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 10 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法律事务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规范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业公司” )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公司依法经营,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物业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物业公司及所属各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管理。所属各单位指物业公司各分公司和项目部。 第三条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法律事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法律工作基础建设、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经济合同法律审核、重要决策法律审核、授权委托书法律审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普法宣传教育、外聘法律事务机构管理、法律事务规章制度管
2、理等内容。 第四条第四条 物业公司法律事务工作努力实现“最小风险、最少纠纷、 最大价值” , 促进法律事务工作由事务型向管理型、价值创造型转变。 第二章 法律工作基础建设 第五条第五条 物业公司建立总法律顾问制度。 总法律顾问是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直接对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负责。总法律顾问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履行下 2 / 10 列职责: (一) 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管理工作, 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 (二)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等重要决策会议, 参与企业重要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 (三) 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 建
3、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四) 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建立项目法律联络员制度; (五) 对企业及所属单位违反法律、 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 (六) 指导所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 (七) 其他应当由总法律顾问履行的职责。 第六条第六条 法律事务部是物业公司法律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根据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 ,结合企业实际履行相应职责,具体职责如下: (一) 建立健全公司法律保障工作体系,指导、管理物业公司法律风险防范机制建设; (二) 处理公司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 (三) 对损害公司合法权益、 损害出资人合法权益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
4、见和建议; 3 / 10 (四) 在法律事务工作中独立发表法律意见, 不受干涉; (五) 负责物业公司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要决策、授权委托书的法律审核; (六) 组织编制和发布物业公司的合同示范文本, 监督、指导合同示范文本的推广应用; (七) 负责所属单位通过发送律师函催缴物业费和指导所属单位提起诉讼催缴物业费; (八) 负责物业公司重大经济纠纷案件管理和协调、 代理物业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案件; (九) 负责对物业公司及所属单位经济纠纷案件的指导和备案,并录入中国铁建法律合规管理系统; (十) 对物业公司及所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进行指导、检查、考核等; (十一) 组织实施法制宣传教育活动,
5、组织法律法规的培训; (十二) 负责物业公司及所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的队伍建设,建立项目法律联络员管理制度; (十三) 对外聘法律事务机构进行管理。 第七条第七条 法律事务部应配备专职法律事务人员, 根据本规定第六条履行职责。 第八条第八条 所属各单位主管领导是各单位法律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单位应配备专兼职项目法律联络员。项目法律联 4 / 10 络员由所属单位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担任,对所属单位主管领导负责,接受物业公司法律事务部的监督指导。 第九条第九条 法律事务部和所属单位主管领导及项目法律联络员应认真解答本单位各业务部门咨询的法律问题,为各项经营管理和业务活动提供口头或书面法律咨询意见。
6、第十条第十条 各单位应当支持法律事务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为开展法律事务工作提供组织、经费、物资、人员等保障。开展法律事务工作的经费应当在年初预算中予以落实。 第三章 规章制度法律审核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法律事务部是物业公司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的归口部门。所属单位规章制度法律审核的归口部门是项目法律联络员所在的部门。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制度是指由各业务部门制定,以书面形式表达的,经审核批准后公布执行的,约束经营、管理、运行的规范性文件。 操作规程、作业手册、标准、流程、规划、方案、意见,以及专业验收、考核、评比、评分、资质认定等发文,不属于本规定所称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规章
7、制度法律审核具体规定参见 中铁建 (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大决策法律审核办法 (2016 年版) 。 第四章 经济合同法律审核 5 / 10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法律事务部是物业公司经济合同法律审核的归口部门。所属单位经济合同法律审核的归口部门是项目法律联络员所在的部门。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本规定所称经济合同是指公司作为合同一方主体与其他具有平等民事主体的法人、组织等签订的有关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但不限于物业服务合同、委托服务合同、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技术合同、 担保合同、 保险合同、 融资类合同、 合资合作类合同等。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经济合同法律
8、审核具体规定参见 中铁建 (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规章制度、经济合同、重大决策法律审核办法 (2016 年版) 。 第五章 重要决策法律审核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法律事务部是物业公司重要决策法律审核的归口部门。所属单位重要决策法律审核的归口部门是项目法律联络员所在的部门。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本规定所称重要决策是涉及公司分立、并购、破产、解散、增减资本以及重组改制、重大投融资、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产权(股权)变动、对外担保、知识产权等对公司生存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经营决策,包含物业公司领导班子会定义的其他重大决策事项。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重要决策法律审核具体规定参见 中铁建 (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规
9、章制度、经济合同、重大决策法律 6 / 10 审核办法 (2016 年版) 。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物业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为总法律顾问、法律事务部、所属单位主管领导、项目法律联络员参与重要决策法律审核创造条件。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各业务部门和所属单位需报物业公司批准、涉及法律问题的重要决策事项,在正式报请决策前十个工作日应将项目资料、决策事项等提交法律事务部进行法律审核。 第六章 授权委托书法律审核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党群综合部是物业公司授权委托书的归口管理部门,法律事务部是物业公司授权委托书法律审核的归口部门。所属单位授权委托书法律审核的归口部门是项目法律联络员所在的部门。 第二十三条
10、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授权委托书,是指物业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及物业公司有关规定委托他人在委托范围和委托期限内办理公司事务的书面证明文件。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物业公司及所属单位授权委托书的管理工作应遵循归口分类管理、程序规范、权责明确、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未经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所属单位负责人授权,任何人不得以公司名义擅自对外签署合同和做出引起法律后果的承诺。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外部单位与我方签订经济合同,非法定代 7 / 10 表人签字的,必须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文件及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授权委托书法律审核具体规定参见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授
11、权委托书法律审核办法(2016 年版) 。 第七章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法律事务部是物业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的归口管理部门。所属单位法律纠纷案件的归口管理部门是项目法律联络员所在的部门。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所称法律纠纷案件, 是指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和可能引发诉讼、仲裁的各类事件。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物业公司对法律纠纷案件处理,在遵循“谁造成案件,谁负责处理,谁造成损失,谁承担责任”原则基础上,实行分层分类管理。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构成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和物业公司发生的案件,由法律事务部直接或参与进行案件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仲裁或者可能引起
12、诉讼、仲裁的事件: (一) 涉案金额超过 10 万元人民币的; (二) 物业公司及所属单位作为诉讼当事人且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 (三) 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8 / 10 (四) 其他涉及出资人和物业公司重大权益或者具有国内外重大影响的。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涉案金额 10 万元人民币(含 10 万元人民币)以下的案件,由发案单位负责处理(发案单位认为需要报告物业公司法律事务部直接或参与处理的除外) 。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物业费起诉案件依据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费收缴涉法工作实施细则(2016 年版)执行。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物业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发生的
13、所有诉讼、仲裁案件均需按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2016 年版)报法律事务部备案,并集团公司要求录入中国铁建法律合规管理系统。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具体规定参见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办法 (2016年版) 。 第八章 普法宣传教育工作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 法律事务部是物业公司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所属单位普法宣传教育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是项目法律联络员所在的部门。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 普法宣传教育工作可以采用法制讲座、法律知识竞赛、内部刊物发表普法类文章或案例汇编、张贴宣传海报、建立微信群、QQ 群等形式进行宣
14、传。 9 / 10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 物业公司及所属各单位应积极组织开展丰富多彩的普法宣传教育活动,促进公司合规文化建设。 第九章 外聘法律事务机构管理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 法律事务部是公司外聘法律事务机构的归口管理部门。所属各单位项目法律联络员应当在法律事务部的指导下,协助本单位主管领导做好与外聘法律事务机构之间的沟通、协调与配合工作。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物业公司及所属各单位需要外聘法律事务机构时,应当在中国铁建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或物业公司合格供应商名录中选择外聘法律事务机构。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 物业公司法律事务部应对外聘法律事务机构进行备案和评价管理。根据备案情况,适时对外聘法律
15、事务机构的工作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 物业公司外聘法律事务机构管理具体工作要求,适用于中铁建(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外聘法律事务机构管理办法 (2016 年版)的相关规定。 第十章 法律事务规章制度管理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 法律事务部是物业公司法律事务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所属单位法律事务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是项目法律联络员所在的部门。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 物业公司法律事务规章制度的条款应明确所属单位是否需要另行制定实施细则。未明确提出要求的, 10 / 10 所属单位可以参照法律事务部制定的规章制度执行。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 规章制度在实际运行中, 如发现任何疑问,所属单位项目法律联络员都应当及时将问题反馈给法律事务部,以便解决问题和完善规章制度。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 法律事务部负责物业公司法律事务规章制度的拟定、修订、发布、废止、解释等工作。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由物业公司法律事务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原 中铁建 (北京)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 (中铁建物综201411 号)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