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P GB 50016 20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buildings (2018 年版) 2014 08 27 发布 2015 05 01 实施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住 房 和 城 乡 建 设 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Code for fire protection design of buildings GB 50016-2014 主编部门: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公 安
2、 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15 年 05 月 01 日 2018 北 京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8 第 35 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现批准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局部修订的条文,自 2018 年10 月 1 日起实施。其中,第 5.1.3A、5.4.4(1、2、3、4) 、5.4.4B、5.5.8、5.5.13、5.5.15、5.5.17、6.2.2、6.7.4A、7.3.1、7.3.5(2、3、4) 、8.2.1、8.3.4、8.4.1、10.1.5、10.3.
3、2、11.0.4、11.0.7(2、3、4)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条文及具体内容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 () 公开,并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 年 3 月 30 日 以下备注和申明,由本电子版规范整理人添加: 备注: 在本规范中,凡 2018 年的局部修订内容,均用下划线标识! 所有条文均附条文说明,规范图示采用超链接方式。 申明: 本规范由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电子和网络版本仅供学习参考,敬请购买正版。 3 局部修订说明 本规范此次局部修订工作是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 201
4、8 年工程建设规范和标准编制及相关工作计划的通知 (建标函2017306 号) ,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完成。 此次局部修订工作,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有关标准编写规定及国家有关消防法规规定的原则修订完善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的基本防火技术要求,主要内容包括: 1明确了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范围。 2明确了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及组合建造时的分隔要求。 3明确了老年人生活用房、共活动用房等的设置要求。 4适当强化了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安全疏散、避难与消防设施设置求。 此次局部修订共 27 条, 分别为第 5.1.1、 5.1.3A、 5.1.8、 5.3.1A、 5.4.4、
5、 5.4.4A、 5.4.4B、5.5.8、5.5.13、5.5.13A、5.5.14、5.5.15、5.5.17、5.5.24A、6.2.2、6.7.4A、7.3.1,7.3.5、8.2.1、8.2.4、8.3.4、8.4.1、10.1.5、10.2.7、10.3.2、11.0.4、11.0.7 条。其中新增 7 条。 本规范条文下划线部分为修订的内容,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哈尔滨工业大学 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 福
6、建省公安消防总队 湖北省公安消防总队 主要起草人:倪照鹏 刘激扬 王宗存 沈 纹 吴和俊 张 磊 胡 锐 张梅红 黄 韬 张敏洁 郭 景 黄德祥 卫大可 主要审查人:周 畅 王 栋 李树丛 江 刚 朱显泽 车学娅 邸 威 刘文利 徐宏庆 庄孙毅 赵良羚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0016-2014,经住房城乡建设部 2014 年 8 月 27 日以第 517号公告批准发布。 4 此前,我国建筑防火设计主要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 年版)。随着我国经济建设快速发展以及近年来我国重特大火灾暴露出的突出问题, 这两项规范中的部
7、分内容已不适应发展需要,且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相同或相近的条文,约占总条文的 80%,还有些规定相互不够协调,急需修订完善。为深刻吸取近年来我国重特大火灾教训,适应工程建设发展需要,便于管理和使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的通知 (建标2007125号)要求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关于同意调整、修订计划的函(建标200994 号)的要求,此次修订将这两项规范合并,并定名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此次修订的原则为: 认真吸取火灾教训, 积极借鉴发达国家标准和消防科研成果,重点解决两项标准相互间不一致、不协调以及工程建设和消防工作中反映的突出问题。 修订后的建筑设计
8、防火规范规定了厂房、仓库、堆场、储罐、民用建筑、城市交通隧道,以及建筑构造、消防救援、消防设施等的防火设计要求,在附录中明确了建筑高度、层数、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主要修订内容为: 1、为便于建筑分类,将原来按层数将住宅建筑划分为多层和高层住宅建筑,修改为按建筑高度划分,并与原规范规定相衔接;修改、完善了住宅建筑的防火要求,主要包括: 1)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高层建筑中的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防火分隔处的楼板耐火极限,从 1.50h 修改为 2.00h; 2) 建筑高度大于 54m 小于或等于 100m 的高层住宅建筑套内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对公共部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提
9、出了要求; 3)规定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住宅建筑应设置可兼具使用功能与避难要求的房间,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 4)明确了住宅建筑剪刀式疏散楼梯间的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要求; 5)规定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灭火器。 2、适当提高了高层公共建筑的防火要求: 1)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从 1.50h 修改为 2.00h; 5 2)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有关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能减小; 3)完善了公共建筑避难层(间)的防火要求,高层病房楼从第二层起,每层应设置避难间; 4)规定建筑高度大于 10
10、0m 的建筑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5)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中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从 30min 修改为 90min。 3、补充、完善了幼儿园、托儿所和老年人建筑有关防火安全疏散距离的要求;对于医疗建筑,要求按照护理单元进行防火分隔;增加了大、中型幼儿园和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m的老年人建筑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大、中型幼儿园和老年人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规定;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从 20min 和 30min 修改为 60min。 4、为满足各地商业步行街建设快速发展的需要,
11、系统提出了利用有顶商业步行街进行疏散时有顶商业步行街及其两侧建筑的排烟设施、防火分隔、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等防火设计要求;针对商店建筑疏散设计反映的问题,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数计算依据。 5、在“建筑构造”一章中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6、增加“灭火救援设施”一章,补充和完善了有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救援入口等的设置要求;规定消防设施应设置明显的标识,消防水泵接合器和室外消火栓等消防设施的设置,应考虑灭火救援时对消防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屋面上,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建筑室外广告牌的设置,不应影响灭火救援行动。 7、对消防设施
12、的设置作出明确规定并完善了有关内容;有关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内容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8、补充了地下仓库与物流建筑的防火要求,要求物流建筑应按生产和储存功能划分不同的防火分区,储存区应采用防火墙与其他功能空间进行分隔;补充了 1105m3105m的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液氨、液氧储罐和液化天然气气化站及其储罐的防火间距。 6 9、完善了公共建筑上下层之间防止火灾蔓延的基本防火设计要求,补充了地下商店的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m时有关防火分隔方式的具体要求。 10、适当扩大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范围:如高层公共建筑、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商店、展览建
13、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等建筑;明确了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应设置灭火系统和公共建筑中餐饮场所应设置厨房自动灭火装置的范围; 增加了冷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范围。 11、在比较研究国内外有关木结构建筑防火标准,开展木结构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和木结构构件的耐火性能试验,并与木结构设计规范GB 50005 和木骨架组合墙体技术规范GB/T 50361 等标准协调的基础上,系统地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设计要求。 12、对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及与其他标准之间不协调的内容进行了调整,补充了高层民用建筑与工业建筑和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柴油机房等的平面布置要求、有关防
14、火门等级和电梯层门的防火要求等;统一了一类、二类高层民用建筑有关防火分区划分的建筑面积要求,统一了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或裙房内商店营业厅的疏散人数计算要求。 13、进一步明确了剪刀楼梯间的设置及其合用前室的要求、住宅建筑户门开向前室的要求及高层民用建筑与裙房、防烟楼梯间与前室、住宅与公寓等的关系,完善了建筑高度大于 27m,但小于或等于 54m 的住宅建筑设置一座疏散楼梯间的要求。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的规定, 在确定本规范的强制性条文时,对直接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卫生及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条文进行了认真分析和研究,共确定了 165 条强制性条文,约占全部条文的 39%。尽管在
15、编写条文和确定强制性条文时注意将强制性要求与非强制性要求区别开来,但为保持条文及相关要求完整、清晰和宽严适度,使其不会因强制某一事项而忽视了其中有条件可以调整的要求,导致个别强制性条文仍包含了一些非强制性的要求。对此,在执行时,要注意区别对待。如果某一强制性条文中含有允许调整的非强制性要求时, 仍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和条件进行确定,如本规范第 4.4.2 条强制要求进行分组布置和组与组之间应设置防火间距,但组内储罐是否要单排布置则不是强制性的要求,而可以视储罐数量、大小和场地情况进行确定。 本规范是在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 和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
16、5(2005 年版)及其局部修订工作的基础上进行的,凝聚了这两项标准原编 7 制组前辈、局部修订工作组各位专家的心血。在此次修订过程中,浙江、吉林、广东省公安消防总队和吉林市、东莞市、深圳市公安消防局等公安消防部门,吉林市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欧文斯科宁(中国)投资有限公司、欧洲木业协会、加拿大木业协会、美国林业及纸业协会等单位以及有关设计、研究、生产单位和专家给予了多方面的大力支持。在此,谨表示衷心的感谢。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87 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主编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局 参编单位:参编单位:机械委设计研究院 纺织工业部纺织设计院
17、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技术学院 杭州市公安局消防支队 北京市建筑设计院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院 北京市公安局消防总队 化工部寰球化学工程公司 主要起草人:主要起草人:张永胜 蒋永琨 潘 丽 沈章焰 朱嘉福 朱吕通 潘左阳 冯民基 庄敬仪 冯长海 赵克伟 郑铁一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参编单位: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中元兴华工程公司 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 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 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建设
18、部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8 东北电力设计院 中国轻工业北京设计院 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 上海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 Johns Manville 中国有限公司 Huntsman 聚氨酯中国有限公司 Hilti 有限公司 主要起草人:主要起草人:经建生 倪照鹏 马 恒 沈 纹 杜 霞 庄敬仪 陈孝华 王诗萃 王万钢 张菊良 黄晓家 李娥飞 金石坚 王宗存 王国辉 黄德祥 苏慧英 李向东 宋晓勇 郭树林 郑铁一 刘栋权 冯长海 丁瑞元 陈景霞 宋燕燕 贺 琳 王 稚 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 主编单位:主编
19、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消防局 参编单位: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上海市民用建筑设计院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院 华东建筑设计院 北京市消防局 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 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主要起草人:蒋永琨 马 恒 吴礼龙 李贵文 孙东远 姜文源 潘渊清 房家声 贺新年 黄天德 马玉杰 饶文德 纪祥安 黄德祥 李春镐 为便于建筑设计、施工、验收和监督等部门的有关人员在使用本规范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条文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组按章、节、条顺序编制了本规范的条文说明,对条文规定的目的、依据及执行中需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说明,还着重对
20、强制性条文的强制性理由作了解释。 但是, 本条文说明不具备与规范正文同等的法律效力,仅供使用者作为理解和把握规范规定的参考。 9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 517 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公告 现批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016-2014,自 2015 年 5 月1 日起实施。其中,第 3.2.2、3.2.3、3.2.4、3.2.7、3.2.9、3.2.15、3.3.1、3.3.2、3.3.4、3.3.5、3.3.6(2) 、3.3.8、3.3.9、3.4.1、3.4.2、3.4.4、3.4.9、3.5.1、3.5.2、3.
21、6.2、3.6.6、3.6.8、3.6.11、3.6.12、3.7.2、3.7.3、3.7.6、3.8.2、3.8.3、3.8.7、4.1.2、4.1.3、4.2.1、4.2.2、4.2.3、4.2.5(3、4、5、6) 、4.3.1、4.3.2、4.3.3、4.3.8、4.4.1、4.4.2、4.4.5、5.1.3、5.1.4、5.2.2、5.2.6、5.3.1、5.3.2、5.3.4、5.3.5、5.4.2、5.4.3、5.4.4(1、2、3、4) 、5.4.5、5.4.6、5.4.9(1、4、5、6) 、5.4.10(1、2) 、5.4.11、5.4.12、5.4.13(2、3、4、5、
22、6) 、5.4.15(1、2) 、5.4.17(1、2、3、4、5) 、5.5.8、5.5.12、5.5.13、5.5.15、5.5.16(1) 、5.5.17、5.5.18、5.5.21(1、2、3、4) 、5.5.23、5.5.24、5.5.25、5.5.26、5.5.29、5.5.30、5.5.31、6.1.1、6.1.2、6.1.5、6.1.7、6.2.2、6.2.4、6.2.5、6.2.6、6.2.7、6.2.9(1、2、3) 、6.3.5、6.4.1(2、3、4、5、6) 、6.4.2、6.4.3(1、3、4、5、6) 、6.4.4、6.4.5、6.4.10、6.4.11、6.6.
23、2、6.7.2、6.7.4、6.7.5、6.7.6、7.1.2、7.1.3、7.1.8(1、2、3) 、7.2.1、7.2.2(1、2、3) 、7.2.3、7.2.4、7.3.1、7.3.2、7.3.5(2、3、4) 、7.3.6、8.1.2、8.1.3、8.1.6、8.1.7(1、3、4) 、8.1.8、8.2.1、8.3.1、8.3.2、8.3.3、8.3.4、8.3.5、8.3.7、8.3.8、8.3.9、8.3.10、8.4.1、8.4.3、8.5.1、8.5.2、8.5.3、8.5.4、9.1.2、9.1.3、9.1.4、9.2.2、9.2.3、9.3.2、9.3.5、9.3.8、9
24、.3.9、9.3.11、9.3.16、10.1.1、10.1.2、10.1.5、10.1.6、10.1.8、10.1.10(1、2) 、10.2.1、10.2.4、 10.3.1、 10.3.2、 10.3.3、 11.0.3、 11.0.4、11.0.7 (2、 3、 4) 、 11.0.9、 11.0.10、 12.1.3、12.1.4、12.3.1、12.5.1、12.5.4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原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 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
25、和城乡建设部 2014 年 8 月 27 日 10 前 言 本规范是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7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 的通知 (建标2007125 号)和关于调整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修订项目计划的函 (建标200994 号) ,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 年版)的基础上,经整合修订而成。 本规范在修订过程中,遵循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政策,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深刻吸取近年来我国重特大火灾
26、事故教训,认真总结国内外建筑防火设计实践经验和消防科技成果,深入调研工程建设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规范执行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认真研究借鉴发达国家经验,开展了大量课题研究、技术研讨和必要的试验,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生产、建设、科研、教学和消防监督等单位意见,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 12 章和 3 个附录,主要内容有:生产和储存的火灾危险性分类、高层建筑的分类要求,厂房、仓库、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等工业与民用建筑的建筑耐火等级分级及其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平面布置、防火分区、防火分隔、建筑防火构造、防火间距和消防设施设置的基本要求,工业建筑防爆的基本措施与要求;工业与民用建筑的疏散距离
27、、疏散宽度、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以及安全出口和疏散门设置的基本要求;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成组布置和储量的基本要求;木结构建筑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防火设计的基本要求,满足灭火救援要求需设置的救援场地、消防车道、消防电梯等设施的基本要求,建筑供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电气等方面的防火要求以及消防用电设备的电源与配电线路等基本要求。 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2005 年版)相比,本规范主要有以下变化: 1 合并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调整了两项标准间不协
28、调的要求,将住宅建筑统一按照建筑高度进行分类。 2 增加了灭火救援设施和木结构建筑两章,完善了有关灭火救援的要求,系统规定了木结构建筑的防火要求。 3 补充了建筑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 4 对消防设施的设置作出明确规定并完善了有关内容;有关消防给水系统、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设计的要求分别由相应的国家标准作出规定。 5 适当提高了高层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要求。 6 补充了有顶商业步行街两侧的建筑利用该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的防火要求;调整、补充了建材、家具、灯饰商店营业厅和展览厅的设计疏散人员密度。 7 补充了地下仓库、物流建筑、大型可燃气体储罐(区) 、
29、液氨储罐、液化天然 11 气储罐的防火要求,调整了液氧储罐等的防火间距。 8 完善了防止建筑火灾竖向或水平蔓延的相关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 公安部负责日常管理, 公安部消防局组织天津消防研究所、 四川消防研究所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鉴于本规范是一项综合性的防火技术标准,政策性和技术性强,涉及面广,希望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和问题,请径寄公安部消防局(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 70 号,邮政编码:100054) ,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和
30、组织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四川消防研究所作出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和主要审查人: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 参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 中国中轻国际工程有限公司 中国寰球化学工程公司 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 公安部沈阳消防研究所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 东北电力设计院 华东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上海隧道工程轨道交通设计研究院 北京市公安消防总队 上海市公安消防总队 天津市公安消防总队 四川省公安消防总队 12 陕西省公安
31、消防总队 辽宁省公安消防总队 福建省公安消防总队 主要起草人:杜兰萍 马 恒 倪照鹏 卢国建 沈 纹 王宗存 黄德祥 邱培芳 张 磊 王 炯 杜 霞 王金元 高建民 郑晋丽 周 详 宋晓勇 赵克伟 晁海鸥 李引擎 曾 杰 刘祖玲 郭树林 丁宏军 沈友弟 陈云玉 谢树俊 郑 实 刘建华 黄晓家 李向东 张凤新 宋孝春 寇九贵 郑铁一 主要审查人:方汝清 张耀泽 赵 锂 刘跃红 张树平 张福麟 何任飞 金鸿祥 王庆生 吴 华 潘一平 苏 丹 夏卫平 江 刚 党 杰 郭 景 范 珑 杨西伟 胡小媛 朱冬青 龙卫国 黄小坤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最新消防规范全集,欢迎下载: 13
32、 公众号 CN00119 中国消防资源网 目目 录录 1 总则 . 15 2 术语、符号 . 17 2.1 术语 . 17 2.2 符号 . 21 3 厂房和仓库 . 21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 21 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 40 3.3 厂房或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 51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 61 3.5 仓库的防火间距 . 70 3.6 厂房和仓库的防爆 . 76 3.7 厂房的安全疏散 . 83 3.8 仓库的安全疏散 . 87 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 . 88 4.1 一般规定 . 89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
33、火间距 . 90 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 98 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 109 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 117 5 民用建筑 . 120 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 120 5.2 总平面布局 . 129 5.3 防火分区和层数 . 133 5.4 平面布置 . 140 5.5 安全疏散和避难 . 153 6 建筑构造 . 181 6.1 防火墙 . 182 6.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 185 6.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 191 6.4 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等 . 193 6.5 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 202 6.6 天桥
34、、栈桥和管沟 . 204 6.7 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 206 7 灭火救援设施 . 211 7.1 消防车道 . 211 7.2 救援场地和入口 . 217 7.3 消防电梯 . 219 7.4 直升机停机坪 . 221 8 消防设施的设置 . 222 8.1 一般规定 . 222 8.2 室内消火栓系统 . 226 8.3 自动灭火系统 . 228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236 8.5 防烟和排烟设施 . 239 9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 24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最新消防规范全集,欢迎下载: 14 公众号 CN00119 中国消防资源网 9.1 一
35、般规定 . 242 9.2 供暖 . 243 9.3 通风和空气调节 . 245 10 电气 . 253 10.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 253 10.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 260 10.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 264 11 木结构建筑 . 267 12 城市交通隧道 . 277 12.1 一般规定 . 277 12.2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 284 12.3 通风和排烟系统 . 285 1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 288 12.5 供电及其他 . 290 附录 A 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 292 附录 B 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 292 附录 C 隧道内承重
36、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 . 293 本规范用词说明 . 293 引用标准名录 . 29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最新消防规范全集,欢迎下载: 15 公众号 CN00119 中国消防资源网 1 总则 1.0.1 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1.0.1 本条规定了制定本规范的目的。 在建筑设计中,采用必要的技术措施和方法来预防建筑火灾和减少建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是建筑设计的基本消防安全目标。要使建筑具有较高的消防安全性能,需要设计单位、建设单位和消防监督机构的密切配合,使之“防患于未然” 。在设计中,设计
37、师既要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空间与平面特征和使用人员的特点,采取提高本质安全的工艺防火措施和控制火源的措施, 防止发生火灾也要合理确定建筑物的平面布局耐火等级和构件的耐火极限,进行必要的防火分隔,设置合理的安全疏散设施与有效的灭火、报警与防排烟等设施,以控制和扑灭火灾,实现保护人身安全,减少火灾危害的目的。 1.0.2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筑: 1 厂房; 2 仓库; 3 民用建筑; 4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 5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 6 可燃材料堆场; 7 城市交通隧道。 人民防空工程、石油和天然气工程、石油化工工程和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等的建筑防火设计,当有专门
38、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 1.0.2 本规范所规定的建筑设计的防火技术要求,适用于各类厂房、仓库及其辅助设施等工业建筑,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等民用建筑,储罐或储罐区、各类可燃材料堆场和城市交通隧道工程。 其中, 城市交通隧道工程是指在城市建成区内建设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交通隧道及其辅助建筑。根据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1998,城市建成区简称“建成区” ,是指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最新消防规范全集,欢迎下载: 16 公众号 CN00119 中国消防资源网 对于人民防空、石油和天
39、然气、石油化工、酒厂、纺织、钢铁、冶金、煤化工和电力等工程,专业性较强、有些要求比较特殊,特别是其中的工艺防火和生产过程中的本质安全要求部分与一般工业或民用建筑有所不同。 本规范只对上述建筑或工程的普遍性防火设计做了原则要求,但难以更详尽地确定这些工程的某些特殊防火要求,因此设计中的相关防火要求可以按照这些工程的专项防火规范执行。 1.0.3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花炮厂房(仓库)的建筑防火设计。 1.0.3 对于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厂房(仓库) 、花炮厂房(仓库) ,由于这些建筑内的物质可以引起剧烈的化学爆炸,防火要求特殊,有关建筑设计中的防火要求在现行国家标准 民用爆
40、破器材工程设计安全规范 GB 50089、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 GB 50161等规范中有专门规定,本规范的适用范围不包括这些建筑或工程。 1.0.4 同-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该建筑及其各功能场所的防火设计应根据本规范的相关规定确定。 1.0.4 本条规定了在同一建筑内设置多种使用功能场所时的防火设计原则。 当在同一建筑物内设置两种或两种以上使用功能的场所时, 如住宅与商店的上下组合建造,幼儿园、托儿所与办公建筑或电影院、剧场与商业设施合建等,不同使用功能区或场所之间需要进行防火分隔,以保证火灾不会相互蔓延,相关防火分隔要求要符合本规范及国家其
41、他有关标准的规定。 当同一建筑内, 可能会存在多种用途的房间或场所,如办公建筑内设置的会议室、餐厅、锅炉房等,属于同一使用功能。 1.0.5 建筑防火设计应遵循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针对建筑及其火灾特点, 从全局出发,统筹兼顾,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5 本条规定要求设计师在确定建筑设计的防火要求时, 须遵循国家有关安全、 环保、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等经济技术政策和工程建设的基本要求,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从全局出发,针对不同建筑及其使用功能的特点和防火、灭火需要,结合具体工程及当地的地理环境等自然条件、人文背景、经济技术发展水平和消防救援力量等实际情
42、况进行综合考虑。在设计中,不仅要积极采用先进、成熟的防火技术和措施,更要正确处理好生产或建筑功能要求与消防安全的关系。 1.0.6 建筑高度大于 250m 的建筑,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要求外,尚应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更加严格的防火措施,其防火设计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6 高层建筑火灾具有火势蔓延快、 疏散困难、 扑救难度大的特点, 高层建筑的设计,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最新消防规范全集,欢迎下载: 17 公众号 CN00119 中国消防资源网 在防火上应立足于自防、自救,建筑高度超过 250m 的建筑更是如此。我国近年来建筑高度超过250m的建筑越来
43、越多, 尽管本规范对高层建筑以及超高层建筑作了相关规定,但为了进一步增强建筑高度超过 250m 的高层建筑的防火性能,本条有关规定要通过专题论证的方式,在本规范现有规定的基础上提出更严格的防火措施,有关论证的程序和组织要符合国家规定。 有关更严格的防火措施, 可以考虑提高建筑主要构件的耐火性能、加强防火分隔、增加疏散设施、提高消防设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配置适应超高层建筑的消防救援装备,设置适用于满足超高层建筑的灭火救援场地、消防站等。 1.0.7 建筑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0.7 本规范虽涉及面广,但也很难把各类建筑、设备的防火内容和性能要求、试
44、验方法等全部包括其中,仅对普遍性的建筑防火问题和建筑的基本消防安全需求作了规定。设计采用的产品、材料要符合国家有关产品和材料标准的规定,采取的防火技术和措施还要符合国家其他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1.1 高层建筑 high-rise building 建筑高度大于 27m 的住宅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非单层厂房、 仓库和其他民用建筑。 注:建筑高度的计算应符合本规范附录 A 的规定。 图示 2.1.1 明确了高层建筑的含义,确定了高层民用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的划分标准。建筑的高度、体积和占地面积等直接影响到建筑内的人员疏散、灭火救援的难易程度和火灾
45、的后果。本规范在确定单、多层建筑的高度划分标准时,既考虑到上述因素和实际工程情况,也为了与现行国家标准保持一致。 本规范以建筑高度为 27m 作为划分单、多层住宅建筑与高层住宅建筑的标准,便于对不同建筑高度的住宅建筑区别对待,有利于处理好消防安全和消防投入的关系。 对于除住宅外的其他民用建筑(包括宿舍、公寓、公共建筑)以及厂房、仓库等工业建筑,高层与单、多层建筑的划分标准是 24m。但对于有些单层建筑,如体育馆、高大的单层厂房等,由于具有相对方便的疏散和扑救条件,虽建筑高度大于 24m,仍不划分为高层建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最新消防规范全集,欢迎下载: 18 公众号
46、 CN00119 中国消防资源网 有关建筑高度的确定方法,本规范附录 A 作了详细规定,涉及本规范有关建筑高度的计算,应按照该附录的规定进行。 2.1.2 裙房 podium 在高层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外,与建筑主体相连且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的附属建筑。 图示 2.1.2 裙房的特点是其结构与高层建筑主体直接相连, 作为高层建筑主体的附属建筑而构成同一座建筑。为便于规定,本规范规定裙房为建筑中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24m 且位于与其相连的高层建筑主体对地面的正投影之外的这部分建筑; 其他情况的高层建筑的附属建筑,不能按裙房考虑。 2.1.3 重要公共建筑 important public bui
47、lding 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公共建筑。 2.1.3 对于重要公共建筑,不同地区的情况不尽相同,难以定量规定。本条根据我国的国情和多年的火灾情况,从发生火灾可能产生的后果和影响作了定性规定。一般包括党政机关办公楼,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或集会场所,较大规模的中小学校教学楼、宿舍楼,重要的通信、调度和指挥建筑,广播电视建筑,医院等以及城市集中供水设施、主要的电力设施等涉及城市或区域生命线的支持性建筑或工程。 2.1.4 商业服务网点 commercial facilities 设置在住宅建筑的首层或首层及二层, 每个分隔单元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m的商店、邮政
48、所、储蓄所、理发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图示 2.1.4 本条术语解释中的“建筑面积”是指设置在住宅建筑首层或一层及二层,且相互完全分隔后的每个小型商业用房的总建筑面积。比如,一个上、下两层室内直接相通的商业服务网点, 该 “建筑面积” 为该商业服务网点一层和二层商业用房的建筑面积之和。 商业服务网点包括百货店、副食店、粮店、邮政所、储蓄所、理发店、洗衣店、药店、洗车店、餐饮店等小型营业性用房。 2.1.5 高架仓库 high rack storage 货架高度大于 7m 且采用机械化操作或自动化控制的货架仓库。 2.1.6 半地下室 semi-basement 图示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
49、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 1/3, 且不大于 1/2 者。 2.1.7 地下室 basement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最新消防规范全集,欢迎下载: 19 公众号 CN00119 中国消防资源网 房间地面低于室外设计地面的平均高度大于该房间平均净高 1/2 者。 图示 2.1.8 明火地点 open flame location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民用建筑内的灶具、电磁炉等除外)。 2.1.8 本条术语解释中将民用建筑内的灶具、 电磁炉等与其他室内外外露火焰或赤热表面区别对待,主要是因其使用时间相对集中、短暂,并具有间隔性,同时又易于封闭或切断。 2.1.9 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 site 有飞火的烟囱或进行室外砂轮、电焊、气焊、气割等作业的固定地点。 2.1.10 耐火极限 fire resistance rating 在标准耐火试验条件下,建筑构件、配件或结构从受到火的作用时起,至失去承载能力、完整性或隔热性时止所用时间,用小时表示。 2.1.10 本条术语解释中的“标准耐火试验条件”是指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耐火试验条件。对于升温条件,不同使用性质和功能的建筑,火灾类型可能不同,因而在建筑构配件的标准耐火性能测定过程中,受火条件也有所不同,需要根据实际的火灾类型确定不同标准的升温条件。目前,我国对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