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期货领域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实施,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是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期间,被调查的当事人承诺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当事人履行承诺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终止案件调查的行政执法方式。第三条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的实施应当遵循公平、自愿、诚信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2、第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确定专门的内设部门负责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工作,并将该内设部门与负责案件调查的内设部门分别设置。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制度,加强对负责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工作的内设部门以及相关人员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和遵守纪律情况的监督。第五条当事人自收到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案件调查法律文书之日至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可以依照证券法等法律和本办法的规定,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在送达当事人的案件调查法律文书中告知其有权依法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第六条当事人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应当提交申请书
3、以及相关申请材料。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二)提出申请的主要事实和理由;(三)当事人已采取或者承诺采取的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措施;(四)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当事人应当对其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申请不予受理:(一)当事人因证券期货犯罪被判处刑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3年,或者因证券期货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自行政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未逾1年;(二)当事人涉嫌证券期货犯罪,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当事人涉嫌证券期货违
4、法行为情节严重、社会影响恶劣;(四)当事人已提出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申请但未被受理,或者其申请已被受理但其作出的承诺未获得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没有新事实、新理由,就同一案件再次提出申请;(五)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承诺,就同一案件再次提出申请;(六)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基于审慎监管原则认为不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其他情形。第八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当事人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九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受理申
5、请后,在与当事人签署承诺认可协议前,不停止对案件事实的调查。第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可以根据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失、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等情况,就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相关事项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以及在沟通协商时所作的陈述,只能用于实施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第十一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的期限为6个月。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沟通协商的期限,但延长的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当事人沟通协商应当当面进行,并制作笔录。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的工作人员不得
6、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当事人进行沟通协商的工作人员不得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第十二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应当回避。当事人认为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有权申请其回避。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告知当事人。决定作出之前,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相关工作。第十三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经与当事人沟通协商,认可当事人作出的承诺的,应当与当事人签署承诺认可协议。承诺认可协议应当载
7、明下列事项:(一)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事由;(二)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的主要事实;(三)当事人承诺采取的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具体措施;(四)承诺金数额及交纳方式;(五)当事人履行承诺的期限;(六)保障当事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权利的措施;(七)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本办法所称承诺金,是指当事人为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而交纳的资金。第十四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确定承诺金数额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一)当事人因涉嫌违法行为可能获得的收益或者避免的损失;(二)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依法可能被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金额;(三)投资者因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所遭受
8、的损失;(四)签署承诺认可协议时案件所处的执法阶段;(五)需要考虑的其他因素。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就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涉及的专业问题征求证券期货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投资者保护机构等相关机构或者专家学者的意见。第十五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与当事人签署承诺认可协议后,应当中止案件调查,向当事人出具中止调查决定书,并予以公告。当事人完全履行承诺认可协议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终止案件调查,向当事人出具终止调查决定书,并予以公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出具终止调查决定书后,对当事人涉嫌实施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再重新调查。申请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当事人为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
9、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应当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终止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一)当事人在签署承诺认可协议前撤回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的申请;(二)未能在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签署承诺认可协议;(三)承诺认可协议签署后,当事人因自身原因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承诺;(四)承诺认可协议履行完毕前,发现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或者重大遗漏;(五)承诺认可协议履行完毕前,当事人因涉嫌证券期货犯罪被依法立案。发生前款规定情形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终止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通知书;发生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
10、情形的,还应当及时恢复案件调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决定终止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前,应当听取当事人的意见。第十七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集体决策制度,讨论决定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实施过程中的申请受理、签署承诺认可协议、中止或者终止案件调查等重大事项,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负责人批准后执行。第十八条投资者因当事人涉嫌违法行为遭受损失的,可以向承诺金管理机构申请合理赔偿,也可以通过依法对当事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等其他途径获得赔偿。承诺金管理机构向投资者支付的赔偿总额不得超过涉及案件当事人实际交纳并用于赔偿的承诺金总额。投资者已通过其他途径获得赔偿的,不得就已获得赔偿的部分向承诺金管理机构申请赔偿。承诺金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第十九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照国家规定实施联合惩戒:(一)因自身原因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承诺;(二)提交的材料存在虚假记载或者重大遗漏;(三)违背诚信原则的其他情形。第二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违反规定适用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或者泄露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