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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标准规范GB-T 37140-2018检验检测实验室技术要求验收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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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I C S9 1.0 4 0.1 0P3 3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国 家 标 准G B/T3 7 1 4 02 0 1 8检验检测实验室技术要求验收规范T e c h n i c a l r e q u i r e m e n t sa c c e p t a n c e s p e c i f i c a t i o nf o r i n s p e c t i o na n dt e s t i n g l a b o r a t o r y2 0 1 8 - 1 2 - 2 8发布2 0 1 9 - 0 7 - 0 1实施国 家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总 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

2、会发 布目次前言1范围12规范性引用文件13术语和定义34总则45选址及平面布局4 5.1 一般要求4 5.2 评估和控制主项46建筑、 结构及装饰装修5 6.1 一般要求5 6.2 评估和控制主项6 6.3 要素指标及遵循的标准规范97给排水系统9 7.1 一般要求9 7.2 评估和控制主项1 0 7.3 要素指标及遵循的标准规范1 18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1 2 8.1 一般要求1 2 8.2 评估和控制主项1 2 8.3 要素指标及遵循的标准规范1 59建筑电气1 6 9.1 一般规定1 6 9.2 评估和控制主项1 6 9.3 要素指标及遵循的标准规范1 81 0 气体管道1 9 1 0

3、.1 一般要求1 9 1 0.2 评估和控制主项1 9 1 0.3 要素指标及遵循的标准规范2 01 1 实验室家具2 1 1 1.1 一般要求2 1 1 1.2 评估和控制主项2 1 1 1.3 要素指标及遵循的标准规范2 21 2 智能与控制2 2 1 2.1 一般要求2 2 1 2.2 评估和控制主项2 2G B/T3 7 1 4 02 0 1 8 1 2.3 要素指标及遵循的标准规范2 41 3 安全与防护2 5 1 3.1 一般要求2 5 1 3.2 评估和控制主项2 5 1 3.3 要素指标及遵循的标准规范2 61 4 节能与环保2 7 1 4.1 一般要求2 7 1 4.2 评估

4、和控制主项2 7 1 4.3 要素指标及遵循的标准规范2 81 5 设计审查及使用验收2 8 1 5.1 一般要求2 8 1 5.2 评估和控制主项2 8 1 5.3 要素指标及遵守的标准规范3 0附录A( 资料性附录) 常见实验室建筑平面设计评估指导3 1附录B( 资料性附录) 实验室用电负荷计算3 3G B/T3 7 1 4 02 0 1 8前 言 本标准按照G B/T1.12 0 0 9给出的规则起草。本标准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提出。本标准由全国实验室仪器及设备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 A C/T C5 2 6) 归口。本标准起草单位: 惠诺德( 北京) 科技有限公司、 清华大学建筑设计研究

5、院有限公司、 机械工业仪器仪表综合技术经济研究所、 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品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 云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技术中心、 深圳市华测实验室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通标标准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苏州U L美华认证有限公司、 旭德自控系统( 上海) 有限公司、 广东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检验检疫技术中心、 德阳中测科技有限公司、 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 中国计量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黄建宇、 张桂玲、 盛文革、 李秀英、 王成城、 刘建华、 祁安全、 何晓燕、 佘协桂、杨玲春、 侯乐锡、 仝大伟、 陈芸、 徐华、 何能、 覃欣、 李思远、 刘玖玲、 刘动、 崔艳辉、

6、周溯、 王磊、 寇怀江、黄星海、 谯枫、 卫军、 张弘、 吕新新、 黄宇。G B/T3 7 1 4 02 0 1 8 检验检测实验室技术要求验收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检验检测实验室技术要求的验收规范, 包括设计与建设验收的总则、 选址及平面布局、 建筑结构及装饰装修、 给排水系统、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 建筑电气、 气体管道、 实验室家具、 智能与控制、 安全与防护、 节能与环保、 设计审查及使用验收等。本标准适用于新建、 改建、 扩建的检验检测实验室的设计和建设, 以及建设方对设计文件的审查和使用验收。本标准不适用于生物安全、 动植物检验、 净化及医学实验室。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

7、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 适用于本文件。G B2 8 9 4 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 B3 0 9 5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 B3 8 3 6.1 4 爆炸性环境 第1 4部分: 场所分类 爆炸性气体环境G B4 9 6 2 氢气使用安全技术规程G B5 7 4 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 B6 5 6 6 建筑材料放射性核素限量G B/T6 6 8 2 分析实验室用水规格和试验方法G B/T7 1 4 4 气瓶颜色标志G B7 2 3 1 工业管道的基本识别色、 识别符号和安全标识G

8、B8 9 7 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 B/T9 3 6 12 0 1 1 计算机场地安全要求G B/T1 0 0 7 1 城市区域环境振动测量方法G B/T1 1 6 5 1 个体防护装备选用规范G B1 2 3 4 8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 B1 3 4 9 5.12 0 1 5 消防安全标志 第1部分: 标志G B1 3 6 9 0 化学品分类和危险性公示通则G B1 5 2 5 8 化学品安全标签编写规定G B1 5 6 0 3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 B1 5 6 3 0 消防安全标志设置要求G B1 6 2 9 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 B/T1 8 0 3 9.42

9、 0 1 7 电磁兼容 环境 工厂低频传导骚扰的兼容水平G B/T1 8 2 0 4.5 公共场所卫生检验方法G B1 8 5 8 0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1G B/T3 7 1 4 02 0 1 8G B1 8 5 8 4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木家具中有害物质限量G B1 8 5 9 7 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 B1 8 8 7 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 B/T1 8 8 8 3 室内空气质量标准G B1 9 4 8 9 实验室 生物安全通用要求G B2 0 4 2 5 皂素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 B/T2 4 7 7 7 化学品理化及其危险性检测实

10、验室安全要求G B2 4 8 2 0 实验室 家具通用技术条件G B/T2 7 0 2 5 检测和校准实验室能力的通用要求G B/T2 7 4 7 6.1 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1部分: 总则G B/T2 7 4 7 6.2 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2部分: 电气因素G B/T2 7 4 7 6.5 检测实验室安全 第5部分: 化学因素G B/T3 2 1 4 6.1 检验检测实验室设计与建设技术要求 通用要求G B5 0 0 0 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 B5 0 0 1 5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 B5 0 0 1 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 B5 0 0 1 9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 B

11、5 0 0 2 8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 B5 0 0 2 9 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 附条文说明)G B5 0 0 3 0 氧气站设计规范G B5 0 0 3 1 乙炔站设计规范G B5 0 0 3 3 建筑采光设计标准G B5 0 0 3 4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 B5 0 0 5 0 工业循环冷却水处理设计规范G B5 0 0 5 2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 B5 0 0 5 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 B5 0 0 5 5 通用用电设备配电设计规范G B5 0 0 5 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 B5 0 0 5 8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 B/T5 0 0 6 5 交流电气装置接地设计规范

12、G B5 0 0 6 8 建筑结构可靠度设计统一标准G B5 0 0 7 3 洁净厂房设计规范G B5 0 0 8 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 B5 0 1 1 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 B5 0 1 1 8 民用建筑隔声设计规范G B5 0 1 4 0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 B5 0 1 7 4 数据中心设计规范G B5 0 1 7 7 氢气站设计规范G B5 0 1 8 5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 B5 0 1 8 9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2G B/T3 7 1 4 02 0 1 8G B5 0 1 9 3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 B5 0 2 1 0

13、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 B5 0 2 2 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 B5 0 2 2 3 建筑抗震鉴定标准G B5 0 2 4 2 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 B5 0 2 6 4 工业设备及管道绝热工程设计规范G B5 0 3 1 4 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 B5 0 3 2 5 民用建筑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 B5 0 3 3 9 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 B5 0 3 4 6 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G B5 0 3 5 2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 B5 0 3 7 0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 B5 0 4 6 3 隔振设计规范G B5 0 5 5 5 民用建筑节水设计

14、标准G B5 0 5 9 12 0 1 1 洁净室施工及验收规范G B5 0 7 3 6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 B5 0 7 6 3 无障碍设计规范G B5 0 9 7 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 B Z1 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 B Z2.1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 化学有害因素G B Z2.2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2部分: 物理因素G B Z1 5 8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G B J8 7 工业企业噪声控制设计规范J B/T6 4 1 2 排风柜J G/T2 2 2 实验室变风量排风柜J G J6 7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 G J9

15、 1 科学实验建筑设计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3.1 要素指标 e s s e n t i a l i n d i c a t o r构成满足检验检测实验室工艺技术验收要求的主要因素和技术指标。3.2 技术要求 t e c h n i c a l r e q u i r e m e n t s为达成实验室特定功能而提出的工艺要求。3.3 值班供暖 s t a n d b yh e a t i n g在非工作时间或中断使用的时间内, 为使实验室保持最低室温要求而设置的供暖。3G B/T3 7 1 4 02 0 1 83.4 工艺性空调 i n d u s t r i a l

16、 a i r c o n d i t i o n i n gs y s t e m为满足设备工艺要求为主, 室内人员舒适感为辅的具有较高温度、 湿度、 洁净度等级要求的空调系统。3.5实验室家具 l a b o r a t o r yf u r n i t u r e实验用的成套实验台、 设备台、 天平台、 通风柜、 排气罩、 试剂柜( 架) 等的总称。4 总则4.1 新建检验检测实验室的设计应满足主体建筑的安全评价、 环境评价、 职业卫生评价及节能评价等方面的要求。原有建筑改为实验功能的变更、 实验建筑内各单体的实验功能变更都应征得相关主管部门同意, 变更不得对生命和财产构成危害。4.2 在

17、满足检验检测实验室功能需求的同时, 还应体现标准化、 智能化、 人性化的特点, 并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 合理确定实验室建设规模。4.3 检验检测实验室的设计审查和使用验收除执行本标准外, 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 规范的规定。5 选址及平面布局5.1 一般要求5.1.1 检验检测实验室的建设, 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和区域检验检测机构设置的总体规划的要求, 充分利用现有检验检测资源和基础设施条件, 避免重复建设。5.1.2 对于改扩建项目, 应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 需求与可能的关系, 做到规模适宜、 功能适用、 装备适度、 经济合理、 安全卫生。5.1.3 实验室的总平面布置应根据近远

18、期建设计划, 统一规划设计, 宜集中布置, 节约用地, 预留发展空间, 满足可持续发展的要求。5.1.4 以安全、 绿色、 人性化、 可持续性为前提, 考虑实验室工作流程, 以满足实验室的主要功能及特殊要求为原则, 构建规划合理、 布局科学的实验室。5.2 评估和控制主项5.2.1 实验室选址实验室选址宜优先考虑基础设施完善、 交通便利、 通讯良好的地区, 并满足发展用地的需求, 对于在检验检测过程中, 易对外界环境造成影响的实验室, 在选址时应考虑减少公害, 如布置在下风方向及下游地段, 采取绿化隔离、 远离人群等措施, 同时应满足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的要求。宜避开化学、 生物、 噪声、 振动、

19、 强电磁场等易对检测结果造成影响的污染源及易燃易爆场所。5.2.2 实验室平面布局5.2.2.1 检验检测实验室平面布局应优先保证实验室安全、 卫生、 质量和检测功能的实现。4G B/T3 7 1 4 02 0 1 85.2.2.2 检验检测实验室平面布局应重点考虑实验室运营工作效率的提升, 按照实验室运营流程进行布局设置, 实验室运营流程宜充分考虑检测步骤、 人流、 物流和污物流( 如有) 等因素。5.2.2.3 在满足实验室安全、 卫生、 质量和效率的前提下, 宜充分考虑便捷性、 人性化、 节能、 环保、 实现难度、 经济性等因素以指导实验室进行综合平面规划和垂直布局。5.2.2.4 检验

20、检测实验室的典型性总体平面布局可包括实验室核心区域、 实验室辅助区域和公共设施区域三大部分, 其中: 核心区域应包括样品接收区、 样品储存区、 样品制备区、 实验检测区、 样品处理区、 危化品区等。 实验室辅助区域应包括办公区、 会议室、 设备材料存储区、 文件资料存储区、 访客接待区等。 公共设施区域应包括暖通、 给排水、 气体、 供配电、 信息系统等专用房间或区域。5.2.3 要素指标及遵循的标准规范5.2.3.1 实验室平面布局应符合J G J9 1和G B/T3 2 1 4 6.1的规定, 同时应满足5.2.3.2、5.2.3.3、5.2.3.4的要求, 实验室平面设计评估指导参见附录

21、A。5.2.3.2 基于5.2.2.3的要求, 实验室平面功能区域的划分遵循如下组合规划原则: 同类型实验室宜组合在一起。 有隔振要求的实验室宜组合在一起。 有防辐射要求的实验室宜组合在一起。 有毒性物质产生的实验室宜组合在一起。 有相同层高要求的特殊设备宜组合在同一层。5.2.3.3 实验室功能区域划分中在垂直布局中应遵循如下原则: 大型或重型设备宜布置在建筑物的底层。 大型或重型测试样品对应的测试区域宜布置在建筑物的底层。 较大振动或噪声较大的设备宜布置在建筑物的底层。 对振动极其敏感的设备宜布置在建筑物的底层。 需要做设备强化地基的实验室宜布置在建筑物的底层。 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实验室宜

22、布置在建筑物的顶层。 产生粉尘物质的实验室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顶层。5.2.3.4 实验室平面布局过程应遵循的其他原则: 需避免日光直射的实验室、 设备和材料贮藏室不宜布置在靠建筑外窗的位置。 易引起环境影响的实验室、 功能区之间应考虑分开布局、 单独防护, 以避免对相邻区域造成质量、 环境或安全的影响, 如噪声、 发热、 强光、 电磁干扰、 异味等。 对于有专门标准规范实验室布局的特殊检验检测实验室, 应满足相应的标准规范的要求。6 建筑、 结构及装饰装修6.1 一般要求6.1.1 实验室建筑由实验区、 辅助区、 公用设施区等组成。建筑设计应合理安排各类分区用房, 做到功能分区明确、 交通合理、

23、 联系方便、 互不干扰。6.1.2 多个实验室组合的实验室建筑可采用单通道设计、 双通道设计、 标准单元组合设计。5G B/T3 7 1 4 02 0 1 86.1.3 实验室结构形式宜优先采用混凝土框架结构或钢结构, 其结构选型及荷载取值应具有适用性、通用性和灵活性, 能满足实验室后续发展改造扩建的需要。6.1.4 涉及放射性、 污染性和导致人身危害等特殊要求的实验用房, 其建筑布局、 维护结构、 装饰装修应满足相应的专业技术要求。6.1.5 需定期清洗、 消毒或有洁净要求的实验室, 其地面、 墙面和顶棚应为整体式防水防尘构造。室内应减少突出的建筑构配件及明露管道。墙面与墙面之间, 墙面与地

24、面之间、 墙面与顶棚之间宜做成半径不小于0.0 5m的半圆角。6.1.6 实验用房的内隔墙宜采用轻质材料和装配式构件, 并具有良好的观察条件; 内隔墙整体应具备牢固、 保温、 防火、 防潮及表面光滑平整的特性。6.1.7 实验室应根据所在环境和实际需求采取防虫及防啮齿动物进入的措施。外窗宜设防虫纱窗, 底层、 地下室及半地下室的外窗宜采取防虫及防啮齿动物进入的措施。6.1.8 实验室利用既有建筑设计、 装修、 改造实验室的, 应根据具体实验室的具体类型特点, 按规定程序申报消防、 环保、 卫生防疫等部门的审查和验收。6.2 评估和控制主项6.2.1 实验室空间高度实验室空间高度要求如下: 应根

25、据实验室净高、 吊顶及设备管道安装维护、 结构梁板、 建筑地面构造等综合要素确定合理的建筑层高。 不设置空调系统的实验室室内净高不低于2.8m; 当设置空调系统时, 室内净高不低于2.6m,局部小范围可不低于2.4m。 特殊功能实验室的净高应按照实验室仪器设备尺寸、 安装操作及检修的要求确定。6.2.2 实验室平面尺寸实验室平面尺寸要求如下: 实验室标准单元开间由实验台宽度、 布置方式及间距决定。实验台平行布置的标准单元, 开间尺寸一般不宜小于6.6m。 实验室标准单元进深由实验台宽度、 通风柜及实验仪器设备布置决定, 进深尺寸一般不宜小于6.6m, 无通风柜时不宜小于5.7m。 实验室的开间

26、和进深尺寸应按照实验室仪器设备尺寸、 安装操作及检修的要求确定。6.2.3 走道实验室走道要求如下: 应根据实验室具体使用需求以及设备安装维护需求确定走道的宽度和高度。单面布房的走道宽度不宜小于1.5m, 双面布房的走道宽度不宜小于1.8m。 走道净高不应低于2.2 0m。 走道应直通疏散出口的方向。 走道楼地面有高差时, 宜设缓坡坡道供小推车通行。6G B/T3 7 1 4 02 0 1 86.2.4 楼梯、 电梯实验室楼梯、 电梯要求如下: 供实验人员日常通行的楼梯, 其踏步宽度应不小于0.2 8m, 高度应不大于0.1 7m。 二层及以上设置的实验用房宜设置货运电梯。有洁净要求的实验室可

27、根据使用需求设置独立的污物电梯。 楼梯及电梯设计应符合G B5 0 0 1 6和G B5 0 7 6 3的规定。6.2.5 卫生设施实验室卫生设施要求如下: 应根据实验室使用需求合理配置卫生设施、 更衣室和保洁用房。 实验室建筑内宜设更衣间, 设置更衣柜及换鞋柜, 每人使用面积不宜小于0.6 0m2。更衣间可采用集中式、 分散式或两者结合的布置方式。6.2.6 公用设施用房和管道空间公用设施用房和管道空间要求如下: 公用设施用房宜靠近相应的负荷中心。 管道空间的尺寸位置及形式应根据实验室标准单元组合与公用设施系统结合设计而确定。管道空间设计应满足管道敷设、 安装和维护检修的要求。6.2.7 采

28、光、 通风实验室采光、 通风要求如下: 实验区内通用实验室、 研究工作室, 辅助区的业务接待室、 办公室、 会议室、 资料阅览室, 宜利用天然采光。利用天然采光的房间, 其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6。 辅助区有人员长期停留的房间宜优先利用自然通风。实验室环境允许开窗通风时, 应优先利用自然通风。6.2.8 隔声、 隔振实验室隔声、 隔振要求如下: 当环境噪声超标时, 建筑物围护结构应采取隔声措施。 对噪声和振动敏感的实验室或实验台, 应远离噪声和振动源, 并采取适当的隔声隔振措施。 对于实验过程中产生噪声的实验室, 应采取隔声和消声措施, 避免对实验室其他功能区的干扰。独立隔离的噪声源实验室, 应

29、采取隔声和消声措施, 应符合所在地的噪声排放限值G B1 2 3 4 8的规定。 对于实验过程中产生振动的实验室, 应采取隔振隔离措施, 避免对实验室其他功能区的干扰。独立隔离的振动源实验室, 应采取消声隔振措施, 应符合G B/T1 0 0 7 1的规定。 楼内及屋面的空调机房、 排风机房等, 其设备基础及管道支架等应采取隔振措施。6.2.9 装饰装修6.2.9.1 楼地面实验室楼地面要求如下:7G B/T3 7 1 4 02 0 1 8 实验室楼地面应满足坚实、 平整、 耐磨、 不起尘、 不积尘、 易清洗、 防水防滑、 防眩光等基本要求。实验室楼面构造垫层厚度不宜小于5 0mm。实验室地面

30、回填土压实系数不小于0.9 5, 并应采用配筋混凝土地面。 有特殊要求实验室还应满足防电磁干扰、 防静电、 防噪声等工艺要求。 使用强酸强碱的实验室地面应具有耐酸碱腐蚀的性能。用水量较多的实验室地面应设排水设施。 实验用精密仪器有防振要求或实验中产生振动的, 应根据实验室特点采取防振隔振措施。6.2.9.2 隔墙及墙面实验室隔墙及墙面要求如下: 非承重隔墙宜采用轻质材料和装配式构件, 并考虑实验室功能的适用性、 通用性和灵活性。走道两侧隔墙考虑防推车碰撞的防撞护栏或相应的技术措施。 实验室用房采用玻璃隔断分隔时, 楼地面以上1m宜采用实体隔墙, 便于实验边台、 电源插座、 信息插座等布置安装。

31、 建筑外墙应满足围护结构的保温隔热、 防水防潮等功能性要求。 实验室墙面装饰应采用易清洁材料, 不得采用强反光性质的饰面材料。 实验室墙裙高度应距地面1.2m1.5m, 便于清洁。可采用瓷砖墙裙、 油漆墙裙等。 实验室应按照实验室工艺特点确定墙体及饰面材料。特殊温度环境的实验室应采用隔热墙体。特殊噪声环境的实验室应采用隔声墙体或吸声墙面。实验室内具有电磁敏感设备和样品, 应做电磁屏蔽处理。 实验室中所需易燃易爆气瓶应按消防要求限制存放量, 并设独立隔间, 其隔墙耐火极限不小于1.5h, 与实验室之间联通门应为甲级防火门。6.2.9.3 顶棚实验室顶棚要求如下: 无严格防尘需求的实验室, 可不设

32、置吊顶。 对于有吊顶需求但无严格密封防尘要求的空间, 可以采用活动板块式吊顶。 顶棚应表面光洁、 无眩光、 不起尘、 不积尘。 需要定期清洗、 消毒或防尘要求高的实验室, 其地面、 墙面和顶棚应做整体式防水防尘构造。6.2.9.4 门实验室门要求如下: 由1/2标准单元组成的实验室的门洞口宽度不宜小于1.0m, 高度不宜小于2.1m。由一个及以上标准单元组成的实验室的门洞口宽度不宜小于1.2m, 高度不宜小于2.1m。 实验室门扇应设观察窗。 实验室门应采取防虫及防啮齿动物进入的措施。 实验室大型试件或设备进出的通道及门洞尺寸应按具体需求确定。 有隔声、 保温、 屏蔽或其他特殊需求的实验室门应

33、选用具备相应功能的门。 易发生火灾、 爆炸、 化学品伤害等事故的实验室的门应为外开门。8G B/T3 7 1 4 02 0 1 86.2.9.5 窗实验室窗要求如下: 设置采暖及空调的实验室建筑, 在满足采光要求的条件下, 宜减少外窗面积。空调房间的外窗应具有良好的密闭性及隔热性, 且宜设不少于窗面积1/3的可开启窗扇。 外窗应设防虫纱窗。底层、 地下室及半地下室的外窗宜采取防虫及防啮齿动物的设备。 实验用房外窗一般不宜采用有色玻璃。对有避光要求的实验用房应设物理屏障装置。6.3 要素指标及遵循的标准规范6.3.1 实验室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应符合G B5 0 3 5 2和G B5 0 0 6

34、8的规定。6.3.2 通用实验建筑的抗震设防类别应符合G B5 0 2 2 3的规定。实验中存放具有高放射性物品、 剧毒的生物制品和化学制品、 致病微生物( 如沙门氏菌、 李斯特菌、 金黄色葡萄球菌等细菌, 以及鼠疫、 霍乱、伤寒和新发高危险传染病等病毒) 的实验室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特殊设防类。6.3.3 实验室建筑的荷载取值应符合G B5 0 0 0 9的规定。实验室功能区域的荷载应根据工艺要求确定。6.3.4 实验室建筑耐火等级应符合G B5 0 0 1 6和G B5 0 2 2 2的规定。地下或半地下室建筑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单、 多层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

35、不应低于二级。利用既有建筑装修改造的实验室, 应按既有建筑的防火分类确定实验室的耐火等级要求。6.3.5 实验室建筑装饰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应符合G B5 0 2 2 2的规定。6.3.6 建筑装饰装修工程室内环境质量除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外, 还应符合G B5 0 3 2 5的规定。建筑装饰材料还应符合G B1 8 5 8 0和G B6 5 6 6的规定。未经竣工验收合格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不得投入使用。6.3.7 实验室建筑的节能设计应符合G B5 0 1 8 9的规定, 项目所在地有地方节能标准的, 应执行当地的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6.3.8 实验室建筑采光标准应符合G B5 0 0 3

36、3的规定。一般通用实验室侧面采光的采光系数标准值为3%, 室内天然光照度标准值为4 5 0l x。室内表面装饰材料的光反射比: 地面宜为0.1 50.3 5, 顶棚和墙面宜为0.6 00.8 0。7 给排水系统7.1 一般要求7.1.1 给排水系统应包括生活给排水系统, 实验给排水系统, 污、 废水处理系统及消防水系统等。7.1.2 给排水系统设计应遵循安全、 绿色、 节能、 环保的原则进行。7.1.3 给排水系统的设计应根据检验检测实验室类型及实验需求进行, 设计内容应符合G B5 0 0 1 5的规定。7.1.4 给水系统的设置和选择, 应根据实验、 生活、 消防等各项用水对水量、 水质、

37、 水压和水温的要求,并结合室外给水系统, 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7.1.5 排水系统的设置, 应根据污、 废水的性质、 浓度、 水量、 水温等特点, 并结合室外排水条件, 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实验废水不得作为回用水原水使用。7.1.6 仪器、 设备所需冷却水宜采用循环冷却水系统。9G B/T3 7 1 4 02 0 1 87.2 评估和控制主项7.2.1 给水排水7.2.1.1 实验室给水系统若设有给水调节水池( 箱) , 水池( 箱) 宜设置为两座, 并应设置溢流管和溢流报警装置。7.2.1.2 实验室的供水管道应根据回流性质、 回流污染的危害设置空气间隙、 倒流防止器和真空破坏器等防回流

38、措施。防回流措施的选择, 应符合G B5 0 0 1 5的规定。7.2.1.3 实验室给水管上应以主实验室为单元设置检修阀门, 各种阀门宜安装在便于检修和操作的位置。7.2.1.4 实验室根据实际需要设洗手装置, 并宜设置在出口位置。7.2.1.5 凡进行强酸、 强碱、 有毒液体操作并有飞溅爆炸可能的实验室, 应就近设置应急喷淋及应急眼睛冲洗器。应急眼睛冲洗器的供水压力应按产品要求确定。应急喷淋处应设置排水口, 并在局部做适当的防水措施。7.2.1.6 X射线探伤机机房的室内的给水管宜埋地敷设, 架空敷设时应采取防护措施。7.2.1.7 有集中生活热水供应的检验检测实验室, 宜优先利用余热、

39、废热、 可再生能源或空气源热泵作为热水供应热源。7.2.1.8 有集中热水供应的给水系统应有保证用水点处冷、 热水供水压力平衡的措施并应做好隔热保温。7.2.1.9 实验用水与生活用水等其他用水宜分别设置水表计量。7.2.1.1 0 实验室排水宜设置独立的排水管道系统。7.2.1.1 1 实验室排水系统应有防回流设计, 存水弯或水封高度不得小于5 0mm。有特殊要求的实验室或防护区应根据压差要求设置存水弯和地漏水封深度; 构造内无存水弯的卫生器具与排水管道连接时, 应在排水口以下设存水弯。7.2.1.1 2 实验室排水管道设置完善的通气系统应符合G B5 0 0 1 5的规定。实验室专用排水管

40、的通气管与卫生间通气管应分别设置, 同时应使通气管口四周通风良好。7.2.1.1 3 实验室化验水嘴及其他用水器具给水的额定流量、 当量、 连接管管径和最低工作压力, 应符合G B5 0 0 1 5的规定。有防喷溅需求的实验室或实验终端应按防喷溅要求设计终端给水压力。7.2.1.1 4 微生物实验室洗手水嘴宜使用非触摸式; 实验室水槽、 下水管道应耐酸、 耐碱及有机溶剂, 并采取防堵塞、 防渗漏措施。存在生物危险因素的微生物实验室等不得设置地漏。7.2.1.1 5 实验室给水和排水管道, 应沿墙、 柱、 管井、 实验台夹腔、 通风柜内衬板等部位布置。不应露明敷设在有恒温恒湿要求的房间内, 并不

41、得布置在遇水会迅速分解、 引起燃烧、 爆炸或损坏的物品旁, 以及贵重仪器设备的上方。7.2.1.1 6 给、 排水管道不宜与输送易燃、 可燃或有害的气体或液体的管道同管廊( 沟) 敷设。7.2.1.1 7 穿过实验室的给、 排水管道, 应根据管内水温和所在房间的温度、 湿度确定隔热防结露措施。敷设在有可能结冻的房间、 地下室和管井、 管沟等处的给水管道应有防冻措施。当采取隔热防结露、 防冻措施时, 其外表面应光滑、 平整。7.2.1.1 8 给、 排水管道穿过实验室( 区) 墙壁、 楼板和顶棚时应设置套管, 管道和套管之间应采取密封措施。7.2.1.1 9 给、 排水管道系统上的阀门应选用密封

42、好、 结构合理、 无渗气现象的阀门。01G B/T3 7 1 4 02 0 1 87.2.2 纯水7.2.2.1 实验用纯水系统的选择, 应根据原水水质和实验工艺对水质的要求, 并结合系统规模、 材料及设备供应等情况, 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7.2.2.2 纯水系统的设备配置除应满足实验仪器、 实验类型所需水量和水质的要求外, 还应满足运行灵活、 安全可靠、 便于操作管理、 运行费用低等要求, 宜设置防漏水装置及出错警示灯。7.2.2.3 水质要求较高的纯水供水管道应采用循环供水方式, 还应配备在线水质检测仪表。7.2.2.4 纯水精处理或终端处理装置宜靠近用水生产设备设置。7.2.3 污、 废

43、水处理7.2.3.1 凡含有毒和有害物质的污、 废水, 均应进行必要的处理, 处理达到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后方能排放; 同时应结合当地的环评要求进行相关设计。7.2.3.2 实验室污、 废水按污、 废水性质、 成分及污染程度应进行物理、 化学、 生物等不同方式处理。产生的酸、 碱污水应进行中和处理, 中和后达不到中性时, 应采用反应池加药处理。7.2.3.3 凡含有放射性核素的废水, 应根据核素的半衰期长短, 分为长寿命和短寿命两种放射性核素废水, 并应分别进行处理。长寿命放射性核素且放射性浓度较高的废水, 应将废水集中存放, 待到一定数量后, 采用净化法处理; 净化过程中产生的少量浓缩液, 可

44、采用固化法处理; 短寿命放射性核素废水, 应采用贮存法处理。7.2.3.4 用于收集和处理实验污水、 废水的埋地水池应考虑对地表、 土壤有腐蚀性影响的废液防渗处理, 并应执行国家相关规范。7.2.4 消防设施7.2.4.1 实验建筑应设置消防设施, 消防设施的设置应符合G B5 0 0 1 6的规定。7.2.4.2 当设有室内消火栓系统时应符合G B5 0 9 7 4的规定。7.2.4.3 应根据实验建筑类型、 消防等级进行自动灭火系统设计, 除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 应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G B5 0 0 8 4的规定。7.2.4.4 存放可燃气体钢瓶的特

45、气柜中应设置自动灭火设施。7.2.4.5 重要的档案室、 信息中心、 设有贵重实验仪器设备的房间、储存有与水接触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等不宜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 应采用气体灭火系统。设置的气体灭火系统,应符合G B5 0 3 7 0和G B5 0 1 9 3的规定7.2.4.6 实验室内应配置灭火器, 配置灭火器设计应符合G B5 0 1 4 0的规定。7.3 要素指标及遵循的标准规范7.3.1 实验室给水指标应符合G B5 7 4 9和G B5 0 0 1 5的规定。7.3.2 实验建筑内给水系统宜按实验、 生活、 消防分别设置独立的给水系统。用水定额、 水压、 水质、 水

46、温及用水条件, 应按检验检测实验室工艺要求确定。7.3.3 给水系统的供水方式及竖向分区应根据实验建筑的实验类型、 层数、 使用要求、 材料设备性能、维护管理和能耗等因素综合确定。分区压力要求应符合G B5 0 0 1 5和G B5 0 5 5 5的规定。7.3.4 用于化学分析和无机痕量分析等试验用水应符合G B/T6 6 8 2的规定。7.3.5 实验污、 废水应进行无害化处理, 水质应符合G B8 9 7 8和G B2 0 4 2 5的规定。11G B/T3 7 1 4 02 0 1 87.3.6 污、 废水排入地面水体或城市排水系统时, 应符合G B5 0 0 1 5、G B8 9 7

47、 8、G B2 0 4 2 5及其他行业标准中的规定。7.3.7 给排水系统管道、 设备的安装、 验收应符合G B5 0 2 4 2的规定。7.3.8 循环冷却水水质除满足仪器、 设备要求外, 尚应符合G B5 0 0 5 0的规定。7.3.9 实验室消防系统还应符合相关防火验收规范要求。8 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8.1 一般要求8.1.1 通风与空调系统包含供暖、 通风、 空气调节、 消声隔振和防排烟等系统。8.1.2 供暖方式应根据建筑物规模, 所在地区气象条件、 能源状况及政策要求等, 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8.1.3 对于无特殊工艺性要求的通用实验室, 当利用通风可以排除室内的余热、 余湿

48、或其他污染物, 且室外空气质量和环境噪声标准满足实验室的要求时, 宜优先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当自然通风方式无法满足需求时, 可采用机械通风或复合通风的通风方式。8.1.4 当利用供暖、 通风无法达到人体舒适对室内环境的要求时, 应设置舒适性空调系统; 当利用供暖、 通风无法达到实验工艺对室内温度、 湿度、 洁净度等要求时, 应设置工艺性空调系统。8.2 评估和控制主项8.2.1 供暖系统实验室供暖系统要求如下: 供暖地区的检验检测实验室宜设置集中供暖系统。 供暖室内设计温度宜采用1 82 4, 温度依赖型的检验检测实验室室内供暖设计温度应满足工艺提出的最不利环境温度的要求。 严寒或寒冷地区设置

49、供暖系统的检验检测实验室, 在非使用时间内, 室内温度应保持在0以上; 当利用房间蓄热量不能满足要求时, 应按保证室内温度5设置值班供暖。当工艺有特殊要求时, 应按工艺要求确定值班供暖温度。 空气洁净度等级严于8级的实验室洁净区域、 室内噪声控制要求严格及禁止水管进入的实验区域, 不得采用散热器供暖。 供暖系统应设置室温调控装置。8.2.2 通风系统实验室通风系统要求如下: 凡实验过程中产生有害气体、 蒸汽、 气味、 烟雾、 挥发性物质等的实验室, 应设置通风柜等工艺排风设施。除非有特殊要求, 实验室应保持微负压, 并保证室内空气由清洁区向污染的实验区流动。 设置机械排风系统的实验室应进行风平

50、衡及热平衡的分析计算, 自然补风无法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补风系统。在供暖地区, 冬季应由建筑物的供暖系统补充补风的耗热量, 严寒及寒冷地区的机械送风系统送风宜加热至1 5, 加热器应采取防冻措施。21G B/T3 7 1 4 02 0 1 8 满足下列情况之一时, 应单独设置排风系统: 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时; 混合后能形成毒害更大或腐蚀性的混合物、 化合物时; 混合后易使蒸汽凝结并聚集粉尘时;散发剧毒物质的房间和设备; 储存易燃易爆物质的单独房间或有防火防爆要求的单独房间; 有防疫的卫生要求时。 排风系统排出的有害物浓度超过有关标准规范规定的允许排放标准时, 应采取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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