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2021《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pdf

上传人: 文档编号:6196831 上传时间:2022-07-25 格式:PDF 页数:97 大小:822.22KB
下载 相关 举报
2021《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pdf_第1页
第1页 / 共97页
2021《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pdf_第2页
第2页 / 共97页
2021《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pdf_第3页
第3页 / 共97页
2021《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消防行政法律文书式样》.pdf_第4页
第4页 / 共97页
亲,该文档总共97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目 录第一章第一章总则总则.- 1 -第二章第二章一般规定一般规定.- 3 -第一节管辖.- 3 -第二节回避.- 4 -第三节时效、期间和送达.- 5 -第三章第三章调查取证调查取证.- 8 -第一节基本要求. - 8 -第二节询问. - 15 -第三节抽样取证. - 17 -第四节先行登记保存.- 18 -第五节勘验、检查.- 19 -第六节鉴定. - 20 -第七节证据审查. - 21 -第四章第四章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 22 -第一节简易程序. - 22 -第二节快速办理. - 23 -第五章第五章普通

2、程序普通程序.- 25 -第一节立案. - 25 -第二节处罚决定. - 25 -第六章第六章听证程序听证程序.- 28 -第七章第七章执行执行.- 34 -第一节一般规定. - 34 -第二节罚款的执行.- 37 -第三节其他处理决定的执行.- 39 -第八章第八章案件终结案件终结.- 41 -第九章第九章案件移送案件移送.- 42 -第十章第十章附则附则.- 42 - 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程序,保障消防救援机构在办理行政案件中正确履行职责,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

3、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消防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案件,是指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以及行政强制执行的案件。消防行政许可、消防监督检查、消防产品监督检查、行政强制措施、火灾事故调查中有关管辖、回避、期间、送达、调查取证等一般性程序参照本规定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执法人员是指具有消防行政执法资格的消防救援机构在编在职工作人员。第四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以事实为依据,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第五条 办理行政案件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

4、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办理行政案件,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者多民族共同居住的- 2 -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进行询问。对不通晓当地通用语言文字的当事人,应当为其提供翻译。第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及其执法人员对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依法予以保密。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处罚种类包括:(一)警告;(二)罚款;(三)没收违法所得;(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使用;(五)责令停止执业、吊销资格;(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第八条 消防救援机构执法人员在办案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

5、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在法定权限内书面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组织在办理行政案件时,适用本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履行消防监督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按照国家综合行政执法制度相对集中行使包括消防在内的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可以参照本规定。第十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 -第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第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办理行政案件时,应当按照规定执行行政执法公示、执法全过程记录、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

6、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应当在三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第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管辖第十四条 行政案件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消防救援机构管辖。违法行为有连续、持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违法行为连续、持续或者继续实施的地方都属于违法行为发生地。第十五条 行政案件由直辖市、市(地区、州、盟) 、县(市辖区、县级市、旗)消防救援机构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和管辖分工办理。第十六条 两个以上消防救援机构都有权管辖的行政案件,由最先立案的消防救援机构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违法行为发生地消防救援机构管辖。第十七条 对

7、管辖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 4 -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指定管辖。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上级消防救援机构可以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上级消防救援机构直接办理或者指定管辖的,应当通知被指定管辖的消防救援机构和其他有关的消防救援机构。原办理案件的消防救援机构自收到上级消防救援机构通知之日起不再行使管辖权,并在二日内将案卷材料移送直接办理的上级消防救援机构或者被指定管辖的消防救援机构,及时通知当事人。第二节回避第十八条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对其提出回避申请:(一

8、)是本案当事人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三)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第十九条 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的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决定;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决定。第二十条 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要求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 执法人员回避的, 应当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提出申请,- 5 -并说明理由; 口头提出申请的,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记录在案。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二日内作出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第二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执法人员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本人没有申请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有权决定其回

9、避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指令其回避。第二十二条 在行政案件调查过程中,鉴定人、翻译人员需要回避的,适用本章的规定。鉴定人、翻译人员的回避,由指派或者聘请的消防救援机构决定。第二十三条 在消防救援机构作出回避决定前,执法人员不得停止对行政案件的调查。作出回避决定后,被决定回避的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执法人员不得再参与该行政案件的调查、审核和审批工作。第二十四条 被决定回避的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执法人员、鉴定人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前所进行的与案件有关的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回避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根据是否影响案件依法公正处理等情况决定。第三节时效、期间和送达第二十五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

10、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 6 -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第二十六条 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法律文书送达的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期间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第二十七条 消防救援机构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并由当事人在决定书上签名或者捺指印;当事人拒绝签收的,由执法人员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除简易程序外的其他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

11、送达当事人。强制执行决定,应当自决定之日起三日内送达当事人。法律、法规、规章对法律文书送达期间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八条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当场交付受送达人,由受送达人在附卷的法律文书或者送达回证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受送达人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受送达人是公民且本人不在场的,交其同住并具有行为能力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 7 -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员签收或者盖章;当事人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受送达人的同住成年家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负责收件的人员或者

12、代收人在附卷法律文书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第二十九条 受送达人拒绝接收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邀请受送达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的工作人员或者受送达人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作见证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执法人员、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将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法律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第三十条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邮寄送达或者委托其他消防救援机构代为送达。邮寄送达的,以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法律文书在期满前交邮的,不算过期。委托送达的,受委托的消防救援机构按照直接送达或者留置

13、送达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并及时将送达回证交回委托的消防救援机构。第三十一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移动通信、互联网通讯工具等能够确认其即时收悉的特定系统,电子送达法律文书,但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电子送达的除外。受送达人同意采用电子送达的,应当- 8 -在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中予以确认。采取电子送达方式送达的,以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但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确认的特定系统的日期与消防救援机构系统显示发送成功的日期不一致的,以受送达人证明到达其特定系统的日期为准。第三十二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消防救援机构采取公告方式送达,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并

14、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公告送达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可以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消防救援机构门户网站、信息网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日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日期为准,经过六十日公告期满, 即视为送达。 在受送达人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张贴过程。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告送达的期限有专门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第三章调查取证第一节基本要求第三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进行调查时,应当全面、客观、公正地收集、调取证据材料,并依法予以审查、核实。第三十四条 需要调查的案件事实包括:(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9 -(二)违法行为是否存在;(三

15、)违法行为是否为当事人实施;(四)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五)当事人有无法定从重、从轻、减轻以及不予行政处罚的情形;(六)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事实。第三十五条 需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证据的,经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批准,开具调取证据通知书,明确调取的证据和提供时限,并依法制作清单。被调取人应当在通知书上盖章或者签名(捺指印) ,被调取人拒绝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注明。必要时,消防救援机构应当采用录音、录像等方式固定证据内容及取证过程。第三十六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消防救援机构办理行政案件的证据包括:(一)书证;(二)物证;(三)视听资料;(四)电子数据;

16、(五)证人证言;(六)当事人陈述和申辩;(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检查笔录、现场笔录。- 10 -证据必须经查证属实,方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第三十七条 书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书证应当为原件。收集原件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二)证明同一内容的多页书证的复制件、影印件、抄录件,应当由持有人加盖骑缝章或者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并注明总页数;(三)取得书证原件的节录本的,应当保持文件内容的完整性,注明出处和节录地点、日期,并有节录人的签名或者捺指印;(四)书证的复制件、影印件或者抄录件,应当注明出具时间、 证据来源, 经核对无异后标明 “经核对与

17、原件一致” ,并由被调查对象或者证据提供人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五)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作为证据的,证明材料上应当加盖出具部门的印章并注明日期;(六)当事人或者证据提供人拒绝在证据复制件、各式笔录及其他需要其确认的证据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在相关证据材料上注明拒绝情况和日期,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书证有更改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的,或者书证的副本、复制件不能反映书证原件及其内容的,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其他部门收集并移交消防救援机构的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言词证据,按照书证的有关要求执行。- 11 -第三十八条 物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物证应当为原物。在原物

18、不便搬运、不易保存或者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保管、处理或者依法应当返还时,可以拍摄或者制作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经与原物核实无误或者经鉴定证明为真实的,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二)原物为数量较多的种类物,可以收集其中的一部分,也可以采用拍照、抽样等方式收集。拍照取证的,应当对物证的现场方位、全貌以及重点部位特征等进行拍照或者录像;抽样取证的,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当事人拒不到场或者暂时难以确定当事人的,可以由在场的无利害关系人见证;(三)收集物证,应当载明获取该物证的时间、原物存放地点、发现地点等要素,并对现场尽可能以拍照、录像等方式予以同步记录;(四)拍摄物证的照片或者录像应当存入案卷

19、。第三十九条 视听资料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应为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二)注明制作的时间和方法、制作人、证明对象等;(三)声音资料还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收集视听资料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制件。视听资料的复制件,应当注明制作过程、制作时间等,并由执法人员、制作人、原件持有人签名或者- 12 -盖章。持有人无法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情况。第四十条 电子数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应为电子数据的原始载体;(二)注明制作时间和方法、制作人、证明对象等;(三)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拷贝复制、打印、拍照、录像等方式提取或者固定电子数据。提取电子数据应当制作笔

20、录,载明有关原因、制作过程和方法、制作时间等情况,并附电子数据清单,由执法人员、制作人、 电子数据持有人签名。 持有人无法或者拒绝签名的,应当注明情况。消防救援机构可以利用互联网信息系统或者电子技术设备收集、固定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证据。用来收集、固定消防安全违法行为证据的互联网信息系统或者电子技术设备应当符合相关规定,保证所收集、固定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第四十一条 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载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二)证人应当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三)注明出具日期;(四)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证人口头陈述的,执法人员

21、应当制作询问笔录。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陈述和申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13 -(一)口头主张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或者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记录;(二)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在其提供书面材料的结尾处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对打印的书面材料应当逐页签名、捺指印或者盖章,并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当事人身份的文件;执法人员收到书面材料后,应当在首页写明收到日期,并签名。第四十三条 鉴定意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载明委托人和委托鉴定的事项,提交鉴定的相关材料;(二)载明鉴定的依据和使用的科学技术手段,结论性意见;(三)有鉴定人的签名,鉴定机构的盖章,载明鉴定时间;(四)通过分析获得的鉴定意见

22、,应当说明分析过程;(五)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资质证明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第四十四条 勘验笔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载明勘验时间,现场地点,勘验人员,气象条件,现场保护情况等;(二)客观记录现场方位、建筑结构和周围环境,现场勘验情况,有关的痕迹和物品的情况,尸体的位置、特征和- 14 -数量等;(三)载明提取痕迹、物品情况,制图和照相的情况;(四)由勘验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见证人拒绝签名或者无法签名的,应当在现场勘验笔录上注明。现场图应当由制图人、审核人签名。第四十五条 检查笔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载明检查的时间、地点;(二)

23、客观记录检查情况;(三)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拒绝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原因。检查中提取物证、书证的,应当在检查笔录中反映其名称、特征、数量、来源及处理情况,并依法制作清单。进行多次检查的,应当在制作首次检查笔录后,逐次制作补充检查笔录。第四十六条 现场笔录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载明事件发生的时间和地点,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的基本情况;(二)客观记录执法人员现场工作的事由和目的、过程和结果等情况;(三)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拒绝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原因。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时制作现场笔录的,还应当记录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

24、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 15 -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并听取其陈述和申辩的情况。第四十七条 立案前核查或者监督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对于移送的案件,移送机关依职权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第二节询问第四十八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时,可以询问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询问应当个别进行,并制作笔录。第四十九条 询问当事人,可以在现场、到其住所或者单位进行,也可以书面、电话或者当场通知其到消防救援机构或者其他指定地点进行。当事人是单位的,应当依法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询问。询

25、问其他人员,可以在现场进行,也可以到其单位、学校、住所、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或者其提出的地点进行。必要时,也可以书面、电话或者当场通知其到消防救援机构提供证言。第五十条 首次询问时,应当问明被询问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对违法嫌疑人还应当询问是否受过消防行政处罚;必要时,还可以载明其家庭主要成员、工作单位、文化程度、民族等情况。被询问人为外国人的,首次询问时还应当问明其国籍、- 16 -出入境证件种类及号码、签证种类等情况;必要时,还可以载明其在华关系人、入境时间、入境事由等情况。第五十一条 询问时,应当采取制作权利义务告知书方式或者直接在询问笔录中以问答

26、的方式,告知被询问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证言和故意作伪证或者隐匿证据应负的法律责任,对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询问当事人时,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对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应当核查。被询问人请求自行提供书面材料的, 应当准许。 必要时,执法人员可以要求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自行书写。第五十二条 询问未成年人时,应当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到场,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能到场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确实无法通知或者通知后未到场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第五十三条 询问聋哑人时,应当有通晓手语的

27、人提供帮助,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被询问人的聋哑情况以及翻译人员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对不通晓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的被询问人,应当为其配备翻译人员,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翻译人员的姓名、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询问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或者有其他交流障碍的人员- 17 -时,应当在被询问人的成年亲属或者监护人见证下进行询问,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第五十四条 询问笔录应当如实地记录询问过程和询问内容,对询问人提出的问题,被询问人拒绝回答的,应当注明。询问笔录应当交被询问人核对,对阅读有困难的,应当向其宣读。记录有误或者遗漏的,应当允许被询问人更正或者补充,修改和补充部分应当由被询问人捺指印。被询

28、问人确认执法人员制作的笔录无误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上逐页签名或者捺指印。被询问人确认自行书写的笔录无误的,应当在结尾处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或者捺指印的,执法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中注明。执法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上签名,翻译人员应当在询问笔录的结尾处签名。第三节抽样取证第五十五条 执法人员实施抽样取证时,应符合以下要求:(一)采用随机的方式,抽取样品的数量以能够认定本品的品质特征为限;(二)有被抽样物品的持有人或者见证人在场,并查点清楚,制作抽样单;(三)对抽样取证的现场、被抽样物品及被抽取的样品- 18 -进行拍照或者对抽样过程进行录像。第五十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对抽取的样品,应当及时进行检验。检验

29、结果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对抽样取证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复检。对抽取的样品,经检验不属于证据的,应当及时返还;样品因检验造成破坏或者损耗而无法退还的,应当向被检查人说明情况。第四节先行登记保存第五十七条 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经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先行登记保存。第五十八条 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制作先行登记保存清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必要时,应当对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证据进行拍照或者对采取证据保全的过程进行录像。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坏、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第五十九

30、条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于先行登记保存之日起七日内采取以下措施:(一)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 19 -(二)需要鉴定、检验的,及时送交有关部门鉴定、检验;(三)不再需要采取登记保存措施的,通知当事人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视为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第五节勘验、检查第六十条 对于火灾现场和其他场所进行勘验,应当提取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确定调查方向和范围。现场勘验参照火灾事故调查现场勘验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为了查清违法事实,固定和补充证据,可以对与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物品进行检查,并制作

31、检查笔录。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开展的消防监督检查,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第六十二条 检查场所或者物品时,应当避免对被检查物品造成不必要的损坏。检查时,应当有当事人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第六十三条 检查笔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见证人签名;当事人不在场或者拒绝签名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检查笔录中注明。进行多次检查的,应当在首次制作检查笔录后,逐次补- 20 -充制作检查笔录。检查时的全程录音录像可以替代检查笔录,但应当对视听资料的关键内容和相应时间段等作文字说明。第六节鉴定第六十四条 为了查明案情,需要对执法中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定的,应当委托具有法定鉴定资格的机构或者指派、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人

32、员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机构的,可以委托其他具备鉴定条件的机构进行鉴定。需要聘请消防救援机构以外的人进行鉴定的,应当制作鉴定聘请书。第六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为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送交有关检材和比对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禁止强迫或者暗示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意见。第六十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决定重新鉴定。同一行政案件的同一事项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第六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重新鉴定:(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可能影响鉴定意见正确性的;(二)鉴定机构和鉴定人不具备相应资质和条件的;- 21 -(三)鉴定意见明

33、显依据不足的;(四)故意作虚假鉴定的;(五)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六)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七)其他应当重新鉴定的。重新鉴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另行委托鉴定机构或者指派、聘请鉴定人。第七节证据审查第六十八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对证据进行审查,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分析判断,审查证据的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判断证据的证明力。第六十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合法性:(一)证据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二)证据的取得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司法解释的要求;(三)影响证据合法性的其他因素。第七十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客观性:(一) 证据形成的原因和发现、 收集证据时的

34、客观环境;(二)证据是否为原件,复制件与原件是否相符;(三)提供证据的人或者证人与当事人是否具有利害关- 22 -系;(四)影响证据客观性的其他因素。第七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从以下方面审查证据的关联性:(一)证据的证明对象是否与案件事实有内在联系,以及关联程度;(二)证据证明的事实对案件主要情节和案件性质的影响程度;(三)证据之间是否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链。第七十二条 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一)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二)被进行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证据材料;(三)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四)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其他证据材料。第四章简易程序和快速办理第一节简易程序

35、第七十三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七十四条 当场行政处罚,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实施:(一)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23 -(二)收集证据;(三)口头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内容及事实、 理由和依据, 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四)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五)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

36、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第七十五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二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报所属消防救援机构备案。第二节快速办理第七十六条 对不适用简易程序,但事实清楚,当事人自愿认错认罚,且对违法事实和法律适用没有异议的行政处罚案件,消防救援机构可以通过简化取证方式和审核审批手续等措施快速办理。第七十七条 行政处罚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快速办理:(一)对个人处两千元以上罚款的,对单位处一万元以- 24 -上罚款的;(二)当事人系盲、聋、哑人,未成年人或者疑似精神病人、智

37、力残疾人的;(三)依法适用听证程序的;(四)依法可能没收违法所得的;(五)其他不宜快速办理的。第七十八条 消防救援机构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通过快速办理案件权利义务告知书告知当事人快速办理的相关规定,征得其同意,并由其签名确认;(二)当事人在自行书写材料或者询问笔录中承认违法事实、认错认罚,并有视音频记录、电子数据、消防监督检查记录等关键证据能够相互印证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不再开展其他调查取证工作;(三)行政处罚决定由执法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可以经法制审核后,报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审批;(四)履行处罚前告知程序。可以采用口头方式,由执法人员在案卷材料中注明告知情况,并由当事

38、人签名确认;(五)制作处罚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第七十九条 对快速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消防救援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认错悔改、积极主动改正违法行为等情节,依法对当事人从轻、减轻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第八十条 快速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填写立案登记- 25 -表,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作出处理决定。第八十一条 消防救援机构快速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时,发现不适宜快速办理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快速办理阶段依法收集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五章普通程序第一节立案第八十二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或者通过其他部门移送等途径,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立

39、案。第八十三条 立案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载明案件基本情况,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批准。第二节处罚决定第八十四条 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行政处罚案件,承办人在调查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主要证据齐全的,应当提出处理意见,经法制审核后,报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审批,作出决定。按照规定需要承办部门负责人审核的,应当在法制审核前完成。第八十五条 法制审核后,法制部门或者法制员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一)经审核合格的,提出审核意见,报消防救援机构- 26 -负责人审批;(二)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文书不完备或者需要查清、补充有关事项的,提出工作建议或者意见,退回承办部门或者承办人补充办理;(三)定性

40、不准、处理意见不适当或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提出处理意见,退回承办部门或者承办人依法处理。初次从事行政处罚决定法制审核的人员,应当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第八十六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给予较大数额罚款、责令停止使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执业、吊销资格、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应当组织集体讨论决定。第八十七条 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 理由、 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第八十八条 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消防救援机构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

41、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消防救援机构应当采纳。消防救援机构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第八十九条 消防救援机构根据行政处罚案件的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下列决定:- 27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确有违法行为,但有依法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第九十条 消防救援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等基本情况;(二)

42、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事实和证据;(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消防救援机构的印章。第九十一条 一个当事人有两种以上违法行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行,可以制作一份决定书,分别写明对每种违法行为的处理内容和合并执行的内容。一个案件有多个违法行为人的,分别决定,可以制作一式多份决定书,写明给予每个人的处理决定,分别送达每一个违法行为人。- 28 -第九十二条 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案情复杂、期限

43、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经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延长三十日。办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办案期限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为了查明案情进行鉴定、 检验的期间, 不计入办案期限。第六章听证程序第九十三条 消防救援机构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三)责令停止执业、吊销资格;(四)责令停止使用、停产停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当事人可以要求举行听证的其他情形。前款第一项所称“较大数额罚款” ,是指对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以上罚款。对依照地方性法规或者地方政府规章作出的罚款处罚,适用听证的罚款数额按照

44、地方规定执行。前款第二项所称的“较大数额违法所得”适用较大数额罚款的规定。第九十四条 对适用听证程序的行政处罚案件,消防救援机构在提出处罚意见后,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和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29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消防救援机构告知后五日内提出申请。逾期视为放弃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明确放弃听证权利的,消防救援机构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或者不予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放弃听证权利应当在行政处罚告知笔录中载明,并且由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第九十五条 消防救援机构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自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举行。第九十六条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

45、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其他听证参加人。第九十七条 听证申请人不能按期参加听证的,可以申请延期,是否准许,由听证主持人决定。消防救援机构变更听证日期或者场所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通知或者公告。第九十八条 听证由消防救援机构法制部门组织实施。未设置法制部门的,由非本案承办人员组织听证。必要时,可以由上级消防救援机构派员组织听证。第九十九条 听证设听证主持人一名,负责组织听证;记录员一名,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制作听证笔录工作。必要时,可以设听证员一至二名,协助听证主持人进行听证。听证主持人由消防救援机构负责人指定;记录员由听证主持人指定。- 30 -本案承办人员不得担任听证

46、主持人、听证员或者记录员。第一百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履行下列职责:(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二)决定听证是否公开举行;(三)要求听证参加人到场参加听证、提供或者补充证据;(四)就案件的事实、理由、证据、程序、处罚依据等相关内容组织质证和辩论;(五)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止;(六)维持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会场纪律的,应当警告制止;对不听制止,干扰听证正常进行的旁听人员,责令其退场;(七)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八)其他有关职责。第一百零一条 听证参加人包括:(一)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二)本案承办人员;(三)证人、鉴定人;(四)翻译人员;(五)其他有关人员。第一百零二条 当事人在

47、听证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申请回避;- 31 -(二)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四)核对、补正听证笔录;(五)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第一百零三条 与听证案件处理结果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听证的,应当允许。为查明案情,必要时,听证主持人可以通知其参加听证。第一百零四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第一百零五条 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 宣布案由和听证纪律; 核对听证参加人是否到场,并核实身份;宣布听证员、记录员和翻译人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申辩和质证的

48、权利;对不公开听证的,宣布不公开听证的理由;(二)承办人员提出当事人的违法事实、出示证据,说明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内容及法律依据;(三)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对案件的事实、证据、适用的法律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提交新的证据材料;第三人可以陈述事实,提供证据;(四)听证主持人就案件的有关问题向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承办人员、证人询问;(五)承办人员、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进行辩论与- 32 -质证;(六)当事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第三人和承办人员作最后陈述;(七)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第一百零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中止听证:(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会、调取新的证据或者需要重新鉴定的;(二)

49、因回避致使听证不能继续进行的;(三)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暂时无法继续参加听证的;(四)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中止听证,应当在听证笔录中写明情况,由听证主持人签名。中止听证的情形消除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及时恢复听证。第一百零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听证:(一)听证申请人撤回听证申请的;(二)听证申请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出听证的;(三)听证申请人死亡或者作为听证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被撤销、解散的,没有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听证过程中,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扰乱听证秩序,不听劝阻,致使听证无法正常进行的;(五)其他需要终止听证的。- 3

50、3 -听证终止,应当在听证笔录中写明情况,由听证主持人签名。第一百零八条 记录员应当将举行听证的情况记入听证笔录。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案由;(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三)听证人员和听证参加人的身份情况;(四)承办人员陈述的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行政处罚意见;(五)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六)第三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七)承办人员、听证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第三人辩论与质证的内容;(八)证人陈述的事实;(九)听证申请人、第三人、承办人员的最后陈述意见;(十)其他事项。听证笔录经听证参加人审核无误或者补正后,由听证参加人当场签名或者盖章;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在听证笔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应用文书 > 公务文书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文库网官方知乎号:文库网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文库网官网©版权所有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