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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doc

上传人:瓦拉西瓦 文档编号:636522 上传时间:2019-08-23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27.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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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自 治 区 食 品 药 品 安 全 监 管 信 息 公 开 实 施 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推进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提高政务工作透明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及其实施细则,结合自治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食品(含保健食品、食品添加剂) 、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以下简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的收集、公开和管理等行为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三条

2、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遵循全面、及时、准确、客观、公正,以及“谁审批谁公开、谁检查谁公开、谁抽检谁公开、谁处罚谁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第四条 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全区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工作。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工作。第五条 各地(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制度,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本部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工作,并承担以下职责:(一)监督、指导、考核本级和下级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工作;(二)组织制定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管理制度、内部审核机制和工作流程;(三)配合信息公

3、开机构做好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的审核、发布和备案工作;(四)负责争议信息的复核、调解与裁决;(五)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的其他工作。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依法对食品生产经营和药品研究、注册、生产、流通、使用实施监管过程中获得的与食品药品安全相关的信息。第七条 依法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开展监督检查的信息原则上都应当公开,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二)涉及商业秘密以及自然人个人隐私的信息;(三)行政机关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四)法律、法

4、规规定的其他不宜公开的信息。第八条 行政审批类信息应当公开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名称、法人代表、企业地址;(二)申请办理的事项和办理的结果;(三)行政机关作出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四)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第九条 监督检查类信息应当公开以下内容:(一)监督检查的部门和人员;(二)监督检查的时间和地点;(三)监督检查的内容;(四)监督检查发现的食品药品安全隐患或问题;(五)监督检查发现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药品质量安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或不足;(六)监管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或风险管控措施;(七)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第十条 监督抽检类信息应当公开以下内容:(一)抽样单位和检验单位;(二)被抽检单

5、位和抽检时间;(三)被抽检食品药品的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检验结果;(四)被抽检食品药品标称的生产者名称、商标、地址,经营者名称、地址等内容;(五)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采取的措施和被抽检单位采取的措施;(六)不合格食品药品的不合格项目;(七)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第十一条 行政处罚类信息应当在职责权限范围内公开以下内容:(一)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案件信息;(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的主要事实;(三)行政处罚决定(包括行政处罚的种类、依据) ;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五)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和日期等信息。(六)其他需要公开的内容。第十二条 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主要通过政务网

6、站公开,也可以公告栏、新闻发布会、报刊、广播和电视等便于公众知晓、查询的方式公开。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公开审批程序,拟公开的信息先由信息公开职能部门审核,再报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予以公开,影响重大的信息须报主要领导审批。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四条 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指导。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认为必须公开的信息,应当责令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予以公开。第十五条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

7、程序和责任。信息公开的内容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或部门的,应当在信息公开前进行沟通、确认,保证所公开的信息内容准确一致。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不依法履行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公开义务的;(二)不及时公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的;(三)在公开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过程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管信息的;(五)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六)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负责解释。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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