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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动金融智选平台融 360 2018 年4月中国房贷市场报告 .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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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毕节市文化广电旅游局权责清单目录(2019 年版)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权力依据 责任事项 责任事项 依据 责任科室 追责对象范围 备注1 行政许可文物保护单位修缮或实施原址保护措施审批文物保护法(2017 年 11 月 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二十条 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无法实施原址保护,必须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2、;迁移或者拆除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批准前须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不得拆除;需要迁移的,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批准。依照前款规定拆除的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中具有收藏价值的壁画、雕塑、建筑构件等,由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文物收藏单位收藏。本条规定的原址保护、迁移、拆除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列入建设工程预算。第二十一条 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

3、有人负担。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三

4、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文物和非遗科,政务窗口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2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2 行政许可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审核文物保护法(2017 年 11 月 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十七条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

5、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

6、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文物和非遗科,政务窗口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3 行政许可博物馆藏品取样审批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文化部 1986 年)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671 号)第 4

7、64 项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 129 号)附件 2 第 87 项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

8、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文物和非遗科,政务窗口单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承接省级委托下放4 行政许可对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保护法(2017 年 11 月 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三十四条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结果,应当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 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

9、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文物和非遗科,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 承接省级委托下放3文物作为科研标本的许可考古发掘的文物,应当登记造册,妥善保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移交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或者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指定的国有博物馆、图书馆或者其他国有收藏文物的单位收藏。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从事考古发掘的单位可以保留少量出土文物作为科研标本。 考古发掘的文物,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占。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 129 号)附件 2 第

10、 78 项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政务窗口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5 行政许可对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二、三级文物的审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17 年国务院令第 687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三十二条 修复、

11、复制、拓印馆藏二级文物和馆藏三级文物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修复、复制、拓印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 129 号)附件 2 第 79 项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

12、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文物和非遗科,政务窗口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承接省级委托下放6 行政许可对设立文物商店的许可及对文物商店销售文物的审核文物保护法(2017 年 11 月 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三条 文物商店应当由省、自

13、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依法进行管理。文物商店不得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不得设立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第五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建立文物购销、拍卖信息与信用管理系统。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记录,并于销售、拍卖文物后三十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根据2017 年 10 月 7 日国务院令第 687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部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

14、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文物和非遗科,政务窗口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承接省级委托下放4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四十条 设立文物商店,应当依照

15、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决定批准的,发给批准文件;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第四十三条 文物商店购买、销售文物,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应当记录文物的名称、图录、来源、文物的出卖人、委托人和买受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以及成交价格,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接受备案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为其保密,并将该记录保存 75 年。 文物行政主管部

16、门应当加强对文物商店和经营文物拍卖的拍卖企业的监督检查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 129 号)附件 2 第 81 项、第 82 项7 行政许可对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从事文物拍卖经营活动的初审及拍卖企业拍卖文物的审核贵州省文物保护条例(2017 年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7 第 22 号)第二十二条 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应当取得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文物拍卖许可证。省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文物拍卖许可证进行审批和监督管理,审批事项结果向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 拍卖企业拍卖文物前

17、,应当报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并提供下列材料:(一)拟拍卖文物的名称;(二)拟拍卖文物的图录;(三)拟拍卖文物的来源说明;(四)委托人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或者有效证照号码。第二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拟拍卖的文物,应当征求有关文物鉴定专业机构或者专家的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

18、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文物和非遗科,政务窗口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承接省级委托下放5意见,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对符合国家规定的拍卖条件的,应当作出审核同意的书面决定,并在拍卖公告发布日 15 日前,将拟拍卖的文物的资料及审核意见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对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拍卖条件的,应当作

19、出不同意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省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拟拍卖的文物,不能确定是否可以拍卖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20 日内报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 129 号)附件 2 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事项目录第 83 项、第 84 项8 行政许可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机关、部队、团体、企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市辖区设立广播电视站,中央驻黔单位、省属企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审批除外)广播电视管理条例(2017 年 2017 年国务院令第676 号)第十五条 乡、镇设

20、立广播电视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负责审核,并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审批。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设立有线广播电视站的,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审批。贵州省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设立广播电视台(站),必须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逐级上报省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审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证照。 省人民政府关于第二批取消、下放管理层级、转变管理方式、合并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贵州省人民政府令第 129 号)附件 2 第 104 项1.受理责任:公示法定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不予受

21、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书面决定;不予许可应告知理由,并告知相对人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4.送达责任:在规定期限内 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证件;建立信息档案;公开有关信息。 5.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6.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三十二、三十四、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四十二、四十四、六十一条。广播电视与传媒管理科,政务窗口单单位法定代表人、分管领导、科室(基层单位)负责人、具体承办人承接省级委托下放9 行政许可设置卫星地面接收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第 638 号令修改)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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