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此资料由网络收集而来,如有侵权请告知上传者立即删除。资料共分享,我们负责传递知识。初入职场毕业生要警惕四类试用期陷阱初入职场毕业生要警惕四类试用期陷阱随着毕业季的结束,对于初入职场的应届毕业生而言,试用期陷阱不得不防。某些用人单位滥用试用期条款、降低人力成本、损害劳动者权益。为此,重庆市人力社保局工作人员提醒广大初入职场毕业生,试用期不是白用期,要警惕如下四类试用期陷阱。一是单约试用期。目前,部分用人单位往往只与毕业生签订单约试用的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3个月到6个月不等,为的是能够在试用期内使用廉价劳动力还能方便解除劳动合同。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与试用期相
2、同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二是随意延长试用期。有些用人单位超长延长试用期期限,造成很多毕业生无限期被试用。实际上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长短有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三是榨取廉价劳动力。部分用人单位为了降低人力成本,给毕业生支付低工资甚至不支付工资。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四是试用期内拒交或欠交社保。很多用人单位都以试用期不交社保,过了试用期再为毕业生办理社保为由拒交或欠交社保。事实上,一旦劳动关系建立,用人单位就应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在试用期拒绝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劳动者可以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投诉;劳动者以此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还应支付补偿金。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