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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颍上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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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颍上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保障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发挥警务辅助人员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打击违法犯罪、开展行政管理和服务人民群众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工作的意见、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出台的安徽省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管理条例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本县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使用、管理、监督、奖惩和保障适用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警务辅助人员,是指根据社会治安形势发展和公安工作实际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为公安机关日

2、常运转和警务活动提供辅助支持的非人民警察身份人员(包括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在公安机关从事保卫、保洁、膳食等后勤服务工作人员,不属于辅警。下同)。第四条第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不具备执法资格,应当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指挥和监督下开展警务辅助工作。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应当支持和配合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第五条第五条 县人民政府根据社会治安状况、警力配备情况合理配置警务辅助人员,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专项规划。县人民政府将警务辅助人员的工资薪酬、福利待遇、装备配置、教育训练以及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第六条第六条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管理、使用和监督

3、。县委机构编制部门负责核定警务辅助人员员额,并进行动态调整。县财政部门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经费保障工作。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警务辅助人员的招聘指导、工伤保险等工作。县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与民政部门负责因公(工)死亡后符合烈士评定条件的警务辅助人员烈士评定相关工作及烈属抚恤工作。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七条第七条 按照职责分工,警务辅助人员分为文职辅警和勤务辅警。文职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非执法岗位人民警察从事行政管理、技术支持、警务保障等工作;勤务辅警负责协助公安机关执法岗位人民警察开展执法执勤和其他勤务活动。第八条第八条 对在本职岗位有突出贡献的警务辅助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特别优秀的警务

4、辅助人员报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位,应当给予适当照顾。第九条第九条 根据公安机关工作安排,文职辅警可以从事下列非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一)协助开展文书助理、档案管理、接线查询、窗口服务、证件办理、信息采集与录入等行政管理工作;(二)协助开展心理咨询、医疗、翻译、计算机网络维护、数据分析、软件研发、安全监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分析、通讯保障、资金分析、非涉密财务管理、实验室分析、现场勘查、检验鉴定等技术支持工作;(三)协助开展警用装备保管和维护保养、后勤服务等警务保障工作;(四)其他可由文职辅警从事的工作。第十条第十条 在人民警察的带领下,勤务辅警可以从事下列执法岗位的相关辅助工作:(一)协助预

5、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二)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以及对人员聚集场所进行安全检查;(三)协助盘查、堵控、监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四)协助疏导交通,劝阻、纠正交通违法行为,采集交通违法信息;(五)协助开展戒毒人员日常管理、检查易制毒化学品企业、公开查缉毒品;(六)协助开展公安监管场所的管理勤务;(七)协助开展出入境管理服务;(八)协助开展消防监督管理;(九)协助开展社会治安防范、交通安全、禁毒等宣传教育;(十)协助开展接报案、受案登记、接受证据、信息采集、调解、送达文书等工作;(十一)协助记录讯问、询问笔录;(十二)协助开展涉案财物管理;(十三)协助维护大型群众性活动、案(事)件现场秩序

6、,保护案(事)件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十四)其他可由勤务辅警协助开展的工作。第十一条第十一条警务辅助人员不得从事下列工作:(一)国内安全保卫、技术侦察、反邪教、反恐怖等工作;(二)办理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三)案件调查取证、出具鉴定报告、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四)执行刑事强制措施;(五)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六)审核案件;(七)保管武器、警械;(八)单独执法或以个人名义执法;(九)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从事的工作。第三章 招聘条件和程序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遵循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适应岗位需求的标准,采取考试、政审与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统一招聘标准和程序,并

7、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由县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机构(辅警办,下同)在县人设部门的指导下,牵头负责全县公安机关辅警招聘工作的组织实施。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警务辅助人员员额配置原则上按照本县公安机关现有在编人民警察数额的2 倍比例配备。警务辅助人员员额根据工作需要实行动态调整。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辅警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招聘烈士和因公牺牲公安民警、辅警的配偶子女、在职公安民警配偶、退役军人、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和先进个人、警察类或政法类院校毕业生,以及具有岗位所需专业资质或专门技能的人员。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应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年

8、满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二)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三)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四)具有符合岗位要求的文化程度、身体条件、心理素质和工作能力;(五)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招聘为警务辅助人员:(一)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者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二)本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正在服刑或者正在接受调查的;(三)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四)曾编造、散布有损国家声誉、反对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信息的;(五)曾因吸毒、嫖娼、赌博受到处罚的;(六)曾被行政拘留、司

9、法拘留或者收容教育的;(七)曾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八)曾被开除公职、开除军籍或者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九)从事警务辅助工作合同期未满擅自离职的;(十)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十一)其他不适宜从事警务辅助工作的。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发布公告公开招聘。公告应当载明招聘的职位、名额、报名条件、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以及其他须知事项。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用人单位申请用人计划;(二)发布公告;(三)报名与资格审查;(四)考试考察;(五)体能测评;(六)体检;(七)政治考核;(八)公示;(九)签订合同。根据岗位性质和特点,可对前款规定的招聘程序进行简化

10、或对前款规定的第(四)项至第(七)项顺序予以调整。第十九条第十九条招聘公告面向社会发布。招聘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一)招聘单位、招聘职位、名额和报考资格条件;(二)报名方式方法、时间和地点;(三)报考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四)考试科目、时间和地点;(五)体能测评、体检的相关标准;(六)其他须知事项。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招聘特殊岗位辅警,如需调整资格条件,须由县局辅警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市局辅警管理机构批准,并在招聘公告中注明原因。不得设置与招聘岗位无关的资格条件。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报考人员应当向辅警管理机构提交报考申请材料,报考人员提交的申请材料应当真实、准确。辅警管理机构根据报考资格条件

11、对报考申请进行审查,在规定时间内确认报考人员是否具备报考资格,并可视情加入心理评估环节。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辅警招聘考试可采用笔试、面试的方式进行,对专业要求较高的岗位,可加试专业技能测试或采用其他测评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辅警招聘考试的内容和标准,应贴合岗位需求,符合实际需要。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考试成绩及结果通过网站、书面通知等形式向报考人员公布。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体检、体能测评的项目和标准根据职位需要确定。体检项目和标准、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报考人员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和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

12、面的情况。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政治考核参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政治考核的相关要求进行,重点审查是否具有不得招聘为辅警的情形。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县局辅警管理机构根据报考人员的考试成绩、体测体检、考察及政治考核情况,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 个工作日。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示结果不影响聘用的,用人单位应当自公示期满一个月内安排与聘用的辅警签订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用工备案。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签订后,20 日内将聘用辅警名单报县人社局与市局辅警管理机构备案。第三十条第三十条新招聘的辅警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限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试用合格的,按照有关规

13、定确定层级。试用不合格的,解除劳动(人事)关系。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的人员名单,分别报县人社局与市局辅警管理机构备案。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辅警聘用工作要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各级公安机关辅警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受理相关举报,并按管理权限进行处理。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管理权限,县公安局党委视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调离辅警管理岗位或者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按规定的用人额度、用人计划和职位要求进行聘用的;(二)不按规定的资格条件和程序聘用的;(三)经审批的招聘公告发布后,擅自出台、变更

14、招聘政策,造成不良影响的;(四)招聘工作中徇私舞弊,情节严重的。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从事招聘工作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者给予相应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泄露试题或其他招聘涉密信息的;(二)利用工作便利,伪造考试成绩或其他与招聘工作有关资料的;(三)利用工作便利,协助报考人员作弊的;(四)因工作失职,导致招聘工作重新进行的;(五)违反招聘工作纪律的其他行为。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对违反招聘纪律的报考人员,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取消考试、体测体检、考察、政治考核资格,不予聘用、解除劳动(人事)关系等处理。其中,有舞弊等严重违反招聘纪律

15、行为的,不得再报考公安机关辅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章 管理和监督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县公安机关结合警务辅助人员特点,建立健全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和监督制度。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县公安机关负责制定警务辅助人员层级管理规定,从高到低依次设置一级辅警长、二级辅警长、三级辅警长,一级辅警、二级辅警、三级辅警、四级辅警。警务辅助人员层级晋升或者降低与薪酬待遇挂钩。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县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培训制度,对警务辅助人员进行岗前及晋升等分级分类培训。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的遵纪守法、教育培训、工作绩效等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晋升、奖惩、依法续

16、签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主要依据。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期间,应当持工作证件,着制式服装,佩戴标识,必要时出示工作证件。非履行职责期间,不得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识。警务辅助人员的工作证件,服装样式和标识应当符合公安部相关规定。警务辅助人员离职时,应当交回配发的证件、服装和标识。第四十条第四十条勤务辅警在工作期间,可以协助驾驶警用汽车、摩托车、船艇、警用航空器等交通工具。根据工作需要,警务辅助人员可配备必要的执勤及安全防护装备,不得配备和使用武器。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履行职责,应当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县公安机关应当建立警务辅助人员督察制度,对警务辅

17、助人员履行职责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给予批评教育,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可以向公安机关举报和投诉警务辅助人员涉嫌违法违纪的行为。受理举报和投诉的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依照有关规定将查处结果告知举报人、投诉人。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警务辅助人员在协助开展警务过程中,遇有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警务辅助活动的情形应当回避。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权提出回避申请。警务辅助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在的公安机关决定。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对警务辅助人员加强保密教育,落实保密责任。对违规泄露保密信息的警务辅助人员,依法追

18、究责任。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警务辅助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纪律的;(三)严重失职给公安机关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五)解除劳动关系的其他情形。第五章 权利义务和保障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警务辅助人员享有下列权利:(一)获得履行职责必要的工作和劳动保护条件;(二)获得工作报酬、享受法定福利和保险待遇;(三)获得岗位所需业务知识、技能培训;(四)对公安机关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五)提出申诉和控告;(六)依法解除劳动关系;(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履行下

19、列义务:(一)依法履行工作职责;(二)服从公安机关管理和人民警察指挥;(三)廉洁奉公,不徇私情;(四)忠于职守,文明执勤;(五)保守工作秘密;(六)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九条 县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县退役军人事务局、监察与民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警务辅助人员的监督管理与保障工作。第五十条第五十条 公安机关对警务辅助人员统一录用、统一管理。对警务辅助人员的管理,遵循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相结合的原则。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是人民警察的助手,在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统一指挥和监督下履行职责,其依法履行职责的法律后果由公安机关承担。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二

20、条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警务辅助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受到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侵害人的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三条 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装备配置及其日常管理等所需经费由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体制予以全额保障。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会同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制定警务辅助人员工资福利细则,设立岗位标准和调整机制。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办理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缴存住房公积金,并根据岗位风险,为警务辅助人员购买必要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为警务辅助人员缴存住房公

21、积金。第五十六条第五十六条 警务辅助人员依法享有参加工会的权利,享有工会会员待遇,所需费用由本级财政承担。第五十七条第五十七条 警务辅助人员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报酬或者补休。第五十八条第五十八条 警务辅助人员因工受伤、致残的,根据受伤程度、伤残等级享受法律规定的受伤、伤残待遇。警务辅助人员被评定为烈士的,其遗属按照有关规定依法享受相关抚恤待遇。第五十九条第五十九条 具备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设立警务辅助人员抚恤资金,用于补助因训练、执勤以及抢险救灾等受伤、致残的警务辅助人员和死亡的警务辅助人员的近亲属。公安机关可以视岗位的危险性或者特殊性,为警务辅助人员投保适当的商业险。第六十条第

22、六十条 公安机关应当定期组织警务辅助人员参加健康检查,建立警务辅助人员健康档案。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一条 警务辅助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统一着警务辅助人员服装,其服装样式、标识由上级公安机关规定。警务辅助人员的服装样式、标识应当区别于人民警察。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二条 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警务辅助人员可以根据工作岗位配置和使用必要的装备,但不得持有或者使用武器、警械等警用装备。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三条警务辅助人员享有的假期和相关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公安机关面向特别优秀警务辅助人员招录人民警察,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五条 警务辅助人员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

23、或者终止,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第六章 奖惩机制第六十六条第六十六条奖励的类别和等级(一)奖励应为警务辅助人员个人奖励。警务辅助人员个人奖励由低至高依次为:嘉奖、个人三等功、个人二等功、个人一等功;(二)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警务辅助人员,生前有重大贡献或者突出事迹,符合奖励条件的,可以追授奖励。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奖励的条件和标准(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警务辅助人员,应当给予奖励:1、不畏艰难,不怕牺牲,积极协助公安民警查处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稳定、治安防范管理等各项公安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2、立足本职,规范开展工作,提高办事效率和工作质量,成绩突出的;3、锐意进取,勇于探索,有理论创

24、新、革新成果或者创造典型经验,成绩突出的;4、勤学苦练、刻苦钻研,积极参加教育训练,努力提高工作技能,成绩突出的;5、爱岗敬业,保持良好作风,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成绩突出的;6、秉公办事,清正廉洁,勇于与社会不良风气做斗争成绩突出的;7、见义勇为,舍己救人,积极参加抢险救灾,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成绩突出的;8、热情为群众服务,做好事,办实事,成绩突出的;9、在其他方面成绩突出的。(二)根据成绩和贡献相对应的奖励标准,确定奖励等级。奖励原则上按由低到高的顺序逐级给予,同一事迹只奖励一次,一年内不得重复同级奖励。1、对成绩突出的,可以给予嘉奖;2、对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

25、功;3、对成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4、对成绩显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给予告诫及以上处分的,原则上当年不得给予警务辅助人员奖励。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奖励的工作程序和审批权限对符合奖励条件的警务辅助人员,由所在单位推荐或者政工部门提名,经本单位民主评议和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申报奖励的等级,并填写奖励审批表,撰写事迹材料和请示,按照批准权限和程序逐级申报。县级公安机关可以批准本地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个人嘉奖,报市级公安机关备案。个人三等功需要报市级公安机关批准。个人二等功、一等功需要报省公安厅批准。对拟奖励的个人,除涉密等特殊情况外,应当逐级在一定

26、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原则上不少于七个工作日。对警务辅助人员实施奖励的决定,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予以宣布。奖励实施后,奖励审批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审批单位政工部门备案,另一份留存本单位,存入个人档案。对协助民警开展工作表现突出的警务辅助人员,县级公安机关可以表扬通报的形式及时予以鼓励。年度内警务辅助人员个人嘉奖和记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奖励的比例,分别不高于当年实有警务辅助人员总数的百分之五、百分之二、千分之三、千分之一。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九条奖励的标志和待遇对获得奖励的警务辅助人员颁发证书。证书丢失或者毁损的,个人应当向所在单位政工部门报告,并由政工部门核实后按照程序报上级公安机关政工部门补发

27、或者更换。奖励批准机关对获得奖励的警务辅助人员统一按照下列标准颁发奖金:个人嘉奖两千元,个人三等功五千元,个人二等功一万元,个人一等功两万元。奖励经费参照民警奖金发放渠道执行。受表彰奖励、事迹特别突出的警务辅助人员,可以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录入警。第七十条第七十条获奖对象的教育管理对获得奖励的警务辅助人员,应当加强教育管理,定期组织开展培训,在政治思想上、工作上和生活上给予关心和爱护,使他们保持荣誉,不断进步。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一条 奖励的撤销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政工部门查证属实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停止享受有关待遇:(一)申报奖励时伪造事迹或者隐瞒严重问题的;(二)获得奖励的个人发生违法违

28、纪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三)获得奖励后,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或者犯有其他严重错误,丧失模范作用的。奖励撤销后,按照奖励的撤销的第一款规定情形,同时收回奖金。撤销奖励,由各级公安机关按照程序报请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审批。特殊情况下,省公安厅可以直接撤销奖励。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二条 妥善用好用足县局表奖制度,每月推选“辅警之星”“辅警标兵”,对表现优异、工作突出的警务辅助人员进行集中奖励表彰。除上级有关部门另有规定的,其它单项评比等奖励一律不与本办法所列奖项对应。第七十三条第七十三条 惩罚措施坚持轮岗和退出机制,注重对辅警工作履职状态的评价,对工作不在状态、综合绩效考评落后的警务辅助人员,实行惩戒性交流轮岗。轮岗后仍无起色的,将通过停止续签合同,清理出辅警队伍。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七十四条第七十四条警务辅助人员协助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履行职责行为的后果由其所在公安机关承担。第七十五条第七十五条警务辅助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六条阻碍警务辅助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者对警务辅助人员实施不法侵害的,依法追究阻碍人或者侵害人的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第七十七条第七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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