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运输合同 : 2020货物运输合同(4篇)上诉人天津市和邦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邦公司)因与长青国际贸易运输服务(天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青公司)航空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XX)二中保民初第1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和邦公司委托代理人李挥戈,长青公司委托代理人张涧、梁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长青公司与和邦公司存有货运代理业务关系,在双方业务往来过程中,长青公司于XX年12月5日至XX年12月28日为和邦公
2、司代办了11单货物空运出口业务,共计垫付费用人民币152324.79元。和邦公司对上述款项以其自身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未能按期给付长青公司,并于XX年3月25日向长青公司交付还款书,确认:根据双方协定,和邦公司应于XX年3月中旬结清空运费用,因和邦公司资金周转困难请求宽限几日付款。并承诺XX年3月31日之前全部还清上述欠款。XX年4月25日和邦公司给长青公司出据一张人民币为152324.79元的支票,由于和邦公司帐户存款余额不足,长青公司未能支取。XX年5月9日长青公司以和邦公司未能按期给付上述欠款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另查,在长青公司与和邦公司进行上述货运代理业务中,长青公司以和邦公司未按
3、约定给付其垫付的款项为由,而未给付和邦公司出口货物报关单,和邦公司未能办理出口退税款折合人民币78579.27元。为此,和邦公司以长青公司不交付出口货物报关单,给和邦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为由,向原审法院提起反诉。原审法院认为,长青公司与和邦公司存有货运代理业务关系,在双方业务往来过程中,和邦公司对尚欠长青公司人民币152324.79元写有书面还款书,和邦公司理应按书面承诺认真履行,故对长青公司要求和邦公司给付上述款项之请求,应予支持。对于长青公司要求和邦公司应承担双方约定的违约金损失,因和邦公司对长青公司提交的书面货运代理协议不予认可,经核查,和邦公司并没有对该货运代理协议所约定的内容进行签或
4、者盖章确认,故原审法院对长青公司要求和邦公司承担约定违约金之主张不予支持。对于和邦公司的反诉请求,原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前几次履行的交易习惯,均是和邦公司履行了付款行为后,长青公司将出口退税单交付给和邦公司,对此和邦公司是清楚明知的,本案造成和邦公司逾期不能申报领取退税款的责任主要在于和邦公司未按约定期限给付长青公司垫付的款项,故对和邦公司的反诉请求,原审法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三百九十八条之规定,判决:一、和邦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给付长青公司人民币152324.79元及利息(自XX年5月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
5、付)。逾期履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执行;二、驳回长青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三、驳回和邦公司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4556元,保全费1500元,反诉费4469元,由和邦公司负担。上诉人和邦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XX)二中保民初第115号民事判决书第三项;2.判令长青公司赔偿和邦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47963.41元;3。判令长青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其主要理由为:一审判决以当事人双方交易习惯和邦公司履行了付款行为后,长青公司交付出口退税单给和邦公司,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当事人双方交易习惯是:先交单后付款。当
6、事人双方除本案所涉交易外,仅有两单业务完全履行。该两单业务履行的程序均是长青公司向和邦公司交付出口退税单,而后和邦公司向长青公司支付相应费用。本案中,双方所涉合同性质为委托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长青公司有义务向和邦公司报告委托事务处理结果,并交付委托事务处理结果。出口退税单是长青公司完成出口保管委托事务的结果,和邦公司付款义务基于长青公司交单行为产生。二、长青公司应赔偿因其违反交易习惯和法律规定,给和邦公司造成得经济损失。长青公司未向和邦公司交付出口退税单的行为存在过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条的规定,长青公司应当对和邦公司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被上诉人长青公司未进行
7、书面答辩,但在庭审中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清楚,依法应予以确认。本院认为,长青公司与和邦公司签订的货运代理协议,系双方当事人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的,不违背相关法律规定,系有效合同。长青公司在履行货运代理行为后,和邦公司应按约向长青公司支付相关的费用。双方虽然对支付运费与交付出口退税单的先后顺序未作明确约定。根据和邦公司向长青公司交付的还款书中对付款时间作了确认,并未涉及交付出口退税单的事宜,以及 XX年4月25日和邦公司给长青公司出据一张人民币为152324.79元的支票(虽然由于和邦公司帐
8、户存款余额不足,长青公司未能支取),均说明和邦公司以自己的行为认可了其应先支付尚欠长青公司货运代理费,而无需以长青公司先交付出口退税单为前提条件。现和邦公司要求长青公司赔偿和邦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47963。41元,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案件受理费、反诉费、保全费按照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469元,由上诉人天津市和邦工贸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水陆联运货物运输合同(示范文本GF-91-0401)20xx货物运输合同(2) | 返回目录国家计划_号经由站名及线名
9、:_货物准于_月_日搬入水陆联运货物运单_承运日期戳地点_运单( )第_号_指定于_月_日装车或船托运人起运站港换装清单顺序号码:_到达站港收货人_车种车号标记载重整车或零担承运船名第一转出船名第二转出船名航次航次航次航线航线航线发站(局) 或到站(局) 或第一换装地港名第二换装地港名第三换装地港名站名站名站名托运人名称开户银行换装站、港日期戮换装站、港期戮换装站、港日期戮地址电话帐号承运人名称开户银行地址电话帐号托运人标记货物名称包装件数货物重量的确定计费重量费率记载托运人承运人铁路水路铁路水路公斤公斤公斤公斤运价费率等级费率(海)等级费率(江)等级费率(河)合计件数合计重量货物分次搬入记载
10、费用项目铁路海运江运河运托运人记载事项月日货名件数重量经办人签章公里公里公里公里承运时核收运费装(卸)费换装费运单提出时间年月日发货人(盖章)港务费托运人记载事项合 计货物变更记载受理港站电报号变更事项费用处理货物分次交付记载交付时核收月日件数重量经办人签章运费装(卸)费处理站港日期戳(经办人签章)换装费港务费记载事项编制站港记录号码内容摘要合计货物于月日到达货物交付日期货物于月日卸下货物于月日通知注意事项:1本运单应用钢笔、毛笔填写或加盖戮记代替,不得使用钢笔填写;2粗线内各西半球由托运人填写。水陆联运货物承运收据_局 起运港站托运人 运单()第_号发站或起运港托运人名称到站或到达港收货人名
11、称货物名称种类件数重量费用项目铁路海运江运河运实际重量计费重量公里公里公里公里运费装(卸)费换装费港务费合计承运时核收支票号收款人(盖章)合计水路货物运输合同20xx货物运输合同(3) | 返回目录月度水路货物托运计划表年月本表经承运人签盖运输合同专用章后,具有月度运输合同效力,有关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界限,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及运杂费用的有关规定办理。起运地:提出日期:年月日编号:到达港换装港(地)收托运量核定量货名货备注(地)第一第二人重量体积重量体积特约事项提计划单位:托运人(签章)承运人(签章)地址:电话:说明:、补充计划使用此表,加盖红色“计划外”样。、规格
12、:长厘米,宽厘米。 水路货物运单本运单经承托双方签订后,具有合同效力,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界限均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及运杂费用的有关规定办理。货物于月日集中于交接清单号码运单号码船名航次起运港到达港到达日期收货人托全称收全称运地址电话货地址电话(承运人 人银行帐号人银行帐号 章)(章)发托运人确定计费重量应收费用货货件包价等费金符名数装值重体积重量体级率额项目费金号量(长、 (吨)积率额宽、高吨) m m3运费装船费合计运到期限(或约定)托运人总计(公章)月日特核算员约承运日期事复核员项起运港承运人章月度水路货物托运计划表年月本表经承运人签盖运输合同专用章后,具有月度
13、运输合同效力,有关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界限,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及运杂费用的有关规定办理。起运地:提出日期:年月日 编号:到达港换装港(地)收托运量核定量货名货备注(地)第一第二人重量体积重量体积特约事项提计划单位:托运人(签章)承运人(签章)地址:电话:说明:、补充计划使用此表,加盖红色“计划外”样。、规格:长厘米,宽厘米。水水货物联运运单本表经承运人签盖运输合同专用章后,具有月度运输合同效力,有关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界限,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及运杂费用的有关规定办理。货物于月日集中于:交接清单号码运单号码船名航次起运港到达港第一接转船名航
14、次第一换装港到达日期 收货人 (承运人(签章)第二接转船名航次第二换装港章)发托运人确定计费重量应收费用货货件包价等费金符名数装值重体积重量体级率额项第第第号量(长、 (吨)积目一二三宽、高段段段吨) m m3运费装船费合计运到期限(或约定)托运人总(公章)月日计特约承运日期核算员事项起运港承运人章复核员水路货物运单本运单经承托双方签订后,具有合同效力,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界限均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及运杂费用的有关规定办理。货物于月日集中于交接清单号码运单号码船名航次起运港到达港到达日期收货人托全称收全称运地址电话货地址电话(承运人 人银行帐号人银行帐号 章)(章)发
15、托运人确定计费重量应收费用货货件包价等费金符名数装值重体积重量体级率额项目费金号量(长、 (吨)积率额宽、高吨) m m3运费装船费合计运到期限(或约定)托运人总计(公章)月日特核算员约承运日期事复核员项起运港承运人章水水货物联运运单本表经承运人签盖运输合同专用章后,具有月度运输合同效力,有关承运人与托运人,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和责任界限,按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及运杂费用的有关规定办理。货物于月日集中于:交接清单号码运单号码船名航次起运港到达港第一接转船名航次第一换装港到达日期 收货人 (承运人(签章)第二接转船名航次第二换装港章)发托运人确定计费重量应收费用货货件包价等费金符名数装值重体积
16、重量体级率额项第第第号量(长、 (吨)积目一二三宽、高段段段吨) m m3运费装船费合计运到期限(或约定)托运人总(公章)月日计特约承运日期核算员事项起运港承运人章复核员进口货物运输代理合同20xx货物运输合同(4) | 返回目录进口货物运输代理合同进口货物运输代理合同甲方:_法定地址:_工商执照号:_乙方:_法定地址:_工商执照号:_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和相互合作与支持的宗旨,就甲方委托乙方为进口货物运输代理等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甲方责任和义务1甲方最少在货物抵达前(船到港前三天、航班到港前24小时)通知乙方货物到达情况和提供有关文件
17、,包括:海洋提单、空运提单、货物资料、报关和报检报验文件等,以便乙方安排换单和提前审核有关文件。2甲方委托乙方代理申报的进口货物,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商品检验检验以及相关部门对于国家进口货物的有关规定,如实申报。3由于甲方或下列原因导致货物申报时间的延迟,而造成未能及时清关或货物疏港等,由甲方承担所产生的风险、责任及费用,而乙方不予承担:(1)因买卖双方原因导致提单不能在船公司正常换取(如未电放、海运费用未结清等);(2)由于甲方未能及时提供进口报关所需的全部资料;(3)因甲方所提供的报关资料失实,而导致的延迟;(4)在清关过程中由于海关等相关部门要求,需要补充或修改有关单证及相关说明
18、资料,而甲方未能及时提供;(5)遇到法定节假日或有关部门不能正常办公;(6)因港口要求和规定而必须输港的货物;(7)其它甲方及不可抗拒原因。4由于非乙方原因造成滞箱费、污箱费、修箱费等费用和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尽量协助甲方协商解决。第二条乙方责任和义务1乙方应及时、合理安排甲方所委托进口货物的的换单、申报、运输等事宜。2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有关报关进度、预计送货时间,以便甲方合理安排仓库装卸。3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解决在报关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和状况 包括文件的提供、解释、说明等工作。4乙方应以最快的速度完成清关工作,并按甲方的指示将货物送到指定地点。第三条费用结算1按照海关的有关规定,甲方应自
19、行向海关缴付货物进口关税及增值税,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乙方代缴,但乙方不予以垫付。2甲方应自行交付到付运费(海运费和thc、空运费),特殊情况可以委托乙方代付,但乙方不予以垫付。3非乙方原因产生的特殊费用和责任,乙方不予以承担。4乙方在货物完成清关、运输后7天内传单票应收费用明细给甲方,甲方应及时确认并回传。5结算方式:经甲乙双方协定,甲方应在送货后_天内将所有费用支付给乙方,有关税单、报关单等文件按以下_方式办理a先付款,后退单;b后付款,先退单。6如因各种原因乙方无法收到甲方应付之费用,则乙方有权暂扣甲方委托乙方所管理的货物或属于甲方的业务文件,所造成的风险、责任及费用,乙方不予承担。7附进口
20、货物运输费用报价第四条其它1本协议项下所产生的任何纠纷或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互惠互利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管辖地海事法院审理。2甲乙双方银行账户、所在地址、电话及电子邮箱发生变更,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相关责任。3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签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期满前一个月内双方不提出异议,视为合同自动顺延。即使本协议终止后,双方均不能免除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的经营活动中所产生的经济与法律责任。甲方(盖章):_代表人(签):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乙方(盖章):_代表人(签):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附件略进口货物运输代理合同进口货物运输代理合同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