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hh发布ICS 13.100C 65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GBGB 308712022代替 GB 308712014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Safety code of special work in hazardous chemicals enterprises2022-03-15 发布2022-10-01 实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 国 国 家 标 准 化 管 理 委 员会GB 308712022I目录前言. II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14通用要求.35动火作业.46受限空间作业.67盲板抽堵作业.78高处作业.89吊装作业.910临时用电作
2、业.1111动土作业.1112断路作业.12附录 A安全作业票样式.12附录 B安全作业票管理.2GB 308712022前言本文件根据2018年应急管理部化学品安全生产标准项目计划,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修订。本文件修订过程中,标准修订组针对当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在特殊作业管理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和因特殊作业管理不当导致的事故原因分析情况,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订而成。本文件是GB 30871-2014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的替代文件。本文件与前一版本文件相比,主要变化内容有:调整了文件名称,由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
3、规范调整为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对适用范围重新进行了界定,由原来的“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调整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对规范性引用文件进行了调整,删除了关联性不大的文件。引入了“能量隔离”的概念。增加了“固定动火区”的定义及管理要求。突出了监护人的职责作用,规定了监护人必须经培训考核、持证上岗的要求。动火作业分级中修正了特级动火的划分范围,将“在运行状态下的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生产装置设备、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包括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运行中的重大危险源罐区防火堤内动火作业”统一按照特级动火作业进行管理,同时进一步明确了动火作业中应采用的安全措施。将原文
4、件中的动火作业分级由“特殊、一级、二级”修正为“特级、一级、二级”,以保持分类统一。提出了特级动火作业及受限空间内作业过程中需连续检测气体浓度的要求。修改了部分安全作业票的样式,增加了完工确认的内容。本标准由全国安全生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化学品安全分技术委员会(SAC/TC288/SC3)归口。本文件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GB 30871-2014GB 3087120221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1范围本文件规定了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和断路等特殊作业的安全要求。本文件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企业。2规范性引
5、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 289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 5082 起重机 手势信号GB 6095 安全带GB 15322 可燃气体探测器GB 15577 粉尘防爆安全规程GB 24543 坠落防护 安全绳GB 50194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484 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标准GB 51210 建筑施工脚手架安全技术统一标准GB/T 3608 高处作业分级GB/T 3805 特低电压(ELV)限值GB/T 11651 个体防
6、护装备选用规范GB/T 18664 呼吸防护用品的选择、使用和维护GB/T 50493 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Z 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 1 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T 260 职业禁忌证界定导则HG/T 21547 管道用钢制插板、垫环、8 字盲板系列DL 409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电力线路部分)JB/T 2772阀门零部件 高压盲板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特殊作业special work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可能涉及的动火、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临时用电、动土、断路等,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建(构)
7、筑物、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危害的作业。GB 3087120223.2火灾爆炸危险场所fire and explosive area能够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气体或蒸气介质环境以及高温、受热、摩擦、撞击、常温遇空气着火情况下可能引发火灾、爆炸的危险化学品介质环境。3.3固定动火区 fixed hot work area在非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划出的专门用于动火的作业区域。3.4动火作业hot work在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施以外的禁火区内从事可能产生火焰、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喷砂机等进行的作业。3.5受限空间confined space指
8、进出口受限,通风不良,可能存在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或缺氧,对进入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构成威胁的封闭、半封闭设施及场所,如反应器、塔、釜、槽、罐、炉膛、锅筒、管道以及地下室、窨井、坑(池) 、管沟或其他封闭、半封闭场所。3.6受限空间作业 confined space entry进入或头部探入受限空间进行的作业。3.7盲板抽堵作业blinding-pipeline operation with stop plate在设备、管道上安装或拆卸盲板的作业。3.8高处作业work at height在距坠落基准面 2 m 及 2 m 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的作业。3.9坠落基准面falling
9、datum plane坠落处最低点的水平面。3.10吊装作业lifting work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3.11临时用电temporary electricity在正式运行的电源上所接的非永久性用电。3.12动土作业excavation work挖土、打桩、钻探、坑探、地锚入土深度在 0.5 m 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等可能对地下隐蔽设施产生影响的作业。3.13断路作业work for road breaking生产区域内,交通主、支路与车间引道上进行工程施工、吊装、吊运等各种影响正常交通的作业。3.14能量隔离
10、energy isolation将潜在的、可能失控造成人身伤害、环境损害、设备损坏、财产损失的能量进行有效的控制、隔离GB 3087120223和保护,包括机械隔离、工艺隔离、电气隔离、放射源隔离等。4通用要求4.1作业前,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组织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和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辨识,开展作业危害分析,制定相应的安全风险管控措施。4.2 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采取措施对拟作业的设备设施、管线进行处理,并确认满足相应作业安全要求。4.2.1 对设备、管线内介质有安全要求的特殊作业,应采用倒空、隔绝、清洗、置换等方式进行处理。4.2.2 对具有能量的设施应采取有效措施实现能
11、量的可靠隔离。4.3进入作业现场的人员应正确佩戴满足 GB/T 11651 标准要求的个体防护装备。4.4作业前,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对参加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 组织作业单位对作业现场及作业过程中涉及的设备、设施、工器具等进行检查,使之符合下列要求,并做好安全措施交底工作。a)对作业现场设置符合 GB 2894 的安全警示标志;b)作业现场消防通道、行车通道保持畅通,影响作业安全的杂物清理干净;c)作业现场的梯子、栏杆、平台、箅子板、盖板等设施完整、牢固,采用的临时防护设施安全可靠;d)存在放射源的场所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e)作业现场配备必要的应急器材。4.5作业前,危险化学品企业应组织
12、办理安全作业票,并由相关责任人签字审批。同一作业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特殊作业时,应同时执行相应的作业要求,并办理相应的作业审批手续。4.6 同一作业区域应减少、控制多工种、多层次交叉作业,最大限度避免交叉作业;交叉作业应由危险化学品企业指定协调人,统一管理、协调;作业前要认真组织开展交叉作业风险辨识,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并保持作业之间信息畅通,确保作业安全。4.8当生产装置或作业现场出现异常,可能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作业人员应立即停止作业,迅速撤离,并及时通知危险化学品企业。4.9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持证上岗;患有 GBZ/T 260 规定职业禁忌证者不应参与相应作业。
13、4.10 作业期间应设监护人。 监护人应由具有生产/作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并经专项培训考试合格,佩戴明显标识,持培训合格证上岗。监护人的通用职责要求有:a)作业前检查作业票与作业内容是否相符并在有效期内,票中各项安全措施得到确认;b)相关作业人员是否持有效资格证书上岗;c)作业时使用的脚手架、起重机械、电气焊(割)用具、手持电动工具等各种工器具是否符合作业安全要求;d)作业人员配备和使用的个体防护装备是否满足作业要求;e)对作业人员的行为和现场安全作业条件进行检查与监督,负责作业现场的安全协调与联系;f)当作业现场出现异常情况时采取安全有效应急措施、中止作业;当作业人员违章时,应及时制止违
14、章,情节严重时,应收回作业票、中止作业;g) 作业期间, 监护人不得擅自离开作业现场且不得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 确需离开作业现场时,应收回作业票,暂停作业。4.11作业时使用的便携式或移动式可燃、 有毒气体检测仪、 氧气检测仪应符合 GB 15322、 GB/T 50493要求,并具有声光报警功能。GB 3087120224.12作业现场照明系统配置要求:a)夜间作业的场所应设置满足作业要求的照明装备;b)受限空间内使用的行灯电压应不超过 36V,并满足 GB/T 3805 要求。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时的照明电压应不超过 12V;在盛装过易燃易爆气体、液体等介质的容器内作业应使用防爆电筒
15、或电压不超过 12V 的防爆安全行灯;在可燃性粉尘爆炸环境作业时应采用符合相应防爆等级要求的灯具;c)作业现场可能危及安全的坑、井、沟、孔洞等周围,夜间应设警示灯;d)动力和照明线路应分路设置。4.13作业完毕,应及时恢复作业时拆移的盖板、箅子板、扶手、栏杆、防护罩等安全设施的使用功能,恢复临时封闭的沟渠或地井,并清理作业现场,恢复原状。4.14作业完毕,作业单位和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及时开展验收确认。4.15安全作业票的管理要求:a)作业内容变更,作业范围扩大、作业地点转移或超过作业票有效期限时,应重新办理安全作业票;b) 工艺条件、作业条件、作业方式或作业环境改变时,应重新进行作业危害分析,核
16、对风险管控措施是否有效,重新办理安全作业票;c)不得涂改作业票;d)作业票应统一存档,存期至少一年。4.16 安全作业票的推荐样式参照附录 A,作业票的办理、审批管理参见附录 B。5动火作业5.1作业分级5.1.1固定动火区外的动火作业一般分为特级动火、一级动火和二级动火三个级别;遇节假日、夜间或其他特殊情况,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5.1.2特级动火作业:在运行状态下的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生产装置设备、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进行的动火作业(包括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运行中的重大危险源罐区防火堤内的动火作业按特级动火作业管理。5.1.3一级动火作业: 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的除特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
17、作业, 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5.1.4二级动火作业:除特级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凡生产装置或系统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分析合格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后,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负责人或安全管理负责人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5.1.5 特级动火、一级动火作业的安全作业票有效期不应超过 8h;二级动火作业的安全作业票有效期不应超过 72h。5.2 作业基本要求5.2.1 凡在盛有或盛装过助燃或易燃易爆危险化学品的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设施及本文件规定的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中生产设备上的动火作业,应将上述设备设施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严
18、禁采用水封或仅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进行动火作业时应进行充分的风险分析,制定作业方案及预案,明确应急措施,并按照本文件 5.3 规定执行。5.2.2拆除管线进行动火作业时, 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 并根据所要拆除管线的情况制订安全防护措施。GB 30871202255.2.3动火点周围或其下方如有可燃物、电缆桥架、孔洞、窨井、地沟、水封设施、污水井等,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 对于动火点周围 15m 范围内有可能泄漏易燃、 可燃物料的设备设施,应采取隔离措施;对于受热分解可产生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质的场所,应检查分析并采取清理或封盖等防
19、护措施。5.2.4在有可燃物构件和使用可燃物做防腐内衬的设备内部进行动火作业时,应采取防火隔绝措施。5.2.5在作业过程中可能释放出易燃易爆、 有毒有害物质的设备上或设备内部, 动火前应对设备及管道内部的气体进行分析,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5.2.6在油气罐区防火堤内进行动火作业时,不应同时进行切水和取样作业。5.2.7动火期间,距动火点 30m 内不应排放可燃气体;距动火点 15m 内不应排放可燃液体;在动火点10m 范围内、动火点上方及下方不应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在动火点 10m 范围内不应进行可燃粉尘清扫作业。5.2.8在厂内铁路沿线 25m 以内动火作业时, 如遇装有危险化
20、学品的火车通过或停留时, 应立即停止作业。5.2.9特级、一级动火作业过程应全程录像,且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摄录设备应为防爆型。5.2.10 使用电焊机作业时, 电焊机与动火点的间距不应超过 10m,否则应按照动火作业的要求对电焊机存放位置进行单独管理。5.2.11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不得卧放使用。氧气瓶与乙炔瓶的间距不应小于 5m,二者与动火点间距不应小于 10m,并应采取防晒和防倾倒措施;乙炔瓶应安装防回火装置。5.2.12作业完毕后应清理现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5.2.13遇五级(含五级)风以上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确需动火,动火作业应升级
21、管理。5.2.14涉及可燃性粉尘环境下的动火作业应满足 GB 15577 要求。5.3特级动火作业要求5.3.1 特级动火作业应符合本文件 5.2 规定。5.3.2 特级动火作业还应符合以下规定:a)应预先制定作业方案,落实安全防火及应急措施;b)在设备或管道上进行特级动火作业时,应保持设备内保持正压条件;c)应连续检测动火作业的设备及管道内可燃气体浓度,发现气体浓度超限报警时,须立即停止作业; 对于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应连续检测动火作业点周围的可燃气体浓度, 发现气体浓度超限报警时,须立即停止作业;d)存在受热分解爆炸、自爆的物料管道和设备设施上不得进行动火作业;e)在生产装置运行不稳定的情
22、况下,严禁进行带压不置换动火作业。5.4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5.4.1 动火作业前应进行气体分析,要求如下:a)动火分析的检测点要有代表性,在较大的设备内动火,应对上、中、下(左、中、右)各部位进行检测分析;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分析;b)在设备及管道外部动火,应在动火点 10m 范围内进行气体分析;c)气体分析取样时间与动火作业开始时间间隔不应超过 30 分钟;d)特级、一级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 30 分钟,二级动火作业中断时间超过 60 分钟,应重新进行气体分析。每日动火前均应进行气体分析。5.4.2 动火分析合格标准为:GB 308712022a)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
23、的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 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 0.5%(体积分数);b) 当被测气体或蒸气的爆炸下限小于 4%时,其被测浓度应不大于 0.2%(体积分数);c)氧含量不应超过 23.5%(V/V,后同)。5.5固定动火区管理5.5.1固定动火区的设定应由危险化学品企业审批后确定, 设置明显标识。 应至少每年对固定动火区进行一次风险识别,遇有周围环境发生变化,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及时识别、重新划定。5.5.2固定动火区的设置应满足以下安全条件要求:a)不得设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b)设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全年最大频率风向的上风或侧风方向,且需考虑相邻企业火灾爆炸危险场所的位置情况;c) 距火灾爆
24、炸危险场所的厂房、库房、罐区、设备、装置、窨井、排水沟、水封设施等不应小于30m ;d) 室内固定动火区应以实体防火墙与其他部分隔开,门窗外开,道路畅通;e) 位于生产区域的室内固定动火区应设置带有声光报警功能的固定式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器;f) 固定动火区内不应存放可燃物及其他杂物,应制定并落实完善的防火安全措施,落实防火责任人,配备灭火器材。6受限空间作业6.1作业前,应对受限空间进行安全隔离,要求如下:a)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管道应采用插入盲板或拆除一段管道的方式进行隔离。严禁采用水封或关闭阀门代替盲板作为隔断措施;b) 与受限空间连通的可能危及安全作业的孔、洞应进行严密
25、封堵;c) 对作业设备上的电器电源,应采取可靠的断电措施,电源开关处设置安全警示标牌并加锁。6.2作业前,应保持受限空间内空气流通良好,可采取如下措施:a) 打开人孔、手孔、料孔、风门、烟门等与大气相通的设施进行自然通风;b) 必要时,可采用强制通风或管道送风,管道送风前应对管道内介质和风源进行分析确认;c) 在忌氧环境中作业,在通风前需对作业环境中与氧性质相抵的物料的卸放、置换或清洗至合格,达到可以通风的安全条件的要求。6.3作业前,应确保受限空间内的气体环境满足作业要求,内容如下:a) 作业前 30 分钟内,对受限空间进行气体检测,检测分析合格后方可进入;b) 检测点应有代表性,容积较大的
26、受限空间,应对上、中、下(左、中、右)各部位进行检测分析;c) 检测人员进入或探入受限空间检测时应佩戴本文件 6.6 中规定的个体防护装备;d) 涂刷具有挥发性溶剂的涂料时,应采取强制通风措施;e) 不得向受限空间充纯氧气或富氧空气;f) 作业中断时间超过 60 分钟时,应重新进行气体检测分析。6.4受限空间内气体检测内容及要求如下:a) 氧气含量为 19.5%21%,在富氧环境下应不大于 23.5%;b) 有毒物质允许浓度应符合 GBZ 2.1 的规定;c) 可燃气体、蒸气浓度要求应符合本文件 5.4.2 条规定。6.5 作业时,作业现场应配置便携式或移动式气体检测报警仪,连续检测受限空间内
27、可燃气体、有毒GB 3087120227气体及氧气浓度,发现气体浓度超限报警,应立即停止作业、撤离人员、对现场进行处理,重新检测合格后方可恢复作业。6.6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人员应正确穿戴相应的个体防护装备。 进入下列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如下防护措施:a) 缺氧或有毒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本文件 6.4 要求的,应佩戴满足 GB/T 18664要求的隔绝式呼吸防护装备,并正确拴带救生绳;b) 易燃易爆的受限空间经清洗或置换仍达不到本文件 6.4 要求的, 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及工作鞋,使用防爆工器具;c) 存在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受限空间,应穿戴防酸碱防护服、防护鞋、防护手套等防腐蚀装备;d) 电
28、焊作业,应穿绝缘鞋;e) 有噪声产生的受限空间,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f) 有粉尘产生的受限空间,应在满足 GB 15577 要求的条件下,配戴防尘口罩、眼罩等防尘护具;g) 高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高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通风、隔热等防护措施;h) 低温的受限空间,进入时应穿戴低温防护用品,必要时采取供暖措施;i)在受限空间内从事清污作业,应佩戴隔绝式呼吸防护装备,并正确拴带救生绳。6.7当一处受限空间存在动火作业时, 该处受限空间内严禁安排涂刷等其他可能产生有毒有害可燃物质的作业活动。6.8对监护人的特殊要求如下:a)监护人员须在受限空间外进行全程监护,严禁在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情
29、况下探入受限空间;b)监护人应对进入受限空间的人员及其携带的工器具种类、数量进行登记,作业完毕后,再次进行清点,防止遗漏在受限空间内;6.9应满足的其他要求如下:a)受限空间出入口应保持畅通;b)作业人员不得携带与作业无关的物品进入受限空间;作业中不得抛掷材料、工器具等物品;在有毒、缺氧环境下不得摘下防护面具;c)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高温的受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方式;d)接入受限空间的电线、电缆、通气管应在进口处进行保护或加强绝缘,且应尽量避免与人员出入使用同一出入口;e)作业期间发生异常情况时,严禁无防护救援;f)受限空间作业停工期间,应在入口处增设警示标志,并采取防止人员误入的
30、措施;g)作业完成,作业人员离开受限空间时应将工器具带出。6.10受限空间安全作业票有效期不应超过 24h。7盲板抽堵作业7.1作业前,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预先绘制盲板位置图, 对盲板进行统一编号, 并设专人统一指挥作业。7.2对于在不同危险化学品企业共用的管道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作业前应告知上下游相关单位。7.3作业单位应根据管道内介质的性质、 温度、 压力和管道法兰密封面的口径等选择相应材料、 强度、口径和符合设计、制造要求的盲板及垫片,高压盲板使用前应经超声波探伤。盲板选用应符合 HG/T21547 或 JB/T 2772 的要求。7.3作业单位应按位置图进行盲板抽堵作业, 并对每个盲板进
31、行标识, 标牌编号应与盲板位置图上的盲板编号一致,危险化学品企业应逐一确认并做好记录。7.4作业前,应降低系统管道压力至常压,并保持作业现场通风良好。7.5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并使用防爆工GB 308712022具。7.6在盛装过可燃气体的管道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 作业地点 30m 内不应有动火作业; 在盛装过可燃液体的管道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地点 15m 内不应有动火作业。7.7在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 设备上进行盲板抽堵作业时, 作业人员应采取防止酸碱化学灼伤的措施。7.8在介质温度较高或较低、可能造成人员烫伤或冻伤的管道、设备上进
32、行盲板抽堵作业时,作业人员应采取防烫、防冻措施。7.9在涉及硫化氢、 氯、 氨、 一氧化碳及氰化物等毒性气体的管道、 设备上进行作业时, 应按 GB/T 11651的要求选用个人防护装备,佩戴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当检测浓度超过 GB/T11651 的防护标准时,应佩戴隔绝式呼吸防护装备等个人防护用品。作业现场应备用性能完好、满足救援要求的隔绝式呼吸防护装备。7.10 不应在同一管道上同时进行两处或两处以上的盲板抽堵作业。7.11 同一盲板的抽、堵作业,应分别办理盲板抽、堵作业票。一张作业票只能进行一块盲板的一个作业。7.12盲板抽堵作业时不得破坏管道原有的防静电积聚设施。8高处作业8.1作业
33、分级8.1.1 作业高度h按照 GB/T 3608 分为四个区段:2mh5m;5mh15m;l5mh30m;h30m。8.1.2 直接引起坠落的客观危险因素主要分为 9 种:a) 阵风风力五级(风速 8.0m/s)以上;b) 平均气温等于或低于 5的作业环境;c) 接触冷水温度等于或低于 12的作业;d) 作业场地有冰、雪、霜、油、水等易滑物;e) 作业场所光线不足或能见度差;f) 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距离小于表 1 的规定;表 1作业活动范围与危险电压带电体的距离危险电压带电体的电压等级/kV103563110220330500距离/m1.72.02.54.05.06.0g) 摆动,
34、立足处不是平面或只有很小的平面,即任一边小于 500mm 的矩形平面、直径小于500mm 的圆形平面或具有类似尺寸的其他形状的平面,致使作业者无法维持正常姿势;h) 存在有毒气体或空气中含氧量低于 19.5%的作业环境;i) 可能会引起各种灾害事故的作业环境和抢救突然发生的各种灾害事故。8.1.3 不存在 8.1.2 列出的任一种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 2 规定的 A 类法分级, 存在 8.1.2 列出的一种或一种以上客观危险因素的高处作业按表 2 规定的 B 类法分级。表 2高处作业分级分类法高处作业高度/m2h55h15l5h30h30AB级高处作业还包括在坡度大于 45的斜坡上面实施
35、的高处作业。级、级高处作业 还包括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GB 3087120229a) 在升降(吊装)口、坑、井、池、沟、洞等上面或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b) 在易燃、易爆、易中毒、易灼伤的区域或转动设备附近进行的高处作业;c) 在无平台、无护栏的塔、釜、炉、罐等化工容器、设备及架空管道上进行的高处作业;d) 在塔、釜、炉、罐等设备内进行的高处作业;e) 在邻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及设备的高处作业。级高处作业 还包括下列情形的高处作业:a) 在阵风风力为六级(风速 10.8 m/s)及以上情况下进行的强风高处作业;b) 在高温或低温环境下进行的异温高处作业;c) 在降雪时进行的
36、雪天高处作业;d) 在降雨时进行的雨天高处作业;e) 在室外完全采用人工照明进行的夜间高处作业;f) 在接近或接触带电体条件下进行的带电高处作业;g) 在无立足点或无牢靠立足点的条件下进行的悬空高处作业。8.2作业要求8.2.1高处作业人员应正确配戴符合 GB 6095 要求的安全带及符合 GB 24543 要求的安全绳。30m 以上高处作业应配备通讯联络工具。8.2.2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平台、吊笼、梯子、挡脚板、跳板等;脚手架的搭设、拆除和使用应符合GB 51210、GB 50484等有关标准要求。8.2.3高处作业人员不应站在不牢固的结构物、管道上进行作业;在彩钢板屋顶、
37、石棉瓦、瓦棱板等轻型材料上作业,应铺设牢固的脚手板并加以固定,脚手板上要有防滑措施;严禁在未固定、无防护设施的构件及管道上进行作业或通行。8.2.4在邻近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粉尘的放空管线或烟囱等场所进行作业时,应预先与作业属地生产人员取得联系, 并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 作业人员应配备必要的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防护装备 (如隔绝式呼吸防护装备、过滤式防毒面具或口罩等) 。8.2.5雨天和雪天作业时,应采取可靠的防滑、防寒措施;遇有五级风(含五级)以上、浓雾等恶劣气候,不应进行高处作业、露天攀登与悬空高处作业;暴风雪、台风、暴雨后,应对作业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立即处理。8.2.6作业时使
38、用的工具、材料、零件等应装入工具袋,攀爬钢梯上下时手中不应持物,不应投掷工具、材料及其他物品。易滑动、易滚动的工具、材料堆放在脚手架上时,应采取防坠落措施。8.2.7在同一坠落方向上,一般不得进行上下交叉作业,如需进行交叉作业,中间应设置安全防护层,坠落高度超过 24m 的交叉作业,应设双层防护。8.2.8因作业必需,临时拆除或变动作业对象的安全防护设施时,应经作业审批人员同意,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作业后应及时恢复。8.2.9拆除脚手架、防护棚时,应设警戒区并派专人监护,不应上下同时施工。8.2.10 作业票的有效期为作业项目的一个周期。当作业中断,再次作业前,应重新对环境条件和安全措施进行
39、确认。9吊装作业9.1作业分级吊装作业按照吊物质量m(吨)不同分为:a) 一级吊装作业:m100 ;b) 二级吊装作业:40m100;c) 三级吊装作业:m40。9.2作业要求GB 3087120229.2.1一、二级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质量虽不足 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三级吊装作业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作业方案应经审批。9.2.2不应靠近高架电力线路进行吊装作业。确需在电力线路附近作业时,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大于起重机械的倒塌半径并符合 DL 409 的要求;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作业。9.2.3吊装场所如有含危
40、险物料的设备、管道时,应制定详细吊装方案,并对设备、管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必要时停车,放空物料,置换后再进行吊装作业。9.2.4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对起重机械、吊具、索具、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安全状态,并签字确认。9.2.5大雪、暴雨、大雾、六级及以上大风时,不应露天作业。9.2.6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并按 GB 5082 规定的联络信号进行指挥。9.2.7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应经计算选择使用,不应超负荷吊装。9.2.8不应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土建专业审查核算,不应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9.2.9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
41、具、锚点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立即将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9.2.10吊装作业人应遵守如下规定:a) 按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b) 吊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吊起;c) 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吊物时应保持同步, 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应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 80;d) 下放吊物时,不应自由下落(溜) ;不应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e) 不应在起重机械工作时对其进行检修;不应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
42、器;f) 停工和休息时,不应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g) 以下情况不应起吊:1) 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2) 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3) 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索具打结,索具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无衬垫;4) 吊物质量不明,与其他吊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9.2.11司索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a) 听从指挥人员的指令,并及时报告险情;b) 不应用吊钩直接缠绕吊物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c)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设置应根据吊物重心位置确定,保证吊装过程中吊物平衡;起升吊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
43、否牢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吊篮、吊斗等不应装满;d) 吊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绳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e) 吊物就位前,不应解开吊装索具;f) 本文件 9.2.10 中与司索人员有关的不应起吊的情况,司索工应做相应处理。9.2.12监护人员应确保吊装过程中警戒范围区内没有非作业人员或车辆经过; 吊装过程中吊物及起重臂移动区域下方不得有任何人员经过或停留。9.2.13用定型起重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文件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采用行车进行吊装作业时应执行行车操作规程。GB 308712
44、022119.2.14作业完毕应做如下工作:a)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的电源开关应断开;b)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吊车,应将吊车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c) 吊索、吊具收回,放置到规定位置,并对其进行例行检查。10临时用电作业10.1在运行的生产装置、罐区和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内不应接临时电源,确需时应对周围环境进行可燃气体检测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本文件 5.4.2 的规定。10.2各类移动电源及外部自备电源,不应接入电网。10.3在开关上接引、拆除临时用电线路时,其上级开关应断电、加锁,并挂安全警示标牌,接、拆线路作业时,应有监护人在场。10
45、.4临时用电应设置保护开关,使用前应检查电气装置和保护设施的可靠性。所有的临时用电均应设置接地保护。10.5临时用电设备和线路应按供电电压等级和容量正确配置、使用,所用的电器元件应符合国家相关产品标准及作业现场环境要求,临时用电电源施工、安装应符合 GB 50194 的有关要求,并有良好的接地。10.6临时用电还应满足如下要求:a)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应使用相应防爆等级的电气元件,并采取相应的防爆安全措施;b)临时用电线路及设备应有良好的绝缘,所有的临时用电线路应采用耐压等级不低于 500V 的绝缘导线;c)临时用电线路经过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以及有高温、振动、腐蚀、积水及产生机械损伤等区域,不应有接
46、头,并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d)临时用电架空线应采用绝缘铜芯线,并应架设在专用电杆或支架上。最大弧垂与地面距离,在作业现场不低于 2.5m,穿越机动车道不低于 5m;e)沿墙面或地面敷设电缆线路应符合下列规定:电缆线路敷设路径应有醒目的警告标识;沿地面明敷的电缆线路应沿建筑物墙体根部敷设, 穿越道路或其他易受机械损伤的区域, 应采取防机械损伤的措施,周围环境应保持干燥;在电缆敷设路径附近,当有产生明火的作业时,应采取防止火花损伤电缆的措施;f)对需埋地敷设的电缆线路应设有走向标志和安全标志。电缆埋地深度不应小于 0.7m,穿越道路时应加设防护套管;g)现场临时用电配电盘、箱应有电压标识和危险标
47、识,应有防雨措施,盘、箱、门应能牢靠关闭并上锁管理;h)临时用电设施应安装符合规范要求的漏电保护器,移动工具、手持式电动工具应逐个配置漏电保护器和电源开关。10.7未经批准,临时用电单位严禁向其他单位转供电或增加用电负荷,以及变更用电地点和用途。10.8临时用电时间一般不超过 15 天,特殊情况不应超过 30 天。用于动火、受限空间作业的临时用电时间应和相应作业时间一致。用电结束后,用电单位应及时通知供电单位拆除临时用电线路。11动土作业11.1作业前,应检查工器具、现场支撑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11.2作业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警示灯。GB 3087
48、1202211.3在动土开挖前,应先做好地面和地下排水,防止地面水渗入作业层面造成塌方。11.4作业前,作业单位应了解地下隐蔽设施的分布情况,作业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使用适当工具人工挖掘,避免损坏地下隐蔽设施。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经采取保护措施后方可继续作业。11.5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a) 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逐层挖掘,不应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使用的材料、挖出的泥土应堆在距坑、槽、井、沟边沿至少 1m 处,堆土高度不得大于 1.5m;挖出的泥土不应堵塞下水道和窨井;b) 不应在土壁上挖洞攀登;c) 不
49、应在坑、槽、井、沟上端边沿站立、行走;d) 应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撑;作业过程中应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情况,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相应措施;e) 在坑、槽、井、沟的边缘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时,应保持适当距离,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确保安全;f) 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g) 不应在坑、槽、井、沟内休息。11.6 机械开挖时,必须避开构筑物、管线,在距管道边 1m 范围内应采用人工开挖;在距直埋管线 2m范围内必须采用人工开挖,避
50、免对管线或电缆造成影响。11.7动土作业人员在沟(槽、坑)下作业应按规定坡度顺序进行,使用机械挖掘时,人员不应进入机械旋转半径内;深度大于 2m 时应设置人员上下的梯子等,保证人员快速进出设施;两人以上同时挖土时应相距 2m 以上,防止工具伤人。11.7动土作业区域周围发现异常时,作业人员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11.8在生产装置区、罐区等危险场所动土时,监护人员应与所在区域的生产人员建立联系,当生产装置区、罐区等场所发生突然排放有害物质时,监护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11.9在生产装置区、罐区等危险场所动土时,遇有埋设的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管线、窨井等可能引起燃烧、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