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建设工程可行性研究合同订立合同双方: 省 县 (单位),以下简称委托方; 省 设计院,以下简称承包方。 经双方协商,由委托方委托承包方承担 工程的可行性研究,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委托方在合同签订之日起 天以内,向承包方提供所有与研究工程有关的数据和资料,并对资料的准确性负责。 提供数据、资料的内容如下:(略)。 在合同期内,委托方进行与本工程有关的讨论、询价、对外谈判、调研考察等所得的信息资料,应及时提供给承包方,必要时可吸收承包方参加本工程可行性研究的人员参加。 第二条承包方应在 年 月 日以前,向委托方提交本合同工程的可行性报告,并对此承担责任,可行性报告内容应包括: 经营评价指标: ()
2、投资内部收益率: 。 ()投资回收期: 。 贷款偿还能力分析: 。 外汇偿还能力分析: 。 盈亏平衡、灵敏度分析与风险评价: 。 结论: 。 承包方应向委托方提交可行性报告 份。 委托方如在合同期间对 工程提出重大变更,甚至原始资料、数据有重大变动,有可能导致承包方对可行性报告作修改甚至返工时,须经双方协商,对本合同进行修改,或增加任务变更附件,或另订合同。 第三条费用支付条款 本工程的可行性研究费为人民币 元整。于合同生效之日,委托方应向承包方付给上述金额的百分之二十。下余金额于合同期满时全部付清。 委托方中止合同时,无权要求承包方退还定金。 承包方不履行本合同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时,应双倍偿还
3、定金。 第四条违约罚金 承包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日期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时,每拖期一天,应扣除其所应得费用的千分之五,作为违约罚金。 承包方提供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出现错误,且此等错误纯属承包方造成者,应扣除其所应得费用的,视错误性质严重程度而定。 因委托方责任造成的可行性研究重大修改,或返工重作,应另行增加费用,其数额由双方商定。 委托方超过合同规定日期付费时,应偿付给承包方以逾期违约罚金,以每逾期一天按合同规定费用的计算。 第五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合同中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作出修改或补充规定。修改或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六条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4、 份,送 各一份备案。 委托方: (盖章) 地址: 负责人: (签名) 联系人: (签名)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号码: 承包方: (盖章) 地址: 负责人: (签名) 联系人: (签名)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号码: 年 月 日订立合同文件集合1、医疗器械销售、生产、药品2、图书报刊、报刊出版物零售、印刷3、音像制品销售4、酒类批发5、食品6、医疗结构设立7、烟销售8、餐饮9、旅馆、客房10、塑料制品、水性涂料生产加工11、道路运输、水陆运输12、汽车、摩托车维修13、人才中介14、劳务服务15、废旧金属收购16、成品油经营、储存17、加工、销售、回收金银18、文物经营19、经营性舞厅20、国画书法21、咖啡馆、酒馆22、报关业务23、水泥生产24、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25、化妆品生产26、工程承包 合同文件集合1、医疗器械销售、生产、药品2、图书报刊、报刊出版物零售、印刷3、音像制品销售4、酒类批发5、食品6、医疗结构设立7、烟销售8、餐饮9、旅馆、客房10、塑料制品、水性涂料生产加工11、道路运输、水陆运输12、汽车、摩托车维修13、人才中介14、劳务服务15、废旧金属收购16、成品油经营、储存17、加工、销售、回收金银18、文物经营19、经营性舞厅20、国画书法21、咖啡馆、酒馆22、报关业务23、水泥生产24、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25、化妆品生产26、工程承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