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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员工给假和离职细则.doc

上传人:您的好秘书 文档编号:8426713 上传时间:2022-10-08 格式:DOC 页数:7 大小:19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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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公司员工给假细则(一)本公司员工给假,悉依本细则规定之。(二)本细则所称员工系指正式转正的人员,其他试用及临时工均不包括在内。(三)公休:1.星期例假。2.法定假日及政府临时公布的休假日。3.劳动节。4.新年休假依从政府规定,以上各休假日,薪资照发。(四)以上公休例假,本公司可视事实需要与其他日期互换,互换后的休假日有关薪资及加班与公休例假同。(五)事假:1.事假须填写请假单,请单位主管按权责核准签章后方能生效。2.每月不得有5天以上,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4天,逾假者以旷职(工)论。3.一月内前后事假两天,中间夹有公休例假,使连续共有或超过3天,其中间夹有的公休例假日应作事假论,如仅事假一天,连

2、接公休日者,其公休日不计事假。4.事假不满一日者以钟点累计。5.事假必须事前请准,不得事后补请,(如因特别事故须申述充足理由,呈请特准者始可补假)。6.日薪者事假不发薪资,月薪者当月3天内全年14天内只发半薪,逾假者扣全薪。7.试用人员月薪者,凡请事、病假薪资全扣。8.本年度到职升正的月薪人员,一月内事假累计在一天内者,扣半薪,超出部分全扣,当年累计亦照到职时间的长短比例计算,其公式如下:14天到职后月数/12只扣半薪的事假天数(六)病假:1.病假须填请假单,经单位主管照权责核准后生效,连续二天以上须缴验公立医院或劳保医院证明(住宿公司或厂区宿舍者须当日请假)。2.外宿员工因病不能到班,可托人

3、或电话托人代请,惟病假在二天以上须缴验公立医院或劳保医院证明(可于次日补请病假手续)。3.如患重大病症,按劳保规定住院外应自连续病假第二个月起予以停职(工),但病愈后,经公立医院体检证明体力正常,优先予以复职。4.病假期中的公休日,作病假论,不足一日者以钟点计。5.病假在一个月内缴验医院证明者薪资发给半薪,超过一个月者全扣。6.当年度到职的升正人员比照事假计算方式办理。(七)公伤:1.公伤人员按劳保规定办理,除薪资照给外,本公司不负担任何费用。2.无须住院的门诊人员,应由主管斟酌情况,分配体力胜任的工作,如必须休养或继续疗养,须再续假,除仍须医院证明外,主管仍应负责切实审查。(八)公假:基于遵

4、守国家法令,短期服役,义务劳工及其他征召奉令参加受训者附证明文件,申请公假,薪资照给。(九)婚假:本人婚嫁给予婚假7天,子女婚嫁给予两天(不包括休公例假)薪资照发。(十)丧假:祖父母、父母、翁姑、配偶死亡,一律给予丧假7天,子女3天,以户籍记载为准(不包括公休例假)薪资照给。(十一)产假:女性职员给假56日,女性工员给假50天,并照下列办理。1.服务(转正后)本公司6个月以上者产假期内薪资照给。2.服务(转正后)本公司6个月以下者,薪资减半发给。(以上产假包括公休、例假日在内)(十二)特别休假:1.工员部门按劳工法规定办理2.职员特别休假,区分如下:(1)在公司服务满1年以上,未满3年者,每年

5、给假7日。(2)在公司服务满3年以上,未满5年者,每年给假10日。(3)在公司服务满5年以上,未满10年者,每年给假14日。(4)在公司服务满10年以上每增加1年,加给特休假1日但以30日为限。3.职员休假以不碍工作进度为原则,其作业程序,由服务单位主管于每年元月5日前,根据各员服务年资,列具应休天数将申请单移人事单位核对后,转送给最高主管核定,并退交人事单位保管。4.工员的申请作业程序与职员同,经核定后,再由人事单位将部分休假天数纳入新年政府规定以外的休假日数,所余天数由各单位主管视工作需要依据,权责核定实施,但每月最多三天,每次不得少于一天,凡超逾或不足一天者,改作事假。5.特休以当年为限

6、,不得延续至次年,各级主管准假的权责如下表:(十三)本规则经经理级会议通过并奉准实施。公司员工离职处理细则电脑应用与开发股份有限公司各级人员移交办法第一条 本办法是依据人事管理规则第104条的规定订定。第二条 本公司职员经解职或调职时应办理移交,除另有规定外悉依本办法办理。第三条 本公司职员的移交分下列级别:(一)主管人员:是指部经理、室主任、科(股长)。(二)经管人员:是指直接经管某种财务或某种事务的人员。第四条 移交事项规定如下:(一)造具移交清册或报告书(格式另订)。(二)缴还所领用或保管的公用物品(簿册、书类、图表、文具、印章、轮锁等)。(三)应办未办及已办未结各案应交代清楚。(四)其

7、他应专案移交事项。第五条 主管人员的移交清册应由各该层次人员或经管人员编造,经管人员移交清册应自行编造,并均由各有关人员加盖印章,作成三份,一份送人事科,另二份分别由移交人接管人留存。第六条 移交清册应合订一册,移交人、接管人、监交人应分别签名盖章,监交人在科由主管科长,部科长以上人员由经理,经理、协理由副总经理或派专人办理。第七条 各级人员移交应亲自办理,倘是调任或重病或其他特别原因不能亲自办理时可委托有关人员代为办理,对所有一切责任仍由原移交人员负责。第八条 前任人员在规定或核准移交期限届满,未将移交表册送齐,致使后任无法接收或短交遗漏事项经通知仍不依限补交者,应由后任会同临交人员呈报以逾期不移交或移交不清论,询情不报的,并予议处。第九条 后任核对或盘查交案,发现亏短舞弊时应会同监交人员或单独揭报上峰,倘有隐匿,并予议处外,应与前任负连带赔偿的责任。第十条 本办法经董事长核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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