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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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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123 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畜牧兽医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兽医药品监察所、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各有关研究所,各有关高校、科研单位:为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有效防范化解实验室生物安全风险,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 (以下简称 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做好动物病原

2、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深化对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的认识一、深化对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的认识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是国家生物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事关养殖业生产安全、动物源性食品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近年来,各地持续加强管理,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水平明显提高,但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未及时进行备案、违规开展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等问题时有发生。 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深入贯彻落实生物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积极开展宣传培训,掌握核心要义,指导做好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督促健全实验室管理制度,增强生物安全意识,提高生物安全风

3、险防范能力。二、强化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二、强化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各地要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做好新建、改建或者扩建一级、二级实验室在内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的备案管理。 要积极探索制定备案管理办法,建立完善实验室电子备案及信息化系统,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应备尽备,不留死角,不落下一个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三、进一步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行政审批三、进一步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行政审批各地要落实“放管服”要求,进一步规范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行政审批,参照我部相关行政审批办事指南,编制省级办事指南,细化审批条件,严格审批要求,规范审批流程,按时办结并及时将申请材料和初

4、审意见报送我部,不得由申请人代为邮寄。四、严格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藏管理四、严格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保藏管理国家对具有保藏价值的实验活动用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和样本实行集中保藏,除我部指定的菌(毒)种保藏机构和相关专业实验室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保藏菌(毒)种和样本。各地要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对违规保存菌(毒)种和样本的实验室,监督其就地销毁或送我部指定的保藏机构保存。五、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常态化监督检查五、加强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实验活动常态化监督检查各地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 加强对辖区内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及其实验活动的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做好常态化

5、监管工作。要严格监督执法,对未经批准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坚决依法严肃查处,对由此产生的科研成果不予认可。对实验室能力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国家标准或相关规定的,要及时暂停或取消实验活动许可。六、严格科研成果发表管理六、严格科研成果发表管理各地要按照 科技部教育部农业部卫生部中科院中国科协关于加强我国病毒研究成果发表管理的通知(国科发社2012921 号)要求,加强对所属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出版机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研究成果发表的管理, 将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情况纳入相关绩效评价工作。七、切实做好值班和应急处置工作七、切实做好值班和应急处置工作各地应当制定并组织、 指导和督促相关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设立单位制定生物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加强应急准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督促指导菌(毒)种保藏机构和从事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设立单位, 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应急值班制度,严格安全保卫措施。一旦发生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等情况,要按规定报告,并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1 年 5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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