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博士学位点介绍080104 工程力学工 程 力 学 是 宁 波 大 学 首 批 博 士 点 之 一 , 于 2007 年 6 月 开 始 招 收 博 士 生 。 学 科 在 朱 兆 祥教 授 和 王 礼 立 教 授 的 带 领 下 , 重 点 发 展 了 爆 炸 力 学 和 冲 击 动 力 学 。 学 科 曾 经 是 中 国 力 学 学会 爆 炸 力 学 专 业 委 员 会 主 任 委 员 单 位 , 近 年 来 又 大 力 发 展 了 压 电 器 件 力 学 和 近 海 工 程 结 构力 学 的 跨 学 科 研 究 , 是 中 国 力 学 学 会 电 子 电 磁 器 件 力 学 工 作 组
2、 的 创 建 单 位 和 首 任 组 长 单 位 。学 科 依 托 浙 江 省 重 中 之 重 学 科 和 教 育 部 冲 击 与 安 全 工 程 重 点 实 验 室 , 经 过 20 余 年 研 究 积 累 ,部 分 科 研 成 果 曾 获 2012 年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二 等 奖 、 2013 年 宁 波 市 科 学 技 术 二 等 奖 、 2006 年 教育 部 自 然 科 学 一 等 奖 和 宁 波 市 科 技 进 步 一 等 奖 等 奖 项 。 力 学 学 科 建 设 长 期 受 到 浙 江 省 “重 中之 重 ”等 计 划 支 持 , 更 于 2017 年 进 入 国 家
3、“双 一 流 ”建 设 学 科 名 单 。 工 程 力 学 博 士 生 导 师均 有 主 持 国 家 级 科 研 项 目 的 科 学 研 究 经 历 , 科 研 成 果 丰 富 。 工 程 力 学 学 科 有 丰 富 的 学 术 交流 活 动 , 每 年 有 大 量 的 国 际 知 名 学 者 来 校 作 报 告 , 开 展 学 术 合 作 。 在 本 学 科 研 读 的 研 究 生所 有 科 研 方 向 均 有 国 家 级 科 研 项 目 支 持 , 学 生 可 接 受 良 好 的 基 础 知 识 教 育 和 科 研 能 力 训 练 ,有 较 多 的 国 际 学 术 交 流 机 会 , 能
4、快 速 进 入 工 程 力 学 研 究 的 技 术 前 沿 , 尽 早 开 始 从 事 高 水 平专 业 研 究 的 职 业 生 涯 。目 前 本 学 科 形 成 了 以 下 稳 定 的 研 究 方 向 :1、 材 料 动 态 力 学 行 为 及 应 力 波2、 结 构 冲 击 动 力 学3、 智 能 材 料 固 体 力 学 与 波 传 播4、 复 合 材 料 力 学 与 材 料 耐 久 性5、 机 械 制 造 与 工 艺 力 学学 位 点 负 责 人 王 骥 教 授 : 美 国 普 林 斯 顿 ( Princeton) 大 学 土 木 工 程 系 博 士 , 工 程 力 学 博士 点 负 责
5、 人 。 王 骥 博 士 自 2002 年 9 月 起 担 任 宁 波 大 学 钱 江 学 者 特 聘 教 授 , 现 任 宁 波 市 压 电器 件 技 术 重 点 实 验 室 主 任 和 曙 光 -宁 波 大 学 高 性 能 计 算 联 合 实 验 室 主 任 , 从 事 压 电 声 波 谐 振器 的 设 计 和 分 析 理 论 的 研 究 。 他 主 持 的 石 英 晶 体 研 究 项 目 在 日 本 精 工 爱 普 生 (Seiko Epson)公司 获 得 公 司 科 研 二 等 奖 。 王 骥 教 授 在 谐 振 器 相 关 的 研 究 工 作 有 多 项 美 国 专 利 和 中 国
6、 发 明 专利 。 他 负 责 的 研 究 项 目 包 括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重 点 项 目 、 浙 江 省 重 大 科 技 攻 关 项 目 、 浙 江省 重 点 科 技 创 新 团 队 和 宁 波 市 的 多 个 科 技 项 目 。 王 骥 教 授 多 次 应 邀 在 国 际 会 议 和 科 研 机 构作 大 会 报 告 和 邀 请 报 告 。 王 骥 教 授 是 IEEE 的 三 个 学 术 会 议 的 技 术 程 序 委 员 会 委 员 , 也 是 国家 和 地 方 多 个 部 门 和 项 目 的 技 术 评 审 专 家 。 他 是 中 国 力 学 学 会 电 子 电 磁
7、器 件 力 学 专 业 工 作组 的 创 建 组 长 , 也 是 国 际 电 工 委 员 会 (International ElectrotechnicalCommission)第 49 技 术 委员 会 的 专 家 。 王 骥 教 授 从 2015 年 起 担 任 国 际 期 刊 Structural Longevity 的 主 编 。 王 骥 教 授 也是 多 所 大 学 的 客 座 教 授 和 兼 职 博 士 生 导 师 。董新龙 教 授 : 中 国 科 技 大 学 近 代 力 学 系 博 士 。 一 直 从 事 材 料 和 结 构 在 冲 击 载 荷 作 用 下的 动 态 响 应 、
8、爆 炸 力 学 、 冲 击 工 程 、 机 械 零 件 失 效 分 析 方 面 的 研 究 及 教 学 工 作 , 主 要 承 担1“材 料 力 学 ”“材 料 科 学 基 础 ”“工 程 材 料 ”本 科 课 程 及 “材 料 动 力 学 ”“高 等 材 料 动 力 学 ”“高 分 子 材 料 力 学 性 能 ”等 硕 士 、 博 士 研 究 生 课 程 教 学 。 作 为 主 要 成 员 获 得 浙 江 省 科 学 技 术2 等 奖 和 宁 波 市 科 技 进 步 1 等 奖 , 发 表 论 文 70 余 篇 。 入 选 浙 江 省 151 人 才 工 程 , 为 中 国 力 学学 会 爆
9、 炸 力 学 专 业 委 员 会 冲 击 动 力 学 组 委 员 , 中 国 岩 石 力 学 与 工 程 学 会 工 程 安 全 与 防 护 分会 理 事 、 宁 波 市 材 料 学 会 理 事 。王 永 刚 教 授 : 中 国 工 程 物 理 研 究 院 博 士 , 主 要 从 事 材 料 与 结 构 的 冲 击 动 力 学 行 为 研 究 。主 持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 项 目 4 项 , 国 防 基 础 科 研 项 目 1 项 , 省 市 级 项 目 多 项 。 在 Mechanics of Materials Journal of Applied Physics 、 Mate
10、rials Science & Engineering A 、 Optics and Lasers in Engineering 、 物 理 学 报 、 固 体 力 学 学 报 等 国 内 外 重 要 学 术 期 刊 上 发 表 论 文 40 余 篇 。 获 宁 波 市 科 技 进 步 奖 二 等 奖 1 项 , 排 名 第 一 。2009 年 入 选 浙 江 省 151 人 才 工 程 第 三 层 次 ; 2013 年 入 选 省 高 等 学 校 中 青 年 学 科 带 头 人 培 养对 象 ; 2015 年 入 选 宁 波 市 领 军 和 拔 尖 人 才 工 程 培 养 对 象 第 二 层
11、 次 。周风华教授:日 本 东 京 大 学 博 士 , 省 部 共 建 冲 击 与 安 全 教 育 部 重 点 实 验 室 主 任 。 中 国工 程 物 理 研 究 院 开 放 实 验 室 学 术 委 员 , 北 京 理 工 大 学 爆 炸 科 学 与 技 术 国 家 重 点 实 验 室 学 术委 员 , 中 国 力 学 学 会 爆 炸 力 学 专 业 委 员 会 委 员 , 中 国 力 学 学 会 爆 炸 力 学 专 业 委 员 会 冲 击 动力 学 专 业 组 组 长 。 曾 任 日 本 航 空 宇 宙 技 术 研 究 所 特 别 研 究 员 , 美 国 约 翰 霍 普 金 斯 大 学 研
12、 究科 学 家 , 2006 年 回 国 全 职 任 宁 波 大 学 特 聘 教 授 , 2008 年 获 聘 浙 江 省 高 校 “钱 江 学 者 “特 聘教 授 。 在 国 内 外 刊 物 上 发 表 研 究 论 文 50 余 篇 , 获 国 外 专 利 2 项 , 国 内 专 利 6 项 。 获 国 家 自然 科 学 奖 二 等 奖 1 项 , 浙 江 省 科 学 技 术 奖 二 等 奖 项 1 项 , 宁 波 市 科 技 进 步 奖 一 等 奖 1 项 。朱 珏 教 授 : 中 国 科 学 技 术 大 学 博 士 , 博 士 生 导 师 , 英 国 伯 明 翰 大 学 、 美 国 南
13、卫 理 公 会大 学 访 问 学 者 。 主 要 从 事 材 料 与 结 构 的 冲 击 动 力 学 行 为 研 究 , 包 括 冷 弯 钢 结 构 的 静 、 动 态稳 定 性 分 析 ; 钢 结 构 的 优 化 分 析 ; 海 水 侵 蚀 混 凝 土 的 耐 久 性 分 析 。 主 持 国 家 自 然 科 学 基 金项 目 2 项 , 省 部 级 项 目 3 项 , 市 级 项 目 1 项 。 先 后 在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echanical Sciences 、 Acta Mechanica Solida Sinica 、 International J
14、ournal of Impact Engineering 、 Engineering Failure Analysis 、 Construction and Build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全体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合伙企业应当将被继承合伙人的财产份额退还该继承人。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注:也可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在本条约定其它退还办法)。第二十六条 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该退伙人应当依照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规定分担亏损。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
15、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第九章 争议解决办法第二十七条 合伙人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的,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合伙协议中未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章 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第二十八条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9(一)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五)合伙
16、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六)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第二十九条 合伙企业清算办法应当按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第三十条 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第十一章 违约责任第三十一条 合伙人违反合伙协议的,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第十二章 其他事项第三十
17、二条 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注:也可根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九条第二款另行约定),可以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第三十三条 商事主体登记事项以商事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四条 本合伙协议如与企业以往合伙协议有矛盾以本合伙协议为准,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有抵触,以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为准,10并相应修改本合伙协议。本合伙协议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五条 本合伙协议于 年 月 日订立。全体合伙人签署:注:涉及签署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有权签字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年 月 日绳绳维护及管理所必需的批文。(18) 负责协调本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并按照工程进度计划向项目公司提供项目建设用地。(19) 督促与本项目相关的单位及时提供建设所需的相关资料。(20)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为乙方的融资提供相应支持和帮助。(21) 提供本项目的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纳入项目所在县(市)本级一般性财政支出预算及中长期财政规划的决议。(22) 在乙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形下,项目所在县(市)政府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按时支付政府可行性缺口补助。(23) 合作协议及本合同所约定的其他义务。第四章 乙方权利义务第 5 条 乙方权利义务5.01 乙方权利(1) 在合作期限内享有本项目投资、建设和运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