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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 .doc

上传人:瓦拉西瓦 文档编号:650036 上传时间:2019-08-24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5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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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大连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学校学区划分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各区市县教育局,各先导区教育行政部门:为了规范小学、初中(以下简称中小学)学区划分工作,进一步增强中小学学区划分的科学性、合理性和透明度,促进教育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学升入初中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 (教基一20141 号)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 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 工 作 的 通 知 ( 教 基 厅 2018 5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就我市义务教育学校学区划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学区划分工作的重要意义随着经济和社会

2、的快速发展,人民群众对接受优质教育的需求日益增长,科学、合理地划分中小学学区,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受基本均等的教育资源,关系着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社会的和谐与稳定,是促进教育公平的必然要求。我市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以人民群众根本利益为出发点,进一步提高对中小学学区划分工作重要性认识,加强组织领导,2明确工作原则,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切实做好中小学学区划分工作。二、学区划分基本原则1.坚持保障基本的原则。要依据辽宁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和国家、省、市的相关规定,科学核定学校办学规模,在学校办学能力范围内划定学区,满足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基本的教育教学需要。2.坚持就近入学的原则。按照“学校划片招生,

3、生源就近入学”的目标,为每所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划定学区。在一所学校现有办学能力不能满足就近划片居住区域内学生入学需求的情况下,可以按照相对就近的原则选择另一所学校划定学区。3.坚持合理划分的原则。要综合考虑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社区、学校规模、交通状况、历史原因等因素合理划定学区。学区划分应在本行政区域内进行,原则上不应跨越行政区界划分学区,确需跨越区界招生的,由相关区协商划分。新建的住宅项目在就近学校生源已达到完全饱和的情况下,可以划入相对就近其他学校的学区。当学校异地重建后,应按照学校新的办学地址重新划分学区。高校附属学校应以招收本单位教职工子女入学为主,如学位尚有空余,可以划定学区招

4、生。4.坚持相对稳定的原则。学区确定后,应在一段时期内保持相对稳定。因学校布局调整、城区改造、新建住宅项目3等因素导致生源发生变化的,可以根据学校办学规模对学区进行适当调整。5.坚持公平公开的原则。要顺应群众期盼,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公平划定学区。在学区划分的决策、执行、监督等工作环节中,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学区划分政务公开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三、学区划分工作程序中小学学区划分工作在各区(市、县)政府领导下,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每年要面向社会公布本区域内中小学学区划分方案。对于已建成住宅项目和新建住宅项目学区划分工作程序分以下两种情况进行:(一)已建成住宅项目学区划分1.生源调查。各

5、中小学要按照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的统一部署,通过生源调查摸清学区内适龄儿童少年新生入学底数,并上报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2.制定方案。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中小学上报的生源调查情况、学校办学规模、新增或减少的学校和住宅项目建设项目等情况,经过充分研究,制定辖区内中小学学区划分方案。3.征求意见。各区(市、县)的中小学学区划分方案形成后,对于人民群众关注度高的学区调整,相关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依照法定程序广泛听取学校、社区居委会、辖区居民代表等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完善学区划分方案。44.报请批准。经过研究论证,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完善后的中小学学区划分方案报请

6、当地区(市、县)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5.方案公示。中小学学区划分方案确定后,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标注学校学区的街道、路段、住宅区、门牌号等信息及咨询电话,通过当地区(市、县)政府网站、街道社区公告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示。中小学学区划分结果公示应于每年 5 月 20 日之前完成。(二)新建住宅项目学区划分1.会商研究。涉及新建住宅项目,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与规划、国土房屋、土地储备等部门会商研究该区域的教育配套问题。2.申请学区。开发建设单位取得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应及时到新建住宅项目所在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划分学区。3.出具意见。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新建住宅

7、项 目 学 区 划 分 意 见 报 当 地 政 府 , 经 区 ( 市 、 县 ) 政 府 批 准 同意 后 , 向 开 发 建 设 单 位 出 具 学 区 划 分 意 见 函 。4.结果公示。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应将新建住宅项目的学区划分意见在当地政府网站上进行公示。开发建设单位在销售住宅项目时,应在售楼处的显著位置公示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学区划分意见函。四、有关要求51.各区(市、县)要根据本地区学龄人口变化、趋势和中小学建设标准编制城镇义务教育学校布局规划,并按照国家、省定标准,依法落实标准化学校建设,新建或改扩建配套学校,应均衡配置教育资源,确保足够的学位供给,满足学生就近入学

8、需要。2.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中小学学区划分工作实施细则,细化学区划分的原则、标准、程序和要求,进一步规范学区划分工作。对于学位有空余的学校,要适当扩大学区划定范围,确保各学区之间的教育资源大致均衡。对于学位紧张的学校,要加强招生入学管理,积极探索学位认定的细化条件,有效遏制“学区房”炒作行为。学区划分调整时,要审慎论证,广泛征求意见,认真做好学生家长工作。3.各中小学校要与所在地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公安派出所等机构配合,做好生源调查、学区公示等有关工作。4.开发建设单位应及时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学区划分,并在销售住宅项目时将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学区意见如实

9、告知买受方,不得进行虚假宣传。五、附则1.本意见适用于大连市各区(市、县) 、先导区城镇公办小学、初中的学区划分工作。62.本意见所称“住宅项目” ,原则上指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用途为“住宅”性质的房屋。 “住宅项目”以外的公寓类房屋,由各区(市、县)根据公寓居住属性及学校接纳能力等实际情况,划分学区或调配安排学生就学。3.本意见自 2018 年 月 日起施行,原关于大连市内四区中小学学区划分的意见(大教200546 号)关于做好小学初中学区划分和公示工作的通知(大教200745号)关于大连市区小学初中学区划分工作的意见(大教200979 号)同时废止。大连市教育局2018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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