方执管后终止。甲,乙双方承担责任至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和相关费用全部清偿完毕后终止。 第十六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五份,甲,乙,丙各执一份,公证机关,房地产登记机构个执一份,副本按需确定,其中:送城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签约日期:_年_月_日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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