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 7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决策法律审核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建立健全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物业公司” ) 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规范规章制度、 经济合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工作,促进经营管理合法合规,保障物业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物业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物业公司及所属各单位规章制度、 经济合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工作。所属各单位指物业公司各分公司和项目部。第三条第三条规章制度、 经济合同、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工作遵循统一管理、服务业务、分工协作、严密审慎、合法合规、尽职尽责的原
2、则。第四条第四条物业公司总法律顾问、 法律事务部、所属单位主管领导及项目法律联络员应当依据法律、法规、政策和规章制度履行职责,保证各单位经营管理活动依法合规,避免或者减少公司资产损失。第五条第五条各业务部门和所属单位应当重视法律事务人员提出的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消除法律风险。第二章 规章制度的法律审核2 / 7第六条第六条规章制度是指由各业务部门制订,以书面形式表达的,经审核批准后公布执行的,约束经营、管理、运行的规范性文件。操作规程、作业手册、标准、流程、规划、方案、意见,以及专业验收、考核、评比、评分、资质认定等发文,不属于本办法所称规章制度。第七条第七条各级业务部门根据
3、工作职责的要求, 研究制订相关规章制度并拟定草案后,应当由法律事务人员进行法律审核。第八条第八条法律事务部和所属单位主管领导、 项目法律联络员分别对总部机关和所属单位各业务部门送审的规章制度草案,从法律专业角度审核其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及其他制度,条款是否齐备、完整,设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否明确,表述是否准确。第九条第九条规章制度草案的法律审核期限为送审之日起 2 至 3个工作日。遇有重大、复杂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延长。第十条第十条法律事务人员审核后, 应当向送审部门出具规章制度法律审核意见书。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各级业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法律意见书提出的建议并修改完善后,报请各单位主管领
4、导审核批准。当有不同意见或特殊问题时,应当及时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若不能协商一致,法律事务人员有权保留意见。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物业公司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部、所属单位主管领导、项目法律联络员有权监督规章制度的实施,并对实施过3 / 7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第三章 经济合同的法律审核第十三条第十三条经济合同是指以公司作为合同一方主体与其他具有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组织等签订的有关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合同、委托服务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技术合同、担保合同、保险合同、融资类合同、合资合作类合同等。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物业公司及所属单位经济合同的谈判、起
5、草、评审、审批等工作参照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管理办法 (2016 年 5 月版)执行。第十五条第十五条各级业务部门在业务范围内对合同的可行性、经济性负责,法律事务人员通过签署审核意见或出具法律意见书等形式对合同的完整性、合法合规性进行审查。合同送法律事务人员审核之前,承办部门应提前对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资质、资信及履约能力进行充分了解和调查,并提供书面资料。资质、资信材料指合同另一方当事人的营业执照、资格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特种经营许可证等。法律事务人员要认真全面审核有关资料,评估法律风险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最大限度降低风险。第十六条第十六条经济合同草稿的法
6、律审核期限为送审之日起 2 至3 个工作日。遇有重大、复杂等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法律事务人员审核后,应当出具审核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七条各级业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法律意见书提出的建4 / 7议并修改完善后,根据物业公司合同审批流程,报请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当有不同意见或特殊问题时,应当及时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若不能协商一致,法律事务人员有权保留意见。第十八条第十八条法律事务人员应当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对普遍使用的具有重大影响的, 需要统一规范的经济合同, 制定合同范本、示范条款,在各业务部门和所属单位内推广使用。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各级业务部门应当将使用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建议,及时反馈给法律事务人
7、员做适当修改和完善。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法律事务人员有权监督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和应用,有权参与经济合同的变更、解除和争议的解决。第四章 重要决策的法律审核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重要决策是涉及公司分立、并购、 破产、解散、增减资本以及重组改制、重大投融资、制订和修改公司章程、产权(股权)变动、对外担保、知识产权等对公司生存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营决策,包含物业公司领导班子会定义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法律事务人员应当全面参与公司重要决策,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提供相关法律服务,就重要决策中存在的法律风险发表意见,提出防范法律风险的措施。为保证重要决策的合法合规,法律事务人员应
8、当在重要决策前提前介入。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重要决策法律审核应把握以下关键点:5 / 7(一) 项目的主体是否合法, 内容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 法规、规章和行业政策;(二) 项目操作是否存在法律障碍和法律隐患;(三) 项目决策是否依法律程序作出决议;(四) 项目是否进行了法律尽职调查, 目标企业债权债务是否清楚全面,是否存在或隐含重大诉讼事项;(五) 项目履行中的程序设置机制、担保机制、付款机制、运作机制是否科学;(六) 其他应当论证的事项。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经公司领导研究决定需要上报和物业公司上级主管单位或部门要求上报的重大决策,应当事先由法律事务人员出具法律审核意见书,经公司领导审核同意
9、后按要求上报。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各业务部门和所属单位需报物业公司批准、涉及法律问题的重要决策事项,在正式报请决策前 10 个工作日应将项目资料、决策事项等提交法律事务部进行法律审核。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各业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重要决策法律审核意见书提出的建议并修改完善后,报请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当有不同意见或特殊问题时,应当及时沟通、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若不能协商一致,法律事务人员有权保留意见。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物业公司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部、所属单位主管领导、项目法律联络员有权监督重要决策的实施,并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提出法律风险防范意见或改正措施。第五章 附 则6 / 7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物业公司及所属单位依照本办法执行。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物业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附件:法律审核意见书7 / 7附件: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律审核意见书编号:编号:xx-201xx-201 0000送审人:送审人:年年月月日日审核审核文件文件送审送审日期日期年月 日送审送审单位单位送审人送审人联系联系电话电话审结审结日期日期年月 日审核人审核人复核人复核人核准人核准人审核依据:审核依据:法律意见:法律意见:其他建议:其他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