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属于 3 9 1 3 、 3 9 1 9 、 3 9 2 、 3 9 3 、 3 9 4 0 、3 9 5 、 3 9 6 2 、 3 9 6 3 、 3 9 6 9 、 3 9 7 1 、 3 9 9 0 行 业的 项目 , 可予登 记 。 4 1 其他制 造业 禁止新 建和 扩建 ( 4 1 2 0 ) 煤制品 制造除外 市经信 委 1 .行业 代码 不 得 核定为 该 行业所 属行 业 ; 不得 将该 行业用 语用于市场 主体 名称 ; 不 得在 经营范 围中 登记 属于 该行 业的经 营项目 ; 2 .属于 4 1 2 0 行 业的 项 目除外 。 行业代 码 大类 中类 小类 行业
2、表 述 目录要 求 主管部 门 执行说 明 4 2 废弃资 源综合利用 业 禁止新 建和 扩建 列 入相关 专项规 划的 、 保 障城 市运 行的 项目 除外 市商务 委 1 .行业 代码 不得 核定为 该 行业所 属行 业 ; 不得 将该 行业用 语用于市场 主体 名称 ; 不 得在 经营范 围中 登记 属于 该行 业的经 营项目 ; 2 .属于 经地 方政府 ( 含产业 主管 部门 ) 批 准的 建设项 目或经产业 主管 部门 明确 不属 于禁止 和限 制类 项目 的 , 可予登 记 。 4 4 1 1 火力发 电 禁止新 建和 扩建 是 指 火力 发电中 的燃煤火 力发 电 1 .行业
3、代码 不得 核定为 该 行业 ; 不得 将该 行业 用语 用于市 场主体名称 ; 不 得在 经营 范围 中登记 属于 该行 业的 经营 项目 ; 2 .属于经地 方政 府 ( 含产 业主 管部门 ) 批 准的 建设 项目 或经产 业主管部门 明确 不属 于禁 止和 限制类 项目 的 , 可予 登记 。 4 4 4 4 1 3 核力发 电 禁止新 建和 扩建 市发改 委 行业代 码不 得核 定为 该行 业 ; 不 得将 该行 业用 语用 于市场 主体名称 ; 不得 在经 营范 围中 登记属 于该 行业 的经 营项 目 。 批发业 禁止新 建和 扩建 商品 交易 市场设 施( 符合 规定 的农 产
4、品 批发 市场以 及对城市 运行 及民 生保 障发 挥重 要 作用的项 目除 外 ) 1 .属于 该行 业的 主体名 称 不得使 用 “ 市场 ” 字 样 ; 2 .属于 经市或区县 政府 批准 的建 设项 目或经 市级 产业 主管 部门 明确不 属于禁止 和限 制类 项目 的 , 可予登 记 。 5 1 5 1 9 1 再生物 资回收与批 发 禁止新 建和 扩建 不符 合相 关布局 要求的再 生物 资回 收与 批发 1 .行业 代码 不得 核定为 该 行业 ; 不得 将该 行业 用语 用于市 场主体名称 ; 不 得在 经营 范围 中登记 属于 该行 业的 经营 项目 ; 2 .属于经地 方政
5、 府 ( 含产 业主 管部门 ) 批 准的 建设 项目 或经产 业主管部门 明确 不属 于禁 止和 限制类 项目 的 , 可予 登记 。 零售业 禁止新 建和 扩建 商品 交易 市场设 施( 符合 规定 的社 区菜 市场 等农产 品零售网 点以 及对 城市 运行 及民生 保障发挥 重要 作用 的项 目除 外 ) 1 .属于 该行 业的 主体名 称 不得使 用 “ 市场 ” 字 样 ; 2 .属于 经市或区县 政府 批准 的建 设项 目或经 市级 产业 主管 部门 明确不 属于禁止 和限 制类 项目 的 , 可予登 记 。 5 2 5 2 6 汽车 、 摩托车 、 燃 料及 零配件专 门零售 禁
6、止新 建和 扩建 未列 入相 关专项 规划的成 品油 加油 站 市商务 委 严格落 实前 置规 定 , 按照 环保 、 安监 等前 置审 批部 门的意 见办理 。 行业代 码 大类 中类 小类 行业表 述 目录要 求 主管部 门 执行说 明 5 2 9 7 生活用 燃料零售 禁止新 建和 扩建 从事 瓶装 液化石 油气充装 并用 于销 售的 液化 石油 气 充装站点 ( 经区 县政 府批 准 进行液 化石油气供 应市 场资 源整 合和 升级改 造的除外 ) 市市政 市容 委 1 .行业 代码 不得 核定为 该 行业 ; 不得 将该 行业 用语 用于市 场主体名称 ; 不 得在 经营 范围 中登
7、记 属于 该行 业的 经营 项目 ; 2 .属于经地 方政 府 ( 含产 业主 管部门 ) 批 准的 建设 项目 或经产 业主管部门 明确 不属 于禁 止和 限制类 项目 的 , 可予 登记 。 5 8 1 0 装卸搬 运 禁止新 建和 扩建 未列 入相 关规划 的区域性 物流 中心 ( 四 大物 流基地 、 口岸功能 区 、 海 关特 殊监 管 区或场 所除外 ) 名称中 不得 使用 “ 物 流中 心 ” 字 样 , 除非 属于 以下 情况之 一 : 住所 属于 顺义 空港 、 通 州马驹 桥 、 平谷 马坊 、 大 兴京南 四个物流基 地 、 口岸 功能 区 、 海关特 殊监 管区 的 ;
8、 经 市或区 县政府 ( ( 含 产业 主管 部门 ) ) 批 准的 建设 项目 ; 市 级产业 主管部门批 准的 符合 全市 物流 发展规 划的 项目 。 5 9 9 0 其他仓 储业 禁止新 建和 扩建 未列 入相 关专项 规划的物 流仓 储设 施 ( 粮食 流通设 施 、城市物 流配 送节 点除 外 ) 市商务 委 1 .行业 代码 不得 核定 为 5 9 9 0 ; 主 体名 称及 经营 范围 不 得核定 为5 9 9 0 行业 包含 的以 下行 业 用语 : “ 原 油 、 成品 油仓 储服务 ” 、“ 危险 品仓 储服 务 ” 、 “ 冷库服 务 ” 、 “ 其 他专 业 仓储服
9、务 ” 、“ 铁路 货运 站货 场服 务 ” 、 “ 港 口 货 场服 务 ” 、 “ 机场货 场服务 ” 、 “ 其 他运 输货 场服 务 ” 、 “ 百 货仓 储服 务 ” 、 “ 连锁 零售仓储 服务 ” 、 “ 专 卖店 仓储服 务 ” 、 “ 商业 流通 仓储服 务 ”等 ; 2 .经市 级产 业主管 部 门批准 的符 合相 关专 项规 划的项 目可予登记 。 6 2 餐饮业 禁止在 居民 住宅 楼 、 未 配 套设立 专用烟道的 商住 综合 楼 、 商 住 综合楼 内与居住层 相邻 的商 业楼 层内 , 新建 、 改建 、 扩建 产生 油烟 、 异 味 、 废 气的 饮食服务 市环
10、保 局 严格落 实环 保前 置 , 按照 前置部 门审 批意 见办 理 。 行业代 码 大类 中类 小类 行业表 述 目录要 求 主管部 门 执行说 明 6 5 9 2 呼叫中 心 禁止新 建和 扩建 行业代 码不 得核 定为 该行 业 ; 不 得将 该行 业用 语用 于市场 主体名称 ; 不得 在经 营范 围中 登记属 于该 行业 的经 营项 目 。 6 5 6 5 4 0 数据处 理和存储服 务 禁止新 建和 扩建 银行 卡中 心 、 数据 中心 ( P U E 值在 1 .5 以下的 云计算 数据中心除 外 ) 市经信 委 1 .名称 中不 得核 定 “ 银 行 卡中心 ” 、 “ 数
11、据中 心 ” 字样 ; 2 .经地方政 府 ( 含产 业主 管部 门 ) 批 准或 经产 业主 管部 门明确 不属于禁止 和限 制类 项目 的 , 可予登 记 7 0 1 0 房地产 开发经营 禁止新 建容 积率 小 于 1 .0 ( 含 ) 的 住宅项目 ( 文 保区 、 风景 名 胜区风 貌保护除外 , 但禁 止建 设独 户 独栋类 房地产项目 ) 市住建 委 不属于 工商 登记 范 畴 , 不 纳入审 查范 围 。 7 0 7 0 4 0 自有房 地产经营活 动 禁止新 设立 集中 办公 区 ( 市政府 相关部门认 定的 科技 企业 孵化 器 、 众创 空间和 北京 市促 进中 小企 业
12、发展 条例 规定 的经 中小 企业 主 管部门 认定的集中 办公 区除 外 ) 市工商 局 除经中 关村 管委 会认 定的 创业企 业集 中办 公区 、 经 市经济 信息化委认 定的 中小 企业 创业 基地 、 经市 科委 认定 的 “ 北京市 众创空间 ” 、 大学 生创 业园 区 ( 中 心 ) 外 , 不得 新建 或 扩建企 业集中办公 区等 类似 场所 。 7 2 1 1 企业总 部管理 禁止京 外中 央企 业总 部新 迁入 目录 联 席会 国务院 、 国 务院 国资 委及 国务院 有关 部委 履行 出资 人职责 的企业不得 迁入 本市 。 7 2 7 2 9 1 市场管 理 禁止新
13、设从 事商 品交 易市 场经营 管理活动 的市 场主 体 ( 经 营 符合规 定的社区菜 市场 等农 产品 零售 网点 、 符 合规定的 农产 品批 发市 场以 及对城 市运行及 民生 发挥 重要 作用 的项目 的市场主 体除 外 ) 市商务 委 1 .行业 代码 不得 核定为 该 行业 ; 不得 将该 行业 用语 用于市 场主体名称 ; 不 得在 经营 范围 中登记 属于 该行 业的 经营 项目 ; 2 .属于经地 方政 府 ( 含产 业主 管部门 ) 批 准的 建设 项目 或经产 业主管部门 明确 不属 于禁 止和 限制类 项目 的 , 其主 办单 位根据 上市商品类 别选 择 “ 批发
14、和零 售业 ” 的相 应行 业登 记 。 7 9 7 9 5 0 洗浴服 务 禁止新 建 、 扩建 、 新设 立 高档洗 浴设施 市水务 局 申请从 事洗 浴服 务的 , 征 求同级 水务 、 商 务部 门意 见 , 根 据其意见办 理 。 行业代 码 大类 中类 小类 行业表 述 目录要 求 主管部 门 执行说 明 7 9 3 0 洗染服 务 禁止在 居民 住宅 楼 、 未 配 套设立 专用烟道的 商住 综合 楼 、 商 住 综合楼 内与居住层 相邻 的商 业楼 层内 , 新建 、 改建 、 扩建 产生 油烟 、 异 味 、 废 气的 服装干洗 8 0 8 0 1 汽车 、 摩托 车修理与
15、维护 禁止在 居民 住宅 楼 、 未 配 套设立 专用烟道的 商住 综合 楼 、 商 住 综合楼 内与居住层 相邻 的商 业楼 层内 , 新建 、 改建 、 扩建 产生 油烟 、 异 味 、 废 气的 机动车维 修 市环保 局 原则上 不得 在商 住综 合楼 的底商 区域 登记 该类 市场 主体 ; 不属于禁限 范围 的 , 经环 保部 门审批 后 , 可予 登记 。 8 2 3 6 中等职 业学校教育 不再扩 大中 等职 业学 校教 育办学 规模 ; 不 再新 设立 中等 职业 学校 ; 中等职业学 校不 再新 增占 地面 积 。 8 2 4 高等教 育 不再新 设立 或新 升格 普通 高等
16、学 校 ;不再扩 大高 等教 育办 学规 模 ; 高等 教育学校 不再 新增 占地 面积 8 2 4 2 成人高 等教育 不再扩 大普 通高 等学 校成 人教育 、 网络教育 、 自 考助 学的 面授 教育规 模 ;不再新 增招 收京 外生 源的 成人教 育机构和 办学 功能 不属于 工商 登记 范畴 , 不 纳入审 查范 围 。 8 2 8 2 9 技能培 训 、 教育辅助 及其他教育 禁止新 设立 面向 全国 招生 的一般 性培训机 构 市教委 关于培 训机 构的 登记 仍按 市处 2 0 0 4 年印 发的 第 2 1 号通知 的有关规定 执行 。 通 知中 明确 可以核 定的 经营 项
17、目 , 应 当在经 营项目后标 注 ( 不 得面 向全 国 招生 ) , 如 “ 舞蹈 培训 ( 不得面 向全国招生 ) ” 。 以取得体育课的成绩和学分,但需注明是体育保健课。 第二十一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具体办法按浙江树人大学本科生创新实践学分指导意见执行。 第二十二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浙江树人大学综 合评价方案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进行
18、。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三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申请转专业。 1、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2、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校卫生所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校其它专业学习者; 3、确因 专业不适应造成学习困难或确无能力修读原专业者; 4、学校因专业停招,原专业的休学期满的复学生和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者; 5、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可根据自身情况优先申请转入其他相关 专业学习。 6、学习能力较强,有转专业意愿。 转专业具体条件和程序参见浙江树人大学学生校内转专业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特别需要,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 转学具体条件和程序参见浙江树人大学学生转学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因病经校卫生所诊断证明,须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教学周数三分之一者; 2、根据考勤,一学期缺课超过教学周数三分之一者; 3、学生申请休学或学校认为应当休 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1、休学学生须办理休学手续,由学生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