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附件“十四五”期间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税清单(第一批)一、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发生信号、处理信号的仪器、仪表及其附件。其中包括进行分析、测量、检查、计量、观测等工作必需的传感器或类似装置及附件。本条所述商品中,除“附件”不受税则号列限制外,其他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1) (以下简称税则 )第八十四、八十五、九十章(84.23、90.04、9015.1000 除外) ,91.05,91.06。二、实验、教学用的设备,不包括用于中试和生产的设备。包括:(一)实验环境方面。1.教学实验仪器及装置;2.教学示教、演示仪器及装置;3.净化
2、设备(如换气、灭菌、纯水设备等) ;4.特殊实验环境设备(如超低温、超高温、高压、低压、强腐蚀设备、磁场设备、搭载实验仪器的减震平台等) ;5.特殊电源、光源设备(如电极、开关、线圈、各种光源等) ;26.清洗循环设备;7.小型粉碎、研磨制备设备;8.光学元器件;9.其他。(二)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1.特种泵类(如分子泵、离子泵、真空泵、蠕动泵、涡轮泵、干泵、高压输液泵等) ;2.培养设备(如培养箱、发酵罐等) ;3.微量取样设备(如移液管、取样器、精密天平等) ;4.分离、纯化、浓缩设备(如离心机、萃取、结晶设备、旋转蒸发器等,层析、色谱设备除外) ;5.气体、液体、固体混合设备(如旋涡混合
3、器等) ;6.制气设备、气体压缩设备、气体膨胀设备;7.专用制样设备(如切片机、压片机、镀膜机、减薄仪、抛光机等) ,实验用注射、挤出、造粒、膜压设备;实验室样品前处理设备;8.实验室用器具(如分配器、量具、循环器、清洗器、拉制器、制刀器、制冷设备、刺激器、工具等) ;9.其他。(三)实验室专用设备。1.特种照相和摄影设备(如水下、高空、高速、高分辨率、不可见光等) ;32.科研飞机、船舶用关键设备和部件;3.特种数据记录设备 (如大幅面扫描仪、 大幅面绘图仪、磁带机、光盘机、磁盘阵列等) ;4.特殊电子部件(如电路板、特种晶体管、特种二极管、专用集成电路等) ;5.材料科学专用设备(如干胶仪
4、、特种坩埚、陶瓷、图形转换设备、制版用干板、特种等离子体源、离子源、外延炉、扩散炉、溅射仪、离子刻蚀机,材料实验机等) ,可靠性试验设备,微电子加工设备,通信模拟仿真设备,通信环境试验设备;6.小型熔炼设备(如真空、粉末、电渣等) ,特殊焊接设备;7.小型染整、纺丝试验专用设备;8.电生理设备(如脑电仪、眼动仪、神经电生理记录仪、脑磁分析仪等) ;9.精密位移设备 (如微操作器、 精密移动台、 定位仪等) ;10.其他。本条所述商品中,除“ (一)实验环境方面”中的“9.其他” 、 “ (二)样品制备设备和装置”中的“8.实验室用器具;9.其他” 、 “ (三)实验室专用设备”中的“5.材料科
5、学专用设备中的特种坩埚;10.其他”不受税则号列限制外,其他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4税则69.01-69.03,69.09,69.14,84.01-84.05,84.07-84.08(8408.1000 除外) ,84.10-84.72(8418.1-8418.5 除外) ,84.74-84.86,85.01-85.02,85.04-85.07,85.11 , 85.14-85.15 , 8516.2 , 85.17-85.21 , 85.23 ,85.25-85.28,85.30-85.37,85.39-85.46,8548.9000,88.03,88.05,90.01-90.02,9
6、0.06-90.07,90.13,90.16,90.18-90.19,90.23-90.27,90.29-90.32,9405.4-9405.5,94.06。三、计算机工作站,中型、大型计算机。其中包括数据交换仪。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 税则8471.4110,8471.4190,8471.4910,8471.4999,8517.6。四、 用于维修依照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关于 “十四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关税202123 号)项下免税进口商品清单已免税进口或者可予免税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或者用于改进、扩充、升级其功能,而单独进口的专用零部件及配件
7、(自进口的仪器、仪表和设备海关放行之日起 10 年内,但不超过政策执行期限 2025 年 12 月 31 日) 。本条所述商品不受税则号列限制。五、图书、文献(含数字文献数据库) 、报刊、乐谱及其他资料(包括只读光盘、微缩平片、胶卷、地球资料卫星5照片、科技和教学声像制品)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 税则37.04-37.06,49.01-49.11,85.23。六、各种载体形式的讲稿、音像资料、幻灯片、软件及软件许可证。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 税则49.06-49.07,49.11,84.71,85.23。七、标本,模型。本条所述商品中, “标本”的税则号列为税则
8、9705.0000, “模型”不受税则号列限制。八、实验、研究用材料,包括试剂、生物中间体和制品、药物、同位素等专用材料。包括:1.无机试剂、有机试剂、生化试剂;2.生物中间体及其制品(如动物血制品等) ;3.新合成或新发现的化学物质或化学材料;4.矿石、矿物燃料、矿物油及其副产品;5.电子产品原材料(如超纯硅、光刻胶、蒸镀源、靶材、衬底等) 、特种金属材料(含高纯度金属材料等) 、膜材料,各种分析用的标准物、固定相;6.水(超纯水、导电水、去离子水等) ,空气(液态空气、压缩空气、已除去惰性气体的空气等) ,超纯氮、氦(包括液氮、液氦等)以及其他超纯气体(如超纯氙气等) ;67.各种催化剂、
9、助剂及添加剂(包括防老化剂、防腐剂、促进剂、粘合剂、硫化剂、光吸收剂、发泡剂、消泡剂、乳化剂、破乳剂、分散剂、絮凝剂、抗静电剂、引发剂、渗透剂、光稳定剂、再生活化剂等) ;8.高分子化合物:特种塑料、树脂、橡胶(耐高、低温,耐强酸碱腐蚀、抗静电、高机械强度,或易降解等) 。本条所述商品中,除第 5 项所列商品不受税则号列限制外,其他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 税则第二十五至四十章。九、实验用动物。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 税则第一、三章。十、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配套设备。包括:(一)医疗检测、分析仪器及其附件。本项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 税则90.18-90.2
10、2 (9018.1100、 9018.1210、 9018.1930、 9018.9020、9018.9070 除外) ,90.27。(二)配套设备。本项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 税则第八十四、八十五、九十章。十一、优良品种植物及种子(限于农林类学校、专业和农林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7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 税则第六至十章。十二、乐器,包括弦乐类、管乐类、打击乐和弹拨乐类、键盘乐类、电子乐类等专业乐器(限于艺术类学校、专业和艺术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 税则 84.71,92.01-92.07。十三、体育器材(限于
11、体育类学校、专业和体育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 税则 95.06。十四、船舶所用关键设备(限于航运类学校、专业)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 税则8406.1000,8408.1000(仅包括功率在 8000-10000 千瓦的高速船用柴油发动机) 。十五、非汽油、柴油动力样车(限于汽车类学校、专业和汽车类科学研究机构、技术开发机构) 。本条所述商品应在以下税则号列范围内: 税则8701.9190, 8701.9290, 8701.9390, 8701.9490, 8701.9590,8702.40,8703.8000,8704.1030,87.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