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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广西工业园区招商引资重点项目表 .doc

上传人:瓦拉西瓦 文档编号:839610 上传时间:2019-09-26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241.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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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主管部门的规定,降低或改变排水设施的标准和要求;(七)其他损害城市排水设施的行为。第三十条 有害、有毒、易燃、易爆液体及易造成阻塞的油污物,须经处理并达标(经环保部门检测)后方可排放。由于超标排放而损坏城市排水设施的,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视其情节及损坏程度,责令其停止排放,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追究责任。 第三十一条 毗邻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工程,在施工时应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确保排水设施不受损坏和淤塞;因建设工程施工需迁移、改建排水设施的,须报规划部门批准,经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方可实施,所需迁移、改建的费用由申请方承担。第三十二条 城市排水设施发生故障或遇险情需

2、堵截通水抢修时,排水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配合抢修。第三十三条 新建、扩建、改建市政排水设施的施工单位,须严格按规范施工,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佛山市市政基础设施移交接管手续;保修期内,由原施工单位负责日常的保修;保修期满后,正式由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由其委托的维护单位实施统一的维护管理。第四章 城市照明设施第三十四条 城市照明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应认真执行有关规章规范,坚持安全第一、保证城市照明设施完好、正常使用。第三十五条 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对城市照明设施维护管理建立严格的检查和考核制度,并督促维护管养单位做好巡查、更换、修复破损、排障等工作,确保亮灯率不低

3、于 95%,完好率不低于 85%。第三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可能触及、迁移、拆除城市照明设施或影响其安全运行的地上、地下施工时,须到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城市照明安装(迁移)申报手续,经审核同意后,由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维护管养单位进行拆除或迁移工作,费用由申请单位承担。第三十七条 凡需临时接用路灯电源或借灯杆作宣传、拉搭等用途的,须先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经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按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损坏城市照明设施或因意外事故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责任单位或个人应采取应急措施保护现场,防止事故扩大,并立即通知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

4、;属交通肇事的,通知公安交通部门迅速处理。第三十九条 城市照明设施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擅自拆除、迁移、改动城市照明设施;(二)在城市照明设施附近堆放杂物、挖抗取土、兴建建(构)筑物、悬挂物品、搭设通讯线路、设置广告、粘贴纸张、利用路灯灯杆牵引作业以及进行有碍城市照明设施正常维护和安全运行活动的;(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灯杆上架设通讯线(缆)或者设置其他设施的;(四)私自接用路灯电源的;(五)故意打、砸或涂鸦城市照明设施的;(六)不听劝阻、非法占用城市照明设施的;(七)擅自攀登照明灯杆、向城市照明设施投掷物体、倾倒污物以及其他损坏城市照明设施的;(八)其他损坏照明灯具及其附属设施的。第五章

5、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垃圾处理场及区域性垃圾转运站除外)第四十条 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造以及新建住宅小区,必须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将经城市规划部门确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项目纳入综合开发(改造)计划,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所需费用纳入建设工程总投资。第四十一条 新建、扩建大中型集贸市场、商场、旅游设施、车站、港口、游(娱)乐场所和其他大中型公共建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有关规范标准和佛山市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分别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站(屋) 、公共厕所(公共卫生屋)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规划、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第四十二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项目的设计和施工,必须严

6、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操作规程,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和施工。第四十三条 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设计方案、平面定位应在规划方案报建的同时报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工程完工,经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并办理市政公共设施移交接管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第四十四条 城市风景旅游点、机场、火车站、汽车站、客运站、码头等公共场所,城市街道两旁以及人员流动密集地段的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当设置明显标志。第四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进行工程建设时,若对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安全使用构成影响,必须征得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采取有效措施后方可进行。第四十六条 旧区改造时,其

7、拆迁范围内需拆除或迁移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必须先向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拆除或迁移方案,征得同意后方可拆除或迁移。拆除、迁移和重建环境卫生设施的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第四十七条 城市垃圾中转站、收集站(屋) 、公共垃圾桶(斗)等接纳的城市生活垃圾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商业垃圾、集市贸易垃圾、街道垃圾、公共场所垃圾以及机关、学校、厂矿等的生活垃圾。第四十八条 严禁以下废弃物进入城市环境卫生设施:(一)建筑废弃物:建筑残土、砖、瓦、石、陶瓷等残碎物、废水坭及水坭制品残碎物、废砂及其他建筑残碎弃物。(二)有毒有害物:有毒工业制品及其残物,有毒药物、有化学反应并产生有害物的物质,有腐蚀性或有放射性的

8、物质,易燃、易爆危险品、生物危险品、医疗垃圾。(三)工业固体废物和其他严重污染环境的物质。第四十九条 城市居民、单位必须按照所在地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排放生活垃圾,并积极配合进行分类收集。第五十条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委托经所在地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单位或个人按指定地点清运建筑垃圾、渣土余坭,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倾倒。第五十一条 受纳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在受纳前向所在地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受纳建筑垃圾,并接受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五十二条 城市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密闭、整洁、完好,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撒落、遗漏。第六章

9、市政公共设施维护管理职责划分第五十三条 市政公共设施的维护管理职责按属地管理原则,划分如下:(一)凡由政府投资建设的道路及依附于其的排水管网、管线走廊和安全通道、护栏、分隔带、道路两侧边沟等附属设施,由区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维护管理;单位投资建设的,由投资建设的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发展商投资开发的城市住宅小区、开发区内的,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负责维护管理。(二)建筑物周边渠、沉沙池、化粪池、隔油(渣)池等引出井至市政排水接入井(不含市政排水管道上的接入井)之间的管道清疏及井座(盖)的维护管理由房屋所有人按份额比例承担维护管理责任;从市政排水接入井起至所有的市政管网(含

10、其上的井座、井盖)由区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维护管理。(三)设在城市道路上的各类管线的检查井、箱盖或者城市道路附属设施,由产权单位负责维护管理。(四)依附于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公共通道、公共绿地、旅游景点、公园、立交桥、人行天桥等的照明设施,除由开发商投资建设的开发区、住宅小区由开发商出资建设和维修养护外,其余由区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维护管理。(五)由政府投资设置的果皮箱、垃圾桶(斗) 、垃圾分类收集箱、以及建设的公厕(公共卫生屋) 、垃圾中转站(垃圾收集屋)等,由区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维护管理。(六)排水涌渠、起调蓄功能的湖塘、排水泵站、抽升站由按其权属分

11、别由区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利部门组织维护管理。(七)公共停车场(独立) 、桥涵(梁) 、隧道、立交桥、过街人行天桥、由其权属单位负责组织维护管理。(八)与小区配套建设的位于城市道路侧并向外开放的公厕、公共卫生屋、垃圾中转站,由发展商出资,并与小区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成后由发展商向区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移交、验收接管手续。(九)与小区配套同时建设、专用服务于小区范围内的果皮箱、垃圾分类收集箱、公厕、垃圾收集屋,由发展商出资建设,建成后由发展商移交物业管理。(十)城市垃圾中转站、居民垃圾收集屋由区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维护管理。第五十四条 城市市政公共设施的养护

12、管理应逐步推向市场化,采用公开招投标方式选择维护单位。第五十五条 市政各类公共设施的维护和管理单位由于疏于职责而未能保障公共设施完好,造成生命、财产损害的,应依法给予赔偿,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第七章 附 则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 涉及公路部门管养的路段,有关部门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广东省有关条例到公路局办理。第五十八条 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生活垃圾的排放点和处理设施应当纳入统一管理,接受所在地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五十九条 本规定由市市政公共设施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六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12

13、009 年公报目录索引综合2 科教文体卫11经济管理2 秘书行政12工交能源邮电4 公安司法监察13旅游城乡建设环保4 安全生产13农林水气象5 省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13财政金融6 人事任免17民政劳动人事72综 合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下达广东省 2009 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通知(粤府200931 号)122广东省丹霞山保护管理规定(粤府令第 136 号)14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珠江三角洲区域经济一体化的指导意见(粤府办200938 号)1812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十二五”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09119 号)352经济管理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实施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的通知(粤府200812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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