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上海市旅游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依据和立意)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 2014 31号)和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上海旅游业发展建设世界著名旅游城市的意见(沪委发 2011 3号)的工作要求,加快上海旅游业发展,充分发挥旅游业在促进上海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鼓励和支持各类社会资本积极投身旅游业大发展,根据上海市旅游条例和上海旅游发展规划,结合本市旅游工作实际情况,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资金来源) 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 “ 专项资金 ” )根据项目支持情况,由市政府批准
2、的财政专项资金予以安排。 第三条(使用原则)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财政预算管理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支持方向) 专项资金将重点支持纳入上海旅游发展规划的重点领域、重大任务和重要创新等方面,对上海建设世界著名旅游城市有成效或有突出贡献的基础性、公益性、功能性项目。主要涉及促进旅游产业发展项目、城市形象宣 传项目、旅游公益设施建设项目和组织重大旅游活动项目。 第五条(使用范围) 根据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向,具体使用范围为: (一)支持促进旅游产业发展的相关项目 1按有关规定配套支持本市获得国家各类旅游发展促
3、进资金的项目 2支持符合本市旅游产业发展方向的重点产业项目 3支持市委市政府批准的其他重点旅游项目 (二)支持提升城市形象的相关项目 1支持本市旅游景区创建国家 4A及以上级别景区(点)项目 2支持本市旅游品牌建设和旅游标准化建设项目 3支持入境旅游、会展旅游和邮轮旅游等项目 (三)支持旅游公益设施项 目 支持景区周边环境整治、景区公共停车场、旅游信息智能管理、游客中心和旅游达标公厕建设等项目。 (四)支持本市重大旅游活动项目 第六条(区县配套) 对上述符合重点支持方向和领域的项目,所属区县按有关规定应给予一定的配套资金支持。 第七条(指南发布) 市旅游局根据上海旅游发展规划有关要求,结合本年
4、度工作情况,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方向和重点,并通过相关信息平台发布项目申报指南。 第八条(支持方式)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采用无偿资助或贷款贴息方式。申请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可任选一种支持方式,但不得同时享受。已通过其他 渠道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项目,专项资金不再予以支持。 第九条(资助额度) 专项资金无偿资助的额度不超过项目总投资或总费用的 30%且金额不超过 500万元。 专项资金贷款贴息资助的额度根据项目贷款额度及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确定。每个项目的贴息期限一般不超过 2年。 第三章 预算编制和下达 第十条(预算编制) 市旅游局根据旅游业发展态势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要求,确定年度重点
5、工作,按照专项资金管理规定,编报专项资金预算。 第十一条(预算下达)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本市旅游发展资金需求,审核专项资金预算,结合财力状况,安排资金并下达预算。 第四章 申报和评审 第十二条(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应当同时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单位应在本市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申报单位法人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报项目应符合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确定的支持方向和重点。 第十三条(申报材料) (一)上海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及申请报告 (二)申报单位注册法人登记证书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 (三)单 位概况及申报项目综述(
6、2000字左右) (四)经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 (五)项目自筹资金出资证明 (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项目评审) 市财政局、市旅游局组织专家或委托专业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建立一般项目由市旅游局评审,重大项目由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共同评审的机制。择优确定支持项目。 第五章 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五条(资金申请) 本年度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经市财政局、市旅游局审定后,由市旅游局根据资金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和进度,向市财政局申请拨款。 第十六条(资金拨付) 市财政局根据国库集中支付 管理要求,将专项资金拨付至项目实施单位。 第六章 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监督管理) 专项资金应严格执行财政资
7、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经费开支和范围应与申请项目相一致,严禁超范围开支。项目承担单位应接受市旅游局、市财政局及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擅自改变专项资金用途、无故中止项目的单位,应追究项目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限期追回已拨付的全部资金,市旅游局在三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的项目申请,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八条(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会同 市旅游局等相关部门,按照财政专项资金的管理要求,组织开展专项资金支持项目的绩效评价,并结合绩效评价结果及时调整预算。 第十九条(信息公开) 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使用管理和绩效评价结果,由市旅游局按照政府信息公开的要求实施公开。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解释权)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